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十二五”节能降耗
工作方案
“十二五”时期是节能降耗的攻坚期。为了巩固“十一五”节能降耗成果,确保完成自治区下达我市的“十二五”节能目标任务,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能源可持续利用,制定本方案。
一、节能目标完成情况
“十一五”期间,自治区下达我市的万元GDP能耗降速目标为27.13%,即万元GDP能耗由2.19吨标准煤下降到1.5959吨标准煤。根据自治区公报结果,“十一五”时期我市万元GDP能耗下降至1.5895吨标准煤/万元,下降27.31%,全面完成了自治区下达的目标任务。
2011年,自治区下达我市的节能降速目标为2.8%。一季度和上半年分别下降1.19%和1.71%,预计前三季度下降2.11%,与年度目标仍有一定差距。1—9月份,全市全社会用电量为261.25亿度,增长9.57%,其中9月份单月全社会用电量32.13亿度,增长42.37%,增速较8月份上升30个百分点,照此预计,全年全社会用电量将达到357亿度,增长22%。2011年我市GDP预计增长17%,要完成2.8%的年度节能降速目标,全市全社会用电量增速必须控制在19%以内,最高为346亿度,其中鄂尔多斯电业局(包括自备电厂)供电辖区必须控制在269亿度以内,薛家湾供电局供电辖区必须控制在77亿度以内。扣除前三季度已用电量,第四季度全市全社会可用电量必须控制在85亿度以内,平均每月不得超过28.4亿度。
二、节能工作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坚持“科学发展、富民强市”的基本方略,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与节能降耗关系,更加注重能耗总量控制与标准限额约束,更加注重重点领域突破与整体协调推进,更加注重结构节能、工程节能、技术节能和管理节能,构筑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公众参与的节能机制,促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
——总体目标。到2015年,基本建立符合市情和市场规律的节能目标约束体系、节能政策支持体系、节能监督管理体系、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和节能文化促进体系,节能管理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全市万元GDP能耗下降到1.335吨标准煤(按2005年价格计算),比2010年的1.5895吨标准煤降低16%,年平均降速为3.4%。
——工业目标。到2015年,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由2.6483吨标准煤下降到2.1716吨标准煤,比“十一五”末期降低18%,年均降低率为3.89%。
——旗区目标。根据各旗区能源消费情况,对节能目标实施分类监管、区别对待。到2015年,达拉特旗、准格尔旗和鄂托克旗累计下降17%,年均降低3.66%;杭锦旗和乌审旗累计下降16%,年均降低3.43%;东胜区、伊金霍洛旗和鄂托克前旗累计下降15%,年均降低3.2%。
——主要工业产品单位能耗指标。到2015年,主要工业产品单位能耗指标总体达到全自治区平均水平,其中70%达到全自治区先进水平,30%达到全国先进水平。
——主要耗能设备能效指标。到2015年,现有主要耗能设备通过技术改造能源效率达到全自治区先进水平,新增主要耗能设备能源效率达到或接近全国先进水平,其中火电、煤化工、煤制油、装备制造及新兴产业等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三)基本原则
——坚持硬性约束和柔性推动相结合。强化节能总量指标约束,严格限制新建高能耗、高污染项目,加快淘汰改造落后产能。鼓励发展先进制造业、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等低能耗产业,支持节能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完善节能管理体系,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坚持政企互动和市场驱动相结合。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努力营造有利于节能的体制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调动企业和公众的积极性、主动性,构建节能降耗长效机制。
——坚持重点控制和一般管理相结合。实行节能分类管理,从严监管重点领域和用能大户,对一般耗能单位在严格依法管理的同时,注重政策扶持和服务引导,通过先进示范提升整体节能管理水平。
——坚持监察执法和自觉节能相结合。建立健全监察执法制度,重点督查落后产能淘汰情况和单位产品能耗定额完成情况。同时,加强宣传教育,营造全社会参与节能的良好氛围,推动企业等主体自觉节能。
——坚持节能降耗与经济发展相结合。正确处理节能与发展的关系,在确保完成节能降耗目标任务的前提下,加快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升经济发展的质量效益,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三、全力推进结构性节能
(一)严把项目准入关口。所有新上工业项目必须采用国内最先进技术工艺,必须按照循环经济理念考虑产业链的延伸,必须达到同行业能耗先进水平,必须将能耗总量控制在核定范围内。对拟建的没有能耗增量来源的高耗能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和备案。定期组织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审查培训和检查,提高各旗区投资主管部门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和审查的水平。对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的地区和企业,实行阶段性能评限批措施。未通过能评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对违规建设的“两高”(高污染、高耗能)项目,由所在旗区人民政府或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责令停止建设,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严肃查处越权审批、分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深挖工业节能潜力。加大工业行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步伐,开展能耗对标行动,降低单位产品能耗。各旗区要根据各自的产业结构特点,选择一到两个装备落后、能耗高、排放高的行业集中实施产业升级改造。到2015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比2010年下降18%。按年度将“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分解下达各旗区,落实到具体企业、具体设备,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研究制定《鄂尔多斯市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支持各地开展落后产能淘汰工作。加快改造提升传统产业,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支持对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大的重点项目和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优化工艺流程,延伸产品链条,加快兼并重组,调整生产布局,推动设备大型化、工艺连续化、生产集约化、产品高端化。
