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宜阳县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2-7-5 10:07:22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切实解决事关民生的突出环境问题,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我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洛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2012年洛阳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2012〕25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环境综合整治,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进一步提高行业、企业达标排放能力与污染防治水平,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有效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持续改善环境质量,保障我县环境安全。
  二、工作任务与工作责任
  (一)重点行业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1)涉重金属行业(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业、含铅蓄电池制造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电子元器件制造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环境综合整治。环保部门组织对县域内重金属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确保无遗漏监管企业,督促企业做好特征污染因子的自测,建立减排档案,完善减排资料,做好企业排污及周边监督性监测工作。按照《河南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要求,组织对辖区内涉重金属行业进行集中整治。对无环保手续、不能达标排放、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对不符合现行环保要求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依据省环保厅制定的重金属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予以限期治理。
  (2)化肥行业综合整治。加强县域内化肥企业的环境监管力度,确保洛阳骏马化工有限公司的外排废水能够全面稳定达到《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38—2008)的要求,并逐步减少新鲜用水量和外排水量。
  (3)污水处理厂达标整治。加强县域内污水处理企业的环境监管力度,确保宜阳县污水处理厂的外排废水19项因子全面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排放标准的要求。
  2.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
  2012年4月20日前,完成相关行业污染源调查工作,确定整治企业名单。
  2012年4月底前,环保部门要依照环保法律法规、《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和省环保厅制定的相关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要求,分别对县域内企业实施限期治理。对应当实施关闭的企业要依法关闭到位。
  2012年10月31日前,确保洛阳宜衡化工有限公司废渣污泥规划贮存、提高综合利用率,全面完成县域内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
  此项工作由县环保局负责落实,单位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二)城市区锅(窑)炉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按照《2012年洛阳市碧水蓝天工程实施方案》要求,在县城区和宜东新区,淘汰取缔烟尘、粉尘排放高于5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排放高于200毫克/立方米的煤气、天然气及热力覆盖区域内的2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燃煤茶炉大灶,改用集中供热或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县城区暂时保留的燃煤锅炉、炉窑、煤气发生炉,必须建设密闭的煤、灰渣堆场和防扬尘设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2.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
  2012年4月底前,完成手烧炉拆除工作。
  2012年6月底前,完成供热、供气区域内2吨及以下燃煤设施拆除工作。
  2012年10月31日前,完成锅炉脱硫除尘设施改造工作任务。
  此项工作由县环保局负责落实,单位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三、工作标准
  流域环境综合整治标准:达到年度环保责任目标所确定的断面目标值。
  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标准:通过整治,促进该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优化升级,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实现区域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行业综合整治标准:达到各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要求或相关标准要求。
  关闭、拆除违法企业或其生产线标准:必须依法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妥善处理危险废物。
  停产治理、限期治理、深度治理标准:治理工艺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技术政策和省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要求,不得超标排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乡(镇)政府、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认真抓好此项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加强指导和督查,确保环境综合整治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二)依法行政。对企业实施关闭、下达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任务,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逐厂依法下达通知书,明确告知企业关闭、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的时限、要求、权利和义务。
  (三)强化监管。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列入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中的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任务的监控力度,建立监管记录,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要加强日常巡查,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死灰复燃。
  (四)齐抓共管。各乡(镇)政府、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
  各乡(镇)政府:对辖区内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保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各项措施落实。
  县环保局: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监管力度,实行严格的环保目标考核,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
  县发展改革委:加大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力度。
  县财政局:及时、足额拨付年度预算安排的环境保护专项治理资金。
  县监察局:对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要求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引发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为,或对环境违法案件隐瞒不报、处理不力、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的行为进行查处。
  县住建局:督促加快环境综合整治涉及到的新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脱氮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进度,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和指导,提高已投运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水平。
  县国土资源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因环境问题被政府关闭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的注销工作,对取缔关闭“十五小”企业和违法建设项目的土地占用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县电业局:对被依法关闭(或拆除)的企业(或生产线)、停产治理企业、未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停止供应生产用电。
  县工商局:对未按期完成污染治理任务、政府予以取缔(关闭)的企业,依法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或责令其变更经营范围。
  县水利局:对依法关闭的违法企业,吊销取水许可证,停止生产用水供应;按照水功能区划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依法取缔违法设置入河排污口。
  (五)责任追究。2012年11月底前完不成本方案所列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视为该乡(镇)政府、该部门的环境保护目标没有完成,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宜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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