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十二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

发布时间:2012-7-26 11:31:41

根据《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纲要》和《安徽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为了加快建设安徽省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提升基本环境公共服务水平,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改善水环境质量,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发展改革委、住房建设厅、环境保护厅编制了《安徽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以提升安徽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能力和水平为总体目标,明确了“十二五”期间的建设任务,提出了保障《规划》实施的具体措施,是指导各地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安排政府投资的重要依据。
《规划》范围为全省16省辖市的设市城市、县城及建制镇。


“十一五”期间,全省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等环境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将其作为提升基本环境公共服务、改善水环境质量的重大环保民生工程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工作任务。截止2010年底,全省城镇生活污水设施处理能力已达到449万立方米/日,实现县县建有污水处理厂,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88.5%,县城达73.5%,设施建设超额完成“十一五”专项规划要求,化学需氧量(COD) 污染减排贡献率占“十一五”期间全省COD新增消减总量的66.8%。
与此同时,全省仍存在污水配套管网建设相对滞后、部分处理设施不能完全满足环保新要求、多数污泥尚未得到无害化处理处置、污水再生利用程度低、设施建设和运营资金不足、运营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城镇污水处理工作,应在“十一五”取得积极成效的基础上,紧紧抓住当前资金投入力度不断加大、激励约束机制日益完善、装备支撑显著增强、节能环保产业加快发展的有利时机,精心组织、科学谋划,加快推进处理设施建设,不断提高设施运营水平。
  一、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总体要求,顺应人民群众改善环境质量的新期待,以提升城镇环境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为目标,以设施建设和运行保障为主线,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大投入、加快形成“厂网并举、泥水并重、再生利用”的设施建设格局,强化政府责任、健全法规标准、完善政策措施、加强运营监管,全面提升设施运行管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政府责任,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引入市场机制,出台和完善有效的支持政策,充分调动社会资金参与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积极性。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污水处理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与城镇发展总体规划相衔接,与环境改善要求相适应,与环境产业发展相促进,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内容和布局。
     突出重点、科学引导。重点建设和完善污水配套管网,提高管网覆盖率和污水收集率。通过加强技术指导和资金支持,加快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科学确定设施建设标准,因地制宜选用处理技术和工艺。
    加强监管、促进运行。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管和绩效考核制度,强化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促进设施正常运行。
(三)规划目标
—— 到2015年,污水处理率进一步提高,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5%(合肥市实现污水全部收集和处理,地级市85%,县级市70%,县城污水处理率平均达到70%,建制镇污水处理率平均达到30%。
—— 到2015年,合肥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80%,地级市达到70%,县城(含县级市)平均达到30%。
—— 到2015年,缺水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再生水利用率达到其污水处理量的35%以上;
—— 全面提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效率。到2015年,城镇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的实际处理负荷,一年以上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三年以上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5%。
“十二五”期间各项建设任务目标为:新建污水管网7300公里,新增污水处理规模227万立方米/日,升级改造污水处理规模209.5万立方米/日;新建污水处理处置规模14.2万吨(干泥)/年,新建污水再生利用设施规模69万立方米/日。
规划设施后,将新增COD消减能力约14万吨/年,新增氨氮消减能力约1.5万吨/年。

“十二五”时期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指标

指标

2010

2015

新增

污水处理率( % )

设市城市

88.50

85.00

其中:

省会城市

100.00

地级市

85.00

县级市

70.00

县城

73.50

70.00

建制镇

30.00

污泥无害化处理率( % )

省会城市

70.50

80.00

9.50

地级市

70.00

县城(含县级市)

30.00

再生水利用率( % )

<10

35.00

管网规模(公里)

6635.00

13935.00

7300.00

污水处理规模(万立方米 / 日)

449.00

676.00

227.00

升级改造规模(万立方米 / 日)

209.50

污泥处理处置规模(万吨 / 年)

1.75

15.95

14.20

再生水规模(万立方米 / 日)

