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根据《丽水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的重大意义
污染减排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是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改善民生的重要抓手,是改善环境质量、解决区域性环境问题的重要手段。“十一五”期间,全市上下加强了污染减排工作,通过实施结构减排、工程减排和监管减排等各项措施,全市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减少16.00%和16.69%,全面超额完成了“十一五”减排目标任务。“十二五”期间,我市仍然处于工业转型期,工业化和城市化仍将处于加快发展阶段,资源能源与环境矛盾将更为突出。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有效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战略目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重大意义,抓住“十二五”这一经济社会发展的转型期和解决重大环境问题的战略机遇期,继续强化污染减排,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方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生态文明为统领,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立足点,以《规划》为依据,项目为依托,科学测算、合理分配,强化结构减排、细化工程减排、实化监管减排,明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要求、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确保实现“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
(二)工作方针
1.统筹兼顾。要服从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污染减排重大战略、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要求,兼顾环境质量改善和经济社会发展;要加强统筹协调、上下衔接、部门联动,做到宏观与微观相结合,区域与流域相结合,行业与项目相结合;要从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等全过程系统控制。
2.分类指导。基于分区域、分流域、分行业的技术、政策、标准等差异化要求,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资源能源消费需求,综合考虑地区差异、经济发展水平、环境质量状况、污染治理现状、污染排放强度和环境承载能力等因素,因地制宜地确定总量控制目标与任务。
3.分解落地。按照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工作要求,准确掌握本辖区主要污染物排放状况、重点行业治理水平,将减排任务分解落实到地区、行业、项目,明确工作重点,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严格考核,切实推动“十二五”污染减排工作。
4.合理可行。目标确定和任务落实要兼顾需求和实际可能,在综合考虑新增量的基础上,按照技术可达可控、政策措施可行、经济可承受的原则,做好存量、新增量、减排潜力、削减任务之间的系统分析,合理把握工作节奏和步伐,做到污染总量控制目标、任务和投入、政策相匹配。
三、主要目标
到2015年,全市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比2010年减少10.00%(其中工业加生活减少9.70%)、12.50%(其中工业加生活减少12.20%)、9.80%和1.00%。
四、主要任务
(一)强化污染源头控制
1.严格环境准入
(1)提高环境准入门槛。严格有效控制新项目污染增量,严格执行化学原料药、造纸、印染、农药、电镀、生猪养殖、酿造、热电等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严格控制热电、钢铁、水泥等重污染项目的准入,坚决防止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适当限制“十二五”期间粗钢、水泥和有色金属等生产行业新增产能。
(2)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政策。把总量削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将污染减排绩效与项目审批挂钩,把好总量准入关。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替代制度,化工、医药、制革、印染、造纸等重点水污染行业削减COD总量比例不得低于1∶1.5,削减氨氮总量比例不得低于1∶1.5;热电、冶金、钢铁等重点大气污染行业削减SO2总量比例不得低于1∶1.5,热电、水泥等行业削减NOX比例不得低于1∶1.5。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和排污单位的新增排污权指标,应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
2.实施煤炭总量控制
控制新增用煤量,降低煤炭消费比重。通过优化能源结构、提升产业层次、强化节能降耗等手段,从根本上控制煤炭消耗总量过快增长,确保“十二五”新增煤炭消费量控制在39万吨以内(其中电煤增62.64万吨,非电煤减23.64万吨)。
3.实施机动车总量控制
研究出台机动车总量控制方案,控制机动车保有量的增长速度,加快构建快速便捷绿色的交通系统,积极发展和优化城市公共交通,鼓励发展电动汽车等新能源汽车。实施统一的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加快淘汰未达到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简称国Ⅰ标准)的机动车,逐步淘汰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简称国Ⅲ标准)的柴油机动车,加速淘汰低速载货车,促进老旧高排放机动车的提前报废,确保“十二五”机动车NOX新增排放量控制在650吨以内。
(二)深化工业污染减排
