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进一步改善全市环境质量,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迎接第七次全国农运会在南阳举办,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环保厅等部门2011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1〕10号文)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入开展中心城区环境综合整治,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积极推进重点流域区域、重点行业集中治理,使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持续改善,确保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水质安全和唐白河出境水质连续稳定达标,全面推动“十二五”时期污染减排任务。
二、工作任务与工作责任
(一)深入开展中心城区环境综合整治
1、大气环境综合整治
彻底拆除城区供热供气范围内4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供热供气范围外4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确保全部改用清洁能源,严禁审批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彻底取缔南阳市中心城区酒精浓缩糟液、抗生素菌渣晾晒场、不规范的生活垃圾堆放场、畜禽养殖场点;杜绝露天焚烧垃圾现象;规范建筑施工环境管理程序,加强对建筑、市政施工工地的扬尘污染控制,加强道路扬尘管理,取缔风扇车吹扫道路垃圾作业。
以上工作分别由卧龙区政府、宛城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
2、加快中心城区重点污染源搬迁进程
2011年3月31日前对河南天冠生物工程股份公司实施停产,完成搬迁任务;2011年12月31日前,南阳普康药业有限公司全面完成搬迁任务。
以上工作由市国资委负责,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工信局、市供电公司配合。
3、完善中心城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2011年6月30日前南阳市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正式投入运行;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南阳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示范工程建设,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安全处置率达到100%;2011年10月31日前完成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渗滤液收集处理工程建设。
以上工作由市住建委、市城管局负责,市发改委、市财政局配合。
4、中心城区医疗机构废水深度治理
根据《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对市中心城区医疗机构外排废水进行深度治理,确保全部医疗机构水污染物达标排放,对没有按期完成深度治理任务的单位依法查处。
2011年3月15日前,市环保局组织环保监测、监察部门对辖区医疗机构进行核查监测,确定治理单位名单;2011年3月31日前,环保部门对需进行深度治理的单位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2011年11月30日前,完成城区医疗机构废水深度治理任务,市环保局组织对整治情况进行验收。
以上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市卫生局配合。
5、中心城区噪声综合整治
环保部门负责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产生的噪声;公安机关负责在市区使用高音喇叭及在城市公共场所娱乐及集会等使用音响器材所产生的噪声,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在商业经营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产生的噪声,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声响装置产生的噪声污染整治;文化、工商部门负责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不符合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以上工作由市环保局、文广新局、工商局、公安局负责。
6、全面推进机动车尾气检测管理工作,实行机动车尾气分类环保合格标志管理。
以上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市公安局配合。
(二)蒲山区域生态恢复期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卧龙区政府应结合2006年以来整治基础,对蒲山区域内水泥、石灰窑、钙粉厂、灰粉厂、电石厂、石材加工厂等企业及其它污染因素进行全面核查,确定整治项目、整治措施、完成时间,制定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并报市环保局同意后组织实施,确保区域降尘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工作重点:对2006年蒲山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后未经环保审批,立窑生产线擅自过渡为水泥熟料粉磨站的水泥企业实施关闭。对石灰窑、钙粉厂、灰粉厂、石材加工厂等企业对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进行核查,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污染严重、没有治理价值的企业,依法实施关闭;对符合保留条件但未办理环保手续和污染物不能做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立即实施停产治理。加强对企业的煤堆、水泥、石灰等各类原料、物料堆放场所管理,建设规范化的堆放仓或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有效抑制扬尘污染。开展区域内采石场和裸露山体缺口的生态恢复和复绿工作。对区域内无组织排放点、扬尘点、损坏路段及运输车辆进行集中整治,加强道路扬尘污染控制,落实路面保洁、洒水防尘制度,加大对运输车辆的巡查力度和执法查处力度,做好运输物料的密闭措施,防止车辆运输扬尘污染。
2、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
2011年3月15日前,完成区域内污染源排查工作,确定整治项目;2011年3月31日前,制定区域综合整治方案,确定整治内容,提出整治要求、完成时间并报市环保局审核同意。
2011年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
卧龙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以上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
(三)丹江口库区及汇水支流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西峡县、淅川县、内乡县、邓州市政府要根据市政府确定的河流出境断面水质目标要求及丹江口库区水质保护大局需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工作重点:全面排查汇水区域内污染源状况,在丹江口水库水源保护区划定之前,丹江口库区周边及汇水支流沿线停止审批一切对水质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对未批先建的违法项目要责令停止建设或生产,并依法处以罚款;对生产废水不能做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要立即实施停产治理,未经环保验收,不得投入生产;对造纸、合成氨、制药企业实施深度治理;坚决取缔死灰复燃的小炼钒、小黄姜、小皂素等“十五小土”企业;对原有污水处理厂进行脱氮改造,完善管网配套设施,提高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已建成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必须达到设计负荷的95%以上,配套建成的进出水在线监控系统和中控系统,运行数据记录保存必须在一年以上,确保污水处理厂达标运行,满足总量核查要求;完成西峡县西坪镇和淅川县荆紫关镇污水处理厂建设任务;开展丹江口库区汇水流域畜禽养殖业污染调查,摸清污染源分布及治理现状,根据生态环境承载力,控制养殖规模,加大治理力度,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内养殖企业关闭、搬迁工作;加大河道综合整治力度,实施生态修复工程,增加河流自净能力;依法全面整治库区内与水质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通过环境综合整治,使丹江口库区及汇水支流流域水质持续改善,满足调水要求。
2、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
2011年3月15日前,完成流域内污染源排查工作,确定整治项目。此项工作由西峡县、淅川县、内乡县、邓州市政府组织环保、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水利部门负责落实。
2011年3月31日前,制定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方案,确定整治内容,提出整治要求、完成时间并报市环保局审核同意。
2011年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
淅川县、西峡县、内乡县、邓州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为以上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
(四)唐白河流域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唐白河流域南召、方城、社旗、唐河、镇平、内乡、邓州、新野8县市要根据市政府确定的2011年河流出境断面水质目标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各自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
