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自治区“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2-7-30 11:31:41

    “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精神,促进我区大建设、大开放、大发展的重要时期。为抓紧对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进行任务分工,确保全面完成“十二五”目标任务,特制定此方案。现就《自治区“十二五”节能减排实施意见》的目标任务,提出具体分工方案如下:

    一、加强宏观综合协调与调控

    (一)加强宏观指导。

    1. 统筹协调全社会节能减排工作,负责自治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的审核、备案和汇总工作,并组织编制《自治区循环经济“十二五”规划》。结合国家有关文件,研究制定我区节能减排、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等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年度工作实施方案。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自治区制定的实施意见和本地、本行业实际,制定本地区、本行业的实施意见,提高宏观指导能力。(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

    (二)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无序增长。

    2. 提高“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准入门槛,强化质量、安全、能耗、环保等指标硬约束作用。依法加强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和贷款审批程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新疆银监局负责,排序第一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3. 建立健全项目审批责任制,严肃查处越权审批、分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行为。(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负责)

    4. 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的外资项目。落实限制“两高”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控制“两高”产品出口。(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厅、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

    (三)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5. 积极开展“两高”行业落后产能排查,摸清落后产能底数。加快制订“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将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按年度分解落实到有关地(州、市)。(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

    6. 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做好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补偿、职工安置、企业转型等工作。(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总工会等有关部门负责)

    7. 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州、市),暂停对该地区“两高”项目的核准和审批;对未完成淘汰任务的企业,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依法吊销落后产能企业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国土部门不再审批新增用地。(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厅、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四)加快传统产业改造升级。

    8. 按照国家修订后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钢铁、有色、煤炭、水泥等高耗能高污染的传统产业、传统生产工艺,提高企业现代化水平。加大企业技术改造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对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大的重点项目和重点耗能企业。提高准入门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科技厅、环境保护厅、财政厅负责)

    9. 合理引导企业兼并重组,支持优势大企业、大集团开展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商务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

    (五)加快低能耗的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10. 完善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和体制机制环境,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推动城市逐步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提升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鼓励发展低能耗、高附加值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商务厅、财政厅负责)

    (六)调整优化能源供给和消费结构。

    11. 大力开发利用水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积极推进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加快煤层气(瓦斯)勘查开发利用,提高清洁能源的供给比重。积极推进分布式发电,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在能源消费方面,积极鼓励和引导使用天然气、水电、风电等清洁能源,节约和替代煤炭、石油等化石能源。(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电力监督管理办公室、国土资源厅负责)

    二、全力推进节能减排工作

    (七)加强能源消费的统计与计量。

    12. 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的统计分析,积极探索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的具体方式和有效方法,做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消费的季报工作。(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计局负责)

   13. 组织建立和完善能源消费计量监测体系,加强重点耗能企业能源消费总量的监测管理,制定能源计量体系评价标准及能源计量统计与节能审核标准;尽快建立重点领域、有关地州、设市城市能源消费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及能源消费预测预警机制,按季度跟踪监测、研究分析各地(州、市)、设市城市、重点领域、高耗能行业能源消费情况。(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统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

   (八)加强能源行业节能减排。

    14. 加快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步伐,推动上大压小,加大小火电机组关停力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大力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加快发展风力发电,支持开发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风力发电机设备;鼓励发展城市垃圾焚烧发电或热力利用,加快城市地热(水冷)、干空气能等资源开发利用。(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电力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

    15. 加快现有电力企业的发电机组、电网技术及燃煤机组烟气脱硫、脱硝改造,新建燃煤机组全部配套脱硫、脱硝设备。(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电力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

    16. 火电机组单位发电量的耗能量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切实改变发电耗能高、排污大、线损大的现象。积极研究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制度。研究发展智能电网,推广分布式能源。(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厅、电力监督管理办公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

   (九)加强工业节能减排。

    17. 围绕十大节能工程,大力支持电力、印染、冶金、建材、石化、造纸、制糖、食品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开展以余热余压利用、集中供热、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变频调试技术、系统能源优化等为主的节能、节水项目。加快电动机、变压器、水泵、压缩机等电力拖动设备变频技术改造。推动水泥新型干法窑应用纯低温余热发电技术,鼓励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加快淘汰更新高耗能落后的生产设备。(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