32.80

101.80

69.00

注:污泥处理处置规模以干泥计。
二、主要任务
(一)加大城镇污水管网配套建设力度
1.建设任务。综合考虑已建及新增污水处理设施能力和运行负荷率要求,科学确定新增污水配套管网规模,优先解决已建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不足的问题,抓紧补建配套管网,重点是县级市和县城。对在建处理设施,严格做到配套管网长度与处理能力要求相适应;对拟建处理设施,应对配套管网进行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加快建设;对现有无法满足要求的雨污合流管网进行改造。
“十二五”期间,全省规划范围内的城镇建设污水管网建设7300公里,其中设市城市4163公里,县城2377公里,建制镇760公里。全部建成后,全省城镇污水管网总长度达到13935公里,每万吨污水日处理能力配套污水管网达到20.6公里,着力提高污水收集率,提高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
    2.技术要求。科学确定排水体制,新建管网要采取雨污分流,对已建的合流制排水系统,应结合城镇排水规划的要求和当地条件,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实施分流制改造的,要采取截流、调蓄和处理相结合的措施。在有条件的地区,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分流制雨水管道泵站或出口附近可设置初期雨水贮存池,合流制管网系统应合理确定截流倍数,将截流的初期雨水送入污水处理厂处理或在污水处理厂内及附近设置贮存池。
(二)稳步提升污水处理能力
  1.建设任务。综合考虑现有污水处理设施能力水平,并与“十二五”城镇化发展相衔接,新建污水处理设施按重点流域巢湖、淮河流域地级市、县城(县级市),新安江、长江流域地级市、县城(县级市)顺序实施,同时积极推进建制镇的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具备条件的可以先建。
“十二五”期间,全省规划范围内的城镇新增污水处理规模227万立方米/日,其中设市城市145万立方米/日,县城56万立方米/日,建制镇22万立方米/日。
2.技术要求。重点流域、重点水源地等敏感水域地区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根据流域规划制定的水质目标和排污总量控制要求,选择具备除磷脱氮能力的工艺技术。污水处理应坚持集中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在人口密度较低、水环境容量较大的地方,,以及地处非环境敏感区的建制镇,在满足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条件采用“分散式、低成本、易管理”的处理工艺,鼓励自然、生态的处理方式。
(三)加块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
对部分已建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进一步提高对主要污染物的消减能力。大力改造除磷脱氮功能欠缺,不具备生物处理能力的污水处理厂,重点改造淮河流域、巢湖流域部分厂未达到环保要求的污水处理厂。
   “十二五”期间全省规划范围内的升级改造污水处理规模209.5万立方米/日,其中设市城市149万立方米/日,县城60.5万立方米/日。
(四)加强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
1.建设任务。按照“安全环保、节能圣地、循环利用、经济合理”原则,加快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优先解决产生量大、污染隐患严重地区的污泥处理处置问题,率先启动经济发达、建设条件较好区域的设施建设。对非正规污泥堆放点和不达标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进行排查和环境风险评估,制定治理方案和计划。既要通过设施建设着力解决当前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中的突出矛盾,又要从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积极探索污泥源头减量。
“十二五”期间,全省规划建设城镇污泥处理处置规模14.2万吨(干泥)/年,其中设市城市11.80万吨(干泥)/年,县城2.40万吨(干泥)/年。全部建成后,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规划确定的目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产生的环境隐患得到有效遏制。
2.技术要求。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有关要求和泥质标准选择适宜的污泥处理技术。采用多种技术处理处置污泥,尽可能回收和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资源。鼓励将污泥厌氧消化产沼气或高温好氧发酵处理后严格按国家标准进行土壤改良、园林绿化等土地利用,不具备土地利用条件的,可在污泥干化后与水泥厂、燃煤电厂等协同处置或焚烧。作为近期的过渡处理处置方式,可将污泥深度脱水和石灰稳定后进行填埋处置。
(五)积极推动再生水利用
1.建设任务。按照“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发展用户、分质供水”和“集中利用为主,分散利用为辅”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优先在皖北缺水城市和部分具备实施再生水利用条件的城市实施,实现污水再生利用与污水处理能力的同步增长。
“十二五”期间,全省规划建设污水再生利用设施规模69万立方米/日。
2.技术要求。污水集中处理达到基本水质要求后,应结合相关要求和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处理水质标准。确定再生水利用途径时,宜优先选择用水量大、水质要求相对不高、技术可行、综合成本低、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地用水途径。工程设计之前,需进行污水再生利用试验,或借鉴已建工程的运转经验,选择合理的再生处理工艺。再生水要根据其用途,达到相应的卫生安全等级要求。
(六)提升设施运营监管能力
进一步加强设施运营监管,提高设施运行负荷率。加强排水监测站能力建设,完善省、市监测体系,为监管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提供支撑。省级排水监测站应具备全指标和主要指标流动采样和检测能力,市级监测站应具备月检项目的分析能力。全部建成后,所有地级市具备排水与污水监测能力。进一步完善已有统计制度,强化对城镇污水处理、配套管网、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设施建设和运行的信息统计。提升污水处理厂水质检测能力,满足日常检测和工艺运行管理的需要。
三 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一)投资估算
