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五”期间,我市紧紧围绕省政府下达给我市的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采取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取得了积极的成效。2010年我市万元GDP能耗0.776吨标准煤,比2005年万元GDP能耗0.898吨标准煤下降13.59%,基本完成省政府下达的节能目标任务;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下降5.95%和20.07%,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减排目标任务。“十二五”,省政府对我市节能减排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与此同时,我市正处于产业结构从以轻工业为主向轻重工业比例协调发展调整、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和消费结构持续升级的重要时期,能源刚性需求将进一步增长,削减排污总量的压力也将进一步加大。面对严峻的节能减排形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节能减排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把节能减排作为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大事、急事来抓,以更大的决心,用更大的力气,采取更有力的措施,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深入开展,确保实现“十二五”期间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一、 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控制增量,严管存量”为主线,以确保实现约束性目标为核心,更加注重能耗总量控制与标准限额约束,更加注重结构节能减排与工程节能减排,更加注重重点领域突破与整体协调推进,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舆论、组织等手段,加快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到2015年,全市万元GDP能耗为0.652吨标准煤(以2005年价格计算),比2010年的0.776吨标煤下降16%。2015年全市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在12.2万吨,比2010年的13.2万吨下降8.0%,其中工业和生活下降7.5%、农业下降11.6%;全市氨氮排放总量控制在1.57万吨,比2010年的1.75万吨下降10.3%,其中工业和生活下降10.2%、农业下降10.9%;全市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9.34万吨,比2010年的10.6万吨下降11.8%;全市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在9.05万吨,比2010年的9.68万吨下降6.5%。
二、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
(一)扎实落实节能减排任务。市节能办、减排办要综合考虑各县(市、区)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产业布局、资源环境容量、节能减排潜力及新上项目需求等因素,科学合理分解各县(市、区)“十二五”及各年度节能减排任务。市经贸委、环保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委、农业局等市直单位按照“条块结合”的原则,明确本领域“十二五”及各年度节能减排目标,并完善措施、健全机制、狠抓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要将市下达目标任务逐级落实到各乡镇(街道)及各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排污企业。各级各部门要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完成任务达到时间进度要求,避免出现前松后紧的被动局面。
(二)强化目标责任制评价考核。各级各部门要把节能减排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严格实行节能减排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每年第一季度向市政府上报上一年度节能减排工作完成情况;市节能办、减排办适时组织开展对各地、各部门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并予以通报;市监察部门要加大问责力度,对未完成任务的县级政府、管委会和市直有关单位的相关领导(或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问责;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加强所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节能减排管理,将企业节能减排目标实现情况与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紧密挂钩。
三、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一)严把项目准入关口。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所有新上工业项目必须采用国内先进技术工艺,必须按照循环经济理念考虑产业链的延伸,必须达到同行业能耗和排污先进水平,必须将能耗和排污总量控制在核定范围内。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项目审核管理,未通过环评和能评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对违规在建项目,有关部门要责令停止建设;对违规建成的项目,有关部门要责令停止生产。金融机构对上述项目一律不得发放贷款,有关部门要依法停止供电供水。
(二)坚决淘汰落后产能。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等有关政策规定以及省政府提出的落后产能淘汰有关要求,将“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按年度分解下达各县(市、区),落实到具体企业、具体设备,实行目标责任制,确保完成任务。完善淘汰落后产能检查及公告制度,及时掌握淘汰落后产能计划执行进度情况,督促各地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县级政府要发挥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作用,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妥善处理被淘汰企业的资产、债权债务和人员安置工作。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县级政府,严格控制新上投资项目,对该地区重点行业暂停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有关部门依法停止落后产能生产的供电供水;对虚假淘汰行为,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地方政府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推动产业改造升级。严格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行业准入政策,将其作为实施财税、信贷、土地、进出口等政策的重要依据,引导全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重点支持对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大的项目。通过对标高端,加大对传统行业和现有产业的“绿色化”改造力度,支持对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大的重点项目和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优化工艺流程,延伸产品链条,加快兼并重组,调整生产布局,推动设备大型化、工艺连续化、生产集约化、产品高端化,提高生产效益,降低单位产品能耗和排污量。