   18. 加强对我区国家“万家企业”、自治区重点耗能企业、自治区年耗能5000吨标煤以上工业企业节能检查和指导,强化、完善年耗能5000吨标煤以上重点用能企业能源信息上报系统,对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利用状况实行报告及公告制度,在重点耗能企业中推行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加快技术创新步伐,积极应用节能技术,加快构建结构优化、产业链完备、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小、污染排放少的工业体系,确保完成“十二五”期间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15%、万元GDP电耗下降15%以及各重点行业的节能降耗目标任务。(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质量技术监督局、环境保护厅负责)

    (十)强化建筑节能减排。

    19. 建制镇及以上地区,新建居住建筑要严格执行《严寒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65%)。严格执行夏季、冬季空调温度设置标准。加快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强化新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执行情况监管。大力实施“暖房子”工程,加大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力度,灵活运用市场机制和手段,多渠道筹集资金,积极探索多种改造形式。加强夏热冬冷地区建筑节能改造。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上的应用,大力推进太阳能光热、光电技术及地源热泵技术建筑一体化与规模化应用。积极组织开展绿色建筑示范工程,推广应用新型围护结构体系和建筑节能新技术,开展更低能耗建筑示范和绿色建筑的推广工作,提高工程节能效应和工程质量。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全面推行供热计量收费,新建民用建筑分户计量必须达到100%。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严格控制装饰性景观照明。结合农村安居富民工程,积极引导农村建造节能建筑。确保完成“十二五”期间既有居住建筑改造面积占具有改造价值的既有居住建筑总面积比重达到35%以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商务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十一)加强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

   20. 加快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高乌鲁木齐公共交通出行率。严格执行《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禁止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超过限值标准的车辆进入道路运输营运市场。加强客运运力管理,提高公路客运企业集约化水平。加强货运运力管理,引导营运车辆向大型化、专业化方向发展。确保完成“十二五”期间营运车辆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在2005年的基础上下降10%以上。民航新疆管理局要负责机场节油节电的改造和实施。乌鲁木齐乌鲁木齐铁路局负责加快铁路电气化改造。积极推行公路甩挂运输。(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乌鲁木齐铁路局、民航新疆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21. 加速淘汰黄标车、老旧机动车,加大油改气力度,推广柴油车辆、混合动力、新能源汽车、替代燃料车等车型。提升车用燃油品质,严格实施第Ⅳ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有条件的地区鼓励实施第Ⅴ阶段排放标准。(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环境保护厅、乌鲁木齐铁路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十二)强化公共机构节能。

    22. 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定期开展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对各地、各部门公共机构的资源能源消耗情况定期通报。开展区级机关热计量改造试点工作。加强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开展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完善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加强能耗监测平台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创建节约型公共机构。加大办公楼及相关用能设备节能改造,淘汰高耗能设备,合理配置并高效利用办公设施、设备。加大淘汰低效公务车辆,严格公务车辆油耗定额管理,提高公务车辆中节能和新能源汽车比例。全面实施自治区区级机关高效节能灯具推广,开展地(州、市)级公共机构绿色照明试点,并逐步向县(市)、乡(镇)扩展。(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十三)推进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

    23. 因地制宜发展农村风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加大农村沼气利用力度。大力推广省柴节煤灶、太阳灶。加强节电、节油农业机械设备和农产品加工设备及农业节水、节肥、节药技术推广。积极争取国家推动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为农村能源发展起到示范和带动作用。加大农村沼气推广力度,形成农村沼气年节能77万吨标准煤。(自治区农业厅、水利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

    24. 大力推行清洁生态养殖,加大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力度。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鼓励使用高效、安全、低毒农药。推广测土配方施肥。(自治区畜牧厅、农业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负责)

    (十四)大力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工程。

    25. 大力实施供热锅炉、工业锅炉(窑炉)改造、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工程。尤其是加大对钢铁、石化、水泥、有色等高耗能行业的传统工艺、设备和技术改造力度,切实从源头和生产过程中减少能源消耗。(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环境保护厅负责)