(三)加快发展低能耗产业。大力发展现代物流、文化旅游、金融保险、商贸流通等服务业,到2015年服务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达到40%以上。在商贸服务和文化旅游等行业开展节能减排行动,鼓励使用节能产品和技术,推行消费节能标签制度,引导绿色消费行为。大力发展以汽车为主的装备制造业,加快建立乘用车、重载汽车、特种卡车、清洁燃料汽车、新能源汽车等汽车及其零部件产业体系,进一步完善煤机、化机、风机及其配套设备产业链,打造现代化的装备制造业集群。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发展以LED光电、锂离子电池、液晶玻璃基板、笔记本电脑、手机等产品为主的信息产业,加快发展风电、风光互补、生物质能等环保节能产业,引进先进生物技术,发展现代生物制药和螺旋藻深加工产业,逐步建立具有地区特色的新兴产业体系。
(四)大力建设新型农村。积极推进村庄整合,推进农村节能型住宅建设,推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主要农作物秸秆要全部有效利用,推广使用秸秆成型燃料,完善秸秆气化技术及系统装备,发展农村秸秆气化工程,建设联户沼气工程、与养殖小区和设施农业配套的沼气工程以及大型沼气工程9万座(处)。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器,提高太阳能热水器普及率。
(五)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发展燃煤热电联产机组,加快建设60万千瓦超临界热电联产机组,到2015年中心城区集中供热率达到95%以上。加快重点燃气项目建设,大幅度提高天然气使用量,到2015年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下降到85%以下。发展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到2015年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的5%以上。
四、大力实施工程性节能
(一)实施重点企业节能工程。抓好重点用能企业节能工作,强化工作措施,督促其落实目标责任,确保完成目标任务。各旗区人民政府与辖区内年能耗1万吨标煤以上企业签订节能降耗目标责任书,明确“十二五”及各年度节能目标,组织开展能源审计,实行月监测预警、季度调度通报、年底考核工作制度,发挥其对全市节能降耗工作的骨干支撑作用。加大对未入统的用能企业的监察力度,分期分批开展摸底调查和节能监察,提高企业用能和节能意识,促进全市节能降耗工作的开展。
(二)实施循环经济重点工程。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再制造产业化、餐厨废弃物资源化、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清洁生产等循环经济重点工程,争取整体纳入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地区。突出抓好沿黄沿线工业园区循环经济发展步伐,积极引进循环经济补链项目,构建以煤炭、电力、冶金、化工、建材等产业为重点的循环经济产业体系,重点发展电石——PVC——水泥、煤——电——铝等循环经济链条,打造500万吨PVC及深加工基地和500万吨氧化铝、1000万千瓦电力装机的高铝粉煤灰综合利用基地。
(三)实施交通运输节能工程。加快构建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开展低碳交通城市试点,构筑以快速、大运量公交为主体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积极开展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推行甩挂运输和不停车收费。落实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准入制度,普及驾驶员节能技术,提升车用燃油品质。加快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推广节能与新能源汽车。
(四)实施建筑节能工程。开展绿色建筑工程,争取中心城区建成3个以上、其它旗建成1个以上绿色建筑示范小区。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设计、施工阶段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分别达到100%。加快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步伐,5年完成改造面积300万平方米以上。落实供热计量收费制度,所有新竣工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全部实行供热计量收费。推动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积极推广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严格控制过度装饰和亮化。
五、鼓励支持技术性节能
(一)研发一批共性关键技术。加大节能技术研发投入力度,提高节能技术研发经费在各级科技专项计划中的占比。推进节能科技专项行动,组织攻关高效节能关键性和急需性技术。鼓励有实力的大企业或企业集团组建节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
(二)转化一批产业化技术。实施节能重大技术与装备产业化工程,重点支持半导体照明、低品位余热利用、锅炉窑炉节能技术改造、高压风机水泵变频改造,余热余压高效利用、副产品煤气回收利用等关键技术与设备产业化。扶持重点企业,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煤炭、电力、冶金、建材和绒纺等传统优势产业,建设基地园区,加快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步伐。