(四)调整优化能源结构。加快能源结构调整步伐,提高天然气、水煤浆等清洁能源的使用率。积极开展太阳能光热利用,加快生物质(垃圾)发电、沼气、生物柴油等生物质能源的开发利用。加快推进海上风电发展,重点推进泉港风电场、惠安小岞风电场和晋江金井风电场项目建设,加快建设适应新能源发展的智能电网及运行体系。促进LED和光伏产业发展,大力推广使用光电应用产品。依托华泰集团,鼓励发展新型陶板幕墙和陶瓷太阳能集热板。推进福建清源科技有限公司水煤浆基地建设,加快水煤浆推广应用。到2015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5%。
(五)加快发展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构建节约型产业体系,培育新经济增长点。大力发展生产性、现代化服务业,改造传统服务业,促进服务业拓宽领域、扩大规模、优化结构、提升层次。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发展新材料、新信息、新医药和生物、新能源与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等产业。到2015年,第三产业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提高到40%;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10%。
四、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一)实施节能降耗重点工程。继续强化项目支撑作用,实施锅炉窑炉改造、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建筑节能、绿色照明等节能改造工程,重点支持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和节能能力建设工程。到2015年,工业锅炉、窑炉平均运行效率比2010年分别提高5个和2个百分点,电机系统运行效率提高2-3个百分点。推进国家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实施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发挥节能示范项目的带动作用;结合小城镇建设,开展新农村建筑节能示范、试点工程建设。“十二五”期间,全市实施至少300项节能重点工程,形成节能量100万吨标准煤以上。
(二)实施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大力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加大管网配套力度,完善雨污分流系统,加快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再生水回用工作,规范污泥处理处置,确保2015年城市(含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85%以上,其中泉州市区污水做到基本全收集、全处理,晋江市、石狮市、南安市市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其他县城达到85%以上;大力推进建制镇和乡村污水集中处理,重点抓好列入省级综合改革试点的建制镇、晋江流域沿岸1公里范围内建制镇及其他地区镇区人口在3万人以上的建制镇、列入农村连片整治的集镇,分期分批在2015年底前因地制宜实现污水集中处理。实施造纸、纺织印染、皮革、食品、化工等行业的工业废水深度治理工程。实施所有工业园区污水全收集和集中治理工程。实施所有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全过程综合治理减排工程。实施燃煤电厂、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等行业脱硫脱硝工程。实施重点工业行业和环境敏感区域清洁能源替代工程。
(三)实施循环经济重点工程。继续实施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等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建设。大力扶持利用粉煤灰、炉渣、石粉、污泥等固体废物生产新型建材;继续加强鞋服边角废料回收再利用,全面推进废旧塑料的再生利用;重点推进区域性再生资源集散市场以及石狮市、南安市、德化县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加快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和畜禽粪便综合利用,普及农村户用沼气,加大大中型沼气工程的建设力度。
五、强化重点单位和重点领域节能减排
(一)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根据国家、省拟出台的相关政策,建立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市直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明确市、县两级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监管机构,加强考核评价。建立能源计量监测平台,跟踪监测分析各地、高耗能行业和重点企业动态的能源消费和能耗指标数据。建立各县(市、区)能耗监测预警制度,按照节能指标完成值与目标值的差距情况,实行预警调控、定期通报。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商贸和民用领域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领域重点用能单位的用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消耗总量。
(二)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加强全市年用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尤其是年用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督促重点用能单位配备专职能源管理人员和能源计量器具等设备,实施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实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管理制度,并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公布考核结果;对未完成年度节能任务的企业,强制进行能源审计,限期整改。组织开展节能监测(监察)行动,每年全市至少对50家重点用能企业进行节能监测(监察)和节能技术管理诊断工作。推进全市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企业开展能源计量在线监控和数据采集工作。广泛开展重点用能行业能效水平对标达标活动,引导企业比照标杆找差距,制定改进方案,持续不断地降低企业单位产品能耗水平。建立完善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送平台,加强能耗数据汇总分析,强化能耗监管并探索用能预测预警制度。