加大工业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和深度治理力度。根据国家、省相关产业政策要求,制定我市重点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督促各地限期公布淘汰落后产能的名单;依法强制淘汰污染严重的企业和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与产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通过新建或改造污染治理设施,实施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等措施,针对造纸、印染、化工、制革、合成革等重点行业进行达标治理、提标改造和中水回用,持续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到2015年,确保工业企业主要水污染物负荷整体下降20%以上。
——造纸行业:淘汰年产3万吨及以下的废纸造纸(普通纸)生产线,加快造纸企业污染深度治理,对重点企业进行提标改造,确保达到《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到2015年,造纸行业主要水污染物负荷下降30%以上。
——印染行业:淘汰年加工能力在3000万米以下的印染生产线;提高中水回用水平,全市印染行业平均重复用水率达到35%;推行清洁生产,加快间歇式染色设备升级改造,促进产业集聚升级。到2015年,印染行业主要水污染物负荷下降25%以上。
——化工行业:根据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淘汰高污染产品,提高装备水平,提高重复用水率,推行绿色化工,加强深度处理。
——制革行业:淘汰年加工20万牛皮标张以下的制革生产线;促进产业梯度转移和集聚升级,鼓励制革企业进入产业定位适当、污水治理条件完备的工业园区。
——合成革行业:深入推进合成革行业产品结构调整和改造提升,积极开展水性树脂等合成革绿色生产工艺试点及应用推广。进一步加强合成革行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继续开展合成革废气污染末端治理和废水治理设施的提升改造,开展合成革后整治行业废气整治。到2015年,合成革行业主要污染物负荷下降30%以上。
——电力行业: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淘汰小型燃煤锅炉。
——建材行业:淘汰直径3.0米以下的水泥磨机(生产特种水泥的除外);淘汰年产1000万块以下的砖瓦生产企业,18门以下砖瓦轮窑以及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土窑;淘汰7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中低档建筑陶瓷砖、20万件/年以下低档卫生陶瓷生产线。
——冶金行业:淘汰30平方米及以下化铁炼钢、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与电炉,淘汰污染严重的铸造冲天炉、单段煤气发生炉的生产工艺及设备。
(三)加强污水处理厂建设
加强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改造,通过新(扩)建污水处理设施、完善污水收集管网、提高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提标改造和提高再生水回用率等措施,全面提升城镇污水处理水平。
——计划新建/扩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13万吨/日,平均运行负荷率达到70%以上。
——完善配套污水管网系统,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到2015年平均运行负荷率提高到85%以上,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75%以上。
——大力推行城镇污水中水回用,至2015年城镇污水处理厂平均再生水回用率达到15%。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污泥处理设施建设。至2015年,全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基本得到有效处置。
(四)推进脱硫脱硝工程建设
1.挖掘脱硫工程减排潜力
(1)热电厂脱硫减排。新建热电厂烟气配套炉外脱硫设施,综合脱硫效率达到85%;加快现有热电厂烟气脱硫设施改造步伐,现役热电厂35吨以上燃煤锅炉烟气综合脱硫效率达到85%以上。
(2)冶金等非电重点行业脱硫减排。元立等重点冶金企业实施烟气脱硫,确保综合脱硫效率在70%以上;重点建筑陶瓷窑生产企业安装烟气脱硫设施,综合脱硫效率达到60%以上;有色金属冶炼重点企业烟气SO2含量大于3.5%的采取烟气制酸或其他方式回收硫,脱硫效率达到90%。
(3)清洁能源替代减排。对有天然气气源保障的地区,热电机组和燃煤锅炉推行煤改气工程。
2.积极开展脱硝工程建设
热电行业脱硝减排:新建和在建热电厂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同步配套建设高效除尘脱硝设施,综合脱硝效率达到60%。
(五)开展机动车污染治理
1.实施严格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全市新车注册登记与全国、全省同步执行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2.提高车用油品质量
自2011年7月1日起,全市统一供应符合国家第三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根据国家、省相关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全面供应国家第四、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成品油。建立和完善车用燃油清净剂管理制度,加强油品供应升级后的市场监管,确保车用成品油达到相应的国家标准。
(六)推动畜禽养殖污染减排
1.实施现有畜禽养殖场深度治理
完成现有生猪存栏50头以上畜禽养殖场(户)的全过程治理,完善已整治畜禽养殖场治理措施,排泄物得到综合利用。
2.开展新建畜禽养殖场全过程治理
所有新建畜禽养殖场(户)必须配备相应的污染治理措施,生猪存栏量大于50头的养殖场(户)进行全过程治理,小于50头的养殖场(户)进行全过程治理或进入养殖小区养殖。
3.鼓励集约化养殖和生态养殖
鼓励集约化养殖,鼓励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和散养户进行适度集中,对污染物统一收集和治理。通过统一规划养殖用地,将散户集中进入养殖小区统一管理。合理规划,养殖场(小区)建设提倡与农田(水田、旱地)、茶(果、桑)园、养殖水面和山林统一布局,实行农牧结合的生态经营模式,力争粪尿全部就近消化。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减排目标责任,严格评估考核
