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上街区2012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2-6-21 9:58:10
为进一步改善我区环境质量,确保完成我区与市政府签定的环境保护责任目标和污染减排目标,根据省、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要求及《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2年郑州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2012〕7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转变发展方式主线和建设生态文明新要求,抢抓中原经济区和宜居宜教城建设等战略机遇,继续强化流域水污染治理、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加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巩固、提高环境综合整治成果,促进环境质量的稳步改善和环保目标的全面完成,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步伐,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目标
深入开展以“二强化、两提升”为重点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即:强化枯河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和强化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提升城区环境综合整治水平和提升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水平。进一步夯实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着重解决事关民生的突出环境问题,确保出境河流断面水质达到市定目标要求,确保城市集中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稳定达到100%,确保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310天以上,确保各项环保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三、工作任务
(一)强化枯河流域环境综合整治
按照市政府2012年环保目标责任书要求,为确保枯河水质达到市政府目标要求,将强化枯河流域环境综合整治作为2012年水污染治理的重要任务,重点做好上街第二污水处理厂工程建设,2012年年底前建成投运。
责任单位: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环保局
责 任 人: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局长、环保局局长
(二)强化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
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的通知》(郑政〔2010〕26号)要求,对全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在《郑州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实施之前的建设项目实施搬迁,2012年11月底前搬迁到位。
1.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搬迁饮用水一级保护区内的养殖场及煤炭经营企业;清理整治10口饮用水井周边所有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责 任 人:各街道办事处主任
2.加强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环境监管,定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
责 任 人:区环保局局长
(三)提升城区环境综合整治水平
1.按照省、市环保部门的统一部署,2012年全面开展PM2.5污染防治工作,做好开展PM2.5监测的前期准备工作。配备监测工作相关仪器设备,完成监测工作的方案制订、人才引进和技术培训等工作,按照要求,开展PM2.5监测工作。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财政局、编办
责 任 人:区环保局局长、财政局局长、编办主任
 2.继续开展建成区内1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提标治理工作。按照市环保局制定大气污染排放指标,下达的限期治理任务要求,2012年10月底前,完成1台1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的烟尘升级改造治理工作。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
责 任 人:区环保局局长
3.巩固无燃煤区建设成果。加大天然气、煤制气、太阳能、生物质燃料等清洁能源的推广力度,逐步提高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
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 任 人: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4.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按照郑州市即将制定出台的“黄标车”限行管理办法,加快“黄标车”和老旧汽车的淘汰进程。通过上牌、年审和营运车辆二级维护车辆,区公安和环保部门实施联网控制,禁止超标车辆上路行驶,加快高污染“黄标车”和老旧汽车的淘汰进程,有效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
责任单位:区公安局、环保局、交通和运输局
责 任 人:区公安局局长、环保局局长、交通和运输局局长
5.加大扬尘治理工作力度。加大城区建筑施工和拆迁工地扬尘污染治理力度;推进改变城区主干道清洁方式,推行机械收尘和喷水降尘;对垃圾清运车辆进行密闭运输和喷水冲刷;加强运输车辆遗撒遗漏管理;依据《河南省建筑扬尘排污量抽样测算办法》,持续开展建筑扬尘排污收费工作。
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区交通和运输局、区环保局
责 任 人: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局长、城市管理执法局局长、交通和运输局局长、环保局局长
6.强化城区噪声污染治理和噪声达标区创建工作
(1)交通噪声治理。加大机动车禁鸣查处力度,改善区域环境噪声质量
责任单位:区公安局
责 任 人:区公安局局长
(2)社会生活噪声治理。加强城区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噪声扰民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环保局
责 任 人: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局长、环保局局长
(四)提升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水平
1.热电行业治理
2012年10月底前,中国铝业河南分公司热力厂一台锅炉完成除尘提升改造任务。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
责 任 人:区环保局局长
2.碳素行业脱硫治理
继续开展碳素行业脱硫治理。严格按照市政府下达的限期治理任务,2012年10月底前完成脱硫工程建设任务。
责任单位: 区环保局
责 任 人:区环保局局长
3.污水处理厂污泥治理
推进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设施建设,实现污泥稳定化和无害化处理,2012年11月底前配套建设污泥处理设施。
责任单位: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责 任 人: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局长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依法行政
对企业实施关闭、下达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任务,必须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要逐厂下达通知书,明确告知企业关闭、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的时限、要求、权利和义务,并逐厂送达,所有法律文书必须完整并归结成档。
(二)强化工作标准
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标准:必须按照治理通知书的要求,及时上报治理方案,通过审查后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进行治理,治理完成后必须经过相关业务部门组织的验收,治理期间不得超标排污。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依法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关闭或拆除违法企业标准:必须依法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
(三)建立信息报送制度
加强工作调度及信息上报工作。每月18日前各责任单位向区环保局报送综合整治调度表,每季度上报一次综合整治督查报告,半年报送一次综合整治工作总结;及时上报综合整治工作信息。区环保局对各责任单位综合整治进展情况汇总后,上报市环保环保局并在全区进行通报。
(四)加大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加大环境综合整治宣传力度,环境综合整治限期治理、停产治理及关闭企业名单在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区环保局定期向社会发布综合整治任务进展及完成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对查处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开曝光。
五、部门职责
区环保部门: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监管和督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违法排污企业,对超标排污企业实施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并组织验收,严重环境违法企业实施挂牌督办、黑名单;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度迟缓的部门和单位,要在全区及时给与通报;负责统一发布全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信息。
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加大对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和投资工作力度;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手续。
区工信部门:加快工业结构调整力度,督促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工艺技术落后、资源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严重落后企业(生产线)的淘汰、关闭工作。
区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用于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国债、财政专项资金和环境综合整治奖励资金。
区工商部门:根据企业所在地政府的决定和环保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罚文件和通报,对关闭企业依法责令其限期变更、注销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区技术监督部门:配合区环保部门做好燃煤锅炉拆改工作。
区电力(监管)部门:对被依法关闭(或拆除)的企业(或生产线)和停产治理企业,依法督促电力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电。
区监察部门:会同区环保部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进行清理,对有关部门不认真履行环保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实施责任追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责任单位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抓好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区环保局要建立健全环保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二)严格目标考核
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是政府环保目标的重要内容,区政府要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体系。区政府将于2012年年底对年度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完成优秀的单位和表现突出的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对超额、超前完成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实施绩效考核加分;对不能按期完成综合整治任务的责任单位和重点治理企业,视为当年目标未完成,依据郑州市《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行节能减排目标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的规定〉的通知》(郑发〔2008〕4号),实行“一票否决”。
(三)强化环保督查
区环保局要加强日常巡查,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和“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要加大对列入环境综合整治任务中排污企业的监管力度,建立监管记录,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建立督查制度,每季度对辖区内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完成情况督查一次。同时要组织进行不定期的明查与暗访,督查情况要定期进行通报。
(四)落实资金保障
区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负责综合整治各项工作任务的资金保障,确保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建设和奖励资金足额、及时到位。
七、责任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河南省监察厅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监察厅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通知》(豫监发〔2003〕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对目标不落实、未完成方案所列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影响环保目标和污染减排目标完成的,由区监察部门会同环保部门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因违法排污或工作失职造成重点枯河流域环境严重污染、影响恶劣,属于行政机关的,由区监察部门会同环保部门查处,污染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非行政机关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追究单位和责任人责任。(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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