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推动科学发展的重要抓手,确保我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和《辽宁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节能减排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坚持把降低能源消耗强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与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相结合,坚持把优化产业结构、推动技术进步、强化工程措施、加强管理监督相结合,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显著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快形成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主要目标
节能目标:到2015年,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0.717吨标准煤(按2005年价格计算),比2010年下降17.5%。“十二五”期间,累计实现节约能源1000万吨标准煤。
减排目标:到2015年,全市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含工业、生活、农业)分别控制在16.96万吨、1.39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19.10万吨、1.6万吨分别减少11.2%(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12.4%)、13%(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13.7%);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12.03万吨、11.37万吨以内(不包括总装机容量300兆瓦以上规模的电力企业),比2010年的12.87万吨、12.57万吨分别减少6.5%、9.5%。
二、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三)分解落实节能减排指标
为保证全市“十二五”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17.5%目标的完成,综合考虑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节能潜力、环境容量及产业布局等因素,统一按照17.6%的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累计降低率下达各区市县和各先导区“十二五”节能指标。
为保证完成“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综合考虑各地区经济发展情况、总量潜力等因素,按照不同减排比例下达各区市县、各先导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及重点排污企业减排任务。
各区市县、各先导区要将节能减排指标层层分解落实,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重点企业的责任。
(四)强化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进一步完善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做好全市和各区市县、先导区国内生产总值能耗、能源消费总量、主要污染物排放等指标的公报工作。把地区目标考核与行业目标评价相结合,把落实5年目标与完成年度目标相结合,把年度目标考核与进度跟踪相结合。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每年年底前要向市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市政府将节能减排工作纳入对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加强过程管理和考评,强化考评结果使用,将节能减排工作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国有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三、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五)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
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依法严格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审查,严格贷款审批。严格查处越权审批、分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出口。落实国家差别电价政策,对能源消耗超过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加大实行惩罚性电价力度。
(六)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要按照时间进度全面完成国家和省政府下达的落后产能淘汰任务,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基本建立。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省、市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虚假淘汰行为,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地方政府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各地区要积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做好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工作。
(七)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
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重点支持对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大的重点项目和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全面落实《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提高加工贸易准入门槛,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合理引导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
(八)推进能源结构调整
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发展核电,大力发展海上风电,因地制宜发展陆地风电,启动近海潮汐、潮流发电示范项目,建成LNG接收站项目。积极推广核电、风电、LNG、太阳能光伏等新能源的广泛利用,提高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比重,进一步提高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比重,发展智能电网,努力构建安全、稳定、经济、清洁的现代能源体系。到2015年,全市新增发电装机容量730万千瓦。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达到2.5%。完成城区大型热电联产布局,在有条件的地区,充分利用LNG开展“进气退煤”,开展城市中心城区禁煤区试点,推动城市供热方式转变。
(九)加快发展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积极构建绿色产业体系。大力发展以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东北亚国际物流中心和区域性金融中心为代表的现代服务业,把发展服务业作为推动产业优化升级的重要支撑,拓展新领域、发展新业态、培育新热点,加强服务业聚集区和重大项目建设。到2015年,服务业占全市国民经济的比重达到48%,比2010年提高6个百分点。发挥基础优势,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发展新能源、先进装备制造、海洋工程装备与高技术船舶、新能源汽车、软件与服务外包、半导体与集成电路、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医药和节能环保10个战略性新兴产业。“十二五”期间战略性新兴产业年均增长30%以上,新兴产业重点领域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达6%以上。着力突破一批具有重大支撑和引领作用的关键技术,着力实施一批技术水平国内领先国际先进的产业化项目,着力培育一批超百亿战略性新兴产业龙头企业,着力打造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使战略性新兴产业成为我市“十二五”乃至更长时期全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和支柱。
四、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十)实施节能重点工程
实施锅炉窑炉改造、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节约替代石油、建筑节能、绿色照明等节能改造工程,以及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和节能能力建设工程。加强对项目的指导与协调,积极落实国家项目配套条件,跟踪检查项目进展情况,严格执行项目进展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到2015年,工业锅炉、窑炉平均运行效率比2010年分别提高5个和2个百分点,电机系统运行效率提高3个百分点。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160万平方米以上。
(十一)实施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