“十二五”期间,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投资近162.25亿元。其中,各类设施建设投资161亿元,设施监管能力建设投资1.25亿元,设施建设投资中,包括完善和新建管网投资100亿元,新增城镇污水处理能力投资40亿元,升级城镇污水处理厂投资9亿元,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投资7亿元,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投资5亿元。
(二)资金筹措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以地方为主。大力促进产业化发展,因地制宜,努力创造条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积极吸收各类社会资本,促进投资主体与融资渠道的多元化。鼓励利用银行贷款、外国政府或金融组织优惠贷款和赠款。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法规标准。
  研究出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建立健全运行监管和绩效评估体系,规范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管理工作,明确地方政府及其排水主管部门责任,保障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工作有序进行。加快出台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标准,加强对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项目投资和建设的管理,提高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在污水处理、管网、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等方面制定相应的设计规范、技术指南、建设规程和运行维护规范。加强标准规范实施情况的后续评估,形成动态修编、先进适用的技术标准体系。研究完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资质许可、成本监审、招投标等方面的要求,各地要根据实际运营管理情况,及时制定和完善省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二)完善激励政策。
  1.加大资金投入。落实政府责任,加大各级公共财政投入,稳定资金渠道。
  2.完善价格机制。进一步研究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按照保障污水处理运营单位保本微利的原则,逐步提高吨水平均收费标准。研究将污泥处理成本逐步纳入污水处理成本并纳入缴费范围,加强对自备水用户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提供经费保证。
  3.加强政策扶持。切实保障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经费,污水处理收费不足以补偿运行成本时,地方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提高财政补贴水平。逐步理顺再生水价格、水资源费、排污费等费价关系。
  4.确保设施建设用地。市、县城市总体规划中要确保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用地需求,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用地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以划拨方式供应建设用地。禁止以城市开发或其他理由侵占污水处理设施规划用地,禁止更改已运营污水处理设施的用地性质。
(三)加强科技支撑。
  积极推动污水收集、处理及再生利用,污泥处理处置重大技术的研发、示范和推广,筛选技术先进、经济适用、环境友好的工艺流程和处理路线,加强技术指导。加大膜处理、新型生物脱氮等新技术研发力度,利用已有技术和研究成果进行集成创新,提高处理效果,降低处理成本。组织污泥能源化利用、土地利用及协同焚烧处置等技术示范。开展管网检漏、原位修复技术、在线控制技术研究,探索初期雨水蓄积及处理。将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的重大关键技术、运营与监管支撑技术等纳入国家相关科技计划。在重点城市逐步建设排水管网综合管理平台。加强规划、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强化设施运行人员的培训。
(四)强化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从设计、选址、施工、安装、调试、验收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管,确保建设项目规划合理、选址适宜、施工严密、调试到位,加大项目招投标和资金使用监管力度。建立健全指标统计和监测体系,建立绩效考核评估制度,定期对运营成本、污水进出水水质、污泥处理处置情况、配套管网漏损等运营情况进行评估。加强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监控平台建设,强化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污水处理费拨付的参考依据之一。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正当理由拒不运行的地区,暂缓该城市项目环评审批,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建设资金。
  五、规划实施
(一)落实地方政府责任。
  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工作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级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地区设施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将《规划》确定的建设目标和任务落实到具体建设项目,并将规划执行情况作为市、县级人民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
(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综合性政策协调,会同有关部门积极争取中央资金的支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强化设施建设及运营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环境保护厅要加强对设施污染物削减、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国务院其他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推动规划实施。  (安徽省城乡和住房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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