建立健全污染减排工作责任制与问责制。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市政府成立由市长担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各地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继续强化污染减排考核制度,组织制定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及实施方案,逐级逐项分解落实减排任务;将污染减排任务纳入生态市建设年度目标考核,严格实施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市、县(市、区)环保、发改、经信、财政、建设、水利、公安、农业、电力、交通运输、工商、科技、宣传等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尽快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和落实意见。统计部门要及时向减排办提供相关统计数据。同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减排政策和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自觉履行减排义务,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的减排工作格局。
(二)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环境监管
加强环保法制建设,强化环境监管,进一步完善减排形势分析、减排预警和约谈制度,进一步加强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三大体系”建设。环保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准确的减排监测体系,严格监测规范和制度,确定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污染源名单并向社会公布,依法强化对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管。
(三)完善减排经济政策,激励企业减排
建立落后产能退出经济补偿机制,对退出的落后产能给予补偿补助基金。进一步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政策,加大生态补偿制度实施与创新力度。完善排污收费制度,合理调整排污费以及污水处理费等环保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对部分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水污染治理重点区域实行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价格补贴政策。完善水资源价格政策,加快推行阶梯式水价、及时修订重点行业用水定额标准,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对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建立重点污染企业环境行为数据库,加强环保、税收、银行系统信息交流,将节能减排和环境行为作为政策优惠、贷款发放的重要前提条件,实施相应的奖惩政策;推进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证券等金融政策。
(四)拓宽环保融资渠道,加大减排投入
各县(市、区)政府要把环境保护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并逐年增加,对污水处理、污水再生利用、污泥安全处置工程、脱硫脱硝工程、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等减排工程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严格预算执行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将减排绩效、处理负荷实现率、处理收费政策到位率作为省级财政支持的前提条件;鼓励和支持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BOT等不同形式参与污染减排事业;对企业在治污项目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还贷条件等方面给予优惠,尽快制定和实行治污项目用地供应、用电价格、加速折旧等扶持政策。
(五)强化环保科技支撑,提高治污能力
加强污染治理技术的科研力度,着重解决如污水脱氮除磷和深度处理、中水回用、污泥处理、电厂脱硫率的提高、钢铁等非电行业的二氧化硫治理、水泥行业低氮燃烧、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控制技术以及相关的监测方法技术改进等突出问题;加快开发利用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大力搞好能源清洁利用工作;进一步完善环境统计、总量减排测算方法;加强科技信息发布、中介技术咨询和推广,促进环保科技成果转化;加强人才队伍的建设,强化人才科技支撑。
(六)深入减排宣传教育,引导全民参与
加强面向不同社会群体的污染减排宣传教育和培训,营造全社会污染减排氛围。将污染减排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每年制订减排宣传方案,通过主要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阶段性成效,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广泛深入持久开展减排宣传。组织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社区等开展经常性的环保宣传,广泛开展减排科普宣传活动。表彰奖励一批减排先进单位和个人,组织媒体宣传减排先进典型,揭露和曝光反面典型。推进信息公开法制化,完善和落实环境质量公报、污染物减排结果发布和企业环境行为公告等制度,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实行公众参与程序化,鼓励社会各界依法有序监督污染减排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等社会监督的作用,不断拓展公众参与渠道。 (丽水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