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2012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发布时间:2012-7-6 11:45:42

为扎实做好自治州“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消除非法排污,提高污染治理和环境监管水平,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和环境安全,按照自治区环保厅《关于做好2012年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工作的通知》(新环总量发〔2012〕663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2011年总量控制工作回顾

2011年,各县市、阿拉山口口岸及各部门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自治区和自治州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取得了新进展。初步统计,2011年全州二氧化硫(SO2)排放总量8460.5吨(不含兵团,下同),较2010年增长10.49%;氮氧化物(NOX)排放总量9779.87吨,较2010年增长6.07%;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15495.67吨,比2010年下降16.1%;氨氮(NH3-N)排放总量459.02吨,比2010年下降14.7%。

二、2012年总量控制工作总则

㈠ 主要任务。按照“有利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服从环境质量”以及“应治尽治和消除违法排污”的原则,继续加快工程减排和关闭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争消除恶意直排现象,进一步提高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加快“三大体系”能力建设,按照国家投资到位情况、建设进度和标准要求完成各项建设任务,通过验收并形成工作能力;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加快完善污染治理设施,推进治理进度,确保治污设施稳定运行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顺利实现2012年减排目标。

㈡ 编制依据。

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⒍《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

⒎《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⒏《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⒐《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⒑《关于进一步促进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32号);

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

⒓《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

⒔《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

⒕《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统计年鉴(2011年)》。

㈢ 编制原则。

⒈有利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是保持自治州稳定、提高各族人民生活水平的基础和前提,开展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必须坚持有利于经济发展,通过发展解决环境问题。

⒉服从环境质量的原则。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其根本目的就是保护环境,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必须满足改善环境质量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有效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⒊遵守法律法规的原则。各类污染源必须合法排污,“应治尽治、应关尽关”,消除违法排污,维护法律尊严,体现国家法律的强制性。

三、2012年总量控制目标

2012年全州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单位国内生产总值污染物排放强度下降,大气、水环境重点控制区环境质量持续稳定。

㈠ 化学需氧量:根据《自治州“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及各县市具体情况,计划全年实现化学需氧量(工业和生活)减排量10082.81吨,绩效考核控制目标为12.3公斤/万元,较2010年下降53.18%。其中地表水重点控制区及地下水富藏区不得新增排污口。年内辖区25%的规模化畜禽养殖业进行污染治理。

㈡ 氨氮:根据《规划》及各县市具体情况,计划全年实现氨氮(工业和生活)减排量44.95吨,绩效考核控制目标为0.67公斤/万元,较2010年下降8.22%。其中地表水重点控制区及地下水富藏区不得新增排污口。年内辖区25%的规模化畜禽养殖业进行污染治理。

㈢ 二氧化硫:根据《规划》及各县市具体情况,计划全年实现二氧化硫减排量167吨,绩效考核控制目标为10.53公斤/万元,较2010年下降2.14%。其中大气重点控制区内二氧化硫排放控制在3081.42吨以内。

㈣ 氮氧化物:根据《规划》及各县市具体情况,计划全年实现氮氧化物(不包括机动车)减排量17吨,绩效考核控制目标为12.84公斤/万元,较2010年下降0.23%。其中大气重点控制区内氮氧化物排放控制在1147.05吨以内。同时开展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工作,年内对辖区10%的老旧机动车进行淘汰。

四、总量控制措施及重点减排项目

㈠ 总体要求。按照分区控制的要求,严格新建项目选址,优化工业结构及工业园区布局;对重点行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新标准、新要求进行限期治理,确保现有设施达到新标准的要求;强化新建项目“三同时”制度的落实,对新建项目不能落实“三同时”制度造成超浓度超总量排放的,则该项目排放量作为非正常排放量纳入绩效考核;加强废气、废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确保稳定运行。

㈡ 废水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2012年计划实施化学需氧量、氨氮减排项目16个,其中当年发挥减排效益的11个,预计减排化学需氧量10082.81吨,减排氨氮44.95吨(见附表1、2)。

⒈工程治理减排。完成博乐市污水处理厂污水再生利用工程建设并稳定投运,督促精河县污水处理厂污水治理设施及污水再生、综合利用工程开工建设,确保明年稳定投运。完成温泉县污水再生利用工程建设并稳定投运,发挥减排效益。督促新疆博圣酒业酿造有限责任公司做好减排项目认定准备工作。督促新疆康源番茄制品有限公司完成二级生化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并稳定投运。督促精河县鑫源油脂有限责任公司等5家工业企业完成沉淀分离及绿化工程建设,督促温泉县酿酒厂做好接入城市污水管网工程建设,发挥减排效益。认真做好新疆金天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博州雪克皮业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山口蓝普胶业有限公司、新疆互益纺织有限公司污水治理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年内各县市25%的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进行污染治理。