(三)推广一批先进适用技术。认真执行国家节能技术政策大纲,鼓励企业生产或采用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推荐产品和技术。以实施节能技改工程为抓手,大力推广重大节能技术,重点是能量梯级利用、先进煤气化、高压变频调速、干熄焦、蓄热式加热炉、吸收式热泵供暖和高效换热器等节能技术。加强与国际国内有关组织机构、科研院所的交流与合作,引进、消化、吸收、创新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加大推广力度。
六、积极推进政策性节能
(一)改革用能用电价格。积极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理顺煤、电、油、气等产品价格关系。推行居民用电阶梯价格,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办法。加大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实施力度,对违规建设的高耗能项目及超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企业,执行惩罚性电价政策;对超过能(电)耗限定指标用能的企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二)健全财税激励政策。加大对节能降耗、循环经济和合同能源管理等方面的财政支持力度,所征收的惩罚性电费专项用于支持节能减排。深化“以奖代补”、“以奖促治”以及采用财政补贴方式推广高效节能产品等支持机制。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充分利用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逐步提高节能环保产品比重,强化政府节能环保采购工作。全面落实国家支持节能、循环经济的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做到应减尽减、应免尽免。推进资源税费改革和环境税费改革。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创新符合节能减排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模式,大力支持节能重点企业、循环经济示范单位、合同能源服务公司及各级节能重点项目。加强与金融机构进行信息交流,提高“两高”行业贷款门槛,将企业超限额用能等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个人征信系统和银监会信息披露系统,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及证券融资联动。
七、全面落实管理性节能
(一)依法监督。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加大节能环保执法力度,组织开展节能专项检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市人民政府将每年组织开展节能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尤其是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的执法检查以及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执行情况、建筑施工阶段标准执行情况、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节能环保产品质量和能效标识进行监督抽查。对严重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违规使用明令淘汰用能设备、虚标产品能效标识等行为,公开曝光,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实行节能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人员责任。
(二)加强调控。各旗区要根据市下达的能耗增量,核定下达重点用能企业全年用能(电)量限定指标。坚持实行能(电)耗季度通报制度,对能(电)耗增长过快的地区和企业,及时预警调控。按照全区、全市统一部署,逐步推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
(三)改进统计。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建立健全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实行全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消费月报,加强预测预警,搞好统计分析,提高能源统计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探索并适时建立循环经济统计制度。推动重点用能单位按要求配备计量器具,推行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
(四)强化监管。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完善机构,充实人员,保障经费。各旗区都要成立节能监察机构,调配人员,配备设备,加强培训,提高执法能力。
八、深入开展社会性节能
(一)加强节能宣传教育。将节能降耗纳入学校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体系。组织好全国节能宣传周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强日常性节能宣传教育。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节能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自治区、市采取的政策措施和所取得的成效,宣传先进典型,普及基本知识和方法,加强舆论监督,曝光反面案例,大力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营造促进节能降耗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开展全民节能行动。抓好家庭社区、青少年、企业、学校、军营、农村、政府机构、科技、科普和媒体等十个节能专项行动,通过典型示范、专题活动、展览展示、岗位创建、合理化建议等多种形式,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降耗,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使节能降耗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三)抓好公共机构节能。各级政府机关要将节能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建设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和合理消费的机关文化。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细化管理措施,树立节约意识,践行节约活动,做节能的表率。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实行更加严格的建筑节能标准。加快公共机构节能改造,完成办公建筑节能改造20万平方米。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严格用车油耗定额管理,实行单车能耗核算和节能奖励。积极参与省公共机构百家示范单位创建工程、绿色照明工程、零待机能耗工程和资源综合利用工程等。建立完善公共机构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加强能耗监测平台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2015年,全市公共机构人均能耗降低15%以上,单位建筑能耗降低12%以上,人均用水下降15%以上。
