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质量,确保完成2011年度的环境保护责任目标,根据《2011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入开展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实施环境综合整治,有效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保证全市人民饮水安全、持续改善全市环境质量、全面完成“十二五”污染减排任务奠定良好基础。
二、工作任务与工作责任
(一)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对我市地表水饮用水源地及其流域实施环境综合治理。取缔白龟湖、昭平台水库正常蓄水水面以及境内沙河干流主河道内一切影响水体的违法活动;取缔、整治向白龟湖、昭平台水库、沙河干流主河道违法排污的污染企业;取缔沙河流域内一切违法采矿行为。
(1)取缔鲁山县辖区内白龟湖上游104米高程水面、昭平台水库正常蓄水水面,以及连接以上“两库”的沙河干流主河道、昭平台水库至尧山沙河干流主河道内的违法采沙、磁选、网箱养鱼(含围网、抬网)、畜禽养殖、餐饮、游船等行为;取缔、整治以上范围内向饮用水源违法超标排污企业;取缔以上流域内违法开采砂活动。对已造成的生态破坏,要采取措施,实施生态修复。
(2)取缔新华区、湛河区、新城区辖区内白龟湖104米高程水面所有采砂、磁选、网箱养鱼(含围网、抬网)、畜禽养殖、餐饮、游船、垂钩、电鱼、毒鱼等影响水体水质的污染活动,距水岸线100米至200米范围内植树种草,抑制水土流失,减少污染物排入湖内。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2011年3月15日前,各相关县(区)政府、新城区管委会制定所辖区域饮用水源地保护专项整治方案并报市政府备案。
2011年3月31日前,对限期(停产)治理的企业下达限期(停产)治理通知书。
2011年6月底前,各相关县(区)政府、新城区管委会完成辖区内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各种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的取缔工作。
2011年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
3、工作责任
各相关县(区)政府、新城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地表水饮用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具体实施。各相关县(区)政府主要领导、新城区管委会分管领导为此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相关县(区)政府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二)平顶山市市区大气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本年度市区大气环境综合整治主要指煤堆(场)、粉煤灰堆(场)、渣料堆(场)(简称“三堆”)取缔工作。
整治区域:落凫山山脊以南、沙河以北、许南公路以西、滍阳镇(含滍阳镇)以东,除中平能化集团公司、大型燃煤企业所配备的煤场外的“三堆”全部予以取缔。
整治标准:对取缔的“三堆”,有关县(区)政府要发布公告,依法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停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填平场地并恢复原始地表状态。
中平能化集团公司各企业以及市区大型燃煤企业所配备煤场的整治按以下标准实施:
(1)建设四周封闭的防风抑尘网,并配套喷水抑尘设施;无密闭运输措施的运煤车辆不得进出煤场,运煤车辆出场时要进行冲洗。
(2)作业场地进行硬化防渗。
(3)建设雨(污)水收集系统防治煤水外溢。
2、完成时限
2011年3月15日前,叶县、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政府和新城区管委会,制定所辖区域“三堆” 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并报市政府备案。
2011年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
3、工作责任
各相关县(区)政府、新城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具体实施。各相关县(区)政府主要领导、新城区管委会分管领导为此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相关县(区)政府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三)汝州市汝南工业园区大气污染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1)制定方案。对工业园区内污染物排放企业进行全面核查,确定整治项目、整治措施、完成时间,制定整治方案并报平顶山市政府备案。
(2)深化治理。对不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的企业,依法实施关闭;对虽符合产业政策但未履行环评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立即实施停产、停建,限期补办手续,对逾期未补办的企业,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符合保留条件的铸造、干法水泥、化工、电力等污染企业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按照现行环保要求进行污染治理设施改造;对企业所属的自备煤场、料场、渣场等严格落实“防扬尘、防渗漏、防溢流”措施,厂区道路实行硬化,降低扬尘污染;对整治区域内违法“三堆”予以取缔,对无组织排放、扬尘点、扬尘路段进行集中整治,主干道实施保洁及洒水抑尘。
2、完成时限
2011年3月15日前,汝州市政府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报平顶山市政府备案。
2011年3月30日前,对限期(停产)治理的企业下达限期(停产)治理通知书。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限期(停产)治理通知书要求实施治理,对逾期完不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治理。
2011年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
3、工作责任
汝州市政府负责汝州市汝南工业园区大气污染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具体实施。汝州市政府主要领导为此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四)电力、钢铁、合成氨、造纸、淀粉行业环境综合整治。
1、电力、钢铁行业环境综合整治。
⑴工作任务
按照全省统一安排和部署,对全市火电和钢铁行业进行调查,根据企业生产规模、污染物排放量、治理现状,包括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三防”(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情况,确定整治企业名单,并制定各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
对纳入环境综合整治范围内的火电企业,督促按期完成电厂烟气的脱硝治理工程,达到环境综合整治确定的排放标准和脱硝效率要求;对现有钢铁企业的烧结机实施脱硫改造,达到我省确定的排放浓度和脱硫效率要求。
⑵完成时限
按照省环保厅等的时间节点安排,完成全市电力、钢铁行业调查工作,确定整治企业名单,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
2011年10月30日前,被下达限期治理的企业按照省环保厅制定的相应行业的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完成治理任务并通过环保验收。
(3)工作责任
环保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全市电力和钢铁行业进行调查,确定整治企业名单。市、县两级环保部门督促企业按照限期治理通知书相关要求制定整治方案,并负责进行督办,确保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
各有关市直企业、县(市、区)政府负责电力、钢铁行业环境综合工作的具体实施。各有关市直企业、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此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2、合成氨、造纸、淀粉行业综合整治。
⑴工作任务