工作重点:对原有污水处理厂进行脱氮改造,完善管网配套设施,提高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已建成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必须达到设计负荷的95%以上,配套建成的进出水在线监控系统和中控系统,运行数据记录保存必须在一年以上,确保污水处理厂达标运行,满足总量核查要求;继续加强工业污染防治,开展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核查,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下达限期治理任务,逾期未完成任务的实施停产治理或关闭;加强新建项目管理,严格按照河流功能区划要求控制新、扩、改项目建设,加快各相关县市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建设步伐;开展唐白河流域畜禽养殖业污染调查,摸清污染源分布及治理现状,根据生态环境承载力,控制养殖规模,加大治理力度,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内的养殖企业关闭、搬迁工作;通过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确保唐白河水质稳定达到功能区划要求。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2011年3月15日前,相关县市要完成辖区内污染源排查工作,2011年3月31日前确定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方案并报市环保局备案,2011年11月30日前完成综合整治任务。
以上工作由各有关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
(五)危险废物无害化集中处置
1.工作任务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责令各产废单位把危险废物交由有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并严格执行危废转移联单制度,以规范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的市场行为,保障环境安全。
工作重点:完成南阳市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建设,并投入运行,确保工业危险废物全部得到安全处理处置。各县(市、区)对本辖区内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情况进行排查,要求产废单位填报《南阳市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表》,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识;对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必须与有资质单位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合同,纳入无害化集中处置;产废单位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完善危险废物管理内部台账,确保危险废物管理规范、安全、有序。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2011年3月31日前,完成南阳市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建设,并投入运行。
2011年4月30日前,完成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处置情况排查,将申报登记情况汇总统计后报市环保局备案。
2011年6月30日前,对辖区内产废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必须按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与有资质单位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合同,纳入无害化集中处置。并对没有在期限内完成申报登记,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擅自交由无资质单位处置、未严格执行危废转移联单的产废企业以及无资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
2011年8月31日前,督促产废单位成立领导机构,落实责任人,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完善危险废物管理内部台账。
2011年9月30日前,认真开展自查,建立产废企业档案,做到“一企一档”。
以上工作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具体落实,市环保局负责督促检查及考核验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六)各产业集聚区及工业园区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各产业集聚区:要加快污水处理厂及污水管网、垃圾处理设施、集中供热、供水、中水回用等基础设施建设;集中查处和整治集聚区内建设项目的环境违法行为,建立有效的日常环境监管机制;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严控“二高一资”和与主导产业不符的项目入驻,确保产业集中布局、集群发展,资源集约利用。各工业园区:新野、西峡、唐河、淅川县及官庄、鸭河工区分别完成辖区内工业园区的规划环评;市发改委完成南阳新区的规划环评。
工作重点:产业集聚区内现已有污水处理厂要加快污水管网建设,确保污水管网全履盖,尚没有污水处理厂的要加快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建设;集中供热、供水及中水回用等基础设施要列出计划尽快推进,确保年底完成环评、规划、征地等前期工作;组织对产业集聚区内建设项目进行调查,对未批先建的违法项目要责令停止建设或生产,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受理条件的要限期拆除,符合条件的要依法处理并限期补办环保手续;对违法试生产的要责令停止生产,完善试生产手续;对违法生产的要依法处理,停止生产完善环保验收手续;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老企业要停产整改;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和低水平项目及与主导产业不符项目入驻产业集聚区,对确需入驻的非主导产业项目,必须经市产业集聚区领导小组批准;如期完成工业园区规划环评。
2、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
2011年12月30日前完成各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垃圾处理厂建设,完成集中供热、供水、中水回用等基础设施建设前期工作。此项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发改、城建、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落实。
2011年4月30日前完成对产业集聚区内建设项目调查,12月30日前完成对违法项目的查处整改。此项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产业集聚管委会、环保、监察部门负责落实。
2011年12月30日前完成对产业集聚区内新入驻高耗能、高污染和低水平项目及与主导产业不符项目的整治管控到位。此项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产业集聚管委会、发改、国土、规划、环保负责落实。
2011年11月30日前完成辖区内工业园区规划环评。此项工作由新野、唐河、淅川、西峡县政府和官庄、鸭河工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市发改委完成南阳新区的规划环评。
以上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工区管委会和市发改委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
(七)继续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内养殖企业搬迁关闭年度任务;完成8个省级生态乡镇、45个省级生态村创建任务。
2、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
2011年10月31日前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内养殖企业搬迁关闭任务;11月20日前完成省级生态文明村和省级生态乡镇建设任务,并通过省环保厅考核验收。
3、工作责任:以上工作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
(八)电力、钢铁、合成氨、造纸、制药、明胶行业环境综合整治
1、电力、钢铁行业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市环保局按照省环保厅要求,组织对全市火电和钢铁行业进行核查,根据企业生产规模、污染物排放量、治理现状,包括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三防”(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情况,确定整治企业名单,并依法对企业实施限期治理。
对纳入环境综合整治范围的火电企业,督促按期完成电厂烟气脱硝治理工程,达到环境综合整治确定的排放标准和脱硝效率要求;加大南阳汉冶特钢有限公司区域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力度,确保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满足功能区划要求;对现有钢铁企业的烧结机实施脱硫改造,达到河南省确定的排放浓度和脱硫效率要求。
(2)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2011年3月15日前,完成全市上述行业调查工作,确定整治企业名单。此项工作由各级环保部门会同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落实。被限期治理的企业要于2011年11月30日前完成验收。
