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解决事关民生的突出环境问题,有效削减污染物排放量,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环保厅等部门2011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1〕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环境综合整治,使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持续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得到有效削减,为全面完成“十二五”污染减排任务奠定良好基础。
二、工作任务与工作责任
(一)淇县折胫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淇县政府应根据市政府确定的2011年河流出境断面水质目标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辖区内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重点是:加大对涉水排污企业的环境监管力度,对所有工业排污口进行规范化整治,督促企业稳定达标排放并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水环境目标要求;对 “十五小土”企业坚决依法关闭;对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和屠宰企业进行深度治理,确保达标排放。封堵所有向折胫河排污的畜禽散养户排污口;加大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环境监管力度,确保稳定运行,达标排放;完善污水管网配套建设,提高城镇污水处理率。通过环境综合整治,使折胫河流域水质达到市政府环保责任目标要求。
2、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
2011年3月15日前,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及整治企业名单报市环保局备案。
2011年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
淇县政府主要领导为以上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二)淇县辖区石料企业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淇县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辖区石料企业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全面改善当地大气环境质量。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企业依法实施关闭;对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企业,立即实施停产,限期补办手续,对逾期未补办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对符合保留条件的企业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按照有关环保要求进行污染治理设施改造;对区域内无组织排放、扬尘点、扬尘路段进行集中整。
2、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
2011年3月15日前,淇县要对辖区所有石料生产企业进行核查,制定区域综合整治方案,确定关闭和综合整治名单,提出整治要求、完成时间报市环保局备案。
2011年3月20日前,对限期(停产)治理的企业下达限期(停产)治理通知书。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限期(停产)治理通知书要求实施治理,对逾期完不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实施关闭。2011年4月底前,对实施关闭的企业关闭到位。此项工作由淇县政府负责落实。
2011年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
淇县政府主要领导为以上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三)电力、造纸、淀粉行业环境综合整治
1、电力行业环境综合整治
⑴工作任务
按照省环保厅要求对纳入环境综合整治范围内的火电企业,督促按期完成电厂烟气的脱硝治理工程,达到环境综合整治确定的排放标准和脱硝效率要求。
⑵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于2011年11月30日前完成验收。
市环保局督促企业按照省环保厅下达的限期治理通知书相关要求制定整治方案,确保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
2、造纸、淀粉行业综合整治
⑴工作任务
各县、区对造纸、淀粉行业实施综合整治。
⑵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
2011年1月1日后,所有淀粉行业必须按照新标准实现达标排放;2011年7月1日后,所有造纸行业必须按照新标准实现达标排放。
2011年3月20日前,各县、区环保部门依照《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6号)要求,分别依法对辖区内企业实施限期治理。
2011年11月30日前,整治企业完成验收。
各县、区环保(分)局督促企业按照限期治理通知书要求,制定整治方案,并负责进行督办,确保按期完成任务;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实施停产治理或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各有关县、区政府主要领导为以上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三、工作标准
折胫河流域环境综合整治标准:达到市政府与淇县政府签订的年度环保责任目标所确定的断面目标值。
石料企业环境综合整治标准:通过整治,遏制淇县西部山区滥采滥挖、破坏生态问题,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实现区域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电力、造纸、淀粉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标准:达到国家、省下达的各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要求和深化治理要求。
关闭、拆除违法企业或生产线标准:必须依法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
停产治理、限期治理、深度治理标准:治理工艺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技术政策和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要求,治理期间不得超标排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环境综合整治是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全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要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抓好此项工作,主要领导要认真组织,亲自抓、负总责。要加强领导和督促检查,切实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管理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列入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的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任务的监控力度,建立监管档案,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要加强日常监管,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死灰复燃。
(三)建立协调机制。环境综合整治的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协调机制,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环保部门: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监管力度,实行严格的环保目标考核,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
发展改革部门:加大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力度。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不符合国家或省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企业依法予以淘汰。
监察部门:对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对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处理不力,甚至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财政部门:及时拨付企业污染治理等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专项资金。
国土资源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因环境问题被政府关闭矿山采矿许可证的吊销与注销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促加快环境综合整治涉及到的新(改、扩)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脱氮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进度,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和指导,提高已投运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水平。
水利部门:对依法关闭的违法企业,吊销取水许可证,停止生产用水供应。
鹤壁供电公司:对被依法关闭(拆除)的企业(生产线)、停产治理企业、未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停止供应生产用电。
(四)及时加强调度。各县、区要将列入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的依法被关闭企业名单、停产和限期治理企业名单据实上报市环保局备案,并于每月25日向市环保局报送本月工作进度。市环保局每月汇总一次各地工作进展情况,上报省环保厅、市政府并通报各县、区政府。
(五)进行社会监督。各县、区政府要于2011年3月15日前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本年度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在12月10日前将各项任务的具体完成结果报市政府并向社会公告。市环保局要于年中、年底两次向社会公布各县、区和有关部门工作进展及任务完成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六)实行责任追究。各县、区政府要在2011年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本方案确定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对不能如期完成任务的县、区,视为该县、区的环境保护目标没有完成,并追究相应县、区政府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鹤壁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