(三)突出抓好工业领域节能减排。重点推进电力、煤炭、钢铁和有色金属、石油石化、化工、建材、造纸、纺织印染、皮革、食品等行业节能减排,进一步实行行业废水深度治理和水回用,加强行业指导,推动技术进步,强化监督管理。发展热电联产,推广分布式能源。开展智能电网试点。实施工业和信息产业能效提升计划。推动信息数据中心、通信机房和基站节能改造。密切跟踪“十二五”新上重化项目如中化重油深加工项目、联合石化脱瓶颈及其下游项目、南埔电厂二期、鸿山热电厂二期等的能耗情况和对我市能耗水平产生的影响,千方百计地降低新上项目对能耗的影响程度。实行造纸、印染、皮革、化工、合成革、建材等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新建燃煤机组全部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现役燃煤机组限期于2012年底前取消烟气旁路、于2013年底前通过低氮燃烧改造或建成投运脱硝设施,实现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达标排放,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进行更新改造;其中,国电泉州热电有限公司和福建鸿山热电有限公司各自的燃煤机组脱硫、脱硝效率分别达到95%、70%以上,其他现役燃煤机组脱硫设施脱硫效率达到80%以上,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全部加装脱硝设施。钢铁行业于2012年底前全面实施烧结机、球团设备烟气脱硫,脱硫效率达到80%以上并稳定达标排放,新建烧结机配套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石化、建材等重点行业实施脱硫改造,福建联合石化通过加强加氢催化裂化、硫磺回收和其他已建脱硫装置管理和工艺改进,进一步提高脱硫效率,于 2012 年底前建成投运加热炉(锅炉)烟气脱硫设施或者全面改用清洁燃料;永春美岭水泥有限公司限期于2012年底前完成低氮燃烧改造并建成投运脱硝设施,综合脱硝效率达到50%以上;新建新型干法水泥窑同步实施低氮燃烧并配套建设脱硝设施,综合脱销效率应达60%以上;所有建筑陶瓷业、 陶瓷制品业全面实施煤改天然气(LNG)或改电。严格控制新上中小规模燃煤(重油、渣油)锅炉,逐步淘汰1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重油、渣油)锅炉,鼓励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开展非电燃煤锅炉脱硫脱硝。加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重金属污染防治。
(四)大力推进建筑领域节能减排。制定并实施建筑节能“十二五”专项规划,从法规、技术、标准、设计等方面全面推进建筑节能。强化新建建筑节能管理,推进新建建筑强制实施建筑节能标准,发展绿色建筑应用,积极开展绿色建筑星级评价标识,到2015年,新建建筑按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施工和验收,竣工验收阶段节能标准执行率达100%。加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完善以政策导向和市场化手段相结合的节能改造机制,以建设国家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为契机,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空调、热水、绿色照明应用。深入推进墙材革新,推广使用新型节能建材、再生建材及散装水泥。中心城区、泉州开发区的各类建设工程全面禁止使用空心粘土类制品;各县(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市区的各类建设工程,2013年起禁止使用空心粘土制品。到2015年,市级中心城区全部采用新型墙材,县级市城区达到80%以上,全市散装水泥应用率达50%。
(五)强化交通运输领域节能减排。优化运输结构,发展公共交通,统筹环城高速和“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四级城市道路交通网络系统建设。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突出公交公益性定位,中心城市要优化公交和出租车运输组织和管理。严格执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制度,立足源头,严把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关,严禁无环保标志车上路行驶,实施“黄标车”等高污染车辆禁行或限行措施,加大“黄标车”淘汰力度;严把营运车辆燃料消耗准入关,对经维修后仍然超标的营运车辆强制退出运输市场,淘汰老旧运输船舶,强制超龄船舶退出运输市场。推广使用节能型汽车和新能源汽车,将中心城区、石狮市、晋江市等环湾区域建成全省清洁环保汽车示范区域。加快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电动汽车充电站建设,重点在城市公交车、出租车等领域广泛推广燃气汽车和混合动力汽车。构建现代化物流体系,以泉州台商投资区临港物流园区、南安市观音山现代物流园区、石狮石湖、泉惠化工等9个物流园区和石狮服装物流基地、安溪安德物流等51个仓储物流(配送)中心建设为载体,提高交通运输信息化平台的服务能力与信息共享水平,引导企业发展标准化运输、甩挂运输、封闭运输等先进运输组织方式,充分利用运力资源,推广网络化运输,全面提高车船实载率。
(六)促进农业和农村领域节能减排。以加强沼气工程建设为重点,不断完善能源技术服务体系,推广节能型农用机械,推进农村生活节能减排,全面降低农村领域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到2015年,新建36个大中型沼气工程,新建288处小型沼气工程,新建(改造)10000户农村户用沼气,新建沼气服务体系50个,进一步推广生态种养模式,为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继续淘汰高耗能落后农业机械和渔船装备,加快农业提水排灌机电设施的更新改造;大力推广使用节能型农用机械、渔船、炒茶灶等。全面推广使用节能型家用电器,促进农村生活方式向高效、节能、安全的方向发展。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农村清洁工程,所有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完成全过程综合治理或实现生态种养,鼓励污染物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分布式、低成本、易维护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广测土配方施肥,鼓励使用高效、安全、低毒农药,推动有机农业发展。
(七)推动商业和民用领域节能减排。在商贸服务和旅游业开展节能减排行动,组织争创“节约型示范零售企业”和“绿色饭店活动”,树立节约型企业新形象,总结推广先进企业的经验,推动商贸流通领域企业节能、创效、挖潜工作的开展。推动商业企业、酒店宾馆、写字楼、机场、车站采用节能、节水、节材型产品和技术,严格执行夏季、冬季空调温度设置标准。加强能耗计量统计和管理。鼓励商场销售节能型商品。严格落实节能产品惠民补贴政策,在居民中推广使用高效节能家电、照明产品,鼓励购买节能环保型汽车,支持乘用公共交通,提倡绿色出行。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限制过度包装,抑制不合理消费。
