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等部门关于2011年福建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环发[2011]11号)和《关于2011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南环保办[2011]73号)的要求,2011年继续在全县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提高环境执法效能为抓手,紧紧围绕保障环境安全的主线,全面落实环保“一岗双责”规定,深入开展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问题集中整治,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监管力度,组织重点流域、工业园区和氟化工、造纸、漂染等行业环境专项整治,强化日常环境监管,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推进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为实现“十二五”污染减排目标和海峡西岸经济区绿色腹地特色经济强县建设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二、工作重点
(一)深入整治重金属污染问题
我县目前无重金属排放企业和铅酸蓄电池生产加工企业,今后应根据《福建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总体要求和部署,加强项目审批监管,严把重金属企业环保准入关,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凡是达不到验收要求的新建、改建企业,不得投入生产。
(二)强化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的监管力度
1、严格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管。加强对县污水处理厂、和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日常监督检查,切实提升运营管理水平。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检测,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加大对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的监管力度,按照“无害化、资源化、节能低碳”原则妥善处置污泥,严厉查处非法倾倒和违法处置污泥行为。
2、加强福建省凯圣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和福建圣农实业有限公司有机肥厂等重点减排企业的监管。督促凯圣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年内通过省环保厅“三同时”验收,督促圣农公司有机肥厂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对企业未经环评审批、长期试生产未验收、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三)集中开展专项环境执法检查
1、开展萤石采选及氟化工行业环境专项整治。根据《萤石行业准入标准》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行业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0〕309号)要求,组织对现有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行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的具体整治要求和时间节点,责令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企业落实有关措施,限期完成各项整改任务。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责令停产整改或关闭。
2、开展工业园区环境整治。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环境整治工作的通知》(闽政文〔2010〕215号)要求,重点排查园区内企业是否办理项目环评审批手续和环保“三同时”验收,以及污染处理设施运行是否正常,园区内企业是否偷排、漏排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加快建设金岭工业园区污水管网与县城污水处理厂管网对接工程。
3、继续开展闽江重点流域综合整治。一是加强重点流域环境巡查。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见》(闽政〔2009〕16号),加强闽江流域的重点巡查,将巡查重点向支流、小流域扩展。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各乡(镇)要加大整治力度,切实落实整改措施。二是全力抓好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各乡(镇)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畜禽养殖场进行全面清查,彻底拆除位于“禁养区”范围内的养殖场;对“禁养区”以外的,责令采取生态立体种养、循环经济模式或零排放养殖技术,实现畜禽废水达标或零排放,逾期未完成的责令关闭拆除。三是突出抓好石板材业污染整治。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建筑饰面石材行业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闽政文〔2009〕160号),国土、环保、水利等部门强化对涉重点流域石板材行业的整治力度,加快建筑饰面石材加工集中区建设和石材加工企业搬迁入区进程,零散分布的石板材加工企业必须全部搬迁进入集中区,逾期未搬迁的责令停产。石板材加工集中区要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现处理后废水循环使用。
三、组织机构
为确保环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县政府成立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陈金健 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吴舒平 县政府办主任
林志宏 县监察局局长
姜东立 县环保局局长
成 员:叶冬根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孔胜华 县安监局局长
张恒章 县经贸局副局长
郭贵才 县纪委执法室主任
廖文泽 县司法局副局长
胡玉鹏 县建设局副局长
郑建林 县环保局副主任科员
陈光生 县工商局副局长
官喜孙 县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县环保局,由郑建林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各有关单位科室负责人组成。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0599-7952160,传真:0599-7923777,电子信箱:oksjok@163.com。各乡(镇)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精心组织,认真开展环保专项行动。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
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辖区整治重点,制定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于2011年7月底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深入排查和集中整治阶段(7月至9月)
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及含铅蓄电池企业整治情况于2011年7月1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他各类专项执法检查情况按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要求及时上报。
(三)督查阶段(10月)
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本辖区内专项行动工作分阶段开展督查。9月份组织对全县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督查。
(四)总结阶段(11月)
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完成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于2011年11月1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政府责任
各乡(镇)要进一步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强化政府牵头、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把专项整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行再部署、再检查、再落实,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有序开展。要在组织开展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发现的各类环境问题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的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加强跟踪督促,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根据省政府的工作部署,从今年开始,环保专项行动环境问题的整改完成情况将作为各地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内容。
(二)落实“一岗双责”,密切部门配合
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环保监管“一岗双责”规定,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认真履职,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工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依法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督促各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推进“六五”普法启动工作,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建设部门要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并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有关企业防范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依法关闭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并加大闭库治理;电力部门要加大对电力企业的监管力度,确保企业在线脱硫脱硝设施正常运行,要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依法关闭的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
(三)加强督察督办,提高工作成效
各乡(镇)要切实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的指导,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督察工作方案。对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工业园区和氟化工、造纸、漂染等重点行业环境专项执法检查等工作的开展情况,组织多种形式的督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要按照环保部《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要求,强化违法企业落实整改情况的后督察,督促环境违法企业切实履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命令,及时纠正环境违法行为,确保执行到位,防止环境违法企业死灰复燃。要继续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查处事项,公开查处屡查屡犯的环境违法企业,对严重违法影响恶劣的突出环境问题分批予以挂牌督办。对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以来督办的重点环境污染问题整改措施不落实的,要提请县政府停产整顿或关闭取缔。要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考核,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四)采取综合措施,加强公众监督
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对挂牌督办问题逾期未整改解决的,应追究督办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对拒不执行环保法律法规,企业违法排污屡禁不止,群众反复投诉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实行区域限批。环保、电力、物价、建设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落实绿色金融等环境经济政策,继续实施火电厂脱硫设施投运率和脱硫效果与脱硫电价挂钩、污水处理厂运营费与处理合格率挂钩的环境经济政策,发挥经济杠杆作用,确保整治到位。各乡(镇)要将环保专项行动列入宣传工作的重点,制定宣传计划,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和跟踪报道,披露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和违法排污的重大问题,不断营造社会广泛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要及时公开政府信息,以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和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光泽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