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淮滨县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2-5-25 11:29:04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32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文件和县委经济会议精神,加快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切实解决关系民生的突出环境问题,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全面提升魅力淮滨建设水平,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环保局等部门 2012信阳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信政文〔2012〕4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对全县地下水饮用水源地进行环境综合整治,使城市集中饮用水源地取水水质达标率98%以上,确保饮水安全;对城区大气环境污染进行综合治理,环境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不低于310天;继续对涉重金属、酒精行业进行综合整治: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提高污水处理厂收水率和处理率;进一步完善和提升环境自动监控系统管理水平;持续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强辐射环境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验收制度,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通过实施环境综合整治,推动县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进一步提高行业、企业达标排放能力与污染防治水平,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有效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持续改善县域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保障全县环境安全。

二、工作任务与工作责任

(一)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完成全县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规划编制工作。加快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保规划编制工作,明确划定饮用水源地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并按照程序上报审批。

对全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内的污染源进一步排查。依法取缔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所有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堆放工业废渣、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网箱养殖、放养畜禽、开发旅游和餐饮等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水体污染的活动。依法取缔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所有违法建设项目,采取严格措施,防止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污染饮用水水源水体。

加强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日常监管,防范水源地环境风险。

2.完成时限和工作职责。2012年12月底前,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负责依法拆除或搬迁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2012年11月底前,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负责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各项制度。2012年12月底前,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桩、界牌的设置。

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主要领导为责任人。

(二)中心城区大气环境污染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城关镇、栏杆镇进一步加大辖区内涉气违法排污企业整治力度,确保排污企业稳定达标排放,使中心城区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总体达到国家二级标准。

2.完成时限和工作职责。2012年3月底前,各乡镇会同县环保局负责对违法排污企业依法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责令整改。

2012年9月底前,各镇政府负责取缔、拆除不能达标排放排污企业。

各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为责任人。

(三)涉重金属、酒精行业进行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县环境保护局牵头组织对全县涉重金属、酒精行业综合整治进行再排查,根据企业生产规模、生产工艺、污染物排放量、有无环保治理措施以及是否能稳定达标排放等情况确定整治企业名单。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2012年11月30日前,淮滨县乌龙酒业有限公司完成污水深度治理任务。

     各企业按照要求制定污水深度治理方案,并与2012年3月底前将治理方案报县环境保护局审核通过后实施,确保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治理企业主要领导为责任人。

(四)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1.工作任务。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落实“十二五”畜禽养殖污染减排管理要求,加强全县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的污染治理,减少农业源污染物排放。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2012年12月底前,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内剩余50%的畜禽养殖场搬迁或关闭任务。

县畜牧局主要领导为责任人。

(五)提升全县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管理水平

1.工作任务。加强环境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明确专人负责,提高自动监控数据应用水平,按时足额缴纳建设运行经费,确保城区空气自动站、辖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稳定运行,保证系统正常运行率、联网率、数据有效率达95%以上,污水处理厂的视频在线率达95%以上。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2012年12月底前,对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管理水平进行考核验收。

县环保局主要领导为责任人。

(六)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完成5个中央和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和1个省级生态村创建任务,各乡(镇)具体任务名单如下:

乡(镇)

中央和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省级生态乡镇

省级生态村

市级生态村

张庄乡

1

--

3

台头乡

1

--

3

芦集乡

1

--

4

固城乡

1

--

3

张里乡

1

--

1

2

马集镇

--

1

--

4

谷堆乡

--

--

--

3

栏杆镇

--

1

2.完成时限和责任。2012年6月底,省环保厅将组织中央和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考核验收,11月底,对拟创建省级生态村、市级生态村进行考核验收。

各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七)加强辐射环境安全监管

1.工作任务。加强辐射环境安全监管,实行辖区内辐射安全许可证制度、辐射安全与防护年度评估制度、辐射工作单位从业人员持证制度。实现辐射事故零发生率,辐射工作单位废旧放射源及放射性废物送贮率达到100%。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2012年12月底前,对辐射安全监管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县环保局、卫生局主要领导为责任人。

(八) 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收水率和处理率

1.工作任务。推进县污水处理厂扩建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提高收水率和处理率。

2.完成时限和责任。2012年12月底前完成污水收集管网的扩建。

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主要领导为责任人。

(九)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验收制度,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的评审

1、工作任务。 对辖区内建设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验收制度,完成淮滨县产业集聚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2.完成时限和责任。2012年11月底前,对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验收执行率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完成情况进行初步考核验收。

县环保局、产业集聚区主要领导为责任人。

(十)各乡(镇)环境综合整治

各乡(镇)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本乡(镇)环境综合整治重点,认真组织实施。各乡(镇)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于2012年3月底报县环保局备案。

三、工作标准

流域环境综合整治标准:达到2012年市政府确定的淮滨县政府年度环保责任目标断面目标值。

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标准:通过整治,促进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优化升级,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实现区域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标准:达到各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要求。

关闭、拆除违法企业或其生产线标准:必须依法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

停产治理、限期治理、深度治理标准:治理工艺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技术政策和省、市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要求,治理期间不得超标排污。

中央和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和生态村创建标准:达到中央和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及省级生态村考核验收条件和指标要求。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乡(镇)政府要从探索不以牺牲农业和粮食、生态和环境为代价的“三化”(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协调科学发展道路,加快中原经济区建设和全面提升魅力淮滨建设水平的高度出发,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实施方案,推动措施落实;要实行环境综合整治主要领导负责制,切实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政府环保目标管理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健全整治工作机构并充实力量,科学制定工作计划和方案,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确保全面完成任务。

(二)加强调度,强化监督。要建立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和环境质量定期分析制度。各乡(镇)政府要将环境综合整治企业名单据实上报县环保局审核备案,并于每月25日前将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度、阶段性效果、环境质量情况、污染物削减情况等及时报送县环保局,由县环保局定期汇总后上报县政府并通报各乡(镇)政府,通报情况作为年底县政府考核各乡(镇)环保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重要依据之一。各乡(镇)政府要建立工作督办机制,逐项建立监管档案,加强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督查,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要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死灰复燃。

(三)落实责任,分工协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建立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分析环境形势,解决存在问题。

环保部门: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监管力度,严格环保目标考核,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

发展改革部门:加大环保基础设施、污水处理厂、扩建项目、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的审批、核准、备案工作力度。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加大对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督导力度。

监察部门:对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对环境违法违纪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处理不力,甚至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专项资金。

国土资源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被依法取缔关闭的“十五小”企业和违法建设项目土地占用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和指导,提高已投运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水平。

水利部门:对被依法关闭的企业,吊销取水许可证,停止供应生产用水。

工商部门:对被依法关闭的企业,责令其限期变更、注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由工商部门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所在地政府依法对企业作出的关闭决定要抄送当地工商部门。

畜牧部门:加强对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的污染治理,对禁养区内养殖场的搬迁或关闭。

供电部门:对被依法关闭(拆除)的企业(生产线)、停产治理企业、未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停止供应生产用电。

(四)注重宣传,强化监督。各乡(镇)政府要于2012年5月底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本年度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12月10日前将各项任务的具体完成情况报县政府并向社会公告。

(五)严格考核,追究责任。各乡(镇)政府要于2012年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本方案确定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2012年12月上旬组织对全县本年度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依考核分值由高到低排序予以公布。对不能按期完成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视为年度环保责任目标任务未完成,严格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淮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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