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地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

发布时间:2012-6-29 9:19:50

一、总则
  《地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是《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区环境保护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进一步深化和量化,是指导地区“十二五”污染减排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和考核评估的重要依据。科学制定《地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对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环保优先、生态立区”和“两个可持续”发展要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法律为依据,以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牢固树立“环保优先、生态立区”的发展理念,坚持资源开发可持续、生态环境可持续的发展原则,完善政策,加大投入,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实施污染治理工程,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对环境敏感区实行最严格的总量控制措施,使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得到有效控制。
  (二) 基本原则
  1、有利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是提高各族人民生活水平、保持地区和谐稳定的基础和前提,开展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必须坚持有利于经济发展,通过发展解决发展中存在的环境问题。
  2、服从环境质量的原则。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其根本目的就是保护环境,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必须满足改善环境质量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有效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3、遵守法律法规的原则。各类污染源必须合法排污,消除违法排污,维护法律的尊严,体现国家法律的强制性。
  (三) 规划时限及编制依据
  1、规划时限
  规划编制基准年2010年,规划目标年2015年,规划时限2011—2015年。
  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6)《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
  (7)《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8)《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9)《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
  (10)《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11)《关于进一步促进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32号)
  (12)《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70号)》
  (13)《塔城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14)《塔城地区环境保护第十二个五年规划》
  (15)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编制指南》
  (16)《自治区环保系统“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管理办法》(送审稿)
  (17)中央新疆经济工作座谈会会议精神和有关政策。
  (18)2010年污染源普产动态更新数据
  (19)塔城地区统计局《领导干部手册》
  (四) 基准年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基量
   依据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结果,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基准年基量分别为:化学需氧量92038吨(工业和生活30039吨、农业61999吨);氨氮2999吨(工业和生活1535吨,农业源1464吨);二氧化硫25098吨;氮氧化物23425吨。
  (五)规划目标和指标
  1、规划目标
  到2015年,全地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单位国内生产总值污染物排放强度显著下降,大气、水环境重点控制区环境质量得到改善。
  2、规划指标
  (1)化学需氧量:与2010年相比,增长幅度控制在10%以内。按照行政区划,进行排放强度考核,其中地表水水环境重点控制区内工业和生活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保持控制在2438.86吨,地下水水环境重点控制区内取缔所有污水排放口,污染物零排放。
  (2)氨氮:与2010年相比,增长幅度控制在10%以内。按照行政区划,进行排放强度考核,其中地表水水环境重点控制区内工业和生活氨氮排放量保持控制在129.94吨,地下水水环境重点控制区内取缔所有污水排放口,污染物零排放。
  (3)二氧化硫:与2010年相比,排放总量增长幅度控制在15.4%以内。按照行政区划,进行排放强度考核,其中大气环境重点控制区排放量控制在8712.80吨以内。
  (4)氮氧化物:与2010年相比,排放总量增长幅度控制在15.4%以内。按照行政区划,进行排放强度考核,其中大气环境重点控制区排放量控制在3846.92吨以内。
  3、各县(市)规划指标
按照行政区域实行绩效目标控制,重点控制区实行排放总量目标控制的原则,确定各县(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绩效指标和重点控制区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各县(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绩效指标见表1,“十二五”重点控制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见表2,地区和各县(市)重点大气总量控制区划图、重点水环境总量控制区划图见附图。
 
表1 塔城地区各县、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绩效控制指标

序号

县、市

化学需氧量排放强度下降比例

氨氮排放强度下降比例

二氧化硫排放强度下降比例

氮氧化物排放强度下降比例

1

塔城市

64.17%

73.11%

37.6%

0%

2

乌苏市

6.85%

73.70%

31.7%

46.2%

3

额敏县

77.90%

67.52%

30.9%

1.7%

4

沙湾县

64.93%

61.94%

24.5%

2.4%

5

裕民县

57.40%

41.77%

50.89%

32.77%

6

托里县

65.90%

56.15%

81%

72%

7

和布克赛尔县

70.01%

57.50%

0%

0%

8

地区 合计

70.5%

57.6%

39.7%

42%

表2 塔城地区各县、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重点控制区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序号

地、州、市

大气重点控制区

水环境重点控制区

二氧化硫控制指标(吨)