九、适时启动应急性节能
(一)制定完善节能应急预案。各旗区、各部门制定节能专项应急预案,依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政策措施。按季度分析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并于每年10月初召开全市节能工作调度会,对照前三季度节能指标完成情况,经测算如无法完成年度节能目标,即于第四季度启动节能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实施由旗区主要行政领导负责,必须于10日内拟定节能量化措施,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及市节能降耗办公室,对无法完成年度节能目标任务的旗区实行行政问责。
(二)严格执行节能强制措施。必要时对全市电石(PVC、PVA配套除外)、铁合金采取限产措施,将限产计划分解至各旗区,各旗区要严格按照产量分配计划进行生产。由自备电厂供电的电石、铁合金企业,各旗区要执行统一的限产措施。热电联产项目的限产措施不得影响居民采暖。严格落实年度淘汰计划,确保年度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圆满完成。如上述产业采取限产措施后,节能降速指标仍未达到进度要求,则对该旗区其它主要工业耗能产品采取限产措施,按照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水平依次进行限产限电。
(三)建立健全用能调控制度。建立全市用电量旬报制度,鄂尔多斯电业局、薛家湾供电局要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按旬上报全社会用电量及增幅,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将根据全市用电情况和指标完成情况,及时调整停产企业范围。
鄂尔多斯市“十二五”时期节能目标任务分解
“十二五”节能目标任务2010年节能降
耗指标完成情况(%)2011年节能降耗目标
(%)
旗区单位GDP能耗目标值(吨标煤/万元)五年累计
降速(%)年均降速
(%)
东胜区1.0975-15-3.20 1.2912-2.8
达拉特旗2.3379-17-3.66 2.8168-3
准格尔旗1.4920-17-3.43 1.7976-2.9
鄂托克前旗0.8424-15-3.20 0.991-2.7
鄂托克旗3.4760-17-3.66 4.188-3.1
杭锦旗1.3742-16-3.43 1.636-2.9
乌审旗1.4675-16-3.43 1.747-2.9
伊金霍洛旗1.2563-15-3.20 1.478-2.8
鄂尔多斯市“十二五”
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方案
为全面完成我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推动地区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和自治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主要污染物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与实施“十二五”规划、建设国家重要的能源化工基地和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紧密结合,坚持强化责任、完善措施、加强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坚持优化产业结构、推动技术进步、强化工程措施、加强管理引导相结合,显著减少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总体环境质量;进一步形成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减排工作格局,确保实现“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约束性目标。
(二)主要目标。到2015年,全市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含工业、生活、农业)分别控制在3.38万吨、0.31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3.7万吨、0.366万吨分别减少8.6%(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8.0%)、15.3%(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9.9%);全市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21.4万吨、20.4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23.4万吨、22.27万吨分别减少8.5%、8.4%。
二、强化减排目标责任
(一)加强减排指标分解落实。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减排工作第一责任人,企业承担污染物减排的法定义务。市人民政府综合考虑经济发展、产业结构、减排潜力、环境容量等因素,将自治区下达的减排目标分解到各旗区、各行业,并成立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各旗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与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和重点减排企业签订责任状。各旗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方案,将减排目标分解到各行业和重点园区、重点企业,并签订责任状,把减排进度落实到具体项目,确保完成本地区“十二五”减排任务。市直各有关部门都要从全市科学发展的大局出发,高度负责,密切配合,强力推进,确保全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强化减排目标考核。各旗区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减排目标完成情况,有关部门要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市人民政府每年要组织开展减排目标责任考核,并强化考核结果的运用。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将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对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减排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任务完不成的地区、部门负责人予以查处。
