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2012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

发布时间:2012-6-18 10:32:10

   根据中、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总体要求,为确保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顺利完成,特制订本计划。
一、2011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根据省政府年度考核结果,我市2011年排放COD 52162吨,比2010年下降4%;排放氨氮5621吨,比 2010年下降2.1%;排放二氧化硫48526吨,比2010年下降4.9%;排放氮氧化物76890吨,比2010年增长8.8%。除氮氧化物外,其它三项指标均超额完成省上下达的年度减排任务。
二、2012年主要污染物新增量预测
(一)COD指标。预测年度新增排放量4729.25吨,其中按GDP增速14.5%预测,工业源新增COD排放量800吨;按新增13万城镇人口预测,生活源新增COD排放量2894.45吨;奶牛、肉牛、生猪、肉鸡和蛋鸡规模化和小区养殖数量按5%增速预测,农业源新增COD排放量1034.8吨。
(二)氨氮指标。预测年度新增排放量537.05吨,其中工业源新增量103吨、生活源新增量374.85吨,农业源新增量59.2吨(预测依据同COD指标)。
(三)二氧化硫指标。预测年度新增排放量为3842.45吨,其中在原有火电机组发电量与上年持平情况下,预测新增火电机组二氧化硫排放量增长1742.45吨,预测非电力全社会二氧化硫排放量增长2100吨。
(四)氮氧化物指标。预测年度新增量为3861吨,其中在原有火电机组发电量与上年持平情况下,预测新增火电机组氮氧化物排放量增长1653吨,预测水泥行业新增氮氧化物排放量1559吨(预计水泥产量增长10%),预测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增长649吨。
三、2012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
(一)2012年度减排目标。依据省上下达的年度减排任务,2012年我市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分别比2011年下降1.5%、2.0%、2.3%和0.5%,年度存量削减任务分别是782吨、112.4吨、1116.3吨和380.8吨。
(二)任务分解。按照市政府办《关于下达“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的通知》要求,结合各县区污染减排实际和市级相关部门职责, 2012年度各县区政府减排任务和市级相关部门职责分解如下:

2012年度各县区政府减排任务分解表

县 区 COD 排放量 比上年下降比例% 氨氮排放量 比上年下降比例% 二氧化硫排放量 比上年下降比例% 氮氧化物排放量 比上年下降比例%
金台区 1.5 2 0.3 0.1
渭滨区 1.5 2 0.3 0.1
陈仓区 1.8 2 0.3 0.5
凤翔县 1.8 2.5 7 1
岐山县 1.8 2.5 1 1
扶风县 1.5 2 1 1
眉 县 1 1.5 0.5 0.3
太白县 0.2 0.5 0 0
凤 县 1 1 0 0
麟游县 0.2 0.5 0 0
千阳县 2.5 2.5 0 1
陇 县 2.5 2.5 0 0
高新区 4.5 4 4 2

