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2011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1-8-1 10:49:51

2011年,根据国家、省和江门市环保专项行动的工作要求和部署,我市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我市“建设岭南特色宜居城市”的目标,以“争转型升级之先,创幸福共享之城”为核心,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省委十届八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以国控重点污染源、重污染行业、重点流域和区域、重大环境安全隐患、重大信访案件、重大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管为重点,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集中整治以铅蓄电池为主的重金属和危险废物、化学品污染,严厉打击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着力解决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确保完成今年污染减排目标,维护全市环境安全,为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鹤山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强化减排监管力度,确保“十二五”污染减排工作开好局。

    1.继续加大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其他重点污染减排项目的环境监管力度,提高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的去除能力,确保污水处理厂的处理量达到设计处理能力“一年60%、三年75%”的目标。重点加强对建成投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工业园污水处理厂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全面掌握污水处理厂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对产生污泥进行全过程监管,严厉查处非法倾倒和违法处置污泥的行为;督促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置单位建立污泥管理台账和污泥转运联单制度,规范污泥运输和接收,定期向市环保局、市水务局报告。

    2.继续抓紧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进度,加快推进重点流域和重要库区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大燃煤、燃油小锅炉淘汰力度,推进造纸、纺织印染、酿造、化工等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工作。

(二)狠抓铅蓄电池行业污染整治,确保重金属污染得到遏制。

    1.加快实施国家《重金属综合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广东省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建立健全涉重金属企业重点防控监管制度,对已明确的涉重金属重点区域和行业,进一步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加强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控。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淘汰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小型有色金属矿山采选及冶炼企业,严格电镀、制革、化工、印染工业园区监管,禁止偷排偷放,加强涉重金属企业的生产全过程监管,督促企业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公开环保不达标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

    2.坚决贯彻国家、省和江门市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将铅蓄电池企业的整治作为今年环保专项行动的第一要务,对全行业进行彻底排查整治,确保取得实效。建立铅蓄电池加工(含电极板)、组装、回收企业监督检查台账,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2011年要对所有废气、污水、雨水排放口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切实加大对铅蓄电池行业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止建设;对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健康“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废铅蓄电池回收的,一律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对不能依法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发生重大铅污染事件的,一律追究责任。对被依法关闭的企业,要落实断电措施,及时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拆除生产设备,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对停产整治企业,要督促企业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和时限要求,未经验收不得恢复生产。未进行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要在2011年年底前完成一次清洁生产审核;建设项目周边环境状况变化较大或建设项目对周边环境影响变化较大的要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要在2011年7月30日前,在公开媒体上公布辖区内所有铅蓄电池企业(加工、组装和回收)名单、地址,以及产能、生产工艺、清洁生产和污染物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三)强化风险排查与综合整治,确保环境安全。

    1.深入开展对重点行业企业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废物、沿江沿河化工石化企业的环境风险排查,加强对重点环境风险源的调查和动态管理,落实风险防范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建立重大环境风险源督察制度和全过程环境应急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强化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加快完成污泥集中处理处置规划制定,全面排查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及利用、处置单位情况(掌握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及去向),完善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加大危险废物尤其是涉重金属危险废物的转移监管力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重点排查辖区内重金属熔炼企业各类危险废物的去向,重点整治利用含重金属副产品、废物冶炼、回收重金属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重点加强对铬渣治理项目的监督检查。

    2.进一步加强我市饮用水库污染隐患的排查,加大对工业聚集区,特别是产业转移工业园、开发区和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的整治力度,严防污染转移。要梳理辖区内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重点环境问题、重大信访案件和污染严重企业,与市纪检监察部门联合挂牌督办,督促有关责任人制定污染整治方案和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突出环境问题得到解决。

(四)全面落实大运会环境质量保障措施,确保实现“绿色大运”。

    加大对水泥、陶瓷、平板玻璃等大气重污染行业整治的监管力度,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稳定达标排放;对不达标的企业坚决限期治理,经限期治理后仍不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实施停产或关闭。强制淘汰高耗低效产能及落后工艺,关闭大气污染严重、治理无望的企业。加强石化、化工等典型行业和有机溶剂使用类企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推进高能耗、重污染锅炉窑炉淘汰任务,制定重点监管企业名录,加大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力度。全面实施机动车排气简易工况法,推进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监控系统建设,加大黄标车淘汰力度,推广国Ⅳ油品,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

