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海县“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

发布时间:2012-7-4 9:58:28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和《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比例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9号)及《大连市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大政办发〔2012〕3号)要求,努力实现我县“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特制定本计划。
      一、全县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
      2015年,全县化学需氧量(COD)和氨氮排放量(NH3-N)分别控制在794吨和142吨,比2010的836吨和149吨分别减少5%。
      2015年,全县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分别控制在482吨和107吨,与2010年保持一致(不包括新增量)。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原则
      (一)明确总量控制基数。按照国家统一口径,以2010年污染源普查结果做为“十二五”期间总量控制计划基数。
      (二)根据市统一分配,明确削减比例和总量控制目标。
      (三)区域内各项污染物新增量自行消化,原则上按环境保护部核查核算细则进行核算。
      三、主要污染物总量排放控制措施
      (一)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
      1.严格控制新上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项目,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尤其是水产品加工等行业。
      2.强化总量指标等指标约束,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提条件,新建项目严格按照国家减排政策要求建设污染防治设施。
      3.严格控制全县煤炭使用的新增量,尽可能降低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
      (二)努力调整产业结构
      按照国家重点行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方案要求,结合海岛实际,逐步淘汰、搬迁影响长海发展的工业项目,科学合理布局调整海洋开发项目,逐步取缔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
      (三)加大实施污染减排重点工程力度
      1.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改造提升现有设施,强化脱氮降磷,大力推进污泥处理处置。
      2.推进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快农村中心村屯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对部分已建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改造升级。
      3.实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程。
      4.实施水产品加工业污水治理工程。
      5.开展大气污染治理。改造农村居住环境,推行农村新型小区集中居住,减少煤烟型大气污染。
      6.实施污染减排系统工程。逐步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和达到极度年限的营运车。
      四、加强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指标的考核
      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具有法律效力。要将总量指标分解到具体的排污单位,并落实削减任务;对所有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要制定年度减排计划,落实减排项目和资金,确保实现计划目标,完成市下达的减排考核指标。(长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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