氮氧化物控制指标(吨)

地表水

地下水

化学需氧量控制指标 ( 吨)

氨氮(吨)

化学需氧量

氨氮

1

塔城市

1866.72

471.90

586.23

5.80

取缔控制区内所有污水排放口,污染物零排放。

2

乌苏市

2215.48

884.0

0

0

3

额敏县

1266.79

522.62

332.26

14.50

4

沙湾县

2405.87

1729.03

1500.35

109.61

5

裕民县

419.72

99.71

-

-

6

托里县

367.2

78.8

-

-

7

和布克赛尔县

171.02

60.86

20.02

0.03

8

地 区合计

8712.80

3846.92

2438.86

129.94

0.00

0.00

二、主要污染物新增量预测
  依据《塔城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采用环保部下发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编制指南》(环办〔2010〕97号)中规定的主要污染物新增量的测算方法,以宏观经济运行数据、单位污染物排放强度、污染型企业(行业)产品产量、原(辅)料消耗量、污染治理水平为主要参数,测算“十二五”末主要污染物新增量,结果如下:
  化学需氧量新增量:到“十二五”末,地区化学需氧量“工业+生活”新增量为12891吨,其中工业新增11650吨,生活新增1241吨。农业(规模化畜禽养殖业)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75800吨。
  氨氮新增量:到“十二五”末,地区氨氮“工业+生活”新增量为1189.56吨,其中工业新增1053.09吨,生活新增136.47吨,农业(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氨氮排放量为432.74吨(具体测算结果见附表1、附表2)。
  二氧化硫新增量:到“十二五”末,地区二氧化硫新增量为32800吨。其中电力生产供应业新增21100吨,非电力行业新增11700吨。
  氮氧化物新增量:到“十二五”末,全区氮氧化物新增量为83961吨。其中电力生产供应业新增53900吨,交通运输业新增16611吨,建材行业新增8050吨,其他工业新增5400吨。
三、“十二五”总量控制的重点区域、领域和主要任务
  (一)水污染物控制
  1、重点控制区域和领域:以地表水体敏感区、地下水富集区、所有城镇饮用水源地为水污染控制重点区域,包括重点控制河流5条。地下水富藏区5块,地下水控制面积16934.37平方千米。以化学纤维制造业、造纸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等工业企业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提高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综合整治为重点领域。
  2、工业污水治理:力争到“十二五”末工业企业废水稳定达标率达到80%以上;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涉水落后产能企业或生产线实施关停;加强监督管理,区控以上污染源实现在线监控;推行清洁生产,鼓励造纸、食品等工业企业实现用水重复利用和污水综合利用;对新建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3、城镇生活污水治理:因地制宜,重点加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所有城市、县城全部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完善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达到城镇生活污水收集率不低于70%的处理规模;鼓励和支持污水处理收费和污水产业化制度改革,推进处理后污水资源化利用,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在线监测,强化监督管理,提高运行管理水平,保障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推动处理后污水综合利用。
  4、农业污染源治理:重点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综合整治,实施畜禽粪便沼气化、肥料化等资源综合利用工程;鼓励和支持集中式养殖小区建立污染物收集和统一处理设施。
  (二)大气污染物控制
  1、重点控制区域和领域:以人群集聚区为大气污染物控制重点区域,涵盖地区所有县、市人口聚居区,塔城地区大气污染物排放量重点控制区域7个,合计面积1891.45平方千米,以煤电、煤化工、有色金属采选及冶炼业、石油加工及炼焦、黑色金属采选及冶炼业、交通运输业为大气污染物控制重点领域。
  2、电力行业污染治理:进一步加大燃煤电厂脱硫工程建设, “十二五”所有保留现役燃煤发电机组全部实现脱硫,三十万千瓦及以上现役火电机组和大气重点控制区内所有现役火电机组实施脱硝工程;其他保留火电机组完成低氮燃烧技术改造;结合塔城实际,对现役十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逐步实现关停;新建燃煤发电机组一律配套建设脱硫脱硝工程设施;加强火电行业的监督管理,实行污染源在线监控,稳定达标率达到90%以上。