三、职责分工

    专项行动是一项系统工程,各有关单位必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确保专项行动扎实有效开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市环保局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排污及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市发展改革局配合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实施水泥等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工作;牵头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水泥等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督促供电企业对违法排污及发生其他环境违法行为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组织协调全市自愿清洁生产工作实施。

    市监察局负责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加强对环境保护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落到实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行政人员玩忽职守、查处不力、滥用职权等行为的党纪政纪责任。

    市司法局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并于今年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环保法律法规主体宣传,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在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监督。

    市卫生局负责对医疗机构内部医疗废物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医院污水处理的管理。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市垃圾填埋场的建设和运行。

    市水务局负责排水许可证管理,指导城区生活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的规划选址。

    市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各自监管范围内的企业认真执行环保法律法规,依时完成市政府责令限期治理任务。

    市工商局负责依法注销或吊销市政府下达取缔关闭决定的违法企业的营业执照;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须经市环保局前置审批,而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企业,不得核发营业执照或通过年检;依法配合市环保局加强对环境违法企业的监管。

    市质监局负责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监管,加大打击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力度;依法查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铅蓄电池等无证生产违法行为。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依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无证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

    市电力监管机构负责督促供电企业对违法排污及发生其他环境违法行为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将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落实市委、市政府“争转型升级之先,创幸福共享之城”核心任务的重要措施,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进一步强化“政府统一领导、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上下联动体制和工作机制。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优势,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建立铅蓄电池企业在项目立项与生产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工商注册登记等清单的联合排查机制,强化对无证无照排污企业联合执法机制,合力整治突出环境问题。

(二)加强督查督办。要切实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督查督办,按照各阶段的工作要求,制定具体督察方案,督察中要坚持实施约谈、通报等制度,对工作开展不力、问题突出、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整治重点存在薄弱环节的、上报相关整治进展缓慢的,要通报批评,约谈主要负责人。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强化挂牌督办。要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群众利益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查处事项,挂牌督办一批重金属污染和涉及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的案件,落实责任,跟踪督查,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要严格执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督促环境违法企业切实履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命令,及时纠正环境违法行为。市环保局要认真梳理2010年以来处罚案件执行情况,制定后督察方案并组织实施。市环保局要对上年度辖区内所有挂牌督办案件和涉及重金属处罚案件的处罚、处理措施执行情况进行“回头看”,防止污染反弹。

(四)完善执法机制。一是要强化部门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加强与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配合与协作,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工作,追究违法者的刑事、民事和纪律责任;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及中介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通过优势互补,形成工作合力,放大执法效果。二是完善绿色经济政策。结合上级有关要求,进一步深化污水处理费改革,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加大实施差别电价力度,继续实施淘汰落后钢铁补助方案,完善和推广“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绿色保险”等制度,加大采取综合措施惩处环境违法行为的力度,促进企业自律,着力扭转“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局面。三是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曝光一批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有力震慑环境违法行为。结合环境信访工作,充分发挥公众监督作用,鼓励群众通过环保投诉热线等渠道举报环境违法问题,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四是健全信息通报制度。市环保局要按时通过《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填报专项行动各项信息,编发工作简报,按时报送阶段性报告和总结报告。

五、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各镇(街)、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深入排查和整治阶段(6月–9月)。各镇(街)、各有关单位要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重点流域区域污染整治、环境风险源企业及项目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及铅蓄电池企业整治情况书面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三)督查阶段(10月–11月)。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根据国家及省的工作部署,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对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分阶段进行检查、督促和落实。

(四)总结阶段(11月)。各镇(街)、各有关单位要对专项行动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总结整改,提出长效管理的工作措施,认真加以落实。各有关单位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由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收集汇总后,按要求上报江门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鹤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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