    26. 积极支持军队节能技术改造。(新疆军区联勤部、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

    (十五)推进节能产品惠民工程。

    27. 积极鼓励和引导绿色、低碳消费,优先使用国家鼓励和推荐的节能环保型生产设备,大力推广高效照明产品、高效节能家电、节能汽车、高效工业设备、节能办公设备,提高高效、节能产品的市场份额,提高节能产品的节能能力。(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财政厅负责)

    (十六)加大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程实施力度。

    28. 加大城镇污水、工业废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程实施力度,加大城镇污水配套管网建设力度,推进重点建制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改造提升现有治理设施。深化工业废水处理,严格标准,限期达标排放。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推进城镇污水、工业废水资源化利用,提高污水处理水平,减少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加快城镇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强化垃圾渗滤液处置。力争到2015年,设市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5%,设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财政厅负责)

    (十七)加大脱硫脱硝力度。

    29. 严格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有效降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强度。推进重点行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治理,强化脱硫、脱硝设施稳定运行。新建燃煤机组全部安装脱硫、脱硝设施,未脱硫的燃煤机组必须限期安装脱硫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必须进行更新改造。单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上和重点控制城市的所有机组全部实施脱硝改造,其余机组采用高效低氮燃烧技术。钢铁行业全面实施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脱硫改造,新建烧结机配套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现有单线日产规模大于4000吨和位于大气污染控制区的单线日产规模2000吨及以上熟料新型干法窑水泥生产线配套建设烟气脱硝设施,其他水泥生产线采用高效低氮燃烧技术。实施石油炼化设备、有色冶炼设备、建材窑炉、炼焦炉、大型燃煤锅炉的脱硫脱硝改造。加大机动车尾气治理力度,加快高速公路沿线完成柴油车选择性催化还原尾气处理装置运行所需的配套尿素加注站建设。(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厅、交通运输厅负责)

    三、加强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十八)积极推行循环型生产方式。

    30. 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以减量化优先,提高资源产出效率为目标,推进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循环经济发展,尤其是在农业、工业、建筑、商贸服务业等重点领域推广循环型生产方式,从源头和全过程减少资源消费、控制资源浪费、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按照循环经济要求规划、建设和改造各类产业园区,实现土地集约利用、废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废水循环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处理。推动产业循环式组合,构筑循环的产业体系。(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统计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商务厅、农业厅、国土资源厅负责)

   (十九)加强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工作。

    31. 组织开展自治区第一批21家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的总结和验收工作,做好3家国家级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的中期评估。加强自治区第二批试点单位实施方案的组织实施工作。适时开展自治区第三批循环经济试点工作。通过试点,重点在钢铁、有色、煤炭、电力、化工、建材等能源消耗高、污染排放大的行业中,实施并推广产业循环经济模式,在资源型、高耗能的重工业园区实施并推广区域循环经济模式,形成产业间的“共生”、“代谢”关系,提高试点示范作用,以点带面,促进循环经济发展。(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厅、环境保护厅负责)

    (二十)实施循环经济重点工程。

    32. 大力实施资源综合利用、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再制造产业化、餐厨废弃物资源化、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资源循环利用技术示范推广、农业循环经济、生产过程协同资源化处理废弃物等循环经济重点工程。(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商务厅、财政厅负责)

    33. 设市城市、有条件的县城逐步建立废旧商品回收体系。(自治区商务厅负责)

    34. 做好库尔勒市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并争取将其他符合条件的资源型城市列入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商务厅负责)

    35. 做好乌鲁木齐市城市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逐步在其他设市城市开展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并逐步向县城扩展。(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商务厅、财政厅负责)

    (二十一)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36. 积极推广节水型农业发展模式,以农业节水为重点,采用现代节水灌溉新技术,大幅度降低灌溉定额。2015年,农业用水占全社会用水比重下降到93%。(自治区水利厅、农业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

    37. 加强地下水保护与管理,严格控制超采、滥采地下水。全面推进节水型城市创建活动,加大节水型企业(单位)居民小区创建力度。(自治区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38. 积极鼓励、引导工业企业开展中水回用,大力发展节水工业,加大企业节水技术改造力度。(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水利厅负责)

    39. 加强公共建筑生活小区、住宅节水设施及中水回用设施建设。(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厅负责)

    40. 大力推进再生水、工业企业处理后废水、矿井水资源化利用。广泛开展节水型城市创建活动,建设节水型社会。(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负责)

