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垣县2012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2-4-1 10:17:52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努力保障发展需求、实现环境容量高效利用”的要求,切实解决事关民生的突出环境问题,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进一步改善我县环境质量,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环保厅等部门2012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1]1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继续深化环境综合整治,推动环境自动监控系统稳定有效运行,深入开展农村环境和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实施城市远郊绿化工程,使我县环境质量得到持续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削减,为圆满完成“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奠定良好基础。

二、工作任务与工作责任

(一)深化重点流域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完成长垣县污水处理厂一级A升级改造工程,推进清水入城、污水节流、景观绿化等环境综合整治项目;黄庄河孔村桥断面水质达标率达60%以上。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2012年11月30日前完成上述重点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年度工作任务。有关乡(镇)政府、办事处及住建局、环保局的主要领导为以上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二)完成年度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任务

1.工作任务。进一步完成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立规范的第三方运营体系;完善和提升我县环境自动监控平台综合应用功能;完成长垣县入境断面王堤水自动检测站、长垣县入境断面陶北水自动监测站、长垣县产业集聚区大气自动监测站选址工作。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2012年11月30日前完成。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三)继续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完成4个省级生态村、2个省级生态乡镇创建任务,完成1个省级生态乡镇规划编制任务。

2.完成时限和责任。及时确定生态乡镇和生态村创建方案,2012年11月30日前,全部完成创建任务并通过省环保部门验收。各乡(镇)政府、办事处及县环保局主要领导为以上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四)实施城市远郊绿化工程

1、工作任务。建设生态廊道网络、农田防护林体系、围村林和工程造林项目。建成300平方米大自然保护站办公用房及瞭望塔1座,配置冲锋舟1艘,完成大自然保护站年度建设任务;做好河南新乡黄河湿地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工作,杜绝在保护区内的非法开发、捕猎等活动。

2、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生态廊道网络、农田防护林体系、围村林、工程造林项目要在2012年3月30日前完成建设任务;有关乡(镇)政府、林业局、环保局主要领导为此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五)全面完成橡胶行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1、工作任务。完成河南省豫龙胶带有限公司“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验收。

     2、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2012年6月30日前完成。环保局主要领导为此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六)全面推进畜禽养殖业治污设施项目建设

     1、工作任务。完成河南新乡市恒通养殖有限公司沼气工程项目建设,推进亚行贷款项目(河南富田发展有限公司利用亚行贷款农村能源生态建设项目、河南恒友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农村能源生态建设项目)开工建设。

     2、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2012年11月30日前完成。农业局主要领导为此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三、工作标准

流域综合整治标准:达到省政府与县政府签订的年度环保责任目标中所确定的断面目标值达标率。

区域综合整治标准:通过整治,促进该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优化升级,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实现区域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行业综合整治标准:达到各行业环境标准及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要求。

关闭、拆除违法企业或其生产线标准:必须依法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妥善处置原料。

生态村和生态乡镇创建标准:达到省、市级生态村和生态乡镇考核验收条件和指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是全县环境保护工作重点,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全县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各乡(镇)政府、办事处及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抓好此项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要加强指导和督查,切实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

(二)强化监管。

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列入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中的重点区域、排污企业、污水处理厂的监控力度,建立监管记录,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整治任务。要加强日常巡查,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和“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

(三)齐抓共管。

环保部门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监管力度,严格环保目标考核,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

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污水处理厂新(改、扩)建项目、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力度。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拨付污水处理费。

监察部门要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对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处理不力,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建设部门要督促长垣县污水处理厂加大收水量;督促长垣县污水处理厂加快完成一级A升级改造工程,完善污水管网配套建设;加强污水处理厂的监管和指导,提高已投运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水平。

电力部门要对被依法关闭(拆除)的企业(生产线)、停产治理企业、未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停止供应生产用电。

水利部门要对依法关闭的违法企业,吊销取水许可证,停止生产用水供应。

农业部门要结合年度沼气工程建设、秸秆综合利用等项目建设,促进秸秆和粪污水资源化利用。

林业部门要督促各乡(镇)政府、办事处开展环城生态防护林体系、农村林网防护林体系、黄河滩区生态涵养带建设。

科工信部门要加大对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督导力度。

国土部门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因环境问题被政府关闭的企业许可证的吊销与注销工作,对被依法取缔关闭的土小企业和违法建设项目土地占用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工商部门要对被依法关闭的企业,责令其限期变更、注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

(四)责任追究。

2012年11月30日前完不成本方案确定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视为年度工作目标没有完成,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长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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