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驻马店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2-6-20 11:27:21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32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河南省第九次党代会、驻马店市第三次党代会精神,加快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切实解决事关民生的突出环境问题,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政府批转印发的《2012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所确定的目标任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环境综合整治,进一步提高重点行业、企业达标排放能力和污染防治水平,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有效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削减排放量,持续改善环境质量,保障我市环境安全。

二、工作任务与工作责任

(一)完成现有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

1.工作任务

对驻马店市污水处理厂、遂平县污水处理厂、西平县污水处理厂、汝南县污水处理厂、平舆县污水处理厂、上蔡县污水处理厂、正阳县污水处理厂、确山县污水处理厂、泌阳县污水处理厂进行升级改造,建设除磷脱氮设施,为地表水责任目标断面水质全因子达标提供支撑。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2012年6月30日前,完成除磷脱氮设施建设,7月31日前,完成监测验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各县政府负责辖区内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政府主要领导为此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二)完成钢铁行业脱硫治理

1.工作任务

完成驻马店南方钢铁工业公司烧结机烟气脱硫治理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污染物排放达到《河南省钢铁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要求。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2012年8月31日前,完成烧结机脱硫设施建设、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省环保厅组织的验收。

市产业集聚区环保办要督促该公司按照相关要求按期完成治理、审核及验收任务。逾期未完成治理、审核及验收,实施停产治理。

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为此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三)完成涉重金属行业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1)各县、区政府组织对本辖区涉重金属行业(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业、含铅蓄电池制造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电子元器件制造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进行全面排查,根据企业生产规模、重金属排放和污染治理等基本情况,确定整治企业名单,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对无环保手续、不能达标排放、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依法实施关闭;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依法实施限期治理。

(2)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河南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豫政〔2011〕71号)要求,按时完成西平县老庄皮革有限公司废水深度处理,开工建设平舆含铬废弃物集中处理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关闭平舆县穗玲皮业有限公司。

(3)切实加强对涉重金属企业的环境监管,确保治污设施正常运行,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特征污染物监测,并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向市环保局报送监测报告。对重金属超标排放企业,实施限期治理或停产治理。限期(停产)治理期间,未经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严禁擅自恢复生产。

(4)严格涉重金属企业环境审批。严禁市、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越权审批涉重金属排放建设项目。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2012年3月10日前,完成辖区内涉重金属行业排查,确定整治企业名单。此项工作由各级环保部门负责落实。

2012年3月20日前,市环保局按照省环保厅制定的相关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要求,分别对相关企业实施限期治理。

2012年4月底前,应关闭的企业要关闭到位。此项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落实。

2012年10月31日前,全面完成综合整治工作任务。各相关县、区环保局督促企业按照限期治理通知书要求,制定整治方案,并负责进行督办,确保按期完成任务;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实施停产治理或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各县、区政府主要领导为此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四)完成酒精(发酵酒精和白酒)行业、橡胶行业、化肥行业综合整治,开工建设脱硝治理工程

1.工作任务

(1)对辖区内酒精(发酵酒精和白酒)、橡胶、化肥行业进行全面排查,确定整治企业名单,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对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影响责任目标断面达标的企业依法实施限期治理和深度治理,促使酒精、橡胶、化肥生产企业废水排放分别达到《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1—2011)》、《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538—2008)和环境管理要求;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依法实施关闭;对符合产业政策、环保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责令限期补办。

(2)加强酒精、橡胶、化肥行业环境监管,确保治污设施正常运行,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全因子监测,并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向市环保局报送监测报告。对超标排放企业,实施限期治理或停产治理。限期(停产)治理期间,未经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严禁擅自恢复生产。

(3)完成河南华豫恒通化工有限公司、河南华豫恒通化工有限公司上蔡分公司烟气脱硫治理,安装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装置,并与市自动监控平台联网。

(4)河南华润电力古城有限公司、驻马店白云纸业有限公司开工建设脱硝治理工程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2012年3月10日前,完成排查,确定整治企业名单。此项工作由各级环保部门负责落实。

2012年3月20日前,市环保局将按照省环保厅制定的相关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要求,分别对相关企业实施限期治理。

2012年4月底前,应关闭的企业要关闭到位。此项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落实。

2012年8月底前,开工建设脱硝治理工程。

2012年10月31日前,全面完成综合整治工作任务。各相关县、区环保局督促企业按照限期治理通知书要求,制定整治方案,并负责进行督办,确保按期完成任务;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实施停产治理或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各相关县、区政府主要领导为此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三、工作标准

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标准:分别达到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省环保厅制定印发的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要求,按时完成脱硫治理、清洁生产审核验收。

关闭、拆除违法企业或生产线标准:依法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妥善处置原料。

停产治理、限期治理、深度治理标准:治理工艺符合国家环保技术政策和省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要求,治理期间不得超标排污;被责令停产治理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恢复生产。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县、区政府要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实施方案,推动措施落实。要实行环境综合整治主要领导负责制,切实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环保目标管理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健全整治工作机构并充实力量,科学制定工作计划和方案,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确保全面完成任务。

(二)加强调度,严格监管。要建立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和环境质量定期分析制度。各县、区政府要将环境综合整治企业名单据实上报市环保部门审核备案,并于每月20日前将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度、阶段性效果、环境质量情况、污染物削减情况等及时报送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定期汇总后上报市政府并通报各县、区政府,通报情况作为年底市政府考核各地环保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依据之一。各县、区政府要建立工作督办机制,逐项建立监管档案,加强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督查,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要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死灰复燃。

    (三)落实责任,分工协作。环境综合整治的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建立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分析环境形势,解决存在问题。

环保部门: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监管力度,严格环保目标考核,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

发展改革部门:加大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力度。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加大对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督导力度。

监察部门:对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对环境违法违纪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处理不力,甚至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用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专项资金。

国土资源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因环境问题被政府关闭矿山采矿许可证的吊销与注销工作,对依法取缔关闭的土小企业和违法建设项目土地占用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和指导,组织完成现有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提高已投运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水平。

水利部门:对河流采砂行为进行整治。对被依法关闭的违法企业,吊销取水许可证,停止供应生产用水。

工商部门:对被依法关闭的企业,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所在地政府依法对企业作出的关闭决定要抄送当地工商部门。

电力部门:对被依法关闭(拆除)的企业(生产线)、停产治理企业、未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停止供应生产用电。

(四)注重宣传,强化监督。各县、区政府要于2012年3月20日前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本年度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12月5日前将各项任务的具体完成情况报市政府并向社会公告。市环保局要于年中、年底两次向社会公布各县、区和有关部门工作进展及任务完成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五)严格考核,强化责任。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于2012年10月31日前全面完成本方案确定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对不能如期完成任务的县、区(管委会),视为年度环保目标任务没有完成,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驻马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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