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石龙区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2-5-25 10:40:10

为进一步改善我区环境质量,确保完成与市政府签订的环境保护责任目标和污染物减排目标,根据《2012年平顶山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环境综合整治,进一步提高行业、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能力与污染防治水平,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有效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持续改善环境质量, 保障我区环境安全。

二、工作任务与工作责任

(一) 水环境综合整治

1、石龙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根据市政府确定的2012年河流出境断面水质目标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继续深化石龙河流域环境综合整治。重点是:对石龙河沿岸不符合产业政策、不具备开展环评条件的企业,依法实施关闭;对环保手续不完善的企业,下达停产通知,未经环保验收,不得投入生产;对所有工业排污口进行规范化整治,推进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按照禁养区划定方案要求,关闭沿岸养殖场;加大河道综合整治力度,实施生态修复工程,增加河流自净能力。通过环境综合整治,使石龙河流域水质明显改善,达到政府责任目标要求。

(2)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

2012年10月30日前全面完成石龙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流域内污染源整治工作由环保部门会同发改部门负责落实。沿岸养殖场关闭、搬迁由畜牧部门负责落实,河道综合整治由水利部门负责落实。

2、污水处理厂建设

(1)工作任务。

石龙区污水处理厂(1万吨/日)开工建设,2013年完成。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2012年开工建设,2013年工程全面完工。污水处理厂建设工作由建设部门负责落实。

(二)大气环境综合整治

1、城区建筑施工及道路扬尘治理

(1)工作任务

对于城区内的建筑施工实施严格环境监管、建筑垃圾实施密闭运输至规定地点。具体措施包括:建筑施工现场设置围档,土堆、料堆有覆盖、密闭等防尘措施,工地内车行道路采取硬化或铺设礁渣、细石或者其他功能相当的抑尘材料,运输车辆冲洗干净后出场;拆迁施工采取边施工边洒水等防止扬尘污染的作业方式,主体工程拆除后,及时将建筑垃圾清运完毕;露天装卸物料应当采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对区域内无组织排放、扬尘点、扬尘路段进行集中整治。重点对公路沿线堆放煤场、煤泥场、渣

场进行综合治理,对主要路段过往原煤运输车辆加强管理,主要路段路面洒水防尘,运输砂石、渣土、土方、垃圾等物料的车辆采取蓬盖、密闭等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因物料遗撒或者泄漏而产生扬尘污染;严禁凌空抛掷建筑垃圾、废料等,防止扬尘二次污染。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2012年10月31日前,全面完成建筑施工及道路扬尘治理工作任务。区建设部门负责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工作的具体实施,道路扬尘防治工作由街道办事处协同交通部门负责落实。

2、工业废气治理

(1)工作任务

切实加强对全区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除尘脱硫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管,推进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深化废气治理工艺。对未配套建设除尘脱硫系统或擅自限制和停运除尘脱硫设施的,依法进行严厉查处;对达不到规定除尘脱硫效率和排放标准的进行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治理或整改任务的,实施限产限排或停产治理。城区内不得擅自新建燃煤锅炉,对1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实施关闭,其他在用锅炉使用煤气等清洁能源,废气达标排放。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2012年10月31日前,完成工业废气治理。此项工作由环保部门负责落实。

(三)重点企业污染整治

1、工作任务

在2011年重点行业整治的基础上,对所有污染物排放企业进一步深入排查整治,重点是: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污染严重的企业依法实施关闭;对污染排放不达标企业进行限期治理,环保设施有损坏现象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在一个月内完成维修、更新;对虽符合产业政策但未履行环评审批手续的新、改、扩建项目,立即实施停产、停建,限期补办环评审批手续,对逾期未补办环评审批手续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对符合保留条件的焦化、建材、洗煤、化工等企业按现行条件要求进行污染治理设施改造,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对企业所属的自备煤场、料场、渣场等严格落实“防扬尘、防渗漏、防溢流”措施,厂区道路实行硬化,非建筑用地实施绿化;严格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和程序征收排污费,对拖欠排污费的排污企业加大清欠追缴力度;全面开展我区重金属污染整治工作,重点加强对辖区涉重金属企业的日常监管,平顶山盛锐工贸有限公司按省、市区环保部门要求完成问题整改,环保“三同时”验收批复前不得投入生产。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2012年10月30日前全面完成重点企业整治工作任务。此项工作由区环保部门负责落实。