三、强力推进减排重点工程
(一)水污染物减排工程。继续大力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再生水处理系统及配套管网建设,改造提升现有设施,强化脱氮除磷,出水排放要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限值要求,同时建设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并与在线监控平台联网。“十二五”流域规划项目必须全部按时投运。东胜区、康巴什新区、达拉特旗、准格尔旗和伊金霍洛旗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要达到90%以上,再生水回用率要达到70%以上;鄂托克旗、鄂托克前旗、乌审旗和杭锦旗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要达到85%以上,再生水回用率要达到50%以上。到2015年,全市新增污水处理能力8.5万吨/日,新建配套管网113.5公里;新增再生水处理规模18万吨/日,配套管网80.9公里。加大工业园区废水治理力度,排水工业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评要求,经自身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并回用,最终实现零排放。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须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处置。强化垃圾渗滤液治理,实现达标排放。
(二)工业大气污染物减排工程。重点推进电力、煤炭、钢铁、化工、建材等行业减排。现役燃煤机组必须安装脱硫脱硝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必须进行增容改造。烟气脱硫设施要按规定取消烟气旁路。现役、新建燃煤机组(含煤粉炉、循环流化床机组)和65蒸吨及以上锅炉要进一步提高综合脱硫脱硝效率,严格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的排放浓度限值,同时满足环评批复的总量指标要求和环评批复的综合脱硫脱硝效率。钢铁、焦化、建材等重点行业实施脱硫改造, 综合脱硫效率达到90%以上。所有水泥窑必须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建设脱硝设施,综合脱硝效率达到70%以上。锅炉房总蒸吨数20吨及以上规模的锅炉必须实施脱硫改造,综合脱硫效率达到80%以上。以上项目必须同步建设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并与在线监控平台联网。
(三)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猪、奶牛、肉牛、蛋鸡和肉鸡五类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必须全部配套建设固体废弃物和废水贮存处理设施,保证完成农业源污染物减排任务。采取措施推动养殖专业户建设统一废弃物处理设施,实行污染物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在农村开展污染联片治理,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分布式、低成本、易维护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大力发展户用沼气和大中型沼气工程,加强运行管理和维护服务。
(四)推动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建立有效的机动车污染物减排协作机制,有效控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含运营货车和客车)须全部淘汰。按照自治区的要求,提升机动车燃油标准。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积极推广节能与新能源汽车。
(五)多渠道筹措减排资金。减排重点工程所需资金主要由项目实施主体通过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社会资金解决。在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各类减排资金的基础上,市、旗区人民政府安排一定的资金予以支持和引导。各旗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和管理有关规定,完善污水处理费政策,将污泥处理费用纳入污水处理成本。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支持节能减排的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减排项目信贷支持力度。
四、从源头控制污染物排放新增量
(一)控制污染物新增量过快增长。严格控制新上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新上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新的产业政策规定和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采用最先进的生产工艺,按照环保标准要求建设治污设施。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总量前置审批制度,对年度减排目标未完成、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的地区和企业,环保部门不予出具新上项目的总量批复文件和标准批复文件。承接中东部地区产业转移必须坚持高标准,严禁污染产业和落后生产能力转入。