⒉监督管理减排。加大对已投入正常运行的博乐市污水处理厂、中粮屯河博州糖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监测、监察管理力度,确保正常稳定运行;督促辖区重点排污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督促在线监测设施正常运行。

㈢ 废气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2012年计划实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减排项目2个,全部为当年发挥减排效益项目,预计减排二氧化硫167吨,减排氮氧化物17吨(见附表3)。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自治区“十二五”总量控制规划要求,2012年将淘汰精河县旭和铸造公司及新始源铸造公司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炉设施。同时,积极推动老旧机动车淘汰工作,减少氮氧化物的排放,年内完成10%的2000年前的老旧机动车淘汰工作。

五、保障措施

㈠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自治州人民政府对全州总量控制工作负总责,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对所辖区域总量控制工作负责,排污单位为污染减排的实施主体。健全州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将总量控制各项内容细化落实到相关部门。

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对县市、阿拉山口口岸污染减排工作的督查、指导、考核;对排污单位及减排项目进行环境监察和监测;督促超标、超总量排污单位进行治理;组织协调减排项目的竣工验收;对违法排污单位依法进行查处;对实施减排的项目按要求建立档案等。

发改部门要严把国家产业政策关口,防止能耗高、污染重的项目进驻;推动清洁能源的普及使用;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提高高耗能产品差别电价标准。

经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对落后产能、工艺进行清查,对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提出关闭整治方案;对超标、超总量排污的企业联合环保部门督促其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抓好天然气入户、集中供热、城市污水设施建设、建筑节能等重点节能减排工程。要重点督促博乐市污水处理厂、温泉县氧化塘污水回用工程建设,督促做好精河县污水处理厂及污水回用工程建设前期准备工作,监管现有污水处理厂及污水氧化塘的日常运行管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公安部门负责全州机动车淘汰工作。对在自治州注册的2000年前的老旧机动车及高污染排放的车辆(未达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排放达不到国Ⅲ的柴油车)进行强制淘汰,确保完成全州淘汰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任务。

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对畜禽养殖业的污染治理工作。对自治州畜禽养殖业进行全面排查,督促各县市及畜禽养殖企业按照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及《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开展污染治理工作,确保完成年度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作任务。

财政、统计、国土资源、工商、税务、电力等相关部门也要密切配合,共同推进。财政部门要积极协助企业争取减排项目和治理资金,并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减排重点工程建设;统计部门要对全州及各县市、口岸三次产业能耗情况、GDP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建立绿色GDP统计核算机制;国土资源、工商、电力等部门要对新建企业或排污企业整改不到位的,不批地、不发证、不供电,对实施关闭的企业吊销相关证照,停止电力供应;宣传部门加大对污染减排的舆论宣传,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㈡ 严格环评审批,有效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把好项目准入关,狠抓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确保新建项目污染物达标排放。

㈢ 加强重点环境控制区保护。大气控制区保持现有污染物排放水平;水环境重点控制区原则不得新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做到只减不增;在地下水富藏区等控制区内,不得设置废水排放口,“十二五”期间逐步取缔地下水控制区内现有的污水排放口,实现污染物零排放。

㈣ 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继续完善和落实鼓励、支持企业治理、技改、淘汰落后产能的财税政策,将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纳入重要民生工程,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制定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从源头上削减污染物;对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能、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电价、水价政策;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实现足额征收。

㈤ 完善污染减排资金投入机制。加大对污染减排和环保监管能力建设的资金投入,逐步形成结构合理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体系。鼓励和支持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特许经营,鼓励商业银行积极开展污染治理的信贷活动。

㈥ 强化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加快在线监测仪的比对监测验收,建立运行机制,实行在线监测运行统一管理、第三方运营维护,费用由排污单位和财政分担。加快建立各县市污染监控子平台,加强污染源的动态管理。

㈦ 加大对排污单位的执法督查力度。重点对减排工程、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的企业、超标及超总量排污企业、列入关闭计划的单位等进行督查。对建设项目环评“未批先建”、长期以试生产为名规避竣工环保验收、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就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依法严查。对超标排污、私设暗管偷排偷放、污染物直排、超标排入下水道危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的,一律予以高限处罚,加倍征收排污费,并严肃处理企业责任人,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不能稳定达标、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以及擅自闲置污染治理设施的排污企业,严厉打击,严肃查处。对列入“十二五”总量减排计划的单位要督促其早日开工建设,尽早发挥减排效果;对污染治理设施已完成并投入使用的污染减排工程要加强后续督查管理,确保正常稳定运行;对己安装的在线监测设施,要加强日常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在线监测数据真实有效;对已关闭的项目,要加强后续执法检查力度,防止死灰复燃。

㈧ 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动员全社会力量,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总量控制宣传教育活动,努力使加强污染减排成为全体公民的自觉行为。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建立健全环境污染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各界依法有序监督环保工作。(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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