实施污水治理工程。一是继续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到2015年,基本实现所有乡镇建有污水处理设施,全市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126万吨,新建配套管网约2494公里,城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5%,中心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0%,形成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削减能力5万吨、0.5万吨以上。推进现役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工程,完成付家庄、春柳河、开发区一厂、开发区二厂、大孤山和旅顺6座污水处理厂的提标改造工程,研究解决马栏河污水处理厂氮、磷超标问题。二是实施重点直排海企业深度治理工程,对化工、造纸、食品加工等重点行业开展废水专项整治工程。三是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及养殖小区污染治理工程,到2015年,力争80%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完善固体废物和污水贮存处理设施,实现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实施重点脱硫工程。一是继续强化电厂脱硫,确保全部电厂满足新排放标准。二是继续开展供暖锅炉脱硫,实现新建锅炉全部配套脱硫,力争不在热电联产并网范围内的现役40吨以上燃煤供暖锅炉全部脱硫。三是开展工业锅炉(窑炉)脱硫,实现20吨以上工业锅炉(窑炉)全部脱硫。四是全面实施石油炼化企业催化裂化烟气脱硫。
实施重点脱硝工程。一是实施水泥全行业低氮燃烧改造,完成日产熟料2000吨/日以上水泥企业烟气脱硝工程。二是完成单台220吨以上非循环流化床锅炉烟气脱硝工作。三是完成全市所有电厂脱硝达标改造工程。四是开展单台40吨以上大吨位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工作试点。
(十二)实施循环经济重点工程
实施资源综合利用、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再制造产业化、餐厨废弃物资源化、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资源循环利用技术示范推广等循环经济重点工程,积极推进大连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静脉产业类)建设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大连市国家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等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建设。
(十三)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
节能减排重点工程所需资金主要由项目实施主体通过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社会资金解决,各级政府应安排一定规模的引导资金,大力支持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建设。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主体责任,严格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和管理。
五、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十四)严格控制能源消费总量
建立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分解机制,制定实施方案,把总量控制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实行目标责任制,加大考核和监督力度。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作为控制地区能源消费增量和总量的重要措施。建立能源消费总量预测预警机制,跟踪监测各地区能源消费总量和高耗能行业用电量等指标,对能源消费总量增长过快的地区及时预警调控。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以及城乡建设和消费领域全面加强用能管理,切实改变敞开口子供应能源、无节制使用能源的现象。
(十五)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
依法加强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用能单位和国家“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单位的节能管理,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实行能源审计制度,开展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建立健全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实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加快实施节能改造,提高能源管理水平。每年组织对包括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在内的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公告考核结果。对未完成年度节能任务的企业,强制进行能源审计,限期整改。
(十六)加强工业节能减排
重点推进电力、石油化工、建材、钢铁、造纸、食品加工等行业节能减排,明确目标任务,加强行业指导,推动技术进步,强化监督管理。发展热电联产,推广分布式能源。推广煤炭清洁和替代利用。实施工业和信息产业能效提升计划。推动信息数据中心、通信机房和基站节能改造。实行电力、钢铁、造纸、印染等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新建燃煤机组全部安装脱硫脱硝设施;新建燃煤设施全部安装脱硫设施,实施低氮燃烧。现役燃煤机组必须安装脱硫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进行更新改造,烟气脱硫设施要按照规定取消烟气旁路。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全部加装脱硝设施。钢铁行业全面实施烧结机烟气脱硫,新建烧结机配套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石油石化、有色金属、建材等重点行业实施脱硫改造。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配套建设脱硝设施。加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开展重金属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
(十七)推动建筑节能
制定并实施绿色建筑行动方案,从规划、法规、技术、标准、设计等方面全面推进建筑节能。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提高标准执行率。推进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实施“节能暖房”工程,改造供热老旧管网,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和能耗定额管理。继续推进热电冷联产模式、加快供热系统和供热管网节能改造与推广集中供热分户热计量等先进技术,到2015年,使集中供热率提高到95%以上,供热效率达到80%以上。充分发挥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在建筑领域节能减排的示范引路作用,重点在超低能耗、可再生能源、LED照明技术、成品住宅建设、新墙材应用和干混砂浆应用方面开展示范工程建设工作。推动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推广使用新型节能建材和再生建材,继续推广散装水泥。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完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推动节能改造与运行管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严格防止和纠正过度装饰和亮化。
(十八)推进交通运输节能减排
加快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优化交通运输结构。积极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科学合理配置城市各种交通资源,有序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深入开展“车船路港”千家企业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推广公路甩挂运输,推进远洋运输业节能减排。开展机场、码头、车站节能改造。加速淘汰老旧汽车、机车、船舶,达到强制报废年限的“营运车”予以强制报废,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加快提升车用燃油品质。实施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探索城市调控机动车保有总量,积极推广节能与新能源汽车。
(十九)促进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
加快淘汰老旧农用机具,推广农用节能机械、设备和渔船。推进节能型住宅建设,推动省柴节煤灶更新换代。发展户用沼气和大中型沼气,加强运行管理和维护服务。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农村清洁工程,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的比例达到80%以上,鼓励污染物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分布式、低成本、易维护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广测土配方施肥,鼓励使用高效、安全、低毒农药,推动有机农业发展。
(二十)推动商业和民用节能