  3、非电力行业污染治理:加快推进有色金属冶炼行业烟气制酸和钢铁行业烧结机脱硫工程建设;加大石油石化行业和炼焦行业硫磺回收和烟气脱硫力度;推动燃煤锅炉总吨位80吨以上的集中供热站采用双碱法、炉内喷钙等国家认可的技术实施烟气脱硫;努力推进现役水泥行业脱硝工程建设,现役水泥熟料生产规模4000吨/日及以上生产线和位于大气污染控制区的“十二五”期间保留的水泥熟料生产线配套建设脱硝工程,不在大气污染控制区的采用高效低氮燃烧技术;加快城镇供热方式转变,鼓励和支持清洁能源替代燃煤供暖,以及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替代小型燃煤锅炉供暖;加快关停淘汰落后产能步伐,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焦化、小钢铁、小水泥、小电石、小建材、小冶炼等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予以关停;加强监督管理,强化重点非电排污企业的在线监控能力,确保实现达标排放;非电新建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配套建设相应的脱硫脱硝设施。
  4、机动车污染治理:按照国家制定的机动车油品质量标准要求和时限,积极推进机动车油品替代工程;建立和完善机动车报废退出制度,加强机动车尾气排放监测与管理。
四、重点工程和投资
  (一)水污染治理工程项目及投资
  “十二五”期间,安排各类水污染工程减排重点项目40个,其中工程减排项目10个,结构减排项目1个,新建城镇生活污水治理减排项目4个,污水综合利用工程减排项目7个,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集中式养殖小区工程治理项目18个,总投资53689万元以上,累计减排化学需氧量12938吨,氨氮640吨。
  1、工业废水治理工程减排项目:减排项目10个,总投资11344万元,化学需氧量减排量8100吨,氨氮减排量100吨。其中:2011年度安排2个项目,预计化学需氧量减排量1500吨,氨氮减排量50吨。2012年度安排2个项目,预计化学需氧量减排量1830吨,氨氮减排量0吨。2013年度安排6个项目,预计化学需氧量减排量4770吨,氨氮减排量50吨。 
  2、工业结构调整水污染物减排项目:关停项目1个,于2011年完成,化学需氧量减排量95吨,氨氮减排量9吨。 
  3、新建城镇生活污水治理减排项目:减排项目 4个,总投资24424万元,化学需氧量减排量1549吨;氨氮减排量122吨。其中:2011年度安排1个项目,预计化学需氧量减排量60吨,氨氮减排量12吨。2013年度安排2个项目,预计化学需氧量减排量1270吨,氨氮减排量110吨。2014年度安排1个项目,预计化学需氧量减排量219吨。
  4、污水综合利用工程减排项目:减排项目7个,总投资17384万元,化学需氧量减排量1620吨;氨氮减排量398吨。其中,2011年度安排1个项目,预计化学需氧量减排量44吨,氨氮减排量7吨。2012年度安排3个项目,预计化学需氧量减排量1322吨,氨氮减排量329吨。2013年度安排3个项目,预计化学需氧量减排量254吨,氨氮减排量62吨。
  5、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集中式养殖小区工程治理项目:减排项目18个,总投资537万元,化学需氧量减排量1574吨;氨氮减排量11吨。其中:2012年度安排6个项目,预计化学需氧量减排量131吨,氨氮减排量3吨。2013年度安排8个项目,预计化学需氧量减排量163吨,氨氮减排量4吨。2014年度安排4个项目,预计化学需氧量减排量1107吨,氨氮减排量3吨。 
  (二)大气污染治理工程项目及投资
  安排各类大气污染工程减排重点项目18个,结构调整减排项目6个(结构调整减排项目同时削减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工程减排11个,热电联产拆并小锅炉工程减排项目1个,总投资3933万元,累计减排二氧化硫8063吨,氮氧化物3738.25吨(机动车燃油替代氮氧化物减排1222.25吨)。
  1、二氧化硫减排项目
  “十二五”期间,二氧化硫减排项目18个,二氧化硫减排量8063吨。
  非电工程减排项目11个,全部为集中供热站锅炉烟气脱硫,预计二氧化硫减排量2366吨,2012年度实施,预计二氧化硫减排量2366吨。 
  结构调整减排项目6个,包括关停淘汰落后产能项目、拆除小供热锅炉和部分集中供热站项目,预计二氧化硫减排量5177吨。其中,2011年度安排1个项目,预计二氧化硫减排量488吨; 2012年度安排2个项目,预计二氧化硫减排量64吨;2013年度安排1个项目,预计二氧化硫减排量215吨;2014年度安排2个项目,预计二氧化硫减排量4410吨。
  热电联产拆并小锅炉工程减排项目1个,2012年度实施,预计二氧化硫减排量520吨。
  2、氮氧化物减排项目
  “十二五”期间,氮氧化物减排项目6个和机动车燃油替代项目,氮氧化物总减排量3738.25吨,其中结构减排和热电联产拆并小锅炉项目减排氮氧化物2516吨,机动车燃油替代项目减排氮氧化物1222.25吨。
  结构调整减排项目5个,预计氮氧化物减排量2404吨。其中, 2011年度安排1个项目,预计氮氧化物减排量27吨;2012年度安排2个项目,预计氮氧化物减排量15吨;2013年度安排1个项目,预计氮氧化物减排量109吨;2014年度安排2个项目,预计氮氧化物减排量2253吨。
  热电联产拆并小锅炉工程1个项目,2012年度实施,预计氮氧化物减排量112吨。
