龙岩市2012年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12-7-3 9:04:40

一、总体目标

  继续加强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和污染防控,流域畜禽养殖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工业污染全面稳定达标排放,沿江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逐步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强,流域水环境质量持续保持优良水平。全市各重点流域省控断面及交界断面水域功能区达标率目标:①九龙江流域省控断面及交界断面水域功能区达标率达85%以上,主要支流与干流入河口水质达标率达70%以上。②闽江流域沙溪连城段省控断面和县际交界断面水域功能区达标率达90%以上。③汀江流域省控断面和县际交接断面水域功能区达标率达95%以上。④龙岩中心城市、县(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分别达95%、90%和85%以上。

  二、重点任务

  2012年,龙岩市九龙江、汀江、闽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将继续重点推进养殖业整治、工业污染源治理、城乡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饮用水源保护、生态建设与保护工作。全年计划安排重点整治项目40个(其中九龙江流域15个,汀江流域21个,闽江流域4个),当年计划投资63120万元(各流域重点项目详见附表)。主要工作重点如下:

  1.强化流域整治工作责任制度。强化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制度,进一步明确“部门主管”责任,保持好各级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良好整治工作格局。进一步明确“属地负责”制度,明确当地政府在辖区水环境整治中的主体责任,对辖区水环境质量负责;同时也是城乡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饮用水源保护、生态建设的投入主体。继续组织实施九龙江流域乡镇交接断面水质考核机制,研究建立其他干流、支流的县际、乡镇交接断面水质定期考核办法,全面落实水质负责制度。明确“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明确业主是工业、农业等污染源的治理责任主体和投入主体,政府在补助和奖励政策上给予配套、支持。推行“谁受益、谁补偿”做法,通过各种平台和载体,积极推进九龙江、闽江、汀江-韩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完善,促进流域上下游共建共享、共同繁荣。

  2.继续扎实推进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深入推进禁养区养殖场关闭拆除和禁养区外养殖场的治理工作,严厉打击非法抢建、非法排污和禁养区“回潮”行为。继续削减生猪存栏量,2012年全市应新增削减生猪存栏7.1万头。研究推广科学有效的养殖技术和治理技术,提高规模化养殖场治理水平。完善全市畜禽养殖场动态、规范管理制度,促进畜牧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3.继续从严控制工业污染排放。加强重点流域排污企业环境监管,促进整改提高。严格控制新、扩建氨氮、总磷等主要污染物排放的项目。禁止在九龙江北溪、西溪流域范围新、扩建造纸、制革、电镀、漂染行业和以排放氨氮、总磷等为主要污染物的工业项目。严格控制在闽江、汀江流域两岸新、扩建制浆造纸、制药、印染、制革、电镀、农药、铅锌采(选)矿、化工、氟化工等重污染项目,以及利用阔叶林为原料的木材加工等资源消耗型项目。加快永定石材企业集控区、县级以上工业园区(小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步伐。加强对重点流域产生废矿物油工矿企事业单位的监管,建设龙岩市废矿物油处置中心。

  4.加强生活污水垃圾治理。抓好各县(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督促各地加快管网建设步伐,不断完善提高污水收集处理率,确保负荷率达80%以上。全面实施农村连片整治第一批、第二批示范项目建设,确保试点乡镇、村污水、垃圾得到有效处理,村容村貌明显改观。按省、市政府部署继续推进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完善乡村垃圾收集处理体系建设,全面建立乡村保洁员制度,逐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加强“海漂垃圾”治理,落实水电站及拦截打捞点工作职责,严格考核管理机制,确保辖区垃圾等漂浮物不出区界,不进入海域。

  5.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保障。继续推进县、乡饮用水源保护为民办实事项目实施,完善各级保护区围网、标志牌、隔离网建设,落实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开展全市各级饮用水源地基本情况调查,建立水源地环境监管动态数据库。加强饮用水源地水质监管和定期监测工作,全面搬迁拆除饮用水源地范围内对水源可能产生影响的工业、餐饮和养殖业污染源。

  6.强化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继续开展矿业清理整顿和“青山挂白”治理。落实流域一重山生态林建设与保护规划,强化封禁和管护措施。加强河砂开发利用监管。暂停审批新建水能资源开发项目。落实最小下泄流量在线监控制度,保障河流生态需求。加强沿江沿河保洁,完善水域保洁长效机制。制定重点流域重点库区水产养殖规划,科学规划、合理控制水产养殖。

  7.坚持做好水环境污染危机预防和处置工作。进一步完善全市水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人员、物资、技术储备、准备工作,确保一旦发生重大水体污染事件时,能够及时化解危机,保障水质安全。加强水体藻类防控体系建设,加强日常防范、科学防治研究。研究建立各级水电站在最小下泄流量保障、海漂垃圾治理、水生生态建设、库区水质监管等藻类防控工作责任制,调动和发挥电站库区在河流水质保障的主体作用。

  8.进一步加强各流域水质日常监测监控工作。加快重点水域、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步伐。定期开展省控断面、市控断面、县控断面水质监测工作。强化枯水期、重点河段的加密监测监控工作。加强对水质监测数据的科学分析,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及早预判,及时预警。

  三、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实施《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见》和《福建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修订)》,确保流域水环境整治与保护工作持续推进并取得实效。继续实施交接断面水质责任制、督查核查机制等行之有效的措施,促进流域水环境整治工作的常态化、持续化,保障全市水环境安全,水环境质量稳步提高。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水环境综合整治“一岗双责”规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部门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流域水环境整治工作落实到位。同时,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流域整治协作联动,合力推进,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

  2.明确目标任务。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层层分解落实整治工作任务,组织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整治计划,进一步明确整治目标、整治措施、整治期限、整治资金安排和整治工作责任人。列入年度重点整治的项目,要逐项制定年度工作方案,明确时序进度安排,按时间节点抓好落实。

  3.加强监督检查。要进一步强化对2011年未完成项目和2012年度整治项目的督促检查,对2011年未按时完成的项目,各级主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补缺补漏尽快完成。市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流域污染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落实;市监察局、效能办继续牵头开展综合督查、明察暗访,对不能按期推进整治工作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市流域环境督查中心继续开展重点流域不定期检查,并及时将督查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跟踪督促整改落实。继续推行流域整治重点任务定期调度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在每个月25日前、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分别报送月份、季度工作进展情况,由市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上报。

  4.完善监管体系。要切实强化日常监管。进一步加强环保、农业、国土、安监等现场执法监察和联合执法体系,严格环境执法,做到严管、勤查、重罚。要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督查行动,对发现的问题绝不放过、跟踪督查到底。对整治措施不力,水质污染情况突出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列入限期治理计划的整治项目,无法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工矿企业或养殖业主,要依法予以停业或关闭。要不断健全和完善环保应急机制。各级政府要重视环境安全,保证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等公共资源,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不断增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能力。各县(市、区)政府要针对辖区内水质污染严重的河段,尽快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明确整治要求和时间节点,强化督促落实,集中力量尽快扭转水质下降局面。环保部门要对流域综合整治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予以挂牌督办,督促地方重点解决。

  5.加大资金投入。坚持多渠道筹集整治资金,明确水环境整治投资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督促企业落实污染治理资金。各级政府要加大饮用水源、生态保护和城市污水管网等环保基础设施的投入,完善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机制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扶持重点项目实施,提高资金效益。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申报、积极争取中央、省级专项资金和污染防治资金支持,落实当地配套资金投入,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6.营造良好氛围。要应用各种方式、手段加大流域整治宣传力度,调动各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及群众参与水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对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整治氛围。(龙岩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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