(二)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坚决淘汰污染严重的落后生产工艺装置和产品,进一步加大小锅炉、小电厂、小化工等的淘汰力度。核准审批新建项目时要求关停的产能,必须按期淘汰。实行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其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编制全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和重点领域专项规划,研究提出进一步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意见。建设国家级“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和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深化循环经济示范试点,推广循环经济典型模式。加强伴生矿产资源及尾矿综合利用,建设绿色矿山。推动煤矸石、粉煤灰、脱硫石膏、冶炼和化工废渣以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农林废物资源化利用。推行清洁生产,对重点行业进行强制审核并予以公布。围绕主要污染物减排和重金属污染治理,从源头和全过程控制污染物产生和排放。
(四)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减少对煤炭等不可再生资源的依赖,不断提高清洁能源的消费比重,使煤炭在一次能源中的比重逐年下降。扩大新能源发电入网容量,打造风能太阳能双百万千瓦发电基地。着力发展低能耗、低污染、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的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和文化产业,服务业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42%以上。
五、强化减排监督检查
(一)加强重点污染源和治理设施运行监管。认真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适时发布主要污染物超标严重的企业名单。开展污水处理厂运行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将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水量、水质达标情况作为污水处理运行经费拨付的主要依据。严格脱硫脱硝电价管理,优先安排已安装脱硫、脱硝设施或使用清洁能源的机组上网发电,根据脱硫脱硝运行情况和综合脱硫脱硝效率拨付脱硫脱硝电价补贴。
(二)加强减排执法监督。市、旗区人民政府要经常开展减排专项检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减排设施未按要求运行等行为,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必须严格控制企业超标排放,对超标排放企业要视情节依法实施处罚、补征超标排污费、限期治理或停产治理;同时对上市公司融资与再融资不予环保核查,对火电企业要扣减脱硫脱硝电价补贴。实行减排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六、加强减排基础能力建设
(一)加快减排技术推广应用。引进或研发脱硫脱硝、污水深度处理、再生水利用、畜禽污染治理等减排先进技术,加快成果转化,实现技术减排。
(二)强化减排监管能力建设。推进环境监管机构标准化和减排信息化建设,提高污染源监测、机动车污染监控、农业源污染监测和减排管理能力,加强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人员、机构及仪器设备要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适应减排需要。加强减排统计体系建设,提高统计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七、广泛开展减排宣传教育
搞好减排宣传教育活动。深入开展减排全民行动,政府机关要带头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采取的政策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宣传先进典型,普及减排知识和方法,加强舆论监督和对外宣传,积极为减排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1.“十二五”各旗区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2.“十二五”各旗区氨氮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3.“十二五”各旗区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4.“十二五”各旗区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附件1:
“十二五”各旗区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
控制计划
旗区2010年排放量(吨)“十二五”减排项目削减量(吨)2015年控制量(吨)
东胜区7530.3765765681
康巴什1354.8821901985
达拉特旗5991.8114465056
准格尔旗3270.1516802610
鄂托克前旗2678.9610732815
鄂托克旗4004.7616353353
杭锦旗1753.075311479
乌审旗4527.1111563876
伊金霍洛旗5175.621073845
合计36286.711839330700
附件2:
“十二五”各旗区氨氮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旗区2010年排放量(吨)“十二五”减排项目削减量(吨)2015年控制量(吨)
东胜区952.16888662
康巴什171.48336193
达拉特旗625.29192498
准格尔旗362.13254267
鄂托克前旗186.82141199
鄂托克旗354.18229249
杭锦旗186.285134
乌审旗357.61146275
伊金霍洛旗494.98284310
合计3690.8525542787
附件3:
“十二五”各旗区二氧化硫排放总量
控制计划
旗区2010年排放量(吨)“十二五”减排项目削减量(吨)2015年控制量(吨)
东胜区2919721910 16147
康巴什16681334 4964
达拉特旗5114529568 36295
准格尔旗4034725480 35307
鄂托克前旗1700917 14543
鄂托克旗7187747528 50149
杭锦旗1566476 11838
乌审旗59584582 20576
伊金霍洛旗3036726027 16240
合计233825157822 206059
附件4:
“十二五”各旗区氮氧化物排放总量
控制计划
旗区2010年排放量(吨)“十二五”减排项目削减量(吨)2015年控制量(吨)
东胜区1919713157 12540
康巴什2770 4227
达拉特旗6563046301 31791
准格尔旗4828135828 30493
鄂托克前旗14090 14209
鄂托克旗4659730530 37067
杭锦旗7820 9530
乌审旗6910 16691
伊金霍洛旗110359730 9805
合计193899135546 166353
备注:1.氮氧化物总量控制计划不含机动车排放量。
2.水污染物减排量包含农业源、生活源和工业源减排量。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