(八)加强公共机构领域节能减排。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实行更加严格的建筑节能标准。加快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改造,“十二五”期间,完成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17万平方米,实现办公区高效光源使用率100%。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创建8家示范单位。探索建立公共机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加强能耗监测平台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继续推广使用高效节能办公用品,加强公务用车日常管理,充分发挥政府节能表率作用。
六、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一)加强对发展循环经济的宏观指导。组织实施《泉州市“十二五”节能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规划》。深化循环经济示范试点,推广循环经济典型模式。到2015年,全市建设1个国家级循环经济示范区域、3个省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城市,5个省级循环经济工业示范试点园区,49家省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企业。
(二)全面推行清洁生产。进一步完善清洁生产推行方案、验收办法、管理办法等保障政策。鼓励各行业企业自愿进行清洁生产审核,执行清洁生产评价标准体系,制定和实施切实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依法对污染物超标或超总量排放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围绕主要污染物减排和重金属污染治理,全面推进农业、工业、建筑、商贸服务等领域清洁生产示范,从源头和全过程控制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降低资源消耗。加大对审核通过企业节能环保项目、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的支持力度,培养一批清洁生产示范企业,推广应用清洁生产技术。
(三)深化资源综合利用。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向集约化、科技化、纵深化的方向发展,大力支持企业对石粉、碎石、粉煤灰、炉渣、污泥、陶瓷、工业副产石膏、冶炼和化工废渣等大宗工业废渣,以及建筑和道路废弃物的综合利用,积极推进黄金尾矿、选铁尾矿等治理与利用。鼓励农业废弃物、农产品加工副产品、林木“三剩物”(采伐剩余物、造材剩余物、加工剩余物)、次小薪材等资源化利用。继续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大国家鼓励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拓宽综合利用的领域,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强化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监督、用足用好国家的各项税收政策。到2015年“三废”综合利用产值达65亿元以上,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6%。
(四)促进再生资源产业化利用。加强再生资源利用的关键技术研发和消化吸收再创新,实现再生资源的高值利用。强化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加强对废旧金属、废旧轮胎、废旧家电、废塑料、废橡胶、包装废弃物等生活、生产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加快建设社区乡村回收站点、中转站、分拣中心、集散交易市场“三位一体”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五)加快垃圾资源化利用。引导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完善分类回收、密闭运输、集中处理体系,推动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二次资源开发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推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鼓励开展垃圾焚烧发电和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鼓励在工业生产过程中协同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和污泥,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六)建设节水型社会。围绕建设全国第三批节水型社会试点城市的目标,抓好水资源综合管理试点市建设,全面推行水资源红黄蓝分区管理,发挥水资源管理委员会统一规划、管理、调配和监控作用,切实提高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水平。以工业、农业、生活等领域节水为重点,提高水利用率,全面推进节水工作。大力推广工业节水新技术、工艺和设备,加快节水技术和器具的研究开发。推动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全部建成污水集中治理设施,推动城镇污水处理厂和企业实施中水回用。到2015年,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85%,农业灌溉水利用系数提高至0.55以上,节水器具普及率达到85%以上,城镇管网漏损率达到16%以下。
七、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
(一)加快节能减排先进技术研发。将节能减排技术研发纳入我市科技计划,完善节能减排技术和循环经济创新体系。继续推进节能减排科技专项行动,组织高效节能、低成本减排、废物资源化、零排放等共性、关键性和急需技术攻关。支持企业建立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突破制约同行业节能和循环经济发展的关键技术。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创新合作研发机制,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共建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等创新平台,推动重大技术的联合攻关。