   (二十二)强化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

    41. 坚持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实行严格的用地管理制度和耕地保护制度,按照集约利用和总量控制的原则,合理确定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结构、时序。加大土地整理、复垦力度,鼓励使用戈壁、荒滩等非耕地开展各类工程建设,确保基本农田总量逐年增加,提高耕地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城市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扩大禁止粘土砖使用范围,大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

   (二十三)积极推进资源综合利用。

    42. 严禁乱采乱挖,坚决遏制“五小矿”。在资源开发中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提高采矿回采率、选矿和冶炼回收率,确保规模以上煤矿矿井回采率达到65%以上。加强共伴生矿产资源及尾矿综合利用,推动煤矸石、粉煤灰、脱硫石膏、冶炼和化工废渣、建筑废弃物、道路废弃物以及农林废物资源化利用,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力争把我区建设为国家级“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区”,鼓励并推广农膜回收利用。以废旧军服综合利用为试点研究推动废旧纺织品综合利用。到2015年,全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提高到55%。(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住房城乡建设厅、煤炭工业管理局、农业厅、环境保护厅负责)

   (二十四)加快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化。

    43. 严格执行国家再制造产品目录。逐步建立健全再制造产品标准体系,完善再制造旧件回收体系,推动再制造产业化发展。大力推进废旧汽车零部件及机电产品再制造,加快推进再生金属、橡胶、塑料等再生资源规模化利用。健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加快建设城市社区和乡村回收站点、分拣中心、集散市场“三位一体”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立健全垃圾分类回收制度,完善分类回收、密闭运输、集中处理体系。(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商务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环境保护厅负责)

    四、强化责任,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二十五)严格节能减排考核,强化问责。

    44.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要求,坚持节能减排目标任务与绩效相挂钩,与政绩考核相挂钩的原则,强化节能减排目标问责制,把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州、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施奖惩措施,对未能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地(州、市)、企业或行政不作为的部门,要追究领导责任。(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监察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厅负责)

    (二十六)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45. 根据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节能减排目标要求,自治区节能减排主管部门要把国家下达给我区的“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按照地区、行业、设市城市进行任务分解。(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

   46. 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负责高耗能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实施,并根据自治区“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要求,把节能目标任务分解到国家“万家企业”和自治区重点耗能企业。对能源消费量大、增速快和高耗能产业增长过快的地区、行业要合理控制能源供应,切实改变敞开口子供应、无节制使用能源的现象。(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

    47. 住建、交通、农业、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各行业部门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对本行业、本部门的控制性指标进一步分解。(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48.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将分解后的目标任务报备自治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并负责抓好落实工作。各地要进一步梳理区域内重点用能、排污单位,实施分类管理,按照企业是节能减排工作主体的原则,与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责任书。要形成层层分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局面,确保节能减排目标任务落到实处。(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二十七)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评和环评制度。

    49. 按照同级审批的原则,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厅分别负责能评、环评的审批和备案工作。能评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0年第6号)和《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新发改法规〔2010〕2807号)要求。建立健全能评、环评配套制度,严格能评、环评审查,规范评审标准和程序,把能评、环评作为项目审批、核准的否决性前置条件,作为项目备案的必要附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对能源消费总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增长过快的地区和单位产品能耗超过国家或自治区限额标准的企业,实行能评、环评限批。未按规定开展能评、环评,或者评审未通过的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项目不能开工建设,有关部门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部门不得放贷。自治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州、市)能评、环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新疆银监局负责)

    (二十八)加强项目资金管理。

    50. 根据《自治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2010年第一次会议纪要》(新政阅〔2010〕49号)要求,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所有节能减排项目的审核备案、汇总,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资金管理,自治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分别由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用于全社会节能减排项目、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用于工业节能项目、环境保护厅负责用于减排项目。自治区节能减排资金要与中央预算内资金、国家节能财政奖励资金有效结合,与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和项目相挂钩,资金跟着项目走,跟着目标任务走,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重点支持建筑节能、公共机构节能、节能能力建设等项目。逐年增加节能减排财政专项资金,加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统筹资源、整合有限财力,发挥四两拨千斤的作用。(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环境保护厅、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新疆银监局负责)