按照全省统一安排和部署,对全市合成氨、造纸、淀粉行业进行调查。根据企业生产规模、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和环保手续办理情况,确定整治企业名单。市、县环保部门严格按照《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6号)的要求,依法对企业实施限期治理。各有关市直企业、县(市)政府具体负责行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⑵完成时限
按照省环保厅等的时间节点安排,完成全市合成氨、造纸、淀粉行业调查工作,确定整治企业名单,依照《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要求,分别依法对辖区内企业实施限期治理。
2011年10月30日前,被下达限期治理的企业完成治理任务并通过环保验收。
(3)工作责任
环保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合成氨、造纸、淀粉行业进行调查,确定整治企业名单,督促企业按照限期通知书要求,制定整治方案,并负责进行督办,确保按期完成任务;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实施停产治理或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各有关市直企业、县(市)政府负责合成氨、造纸、淀粉行业综合整治工作的具体实施。主各有关市直企业、县(市)政府主要领导为此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五)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2011年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内养殖企业搬迁(或关闭)率达到60%以上。
2、完成时限
2011年3月15日前,各县(市、区)根据对辖区内畜禽养殖禁养区内的养殖企业排查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搬迁(关闭)实施方案,并报市政府备案。
2011年8月31日前,按照制定的搬迁(关闭)实施方案,完成禁养区内的养殖场搬迁或关闭任务。
2011年9月20日前,市环保、畜牧部门对各县(市、区)禁养区养殖场搬迁(关闭)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3、工作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畜禽养殖禁养区内养殖企业搬迁(关闭)工作的具体实施。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此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三、工作标准
(一)重点区域综合整治标准:通过整治,促进该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优化升级,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实现区域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二)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标准:达到各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要求。
(三)关闭、拆除违法企业或其生产线标准:依法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
(四)停产治理、限期治理、深度治理标准:治理工艺符合国家环保技术政策和省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要求,治理期间不得超标排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环境综合整治是全市环境保护工作重点,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全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各级、保部门要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切实抓出成效。
(二)强化监督监管。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列入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任务的监控力度,建立监管档案,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同时,要加强日常监管,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死灰复燃。
(三)建立协调机制。环境综合整治的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协调机制,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环保部门:负责全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同时,加大监管力度,实行严格的环保目标考核机制,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每有汇总一次各单位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市政府并通报和有关单位,并于年中,年底两次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的工作进展及任务完成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发展改革部门:加大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力度。对被依法关闭(拆除)的企业(生产线)、停产治理企业、未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督促供电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电。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不符合国家或省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企业依法予以淘汰。
监察部门:对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对环境违法违纪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处理不力,甚至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用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专项资金。
国土资源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因环境问题被政府关闭矿山采矿许可证的吊销与注销工作。
城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督促加快环境综合整治涉及到的新(改、扩)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脱氮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进度,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和指导,提高已投运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水平。督促新城区污水处理厂一期于2011年4月30日前建成投运并通过环保验收、市污水净化公司脱氮改造工程于2011年4月30日前完成环保验收、市海湾水务公司升级改造工程于2011年6月30日前开工建设。
水利部门:对被依法关闭的违法企业,吊销取水许可证,停止生产用水供应。
畜牧部门: 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环境管理,督促县(市、区)政府完成禁养区内养殖企业搬迁(或关闭)任务。
各县(市、区)政府、新城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要将列入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的被关闭企业及生产线名单、停产和限期治理企业名单及时上报市政府备案,并于每月20日前向市环保局报送本月工作进度。
(四)实行责任追究。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单位要于2011年10月31日前全面完成本方案确定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对未能如期完成任务的,视为该单位的环保目标任务没有完成, 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