(二)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应用。认真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技术政策大纲和省节能减排技术、产品和设备推荐目录,积极推动先进适用技术的广泛使用。积极推广余热余压利用、电机节能调速、无功补偿、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技术和高效节能电机、循环流化床锅炉等高效节能装备,鼓励广泛使用高效节能照明产品,抓住建设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以及太阳能热水器列入“家电下乡”计划的有利时机,加快太阳能热利用技术、产品的推广应用。加强环保重点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积极推广应用烟气脱硫、电袋复合除尘、高效节能电除尘、有机废气净化、废水污染防治和城镇生活垃圾焚烧炉等装备。加快资源循环利用技术、装备和产品推广应用,推广利用固体废弃物生产的节能环保型建材产品以及再生资源制品。开展智能电网试点。充分利用“中国·海峡项目成果交易会”、“海峡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博览会”等各种项目推介平台,支持引进国内外集成度高、综合性强、产业渗透和辐射作用显著的高新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等,促进重点技术的成果转化。
八、强化节能减排政策引导
(一)加强财政扶持力度。逐步加大节能减排项目的政府扶持政策,逐年增加市级节能专项资金。积极组织项目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国家节能减排财政奖励资金和省级节能减排、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争取上级专项资金支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要在预算中增加对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的投入,研究制定相关鼓励政策,引导企业加大对节能改造、资源综合利用、污染治理重点项目及节能环保产业技术改造和科研开发的资金投入。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大各类金融机构对节能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创新适合节能减排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模式,简化贷款审批手续,优先为节能减排项目提供融资服务,并从严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信贷投入。将企业节能环保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和银监机构信息披露系统,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及证券融资联动。鼓励不同经济成份和各类社会投资主体及民间资本,采取独资、合资、承包、租赁、股份制、BT、BOT等方式参与节能和循环经济项目建设。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重点区域涉重金属企业应当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支持节能减排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做到应减尽减、应免尽免,引导企业最大限度用足用好国家、省有关节能和循环经济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企业,依法抵免企业所得税;落实国家对节能服务产业的税收扶持政策。经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四)灵活运用价格杠杆。严格执行峰谷分时电价、脱硫电价以及可再生能源发电、余热余压发电、城市垃圾发电的电价政策;完善燃气价格联动机制,优化燃气价格分类。落实国家差别电价政策,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能行业实行用电加价,加大惩罚性电价实施力度,对超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企业,执行惩罚性电价政策。在国家出台脱硝电价之前,适当增加脱硝机组发电利用小时。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费政策,将污泥处理费用逐步纳入污水处理成本。积极利用水费、电费等收费平台,改进垃圾处理收费方式,加大征收力度,降低征收成本。同时,严格落实国家、省里关于节能产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价格的补助政策,利用价格杠杆引导居民购买节能电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推进相关产业全面发展。
九、严格节能减排检查监督
(一)加强重点污染源和治理设施运行监管。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强化重点流域、重点行业污染源监管,适时发布主要污染物超标严重的重点企业名单。列入国、省控的电力、钢铁、造纸、印染、皮革、重金属等重点行业的企业,要安装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积极推进污染源自动监控委托第三方管理,推动数据联网共享。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监控平台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做好运行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审批该区域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及省、市建设资金。
(二)严格依法监督。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加大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建筑施工阶段标准执行情况、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情况,以及节能环保产品质量和能效标识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严重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违规使用明令淘汰用能设备、虚标产品能效标识、减排设施未按要求运行等行为,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十、加强节能减排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
(一)落实节能环保标准。落实国家节能环保标准,在重点行业执行更为严格的省标准。严格执行重点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产品能效和污染物排放等强制性标准,提高准入门槛。
(二)强化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落实机构、人员、经费保障。强化能源统计制度,严格实行全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消费月报,完善相关领域能耗核算制度,做好统计分析,提高能源统计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推进能源计量工作,抓好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推动重点用能企业建立完善测量管理体系。加强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推进环境监测监察标准化建设。提高机动车和农业源污染检测和减排监管能力。加快节能减排急需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为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和行政监管需要提供技术支撑。
