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县2012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2-8-3 10:28:53

根据《信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境保护局等部门关于2012年信阳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信政文〔2012〕49号)和市四次党代会精神,加快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切实解决关系民生的突出环境问题,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对全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进行环境综合整治,使全县集中饮用水源地取水水质达标率98%以上,确保饮水安全;继续对中心城区大气污染进行综合治理,确保城区大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以上,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不低于310天;继续对涉重金属、钢铁、矿产开采、石材加工等行业进行综合整治;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开展废矿物油环境管理;提高县城污水处理厂收水率和处理率;进一步完善和提升全县环境自动监控系统管理水平;持续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强辐射环境安全监管;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验收制度,完成产业集聚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通过实施环境综合整治,推动县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进一步提高行业、企业达标排放能力与污染防治水平,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有效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持续改善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保障我县环境安全。

二、工作任务与工作责任

(一)全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完成香山湖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明确划定香山湖饮用水源地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并按照程序上报审批。

对全县各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内的污染源进一步排查。依法取缔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所有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堆放工业废渣、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网箱养殖、放养畜禽、开发旅游和餐饮等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水体污染的活动。依法取缔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所有违法建设项目,采取严格措施,防止网箱养殖、旅游开发等活动污染饮用水水源水体。

加强香山湖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日常监管,防范水源地环境风险。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2012年12月底前,各乡镇政府、香山湖管理区负责依法拆除或搬迁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2012年11月底前,各乡镇区负责制定本辖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各项制度并报县环境保护局备案。2012年12月底前,各乡镇区负责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桩、界牌的设置。

各乡镇政府、香山湖管理区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二)涉重金属、钢铁、矿产开采、石材加工等行业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县环境保护局牵头组织对全县涉重金属、钢铁、矿产开采、石材加工等行业综合进行再排查,根据企业生产规模、生产工艺、污染物排放量、有无环保治理措施,以及是否能稳定达标排放等情况确定整治企业名单。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2012年11月30日前,各企业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县环保局督促企业按照限期治理相关要求制定整治方案,确保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企业,实施停产治理。

县环保局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县环保局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三)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1、工作任务。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落实“十二五”畜禽养殖污染减排管理要求,加强全县畜禽养殖企业(小区)的污染治理,减少农业源污染物排放。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2012年12月底前,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搬迁或关闭任务。

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县环保局局长为具体责任人。

(四)开展废矿物油环境管理

1、工作任务。县环保局要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08废矿物油的行业来源,开展废矿物油产生企业、处置企业专项执法检查,对管辖范围内的有关行业及单位进行认真检查,建立完善的废矿物油产生单位管理台帐,规范废矿物油的产生、贮存、收集、运输、处置和综合利用环境管理。按照管辖权限具体组织实施废矿物油的安全处置利用,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2012年7月底前,完成调查摸底,并建立管理档案。2012年10月底前,完成申报工作和规范存放要求。

县环保局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县环保局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五)提升全县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管理水平

1、工作任务。加强环境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明确专人负责,提高自动监控数据应用水平,按时足额缴纳建设运行经费,确保城区空气自动监控基站稳定运行,保证系统正常运行率、联网率、数据有效率达95%以上,县污水处理厂的视频在线率达95%以上。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2012年12月底前,完成县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管理水平考核验收。

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县环保局局长为直接责任人。

(六)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完成7个中央和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4个省级生态村的创建任务。

2、完成时限和责任。2012年6月底,省环保厅将组织中央和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考核验收,11月底前,对拟创建省级生态村进行考核验收。

各乡镇政府、香山湖管理区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七)加强辐射环境安全监管

1、工作任务。加强辐射环境安全监管,实行县域内辐射安全许可证制度、辐射安全与防护年度评估制度、辐射工作单位从业人员持证制度。实现辐射事故零发生率,辐射工作单位废旧放射性废物送贮率达到100%。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2012年12月底前,对辐射安全监管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各乡镇政府、香山湖管理区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八)提高县城污水处理厂收水率和处理率

1、工作任务。加快推进县污水处理厂改、扩建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提高收水率和处理率。

2、完成时限和责任。2012年12月底前完成建设任务,并做好上级部门迎检准备。

县公用事业管理局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九)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验收制度,完成产业集聚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1、工作任务。对县域内建设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验收制度,完成新县产业集聚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2、完成时限和责任。2012年12月底前完成,做好上级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验收执行率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工作。

县环保局、新县产业集聚区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十)各乡镇(区)环境综合整治

各乡镇政府、香山湖管理区要结合本辖区实际,确定本辖区环境综合整治重点,认真组织实施。各乡镇(区)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于2012年6月底抄送县环保局备案。

三、工作标准

流域环境综合整治标准:达到2012年市政府确定新县人民政府年度环保责任目标断面目标值。

县域环境综合整治标准:通过整治,促进县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优化升级,县域环境质量得到进一步改善,实现县域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标准:达到各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要求。

关闭、拆除违法企业或其生产线标准:必须依法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

停产治理、限期治理、深度治理标准:治理工艺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技术政策和省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要求,治理期间不得超标排污。

中央和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生态文明村创建标准:达到中央和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及生态文明村考核验收条件和指标要求。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相关部门及各乡镇(区)要从探索不以牺牲农业和粮食、生态和环境为代价的“三化”(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协调科学发展道路,加快中原经济区建设,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实施方案,推动措施落实;要实行环境综合整治主要领导负责制,切实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各乡镇政府环保目标管理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健全整治工作机构并充实力量,科学制定工作计划和方案,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确保全面完成任务。

(二)加强调度,强化监督。要建立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和环境质量定期分析制度。各乡镇政府、香山湖管理区要建立工作督办机制,逐项建立监管档案,加强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督查,督促企业近期完成治理任务;要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死灰复燃。

(三)落实责任,分工协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建立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分析环境形势,解决存在的问题。

县环保局: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监管力度,严格环保目标考核,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

县发改委:加大环保基础设施、县污水处理厂改、扩建项目、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的审批、核准、备案工作力度。

县工信局:加大对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督导力度。

县监察局:对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对环境违法违纪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处理不力,甚至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县财政局:及时、足额拨付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专项资金。

县国土资源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因环境问题被政府关闭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的吊销与注销工作,对被依法取缔关闭的小土企业和违法建设项目土地占用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县住建局、县公用事业局:督促加快环境综合整治涉及到的新、改、扩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脱氮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进度,加强对县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和指导,提高县城污水处理厂运行水平。

县水利局:对河流采砂行为进行整治。

县工商局:对被依法关闭的企业,责令其限期变更、注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由工商部门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

县电业局:对被依法关闭(拆除)的企业、停产治理企业、未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督促供电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电。

(四)严格考核,追究责任。各相关责任单位要于2012年11月底前全面完成本方确定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2012年12月上旬县政府组织对全县本年度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依考核分值由高到低排序予以公布。对不能按期完成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视为年度环保责任目标任务未完成,严格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新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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