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2012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2-7-25 10:23:46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九次党代会精神,切实解决事关民生的突出环境问题,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环境容量高效利用,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我县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市政府下发的《2012年安阳市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环境综合整治,使我县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持续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削减,达到市政府环保目标要求,为全面完成“十二五”时期污染减排任务奠定良好基础。

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

(一)继续实施“碧水工程”,深化重点流域水环境治理

根据我县地表水综合治理“碧水工程”方案,完成2012年度硝河县城段治理任务。

责任单位:县水务局

(二)推进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工程

2012年11 月底前,县污水处理厂要完成升级改造建设任务,确保外排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一级A排放标准并通过环保验收,实际处理能力在2011年的基础上提高10%。

责任单位:县规划局

(三)推进内黄县陶瓷园区区域大气污染综合整治

加强陶瓷园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督促陶瓷生产企业全面落实环保“三同时”措施,加强区域大气环境综合治理,防治环境质量恶化。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县陶瓷园区  县林业局  县公路局

(四)强力推进啤酒、腐竹制造、屠宰等重点行业环境综合整治

1.啤酒、腐竹制造行业环境综合整治。

完成全县啤酒、腐竹制造行业的排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限期治理、停产治理、关闭等措施,督促企业完成废水深度治理任务,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办事处  县环保局

2.屠宰行业环境综合整治。

对现有定点屠宰企业污水进行深度治理,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新建屠宰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对环境违法企业不得办理定点屠宰许可证。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办事处  县商务局

(五)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确保不发生重金属污染事件

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要求,加大涉重金属行业(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业、含铅蓄电池制造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电子元器件制造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环保专项整治工作力度,加大重金属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强化落实重金属污染防治措施,开展重金属环境监测,定期排查并解决存在的重金属污染隐患和突出环境问题,确保不发生重金属污染事件。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办事处    县发展改革委  县工信局  县环保局  县财政局

三、工作标准

流域环境综合整治标准:达到市政府确定的年度环保责任目标断面要求。

区域综合整治标准:通过整治,使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具体指标达到县政府下达的环保目标责任书要求,实现区域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行业综合整治标准:达到各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限期治理、停产治理、深度治理标准:治理工艺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技术政策和省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要求,治理期间不得超标排污。逾期完不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实施停产治理或报请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关闭、拆除违法企业或其生产线标准:必须依法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

污泥处理处置标准:处置后的污泥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的规定和有关标准要求。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是我县环境保护的一项重点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县域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抓好此项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要加强指导和督查,切实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

(二)强化监督管理

县环保局要加大对列入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中的重点区域、流域、行业及重点排污企业和污水处理厂的监控力度,建立监管记录,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要加强日常巡查,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和“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

(三)建立协调机制

环境综合整治的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协调机制,各司其职,齐抓共管。

县环保局: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监管力度,实行严格的环保目标考核,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

县发展改革委:加大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的核准、备案和投资工作力度。

县工信局:对不符合国家或省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企业(生产线)依法予以淘汰。

县监察局: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拒不纠正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处理不力的,玩忽职守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县财政局:及时、足额拨付用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企业污染治理等综合整治项目的专项资金和补助资金。

县工商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因环境问题被政府关闭企业的许可证吊销与注销工作。

县规划局:加快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及配套管网、脱氮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步伐。加强对污水处理厂的监管和指导,提高污水处理厂运行水平。

县水务局:对依法关闭的违法企业,吊销取水许可证,停止生产用水供应。

县供电公司:对依法关闭(或拆除)的企业(或生产线)、停产治理企业、未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及时停止供应生产用电。

(四)加强社会监督

县环保局每半年向社会公布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工作任务进展和完成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五)实行责任追究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要于2012年11月底前全面完成本方案确定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对不能如期完成任务的,视为该责任单位的环境保护目标没有完成,并追究相应责任。(内黄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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