    (二十九)加强节能发电调度和需求侧管理。

    51. 优化节能发电调度管理,优先安排水电、风电、光电等非化石能源和余热余压、煤层气发电上网,鼓励电网积极开展区域间的可再生能源电力调度。按照能效水平对火电机组进行排序,优先安排节能、环保、高效发电机组上网。推行发电权交易,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减少电网旋转备用容量,提高发电机组的负荷率。完善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制定配套政策,规范有序用电,建立长效机制。(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电力监督管理办公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环境保护厅、水利厅等部门)

    (三十)加快推行合同能源、能源审计管理。

    52. 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0〕25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精神,引导重点用能单位积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加快制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完善能源审计制度,落实重点用能单位责任,对未完成年度节能任务的重点用能单位,强制进行能源审计。(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负责)

    53. 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改造应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做好专业合同能源管理公司的审核备案工作。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支持节能服务公司加强技术研发、服务创新、人才培养和品牌建设,做大做强。研究建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第三方认证和项目交易制度,积极培育第三方评估机构。(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负责)

   54. 加强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融资扶持,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保理融资等灵活多样的金融服务。(自治区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地税局、新疆银监局负责)

    (三十一)加强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与服务机构监管。

    55. 继续以火电、钢铁、石油化工、建材、造纸、制糖、食品等重污染行业为重点,依法对重点企业实行强制清洁生产审核,推广应用清洁生产技术。按年度公布重点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加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督促企业落实清洁生产方案,引导和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规范对清洁生产审核服务咨询机构管理,严格清洁生产审核服务咨询机构准入条件,加强咨询机构审核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审核人员的专业素质,提高审核工作质量,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打好基础,建立和完善咨询机构公平、公正、高效服务的技术支撑体系。(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

    56. 推进农业、服务业清洁生产示范工作。(自治区农业厅、商务厅、环境保护厅负责)

    (三十二)加强节能减排项目监管。

    57. 自治区审计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和相关规定,对节能减排项目进行审计稽查,制定节能减排项目审计条例。(自治区审计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厅负责)

    58. 自治区全社会节能监察局依据本实施意见和相关规定,加强对节能项目的监察,加大对违法用能行为的查处力度。各地、各部门要加大项目建设过程监管,督促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新建项目尽快形成节能减排能力。(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

    59. 自治区质监、环保部门要加大项目运行过程中能源消耗、污染物减排监管,确保各设备运转正常,降低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环境保护厅负责)

    (三十三)开展重点耗能企业节能行动。

    60. 公布国家“万家企业”和自治区重点耗能企业名单。突出抓好国家“万家企业”、自治区重点耗能企业、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的能源消费总量、单位产品能源消费量的管理,并逐步向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的企业扩展。公布万家企业名单,制定万家企业节能行动方案。(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质量技术监督局、统计局负责)

    61. 工业企业设立熟悉能源计量专业知识的专职能源管理师。各重点用能企业要建立严格的能源管理体系,将节能任务落实到分厂、车间和班组,加强节能考核监督,并制定奖惩措施。(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质量技术监督局、统计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

    (三十四)严格环境准入,加强环境监管。

    62.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产业政策,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防止淘汰落后产能和污染严重项目向我区转移。在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严格把关,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切实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对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主体工程的项目,要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环评审批手续;对在项目建设中擅自变更环境保护设施的,要限期重新组织论证并补办环评手续;对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运行的,要及时进行整改,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已经投产的要停止生产,待环境保护设施投入运行、污染物排放达标并通过竣工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对在项目建设中多次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拒不整改、造成环境污染严重后果、引发群体上访投诉的,要依法严肃查处。(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

    (三十五)加强节能减排监督检查。

    63. 组织对各地、各部门节能减排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察,对领导责任不到位、组织措施不得力、行政不作为、节能减排不给力的地(州、市)、自治区相关部门及抵制节能减排工作的单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自治区监察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厅负责)

    64. 自治区全社会节能监察局牵头负责组织开展全区节能减排监察工作。对自治区各级节能监察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对各地(州、市)及自治区相关部门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岗位设置、人员培训、用能状况以及信息报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用能行为的举报进行依法查处。各地、各行业部门要积极配合自治区节能减排监查工作,分年度组织开展本地区、本行业的节能减排监督检查工作,监查结果要报备自治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强化节能减排硬约束。严肃查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单位产品能耗超标准等违规行为。各地(州、市)、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定期向自治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节能减排情况。(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统计局负责)