  在2015年以前新疆机动车燃油标准由国三标准改为国四标准,“十二五”期间机动车油品替代工程预计可减排氮氧化物1222.25吨, 占“十二五”氮氧化物总减排量的32.7%。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
  地区行署对全区总量控制工作负总责,各县市人民政府对所辖区域总量控制负责。建立健全在塔城地区行署的统一领导下,各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工作机制,将总量控制的各项内容分别落实到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环保部门负责总量控制计划制定和督促落实;发改部门负责节能减排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完善;经信、住房建设部门分别负责淘汰关停落后产能、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的督促指导和落实;交管部门、畜牧部门分别负责机动车、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减排;财政、统计、工商、税务、电力、煤炭等相关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推进。
  (二)完善总量控制考核机制
  进一步完善总量控制考核体系。在完善各人民政府目标考核体系的同时,把相关部门总量控制工作也纳入目标考核。明确把考核情况纳入各县市地方党政和部门主要领导的政绩考核体系,建立总量控制问责制、责任追究制和行政监察制。对履行职责不力、未完成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县(市),取消年度任何评优资格。对问题突出的要追究责任,并对相关区域实行建设项目“区域限批”。
  (三)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
  继续执行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的电价政策和差别化电价政策,完善和落实鼓励、支持企业治理、整合、技改、淘汰落后产能的财税政策。将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纳入重要民生工程,加大财政支持;加快制定促进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从源头削减污染物;对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能、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电价、水价政策;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实现足额征收。
  (四)完善污染减排资金投入机制
  加大环保投入,形成结构合理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体系。各县(市)人民政府要逐步提高污染减排占公共财政支出比例,加大对污染减排和环保监管能力建设的资金投入;鼓励和支持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特许经营;鼓励商业银行积极开展污染治理的信贷活动。
  (五)建立和完善技术支撑体系
  加强污染防治和污染源管理技术研究,逐步建立起符合地区自然环境特征,并与之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污染减排技术支撑体系。
  (六)加快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和执法与服务水平
  加强机构、队伍建设,提高装备水平,改进和完善工作机制,提高整体工作能力和效率;严格执法;建立和完善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发挥对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管能力。
  (七)加强社会舆论监督
  利用各种形式,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总量控制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污染减排工作重大意义的认识,努力使污染减排成为全体公民的自觉行为;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作用,建立、健全环境污染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各界依法有序监督环保工作。
  六、规划实施和考核
  (一)规划实施
  根据各县(市)的经济发展水平、自然环境状况、环境质量、环境容量,将总量控制计划中确定任务和项目分解到各年度和各县(市)。规划(计划)确定的减排项目全部安排在“十二五”前四年实施,2015年的减排项目主要由动态调整项目构成。
  (二)考核 
  地区对各县(市)考核采用排放强度和排放总量相结合的方法,即:对各县(市)行政区域实施排放强度绩效考核,对各县(市)辖区内流域、人群集聚区、地表水敏感区、地下水富藏区等总量控制区域实施排放总量考核。(塔城地区信息化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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