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2012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2-6-25 9:59:52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32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市六次党代会精神,为我县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四大一高” 战略的实施提供强有力的保证,切实解决当前我县突出的环境民生问题,依据环保有关法律法规和《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环保局等部门2012年三门峡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三政〔2012〕20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环境综合整治,推动县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提高重点行业和企业污染防治水平,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有效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持续改善环境质量,保障我县环境安全。

二、工作任务与工作责任

(一)重点区域的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1)南水北调区水环境综合整治

老灌河、淇河流域所属乡(镇)要根据目前河流污染状况,结合本地污染物排放情况,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全年河流水质达到国家三类水质要求,对已经达标企业,杜绝尾矿库跑、冒、滴、漏现象发生;加强环保设施正常运转的监管。

对环保手续不完善及未经环保“三同时”验收的企业,督促其完善环保相关手续,限期完成环保“三同时”建设任务并通过验收。未经过环保“三同时”验收一律不得投入试生产。对未经环评批复的落后淘汰生产工艺及产品的企业,坚决予以关闭。

(2)矿山生态植被综合整治

围绕创建国家级生态示范县这一目标,县内所有矿山必须按照环评要求及《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方案》抓好生态治理措施的落实,对过去未经环评组验收且已发放有采矿证的矿山开采企业(包括资源整合坑口)本着尊重历史、尊重采矿人权益的原则,企业应积极向环保部门申请补办环保手续。对无任何手续的矿山、企业应立即关闭,对历史遗留的无主坑口及废渣堆放场,由所在乡(镇)政府组织实施生态恢复。

(3)县城区大气环境综合整治

加强城区道路交通扬尘、建筑施工扬尘、物料堆放扬尘、燃煤堆放扬尘专项治理工作,对县城区2吨以下锅炉进行关闭,2吨以上锅炉安装脱硫除尘设施。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3月底前完成流域内污染源排查,确定重点治理项目;4月底前对所有锅炉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再排查;6月30日前对已达标排放但不能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排污企业、不落实生态恢复措施的矿山企业实施限期治理;9月30 日前对不能完成治理任务和完善矿山环保手续的企业依法实施关闭。

以上工作分别由西南山各乡(镇)政府、环保局、城管执法局负责。

(二)涉重金属企业整治

涉重金属行业(有色金属采选、冶炼,含铅蓄电池拆装、电子元器件拆装、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

1、工作任务

各乡(镇)及县直相关部门,组织对本辖区及业务范围内的涉重金属行业进行再排查。在巩固去年整治成果的同时,今年要做到:(1)对已关闭企业(包括“十五小”企业)加强监管,严禁死灰复燃现象的发生;(2)对涉重金属采、选、冶企业,凡是环保手续不完善的,一律限期补办手续。污染设施不健全、老尾矿库未处置、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以及环保“三同时”未经过验收的,一律不允许恢复生产;(3)对不符合总量减排要求及污染物排放不能达标的企业,提出整治要求,限期完成整改任务;(4)对渉重金属企业的废水每季度监测一次,废渣每半年监测一次。对监测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做到随时发现随时处理。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所有任务,必须在6月底前全部完成,未如期完成整治任务的必须停止生产。

以上工作由企业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各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三)农村环境整治

1、工作任务

一是进一步加强除县城规划区以外的16个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大环境综合整治力度,要求各乡(镇)政府所在地必须建成生活垃圾填埋场,集镇内生活垃圾达到日产日清,并对过去已经堆放的垃圾进行全面清理。二是以上乡(镇)建成区在年底前建成生活污水排水管网,杜绝生活污水乱排现象。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4月底前,对各乡(镇)政府所在地村庄堆放的垃圾进行彻底清理,无简易生活垃圾填埋场和生活污水排放管网的,由乡(镇)自行筹资选择场地动工建设;6月底前建成生活垃圾填埋场;10月底前所有设施全面建成投入使用。          

以上工作由有关乡(镇)政府负责,各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四)加强城市环保基础设施与运行管理

1、工作任务

2012年10月底前,第一污水处理厂完成升级改造任务,污水处理厂污泥得到无害化处理;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加快建设进度,年底前建成投入使用;县垃圾填埋场严格按照环评批复进行管理运营,确保渗滤液达标处置,处理后的渗滤液废水不得外排。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此项工作分别由住房城乡建设局、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城管执法局负责,部门“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乡(镇)政府要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实施方案,推动措施落实。县政府将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切实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科学制定工作计划和方案,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确保全面完成任务。

(二)加强调度,强化监督。要建立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和环境质量定期分析制度。各乡(镇)、县直各相关部门于每月15日将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进度、阶段性效果、环境质量等情况及时上报县环保局。县环保局定期对各乡(镇)及县直相关部门综合整治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和通报,年底要将此项工作的开展情况作为年度综合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落实责任,分工协作。环境综合整治的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分析环境形势,解决存在问题。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合力推进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监管力度,实行严格的环保目标考核,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做好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污水处理厂新、改、扩项目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以及向上级争取项目资金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依法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督导力度。监察部门负责对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对环境违法违纪案件隐瞒不报、处理不力,甚至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财政部门负责按照相关规定预算拨付用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和生态建设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抓好矿山企业生态恢复治理方案的监督落实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因环境问题被政府关闭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的吊销与注销工作,对关闭中小企业和违法建设项目的土地占用情况进行清理整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加快环境综合整治涉及第一污水处理厂的提标改造和第二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工作,并及时对老城区污水管网进行改造,加大新建区的污水管网配套建设,扩大县城污水管网的覆盖面,确保县城生活污水处理率90%以上;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和指导,提高已投运污水处理厂运行水平;负责完成新城区饮用水源地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并尽快按照国家要求,建立符合标准的县城居民饮用水源地。水利部门负责对河流采砂行为进行整治,并对被依法关闭的违法企业,吊销取水许可证,停止生产用水供应。工商部门负责对关闭企业依法注销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未经环保部门审核不得对非法企业及环保不达标企业(含对环境有影响的个体工商户)进行执照审检。电业部门负责对被依法关闭(拆除)的企业(生产线)和停产治理企业,以及未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电。

(四)严格考核,追究责任。各乡(镇)政府及县直相关部门要在2012年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本方案确定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县政府将于2012年12月上旬组织对全县年度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不能如期完成任务的乡(镇)及县直相关单位,视为年度环保责任目标未完成,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并追究相应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主要领导、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卢氏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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