(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继续做好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工作。2012年全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内养殖企业完成搬迁(或关闭)。由畜牧部门对辖区内禁养区的养殖场进行调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搬迁(关闭)实施方案并予以落实。完成一个市级生态文明村创建验收工作。按照省环保厅确定后的项目和节点完成2012年度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任务。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2012年10月30日前,完成禁养区内的养殖场搬迁或关闭任务。此项工作由区林业畜牧部门负责落实。

2012年10月底前,按要求完成一个市级生态文明村创建验收工作。此项工作由街道办事处会同区环保部门负责落实。

三、工作标准 

流域环境综合整治标准:达到市政府确定的政府年度环保责任目标断面目标值。

行业综合整治标准:达到各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要求。符合产业政策未取得环评手续的,完成环保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

关闭、拆除违法企业或其生产线标准:必须依法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

停产治理、限期治理、深度治理标准: 企业治理期间不得超标排污,治理后按要求完成环保“三同时”验收。对2012年10月31日前仍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停止生产供电。

生态村创建标准:达到市级生态村考核验收条件和指标要求。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相关单位要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多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要切实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体系严格考核,政府目标办负责检查、考核。工作任务要进行细化分解,切实做到任务落实到人、责任落实到人,扎实开展各项工作。

(二) 强化监管。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列入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的重点区域、排污企业的监控力度,建立监管记录,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对所有重点监控企业,其主要污染物减排实行日检查、旬调度、月通报、季预警机制。对被预警的重点企业,由环保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迅速采取限产、限排直至停产等措施,同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建议对其作出相应处理。逐项建立监管档案,加强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督查,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死灰复燃。

(三)齐抓共管。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建立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分析环境形势,解决存在问题。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加强农村环境管理,完成生态村创建任务。

环保部门: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监管力度,严格环保目标考核,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

发改部门:加大环保基础设施、污水处理厂项目、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的审批、核准、备案工作力度。对被依法关闭(拆除)的企业(生产线)、停产治理企业、未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督促供电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电。

工信部门:加大对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督导力度。

监察部门:对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对环境违法违纪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处理不力,甚至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专项资金。

国土资源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因环境问题被政府关闭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的吊销与注销工作,对被依法取缔关闭的违法建设项目土地占用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建筑工程、市政设施施工引发的扬尘污染实施监管。督促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清理公路两沿“三堆”,对扬尘路段进行集中整治,坚持干燥天气情况下每日洒水。

公安部门:对环境违法、抗法人员依法进行打击,依法做好环境信访工作中无理闹访、缠访者的处置工作。交警部门对主要路段过往运输车辆加强管制,保证密闭运输,并严禁在市区通行。

农业水利部门:对境内河道及水库加强综合治理,切实减轻污染;对依法关闭的违法企业,吊销取水许可证,停止生产用水供应。

工商部门:对被依法关闭的企业,责令其限期变更、注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由工商部门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把好进入平顶山市销售新车的准入关,禁止尾气排放不符合标准车辆销售。

农林部门: 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环境管理,完成禁养区内养殖企业搬迁(或关闭)任务。

供电部门:配合做好违法企业停电断电工作。

(四) 注重宣传,社会监督。新闻单位要切实做好环境综合整治的宣传报道工作,公布综合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加大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鼓励先进,督促落后,对行动迟缓、措施不得力的单位进行曝光并追踪报道整改情况,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

(五) 严格考核,追究责任。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相应的环境综合整治措施,2012年10月31日前全面完成本方案确定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对工作不落实、不履行职责的,根据相关规定,严格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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