十一、推广节能减排新机制
(一)加大能效标识和节能环保产品认证实施力度。加强能效标识和节能环保产品宣传,引导消费者购买高效节能产品。积极组织我市企业参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环保装备认证,加强标识、认证质量的监管。
(二)推行“领跑者”标准制度。认真执行国家“领跑者”能效标准,将“领跑者”能效标准与新上项目能评审查、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相结合,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加快标准的更新换代,促进能效水平快速提升。
(三)加强节能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节能发电调度的要求,优先调度风电、水电等其它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机组发电上网;引导发电企业参与发电量转让替代交易。电网企业要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公布节能发电调度信息。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进一步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有序用电方案的编制和组织实施,规范有序用电工作。
(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贯彻落实国家、省级财政、税收和金融等各项扶持政策,引导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扶持壮大节能服务产业。组织专业合同能源管理公司申请国家级、省级审核备案。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公司。引导和支持各类融资担保机构提供风险分担服务。
(五)推进排污权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逐步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探索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建立自愿减排机制,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
(六)推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特许经营。鼓励采用多种建设运营模式开展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工业园区污染集中治理,确保处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实行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制度,推进环保设施的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服务。完善市场准入机制,规范市场行为。
十二、加强节能减排宣传教育
(一)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把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纳入全社会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当中,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的宣传导向作用,宣传先进典型,普及节能减排知识和方法,加强舆论监督和对外宣传,积极为节能减排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组织好节能宣传周、节水宣传周及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水日等宣传活动,开展创建“绿色社区”、“绿色学校”活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组织好本地区、本系统对资源节约工作的宣传,以企业、机关和社区为单位,有针对性地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动员各行各业大力开展节约降耗,鼓励“高效、清洁、可持续”的生产和发展方式,倡导“节俭、绿色”的文明生活和消费方式,通过引导宣传增强全民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意识。
(二)开展节能减排培训。组织相关部门对企事业单位能源管理员、环保负责人进行专业培训,并加强对节能、节水、综合利用、环保执法监督人员和检测机构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技术水平、执法监督和服务水平。
(三)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带头节能减排。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要将节能减排作为机关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细化管理措施,树立节约意识,践行节约行动,作节能减排的表率。
附件:1. 泉州市“十二五”节能目标
2. 泉州市“十二五”减排目标
附件1
泉州市“十二五”节能目标
2010年单位GDP能耗 |
2015年单位GDP能耗 |
下降率 | |
全市 |
0.776 |
0.652 |
16 |
鲤城区 |
0.437 |
0.371 |
15 |
丰泽区 |
0.314 |
0.264 |
16 |
洛江区 |
0.523 |
0.445 |
15 |
泉港区 |
4.954 |
4.112 |
17 |
石狮市 |
0.575 |
0.483 |
16 |
晋江市 |
0.822 |
0.682 |
17 |
南安市 |
0.708 |
0.588 |
17 |
惠安县 |
0.262 |
0.223 |
15 |
安溪县 |
0.729 |
0.605 |
17 |
永春县 |
0.552 |
0.464 |
16 |
德化县 |
0.709 |
0.596 |
16 |
泉州开发区 |
0.242 |
0.204 |
15 |
泉州台商投资区 |
0.283 |
0.235 |
16 |
附件2
泉州市“十二五”减排目标
地区 |
化学需氧量减排目标(%) |
氨氮减排 目标(%) |
二氧化硫减排目标(%) |
氮氧化物减排目标(%) |
全 市 |
8.0 |
10.3 |
11.8 |
6.5 |
鲤城区 |
8.1 |
10.3 |
2.5 |
1.5 |
丰泽区 |
8.1 |
10.3 |
2.5 |
2.0 |
洛江区 |
7.6 |
9.8 |
2.0 |
1.5 |
泉港区 |
7.8 |
10.1 |
12.5 |
8.2 |
石狮市 |
8.1 |
10.3 |
12.5 |
8.0 |
晋江市 |
8.2 |
10.5 |
13.0 |
8.5 |
南安市 |
8.2 |
10.5 |
12.8 |
8.2 |
惠安县 |
8.1 |
10.3 |
6.0 |
5.0 |
安溪县 |
8.1 |
10.3 |
12.3 |
7.0 |
永春县 |
8.1 |
10.3 |
6.0 |
5.0 |
德化县 |
7.6 |
9.8 |
9.0 |
2.0 |
地区 |
化学需氧量新增减排量(吨) |
氨氮新增减排量(吨) |
二氧化硫新增减排量(吨) |
氮氧化物新增减排量(吨)) |
泉州开发区 |
500 |
60 |
19 |
5 |
泉州台商投资区 |
1840 |
126 |
400 |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