    (三十六)加强重点排放源监督管理。

    65. 加强污染源在线监控中心的建设和运营管理,推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联网共享应用。燃煤电厂必须安装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控装置,建立完善脱硫、脱硝设施运行台账,加强设施日常运行监管。列入国家和自治区重点监控名单的企业和城市污水处理厂要安装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建设部门联网,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按季度报告。做好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未按规定要求运行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县(市),公开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三十七)严格限制生产和消费一次性消费品。

    66. 严格执行国家发布的限制生产和销售的一次性消费品名录,杜绝使用一次性消费品。(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工商管理局负责)

    67. 组织开展“限塑”工作,在社区、学校、网络、电视以及超市开展“限塑令”活动,对违规生产和销售超薄塑料购物袋的小作坊、集贸市场等进行彻底检查,从源头上对超薄塑料购物袋生产进行遏制。加强对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和明码标价的监督,积极推进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工作。指导和督促商品交易市场建立市场内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管理制度,承担起督促检查市场内商户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规定的管理责任。在颁发涉及用能的各类合同文本中要增加节能内容,从源头上杜绝能源的浪费。(自治区工商管理局、商务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

    68. 加强对生产企业的引导,建立塑料购物袋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机制,保证塑料购物袋的质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管理局负责)

    五、建立健全节能减排保障机制

    (三十八)加强节能减排能力建设。

    69. 加强节能管理、监督、服务“三位一体”和节能指标、监测、考核“三体系”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快节能减排监察机构体系建设,着力加强县(市)级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到2015年,基本建立覆盖全区、市、县三级节能监察体系。(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厅、统计局、环境保护厅、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70. 设立专职能源管理师。全区建立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利用状况直报系统,建立能效标准检测检验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质量技术监督局、统计局负责)

    71. 推进环境监察机构的标准化建设,建设一批污染源监控中心,污水、废气排放口加装氨氮化物、氨氮自动监控设备。建设国家级机动车排放检测实验室和车用燃料检测实验室。建设一批农村区域监测站点。(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农业厅、财政厅负责)

    (三十九)加强能源统计能力建设。

    72. 强化能源统计队伍建设。工业企业设立统计机构,并确定专职能源统计人员。其他用能单位逐步设立专职能源统计人员,不断提高能源统计能力。(自治区统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负责)

    (四十)加强能源计量能力建设。

    73. 切实提高县级以上能源计量能力。各级质监部门要加强对重点用能企业和重点用能设备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和管理,定期开展计量器具检定,完善计量检测手段,指导企业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强化企业生产环节计量控制。对未完成年度节能任务的或上报的能源计量数据明显错误的企业,实施强制性能源审计、能源效率检测,限期整改。中央企业、大企业大集团要发挥表率带头作用。加强和完善全社会能耗计量的统计报表工作,逐步完善和建立能耗计量预警系统,加强三次产业结构的能源消费量以及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能耗的分析与预测,对推动和促进节能减排的技术途径提出对策。加强能耗定额标准动态管理,收集、汇编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逐步建立健全能源消耗的在线监测体系。(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计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厅负责)

    (四十一)加强节能减排区域合作。

    74. 积极加强国内外、区内外政府层面双边、多边以及民间层面、企业层面的多种形式的区域节能减排科技合作与交流,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成熟的节能环保技术和管理经验,对引进或共同研发的重大节能减排技术给予政策、资金支持,提高节能减排技术的区域合作水平。(自治区科技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厅负责)

   (四十二)加快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

    75. 将节能减排技术研究纳入我区科技计划,深入推进节能减排技术专项行动,攻克一批适合我区工业企业特征和实际的共性、关键和前沿节能减排技术。完善节能环保技术创新体系,强化节能减排基础性、前沿性和共性研究平台建设,建立政府指导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多种形式相结合的产学研技术攻关联盟。加强节能减排科技基础研究和能力建设,争取建设国家级的节能减排工程实验室和重点实验室。优化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转化政策环境,加强资源环境高技术领域创新团队和研发基地建设。(自治区科技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厅负责)

