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2-2-6 11:41:31

根据国家"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要求,到2015年我市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要在2010年排放的基础上分别削减9.2%、10.4%、9.4%和15.2%。为确保实现该目标,根据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工作措施,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重点任务和责任单位

  (一)为有效控制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量过快增长,在"十二五"期间将新增燃煤量控制在1500万吨以内,新增城镇常住人口控制在300万人以内。(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二)改善供热结构,新增发电机组全部落实热电联产、以热定电;市内六区、环城四区、滨海新区和其他两区三县的建成区严禁新建燃煤供热锅炉,新增供热面积全部实现热电联产,或以燃气等清洁能源供热;积极推进现有燃煤供热锅炉实现热电联产替代或改燃,2014年底前,力争完成60%以上,年燃煤量控制在190万吨以下。(责任单位: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县人民政府)

  (三)淘汰或深度治理工业企业自备电厂小火电机组。2014年底前,对我市8家工业企业自备电厂的33台小火电机组完成配套建设或完善监控设施,全部纳入国家电网脱硫监管系统统一管理,脱硫效率提高到90%。(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电力公司、市环保局)

  (四)淘汰或治理黄标机动车。2014年底前,通过淘汰或治理黄标机动车,实现氮氧化物减排2.03万吨。(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商务委、市环保局)

  (五)落实清水工程和再生水回用工程目标。2013年底前,全市污水处理总能力达到335万吨/日;2014年,实际污水处理量增加到260万吨/日以上。全面落实再生水回用任务,2014年底前全市再生水年回用量达到6亿吨。(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二、实施全市性减排工程,完成净减排量削减任务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建设交通委、市水务局、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性减排工程,完成净减排量削减任务。

  (一)组织实施国电天津第一热电厂、天津陈塘热电有限公司、天津津源热电有限公司等企业对8台发电机组的关停及治理;全市20台20万千瓦以上火电机组实施脱硝治理工程;督促全市电力和工业企业自备电厂火电机组脱硫设施正常运行,脱硫效率稳定提高到90%。

  (二)纪庄子、咸阳路、东郊、北辰四大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提高到80%,再生水年回用量达到3.5至4亿吨;2011年6月底前四大污水处理厂完成中控系统建设。到2015年底,完成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净减排量削减任务。

  三、控制新增量为零,完成新增量削减任务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积极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措施,消化平衡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新增污染物排放量。

  (一)总量控制、等量置换。"十二五"期间各区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突破2010年污染源普查更新的基数,实施总量控制;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区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预测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编制实施与新增量相当的主要污染物年度减排计划,实现等量置换。

  (二)新老挂钩、增减平衡。新、改、扩建项目进行环保审批前,制定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替代方案,落实对应减排项目,实行新老挂钩;以减排项目实施完成作为试运行的必要前提,确保增减平衡。

  (三)有偿调剂、异地减排。在本区县减排潜力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情况下,可协商其他区县异地减排,对实施的减排量进行有偿调剂;调剂的总量需经市环保局核查核算,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国家认定、年度结转。按照区县主要污染物年度减排计划、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替代方案及通过异地减排实现的减排量以国家认定为准;国家未认定的减排量,需要制定跨年度专项减排补偿方案并实施。

  四、建立减排考核机制

  市环保局负责牵头与环保部协调,配合国家完成对我市主要污染物减排量的年度核查核算;与各区县人民政府沟通,搞好对各区县主要污染物减排量的核查核算。市统计局每半年对全市和各区县GDP、每年对全市和各区县煤炭、全市城镇常住人口等参数进行统计分析,作为减排核查核算的基础。

  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组成减排考核组,按年度考核五项重点任务的落实情况;核查核算区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年度减排计划、建设项目总量控制管理情况。考核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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