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农村环境集中连片整治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2-5-28 10:03:48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省第八次党代会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环境保护,加快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综合示范工程建设,根据《河北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环保为民的指导思想,结合全市农村环境污染防治重点任务需要,本着“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集中整治、注重实效、农民受益”的原则,通过扩大治理范围,实现规模效益,引导全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全面展开,加快解决群众关注和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改善提高农村人居环境质量,促进农村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发展道路。

二、工作目标

经过几年努力,使治理范围内村庄的突出环境问题得到解决,村庄环境得到整体改善。

一是饮用水环境安全得到保证。清理所有对水源安全构成威胁的排污口,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建设水源周边截污设施、建立农村饮用水日常监测制度等措施,确保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村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达到95%以上。

二是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得到有效处置。污水处理厂附近的村庄,其生活污水就近纳入城市(镇)污水收集管网统一处理。支持连片环境整治条件较好的村庄,进行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居住分散的村庄,采取简易处理方式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治理后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率不低于60%;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基本建立“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市)处理”的农村垃圾规范化处置和管理模式,治理后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达到100%,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大于70%。

三是养殖污染得到治理。落实国家和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有关规定,养殖生产活动集中地区,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废水达标排放环境基础设施,通过建设养殖小区,实现人畜分离,养殖废弃物得到综合利用,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不低于70%。

四是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提升。村庄绿化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加大“四旁”植树力度,抓好村庄周围、街道、公共绿地和庭院绿化,村庄绿化覆盖率达到28%。

在污染集中整治的基础上,有条件的村庄,其道路硬化、给排水设施建设、清洁能源推广、无害化卫生厕所修建、环境卫生改善、水土保持、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同步推进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集中整治任务完成后,村民对环境状况满意率,力争达到90%以上。

三、工作部署

1、总体要求

针对全市不同类型农村环境问题的集中区域,各县市区在辖区内,选择、确定不少于1个连片村庄区域进行环境整治、每个片区重点整治村庄10个左右,从2012年至2014年,利用三年时间,全市重点推进10个片区以上、百个村庄实施环境集中整治,力争使万户居民受益。

2、连片区域确定原则

连片整治区域的确定,以村庄为治理单元,原则上应在同一个县级行政区范围内(可跨乡镇)。片区的确定,可结合全市新民居建设规划,优选村领导班子团结,村庄经济和环保基础条件较好,村庄相对聚集、或存在同类环境问题、或影响相同的环境敏感目标,通过实施集中整治可同时辐射受益的片区村庄。可优先考虑以下区域:

(1)环境重点敏感区域: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重要输水线路区等周边村庄;

(2)重要交通干线区域:重要高速、国道省道、铁路等交通干线两侧可视范围内村庄;

(3)城市(镇)周边区域:临近城市(镇),能纳入城市(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网、或便于送达城市(镇)垃圾集中处置场(站)处理的村庄;

(4)同一环境问题区域:环境问题相类似,通过集中连片治理,可使多个村庄环境问题同时得到解决的地区;

(5)“环境问题村”集中区域:环境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村”相对集中分布的地区。

3、申报和验收

集中连片整治区布点申报和批准,采取上下结合方式。各县市区根据本实施方案的上述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组织调查摸底并选定拟参与连片整治的村庄及数量,经各县市区政府同意后,于2012年4月底前上报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市领导小组批准后上报省领导小组实施;各县市区要抓紧明确片区每年度的治理计划和实施进度,并于2012年5月25日前将连片整治区域的环境整治方案上报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环境整治工程任务完成后,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验收工作,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将定期组织督导和抽查、核查工作。

四、组织实施和保障措施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工作协调联动,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全市农村环境综合治理目标实现。

1、加强工作组织领导。全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由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县市区政府是落实农村环境整治任务的责任主体,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抓紧建立完善农村环境整治目标责任制和责任分工,建立相关工作机制;要从实际出发,科学确定辖区内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各阶段任务,制订具体实施方案。

2、强化资金保障措施。全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程建设所需资金,采取政府补贴、部门支持、村镇自筹等方式多渠道筹措。政府支持资金包括中央农村环保“以奖促治专项资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三河三湖”资金中用于农村环保项目的资金,以及省财政预算相关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等。资金安排、划拨方式,采取项目申报形式,由各县市区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组织制定集中连片整治区域和村庄的具体实施方案及工作计划,报经市财政、环保部门及有关部门审核后,确定支持项目和资金数额。

3、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各地环保部门要做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落实情况的追踪和督导,加强试点区域治理工作技术指导;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试点区域治理奖补资金,并确保落实,同时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农业、卫生、住建、国土、水务、林业、科技等部门,要做好农村清洁能源普及和新能源推广、测土施肥、改水改厕、村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饮水安全、水土保持、绿化、实用技术推广等项目的布局安排,优先支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区域相关工程项目的配套建设,集合部门优势,整合区域资源,建立齐抓共管联动机制,扩大综合整治成果,真正形成规模效应。

4、强化工作监督考核。市政府将对各县市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责任考核,环境集中连片整治工程进展情况将纳入考核内容。市环保局、市财政局每年要对连片整治工作的组织、工程建设进展、责任落实、资金拨付使用、治理设施运营、治理效果、村民满意程度等情况进行核查。对完成治理任务较好的县市区,优先安排当年的奖补资金和下一年度项目。对未按时完成治理目标、核查情况较差的地区,通报批评,停止安排支持资金。从2012年起,每年7月5日、12月5日前,各县市区要将本年度连片整治工作进度和完成情况报送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衡水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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