各有关县市区环保局督促企业按照限期治理通知书相关要求制定整治方案,并负责进行督办,确保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
各有关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此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
2、合成氨、造纸、制药行业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市环保局按照省环保厅要求,组织对全市合成氨、造纸、制药行业进行调查,根据企业生产规模、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和环保手续办理情况,确定整治企业名单,并依法对企业实施限期治理。
(2)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2011年3月15日前,完成全市上述行业调查工作,确定整治企业名单。此项工作由各级环保部门负责落实。
被限期治理的企业要于2011年11月30日前完成验收。
各有关县市区环保局督促企业按照限期治理通知书要求,制定整治方案,并负责进行督办,确保按期完成任务;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实施停产治理或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各有关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此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
3、明胶行业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由南阳市环保局牵头组织环保监测、科研单位对社旗、唐河两县境内所有明胶企业进行核查,核实企业生产规模、污染物排放量、治理现状等指标,并确定需治理和关闭企业名单,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没有治理价值的明胶企业,由当地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2)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
3月15日前,完成行业核查工作;5月31日前,对实施关闭的企业要关闭到位;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治理任务。
社旗、唐河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为以上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
(九)各县市区环境综合整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各自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制定整治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年度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应于2011年3月5日前报市环保局备案。
三、工作标准
流域环境综合整治标准:达到市政府确定的各县市区政府年度环保责任目标断面目标值。
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标准:通过整治,促进该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优化升级,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实现区域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标准:达到各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要求。
关闭、拆除违法企业或生产线标准:依法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
停产治理、限期治理、深度治理标准:治理工艺符合国家环保技术政策和省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要求,治理期间不得超标排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环境综合整治是全市环保工作的重点,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全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各县市区政府要提高认识,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抓好此项工作,主要负责人要认真组织,亲自抓、负总责。要加强领导和督促检查,切实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管理体系和干部政绩考核体系。
(二)依法行政。对企业实施关闭、下达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任务,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逐厂依法下达通知书,明确告知企业关闭、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的时限、要求、权利和义务。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继续督促辖区内所有重点排污企业(含投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污。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列入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范围的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监控力度,建立监管档案,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要加强日常监管,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死灰复燃。
(四)建立协调机制。环境综合整治的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协调机制,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环保部门: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监管力度,实行严格的环保目标考核,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
发展改革部门:加大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力度。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不符合国家或省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企业(生产线)依法予以淘汰。
监察部门:对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对环境违法违纪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处理不力,甚至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用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专项资金。
国土资源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因环境问题被政府关闭矿山采矿许可证的吊销与注销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促加快环境综合整治涉及到的新(改、扩)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脱氮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进度,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和指导,提高已投运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水平。
水利部门:对被依法关闭的违法企业,吊销取水许可证,停止生产用水供应;科学调节流域水生态流量,确保流域水体水质满足功能区划及责任目标要求。
电力部门:对被依法关闭(拆除)的企业(生产线)、停产治理企业、未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督促供电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电。
农业部门:结合沼气工程建设、秸秆综合利用、资金补助等措施,督促秸秆和粪污水资源化利用。
(五)及时加强调度。各县市区要将列入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的依法被关闭企业及生产线名单、停产和限期治理企业名单据实上报市环保局备案,并于每月20日向市环保局报送本月工作进度。市环保局每月汇总一次各地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市政府并通报各县市区政府。
(六)进行社会监督。各县市区政府要于2011年3月10日前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本年度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12月10日前将各项任务的具体完成结果报市政府并向社会公告。市环保局要于年中、年底两次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工作进展及任务完成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七)实行责任追究。在规定时间内完不成本方案所列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视为该县市区的环境保护目标没有完成,并追究相关县市区政府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