   (四十三)加大先进技术产业化示范。

   76. 严格执行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建立节能技术评价认定体系,根据节能技术的共性技术特点,形成节能技术分类遴选、示范和推广的动态管理机制。重点推广螺杆膨胀机、基于吸收式热泵的供暖、高效粉煤工业锅炉、高压变频调速、高效换热器、二氧化碳热泵等一批重大、关键成熟技术。扶持推广我区研发的节能减排新技术,鼓励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投入。(自治区科技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厅负责)

    (四十四)推行“领跑者”标准制度。

    77. 加强高耗能行业能效水平对标活动,研究确立高耗能产品能耗的行业领跑水平;加大对终端用能产品市场的调查分析和试验检测,确立市场上同类用能产品的最高能效指标。加大领跑者指标的宣传,发布高耗能行业和终端用能产品能效领跑者指标和领跑者企业名单,在能效标识中标注能效领跑者指标,明确将领跑者指标转化为能效标准的时限。将能效领跑者指标与能评制度、节能产品推广制度相结合,切实推行“领跑者”标准制度的实施。(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质量技术监督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

   (四十五)推行排污权交易机制。

   78. 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执行国家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取得和排污交易管理办法,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分配与管理体系,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污染物总量超标的部分区域、部分领域、企业新建项目,污染物总量指标可以探索通过交易方式有偿获得。(自治区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

   (四十六)推行污染治理特许经营模式。

    79. 鼓励采用BOT(即建设—经营—转让)等多种市场化运营模式开展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烟气脱硫、脱硝的特许经营。完善准入标准,规范招标行为,打破地方保护,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规范特许人与受许人的权利与义务,地方政府是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的责任主体,特许企业是烟气脱硫脱硝的责任主体;通过合同形式约束受许人的经济责任,督促受许人加强特许经营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监管,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负责)

  (四十七)强制采购节能环保产品。

   80. 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政府采购要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产品。强制采购高效节能、节水、环境标志产品,禁止采购低能效产品,完善产品清单制度,扩大采购范围,加强评审监督。研究实施政府节能环保服务采购。(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负责)

   (四十八)加强能效标识和节能环保产品认证。

   81. 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严格落实国家能效标识产品目录,将打印机、传真机、展示冷柜、小功率电机等纳入实施范围,扩大能效标识覆盖范围。加强能效标识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应标不标、能效虚标、虚假宣传等问题。加强能效标识宣传,提高消费者辨识能力。推动节能、节水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规范认证行为,扩展认证范围。(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厅、水利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

   (四十九)加快节能环保标准体系建设。

   82. 严格执行国家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产品能效标准、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质量技术监督局、环境保护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

    83. 深入开展能源审计和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各地、各行业、各重点耗能企业必须按要求报送能源消费利用状况,确保合理的能源消费需求。(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统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84. 制定自治区高耗能产品的能耗限额标准,扩大标准覆盖面,提高准入门槛。(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85. 建立适用于氨氮、氮氧化物控制目标和要求的环境质量标准体系和排放标准体系。完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农村环境治理等方面的标准。(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86. 严格执行机动车燃油消耗量限值标准、低速载货汽车排放标准。(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厅负责)

    87. 严格设置重点流域、重点生态区等区域的行业准入条件,提出更加严格的区域性行业准入标准。(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统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五十)完善统计监测评价考核体系。

    88. 加强能源消耗统计工作,完善能耗统计方法。研究实施各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季度核算制度。(自治区统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负责)

    89. 加强环境统计体系建设,提高对氨氮、氮氧化物的统计能力。(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统计局、财政厅负责)

    90. 加强节能减排跟踪监测、形势分析和预警,定期发布各地(州、市)、高耗能行业的节能减排目标完成进度晴雨表。(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计局负责)

    (五十一)加强节能减排数据的汇总与审核。

    91. 加强节能减排数据的汇总、分析、审核工作,自治区相关厅局必须建立能耗预报制度,按季度对能源消费统计数据进行汇总并报自治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备案;凡是上报国家或在自治区发布的涉及节能减排相关数据,必须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研究审核并报领导小组同意后上报或发布,以确保数据的权威性、准确性和科学性。(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六、完善节能减排工作的法规政策

