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当前农村突出的环境问题,切实保护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统筹推进城乡环境保护,加快城镇化进程,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厅辽宁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9号)和省环保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辽环发〔2011〕16号)精神,市政府决定,2011年至2015年,在全市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和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全市农村工作实际出发,以全面改善农村环境卫生为出发点,以建设“清洁水源、清洁田园、清洁家园、清洁能源”为主要目标,以改善农民生产生活环境和推进农村生态文明为主要任务,切实落实各级政府农村环境保护责任,全面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以建设新型农村社区为示范,深入开展生态村、生态乡(镇)创建活动,加速推进城镇化进程,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全面启动,普遍见效。所有农村以环境卫生和改善村容村貌为基本内容,落实整治工程,切实改善农村环境。
2.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负总责,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上下联动,合力推进。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量化指标,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安全使用。
3.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针对不同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资源环境条件的差异,采取不同的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指标和标准,对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指导。
4.突出重点,集中投入。在全面铺开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推进,优先选取环县城村、乡(镇)机关所在地村、主要交通线路沿线村、汤河水库上游水源保护区村和新农村建设市级试点村,统筹规划建立项目库,并结合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新城新市镇建设,整合各部门资金,集中投入,树立样板、以点带面,做到整治一批、见效一批。
5.严格考核,注重实效。对县(市)区政府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定期考评,督促各县(市)区政府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取得工作实效。
6.完善机制,总结提高。科学设定考核指标体系和标准,完善农村环境保护考核机制。总结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取得的成功经验,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二、整治目标
2011年,全面启动整治工作,所有村庄全面开展以农村环境卫生和改善村容村貌为重点的环境整治工程;实现一年内有明显改善,两年内有显著改观,三年内发生根本变化;到“十二五”末期,基本形成村容整洁、生态良好、空气清新,与社会主义新农村相适应的农村环境。
(一)2011年,在全市选择10个乡(镇)、100个行政村为试点,建立试点乡(镇)、村项目库,通过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达到环境优美村镇的标准。在全市范围内建立起农村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监管能力明显加强,农村“脏、乱、差”现象得到明显改善。全面达到以下具体目标:
1.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合格率提高5%;
2.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率分别提高5%;
3.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达70%以上;
4.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提高10%;
5.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提高3%;
6.农村乡(镇)、村街路硬化率和环境卫生整治率达75%以上;
7.农村农户庭院环境卫生整洁率达75%以上;
8.农村生活垃圾定点存放率达70%以上。
(二)到2012年、2014年、2015年底前,全市分别有20%、40%、60%左右的乡(镇)、村达到环境优美村镇的创建标准。到“十二五”末期,开展项目整治建设的村庄(以下简称整治村)都能够建立起垃圾收集、转运、处置体系,生活污水和畜禽养殖等污染得到有效治理,饮用水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村庄居住环境得到显著改善,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机制和农村环保工作管理机制。力争达到以下具体目标:
1.道路硬化率达到100%,边沟无垃圾、杂草和污水残留;
2.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5%;
3.主要交通干线路灯安装率达到100%;
4.全市农村绿化率大于20%;
5.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6.农村居民卫生厕所普及率90%以上,生活污水基本净化处理;
7.农村生活垃圾定点存放率达到80%以上,有固定垃圾处理(填埋)场所或实现垃圾无害化处置;
8.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100%,散养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
9.农村清洁能源利用率达90%以上;
10.农村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整治内容
(一)推进村容村貌建设。提高农村镇村街路道路硬化率和环境卫生整洁率。清除乱搭乱建;清洁河道水面,清除漂浮垃圾;提倡农村农户庭院环境卫生整洁,完成农村卫生厕所建设指标;通过绿化村内主要街道、庭院和空闲地,改善村民居住环境;在主要街道安装路灯,方便群众出行和娱乐;在有条件的村庄建设文体广场,安装健身器材,丰富群众文化生活。
(二)切实保障居民饮水安全。通过开展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坚决依法取缔保护区内排污口,在村民集中聚居区逐步实行集中供水,提高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合格率。
(三)治理农村生活垃圾。逐步建立“户分类、村收集、镇运转、县处理”的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置模式,推行垃圾集中处理;对有机垃圾进行堆肥处理,对无法纳入城镇垃圾处理系统的农村生活垃圾,选用经济、适用、安全的处理处置技术。
(四)治理农村生活污水。逐步建立生活污水收集管网,有条件的村庄要建污水处理设施,对污水进行集中处理;将城市周边村镇的生活污水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通过清理河道、池塘垃圾,做到水面无水草杂物,河岸无垃圾,无臭水沟塘。