2012年度市级相关部门减排职责分解表

序 号 减 排 措 施 责 任 部 门
1 全市 污 染减排工作的综合协调、减排计划的制定、督办。 市环保局
2 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完成年度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市发改委、工信局、国资委
3 组织实施工业源治理,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市环保局、工信局
4 负责提供与 污 染减排相关的经济社会发展、能源消费、城镇人口增长等数据。 市统计局
5 督促完成年度城镇 污 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建设计划,督促现有 污 水处理厂正常运行。 市住建局、发改委、环保局
6 加快规模化养殖业和小区 污 染治理设施建设,削减农业源 污 染物排放总量。 市农业局、环保局
7 淘汰“黄标车”,实施机动车环保检测标志管理。 市商务局、公安局、环保局、交通局
8 对工程减排、结构减排和管理减排等重点减排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市财政局
9 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并追究未按期完成减排任务的县区、部门及企业责任人的责任。 市考核办、监察局、环保局
四、减排措施
(一)提高准入门槛,坚决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控制“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不得降低准入门槛。认真落实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和工信部《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制订并实施化工、水泥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实施方案,尽快完成落后产能淘汰工作。认真落实省政府《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三年行动方案(2012-2014年)》,淘汰半化学制浆生产设施。
(二)大力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结合城镇化进程,各县区要进一步做好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工作,努力提高污水收集处理率。今年金台、渭滨、陈仓和高新区污水处理率要达到85%以上,各县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要达到75%以上。高新区、陇县、千阳县污水处理厂要尽快通过环保验收。5月底前市住建局、凤县政府要完成十里铺及凤县污水处理厂截污管网维护工作,封堵漏点,提高进水水质,充分发挥污水处理厂减排功能。市住建局要在6月底前将渭河北岸、行政中心以东至千河西岸城镇生活污水接入陈仓区污水处理厂。6月底前各县区必须完成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出水达到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一级A排放标准。凤翔县要在7月底前完成县城污水处理厂1万吨扩建任务。岐山县要在9月底前建成投运岐山县城污水处理厂。10月底前,相关县区政府要完成凤州工业园区、柳林镇、常兴镇、周原镇、杏林镇等污水处理厂建设或改造任务,达到国家减排核查要求。要加强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确保正常运行,出水稳定达标排放。要加强污泥处置设施的建设及运行管理,确保污泥处置达到国家规范要求。市住建局、发改委要尽快制定重点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并实施,确保到2015年3万人以上的重点建制镇建成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三)全力推进火电、水泥行业和燃煤锅炉脱硫、脱硝工程。6月底前完成大唐宝鸡热电厂2台火电机组脱硫设施旁路封堵工作。宝鸡第二发电公司和大唐宝鸡热电厂要确保综合脱硫效率达到85%以上。在国家脱硝电价政策未实施前,市财政要按照与发电企业脱硝运行效率相挂钩的办法给予奖励补助,确保脱硝设施达标运行。宝二电公司要在今年9月底前完成2台30万千瓦机组的低氮燃烧改造和SCR设施建设任务,日产2000吨以上的水泥熟料生产线必须在6月底前完成低氮燃烧改造,日产2500吨以上的水泥熟料生产线还应在9月底前建成SNCR脱硝设施。火电及水泥企业必须加强脱硝设施运行管理,电力企业综合脱硝效率要达到60%以上,建成低氮燃烧的水泥企业氮氧化物去除率要达到30%以上,建成SNCR脱硝设施的水泥企业综合脱硝效率要达到50%以上。市热力公司、岐星热力公司、阜丰生物公司、中铁宝桥公司等单位要按时完成锅炉脱硫减排项目,单台吨位大于或等于65蒸吨的锅炉还必须建成脱硝设施。
(四)结合水污染物新排放标准的实施,抓好涉水企业治理工作。科达纸业公司、阜丰生物公司等企业要尽快稳定达到《黄河流域(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61/224-2011)要求,对超标排污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继续加大清洁生产审核力度,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能源利用率,减少污染物排放量。加快农业养殖源治理设施建设进度,今年11月底前,全市30%以上的规模化养鸡场必须落实“干清粪、粪便生产有机肥、无废水排放”的减排措施,30%以上的规模化奶牛、肉牛和生猪养殖场(小区)必须落实“建设废水治理设施,封堵污水排放口,废弃物全部综合利用”的减排措施,争取COD和氨氮去除率达到100%。
(五)加强机动车尾气检测,淘汰黄标车。全面开展机动车尾气检测工作,机动车定期尾气检测率必须达到80%以上,争取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率达到90%以上。加大“黄标车”淘汰力度,年内淘汰载客、载货“黄标车”1114辆和1860辆,全面完成省上下达的淘汰计划。要尽快明确机动车转入尾气排放要求,限制老旧车辆转入我市。出台实施“黄标车”区域限行措施,加强“黄标车”尾气排放管理。
(六)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认真执行《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施方案》,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排污单位需要新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等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的,均应参加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试点,积极发挥市场调节作用,推进污染减排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环境资源配置效率。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区政府要加强领导,制定落实辖区减排计划,确保年度减排目标任务的完成。市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各项工作。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部门要坚决淘汰落后产能,优化产业结构;住建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城镇污水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统计部门要认真分析污染减排与社会统计的衔接问题,确保省上核定的燃煤量、城镇人口等关键数据符合我市实际;商务、公安部门要做好“黄标车”淘汰和管理工作;农业、环保部门要做好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污染防治工作。市政府减排办要综合协调、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各县区减排工作进度,定期通报减排工作进展情况。
(二)加强减排执法监督。各县区政府要组织开展减排专项检查,督促落实减排措施,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加大重点污染源执法检查力度,对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减排设施未按要求运行等行为,要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三)加强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要逐级分解减排指标,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重点排污单位的责任。市政府将严格县级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年底前市级有关部门要向市政府报告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将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严格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对成绩突出的县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减排任务的政府、部门和企业,实施约谈、问责,不予评优评先。(宝鸡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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