    (五十二)完善法律法规。

    92. 大力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法规、标准体系。(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厅负责)

    93. 加快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尽快研究出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节能监察暂行办法》,依法推进节能减排工作。(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

    (五十三)完善财政政策。

    94. 视自治区财力情况逐步增加自治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规模。各地(州、市)也要设立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的专项资金,加大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项目的支持力度,不断提高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占财政收入的比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厅等部门负责)

    (五十四)健全税收政策。

    95. 落实国家支持节能减排的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积极做好节能减排环境税费改革调查研究工作,为国家进行环境税费改革提供政策建议。严格执行国家将出台的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热力发展的税收政策以及进出口税收政策,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出口。实行鼓励先进节能环保技术设备进口的税收优惠政策。(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负责)

    (五十五)加强金融服务。

    96. 鼓励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的创新,探索适合节能减排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模式,进一步提高节能减排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的节能减排项目、循环经济项目、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贷款支持力度,贷款利率给予适当优惠,利用信贷杠杆促进产业升级。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实行企业节能环保水平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联运机制。建立绿色银行评级制度。实行鼓励商业银行和民间资本投入节能环保产业的融资质保政策,引导私募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国际援助资金对环保领域的投入。拓宽融资渠道。(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新疆银监局、新疆保监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厅负责)

    (五十六)多渠道筹措资金。

    97.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节能减排重点工程所需资金主要由项目实施主体通过自筹资金、金融贷款、社会资金投入解决,各级政府也要安排一定的财政专项资金予以引导支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地方政府,在实行城市污水处理费最低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积极争取国家支持。(自治区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新疆银监局负责)

   (五十七)推进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

    98. 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理顺煤电油气水等产品价格关系。理顺水电电价形成机制,适当提高水电上网电价。稳步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严格落实脱硫电价,执行国家将出台的燃煤电厂烟气脱硝电价政策。(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99. 按年度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耗限额执行情况核查,公布超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名单,实行差别电价或惩罚性电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大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实施力度。(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

    100.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鼓励余热余压发电和煤层气发电的上网和价格政策,稳步推进居民阶梯电价工作。提高城镇污水处理收费和排污收费标准。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以污水处理收费、垃圾处理收费和排污收费为重点,进一步完善环保收费制度。改善排污费征收方式,适时修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财政厅负责)

    七、加强节能减排研究与宣传工作

    (五十八)加强节能减排的重大政策问题研究。

    101. 完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体制和机制,加强对节能减排、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等战略性、全局性和宏观性的重大问题研究并提出对策建议。要有针对性的围绕以下重大问题开展研究:如何正确处理节能减排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能源消耗总量控制的有效途径和机制;绿色经济发展的路径及政策措施;健全增强企业节能减排内生动力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与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关系;提高资源产出率的政策措施;如何建立和完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加快推进环境公共基础设施;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的对策等。(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

    (五十九)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

    102. 组织好每年一次的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及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水日、天山环保行等宣传活动。(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有关部门负责)

    103. 持续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抓好家庭社区行动、青少年行动、企业行动、学校行动、军营行动、政府机构行动、科技行动、科普行动、媒体行动,广泛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参与节能减排,普及节能减排的知识和方法,开展节能减排技术和典型经验交流,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厅、总工会、团委、妇联、科协、军区联勤部负责)

    (六十)加大节能减排宣传教育力度。

    104. 把节能减排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体系,积极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消费理念,推动形成绿色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105. 加强资源环境国情、区情教育,增强资源环境的危机意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广播影视、文化部门和相关社会团体的宣传作用。主要新闻媒体要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刊播节能减排的公益性广告,积极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自治区采取的政策措施。加强对外宣传,让国家、兄弟省区了解我区在节能减排等方面采取的重大举措和重要成果,加强舆论监督,宣传先进,曝光落后,积极营造节能减排的良好社会氛围。(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新疆广电局负责)

    (六十一)兵团要协同配合做好全区节能减排工作。

    106. 兵团要积极协同落实本实施意见,并将节能减排目标任务逐层分解落实,确定各师“十二五”及年度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层层抓好落实,确保兵团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为自治区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做出积极的贡献。(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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