在零售业等商贸服务和旅游业开展节能减排行动,加快设施节能改造,严格用能管理,引导消费行为。宾馆、商厦、写字楼、机场、车站、港口码头等要严格执行夏季、冬季空调温度设置标准。在居民中推广使用高效节能家电、照明产品,鼓励购买节能环保型汽车,支持乘用公共交通,提倡绿色出行。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限制过度包装,抑制不合理消费。
(二十一)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减排
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实行更加严格的建筑节能标准。加快公共机构办公建筑节能改造。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严格用车油耗定额管理,提高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比例。建立完善公共机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加强能耗监测平台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到2015年,公共机构人均能耗比2010年下降15%,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2%。
六、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二十二)加强对发展循环经济的宏观指导
积极贯彻落实《大连市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编制并发布实施大连市“十二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和重点领域专项规划,指导各地做好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以提高资源产出效率为目标,推进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循环经济发展。全力构建以一、二、三产业等三大产业,能源、水和再生资源等三大资源和绿色消费、绿色交通两大体系为重点的循环经济体系,形成一整套配套保障体系,完善循环经济发展长效机制。
(二十三)全面推行清洁生产
重点围绕主要污染物减排和重金属污染治理等突出环境问题,全面开展农业、工业、建筑、商贸服务等领域清洁生产审核,推广应用清洁生产技术,实施清洁生产示范工程。从源头和全过程控制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降低资源消耗。到2015年,重点行业完成一轮清洁生产审核,石化、冶金、机械、电力、轻工、建材等重点行业职业消耗和污染排放等清洁生产指标达到清洁生产基本水平,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水耗等情节生产指标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积极推进中小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推动我市清洁生产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二十四)推进资源综合利用
加强共伴生矿产资源及尾矿综合利用,建设绿色矿山。推动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冶炼和化工废渣、建筑和道路废弃物以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农林废物资源化利用,大力发展利废新型建筑材料。废弃物实现就地消化,减少转移。到2015年,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二十五)加快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化
加快大连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推进再生资源规模化利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建设,形成以城市社区和乡村回收站点及分拣中心为基础、集散市场为核心、加工利用为目的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实现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化。到2015年,90%以上的社区设立规范的回收站点,90%以上的再生资源进入指定市场进行规范化的交易和集中处理,再生资源主要品种回收率达到80%。培育一批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办公用品等再制造示范企业,推动再制造的规模化、产业化发展。
(二十六)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
建立健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制度,完善分类回收、密闭运输、集中处理体系。积极推进垃圾焚烧发电和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快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步伐,积极推进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全市覆盖城乡的垃圾处理设施网络基本建成, 市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9%,中心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率达到90%以上。
(二十七)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实施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大力加强农业节水,推广普及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加快重点用水行业节水技术改造,提高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到2015年,实现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达到14吨/万元,比2010年下降22.2%;市区中水回用率达到45%,比2010年提高5个百分点。加强城乡生活节水,推广应用节水器具,加大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更新改造力度,切实降低管网漏失率。推进再生水和海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利用,建设海水淡化及综合利用示范工程。
七、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
(二十八)加快节能减排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
加大对节能减排科技研发的支持力度,完善技术创新体系。继续推进节能减排科技专项行动,组织高效节能、废物资源化以及小型分散污水处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共性、关键和前沿技术攻关,加大节能减排科技研发力度。
(二十九)实施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
实施节能减排重大技术与装备产业化工程,重点支持稀土永磁无铁芯电机、半导体照明、地热和浅层地温能应用、生物脱氮除磷、烧结机烟气脱硫脱硝一体化、水泥行业脱硝处理、工业锅炉(窑炉)脱硫、高浓度有机废水处理、污泥和垃圾渗滤液处理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资源化、金属无害化处理等关键技术与设备产业化,加快产业化基地建设。
(三十)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应用
建立节能减排技术遴选、评定及推广机制,重点推广能量梯级利用、低温余热发电、先进煤气化、高压变频调速、干熄焦、蓄热式加热炉、吸收式热泵供暖、冰蓄冷、高效换热器,以及干法和半干法烟气脱硫、膜生物反应器、选择性催化还原氮氧化物控制等节能减排技术。加强与有关国际组织、政府在节能环保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追踪先进理论和技术,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加大推广力度。
八、完善节能减排经济政策
(三十一)推进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
认真落实国家相关价格改革政策。推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全面推行供热计量收费。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区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严格落实脱硫电价,研究制定燃煤电厂烟气脱硝电价政策。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费政策,污水处理费的拨付与污水处理厂减排效果挂钩,研究将污泥处理费用逐步纳入污水处理成本问题。改革垃圾处理收费方式,加大征收力度,降低征收成本。
(三十二)完善财政激励政策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节能减排资金投入力度,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加快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实施和能力建设。加大市财力节能减排资金的投入力度,深化“以奖代补”、“以奖促治”。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完善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逐步提高节能环保产品比重。落实国家支持节能减排的所得税、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三十三)强化金融支持力度
鼓励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创新适合节能减排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模式。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社会捐赠资金和国际援助资金增加对节能减排领域的投入。提高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贷款门槛,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和银监会信息披露系统,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及证券融资联动。