(五)控制农村面源污染。推行测土配方施肥,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扩大整治村的有机、绿色、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种植面积或养殖数量;农作物秸秆通过过腹还田、秸秆气化、食用菌生产等实现废弃物综合再利用,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六)提高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开展畜禽粪便生产有机肥、还田、沼气、制培养料的综合利用。
(七)农村工业污染治理。解决“十五小”企业的污染环境问题,对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限期治理、限产限排直至关闭取缔。推进农村企业集中布局、集约发展。
四、考核验收
(一)考核对象及范围。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政府,考核范围为各县(市)区政府辖区内的农村地区。
(二)考核内容。依据《辽阳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以下简称《考核指标》),从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管理情况两方面进行考核。
(三)考核程序。
1.各县(市)区自查。被考核县(市)区政府对照本方案,组织对各自辖区乡(镇)、村进行考核,于每年年底前将本地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报市环保局。
2.市考核。对照《考核指标》,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被考核县(市)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分。
3.每年年底,对照《辽阳市环境优美乡(镇)村考核奖励办法》,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各县(市)区上报的环境优美乡(镇)村进行检查验收,对达到标准的予以命名表彰和奖励。
(四)考核方式。
1.材料核查。重点核查:目标责任制落实工作总结,包括工作进展、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等;《辽阳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指标》对照得分表;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的相关监测报告、政府文件等。
2.现场检查。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被考核县(市)区进行实地核查,听取情况汇报,查阅有关文档资料,实地查看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情况,征求当地群众意见等。
(五)考核结果运用。对照《考核指标》,给被考核县(市)区打分并排序,对实施的项目进行考核;对考核得分排名在前的县(市)区进行奖励并优先安排农村环境整治资金,对项目实行“以奖代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辽阳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王正谱担任;副组长由常务副市长张洪武,副市长郝春荣、吴军、吕有宏担任;成员由市环保局、市文明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体育局、市爱卫办、市动监局等部门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成员单位各派1名职能科室负责人参与办公室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
(二)明确职责分工。
各县(市)区政府是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本地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市环保局:发挥好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作用,组织做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日常协调和考核验收工作。具体负责做好农村工业污染源监管、饮用水源保护、生态环境监测和环保宣教,切实履行环境统一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做好农村连片环境整治工作。
市文明办:负责推进村容村貌建设、乡风文明建设、舆论宣传、典型选树、经验推广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编制工作的宏观指导,对建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库提供政策支持。
市农委:负责农村清洁能源的推广使用,畜禽粪便、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的整治利用、农村面源污染治理、“一池三改”和大中型沼气池建设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编制村庄建设规划、清理乱搭乱建、整治村容村貌工作,推动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农村河道疏浚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农村绿化和造林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提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财政资金支持。
市交通局:负责农村道路修建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
市体育局:负责农村文体广场修建及健身器材、体育器材安装工作。
市爱卫办:负责农村改厕(卫生改厕)工作。
市动监局:负责农村禽畜养殖小区建设及无害化养殖工作。
(三)建立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环保部门牵头协调、农民群众广泛参与、社会各界积极支持”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定期通报、督查督办等制度。
(四)加大资金投入。采取加大财政投入,鼓励企业出资、农民自筹等方式多渠道解决资金问题。各县(市)区政府要千方百计增加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投入,努力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将各职能部门的涉农专项资金集中整合,按项目库确定的项目集中投入,统一使用,发挥重点村的示范效应,确保出成效。市以上资金实行以奖代补,充分调动各县(市)区、乡(镇)、村的积极性。要拓宽思路,创新办法,把政府支持、社会参与和农民自主投入紧密结合起来, 形成互为补充、有机结合的良性互动关系。
(五)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要以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为契机,建立和完善村庄整治管理制度,加强农村公共设施管理。各县(市)区要建立村庄垃圾收集、清运、处理长效机制,推广“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城乡垃圾一体化处理模式。各乡(镇)与各村要签订“清洁卫生责任状”,制定村庄环境卫生长效管理目标;各村要制定村规民约、环保公约、卫生守则,倡导文明环保新理念,培养农民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六)强化督查考核工作。各县(市)区要加强检查督办。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不定期派出督查组,到各乡(镇)、村进行督导检查。对整治村,要通过建立台账、开展巡回督查、现场观摩会、定期通报情况等活动,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开展。市财政每年将安排300万元资金用于奖励。市政府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建立长效考核管理机制。(辽阳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