九、强化节能减排监督检查
(三十四)严格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严格审查程序,严把项目合理用能关。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年度减排目标未完成、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的地区和企业,实行阶段性环评限批。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加强能评和环评审查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规审批行为。
(三十五)加强重点污染源和治理设施运行监管
严格排污许可证管理。全市所有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必须申领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实施年审制度,凡未持有有效年审排污许可证的,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实行阶段性环评限批。开展排污许可总量与排污费挂钩工作试点。
强化重点流域、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污染源监管。进一步加强污染源在线体系建设及运行。列入国家重点环境监控范围的电力、钢铁、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的企业和重点减排项目,要安装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定期报告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推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联网共享。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监控平台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做好运行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审批该区域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财政补助资金。
(三十六)加强节能减排执法监督
各级政府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加大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建筑施工阶段标准执行情况、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情况,以及节能环保产品质量和能效标识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严重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违规使用明令淘汰用能设备、虚标产品能效标识、减排设施未按要求按期建成并运行等行为,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对超排污许可证许可总量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实施超总量处罚。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十、推广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三十七)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
落实财政、税收和金融等扶持政策,培育合同能源管理专业化公司50家,引导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扶持壮大节能服务产业。研究建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和交易制度,培育第三方审核评估机构。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引导和支持各类融资担保机构提供风险分担服务。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专业化公司节能项目财政奖励资金地方配套的支持力度。
(三十八)推进排污权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
实施并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建立健全排污权交易市场。积极争取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建立自愿减排机制,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
(三十九)推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特许经营
鼓励采用多种建设运营模式开展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工业园区污染物集中治理和烟气脱硫脱硝,确保处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实行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制度,推进环保设施的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服务。完善市场准入机制,规范市场行为,打破地方保护,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十一、加强节能减排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
(四十)健全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
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建立和完善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以及分地区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统计制度,完善统计核算与监测方法,提高能源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完善减排监测体系,推动重点环境监控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及时报告并公开企业污染排放信息。加强氨氮、氮氧化物及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统计监测。大力推进社会化检测机构开展污染源监测服务,满足减排监测需求。完善节能减排考核办法。
(四十一)强化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
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加强政府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完善机构,充实人员。加强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配备监测和检测设备,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完善市、县两级节能监察体系。继续推进能源统计能力建设。推动重点用能单位按要求配备计量器具,推行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开展城市能源计量建设示范。加强减排监管能力建设,推进环境监管机构标准化,提高污染源监测、机动车污染监控、农业源污染检测和减排管理能力,建立健全市级减排监控体系,加强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加强节能、环保监察人员培训,适时更新监测和检测设备,提高执法能力,强化队伍建设。
十二、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
(四十二)加强节能减排宣传教育
把节能减排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体系以及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体系。组织好全国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强日常性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采取的政策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宣传先进典型,普及节能减排知识和方法,加强舆论监督和对外宣传,积极为节能减排营造良好的国内和国际环境。
(四十三)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
树立节能减排“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的理念,使节能减排成为每个单位、每个家庭、每个社会成员的自觉行动,积极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抓好家庭社区、青少年、企业、学校、军营、农村、政府机构、科技、科普和媒体等10个节能减排专项行动,通过典型示范、专题活动、展览展示、岗位创建、合理化建议等多种形式,发挥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作用,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形成全民节能减排的社会氛围。
(四十四)政府机关带头节能减排
各级政府机关要将节能减排作为机关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加强体制机制建设,完善考核评价体系,提高公共机构能源资源利用效率,以节能改造和管理、降低能源资源消耗、倡导低碳生活为重点,全面提高公共机构节能减排管理水平,充分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大连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