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2011年蓝天碧水行动计划(讨论稿)

发布时间:2011-4-2 14:05:19

    为改善我市大气和水环境,建设生态城市,推进省会环境质量“三年上水平”,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依据国家、省、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石家庄市2011年蓝天碧水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城市环境质量上水平为主线,以“洗城净天”和“清源净流”工程为重点,以全面推进污染减排为动力,加强综合治理和执法监督,完善环境管理体系,提升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解决空气和水环境的突出问题,加快向“天蓝、地绿、山青、水秀、气爽、景美”的生态城市迈进。
二、主要工作目标
(一)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确保比2010年削减1.5%。
(二)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按考核指标稳定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二级以上优良天数确保310天,力争达到320天;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年均浓度稳定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各县(市)、矿区环境空气质量年优良天数率稳定在85%以上。
(三)市内五区、高新区降尘量达到省控指标19t/km2.30d(吨/平方公里.月),并各创建一到两个大气污染控制示范区。
(四)滹沱河、洨河、邵村排干渠、汪洋沟等主要河流监测断面水质好于三类(含三类)的比例达到48%以上,劣五类水质断面降至33%以下;磁河非主汛期确保无水。
(五)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污水再生利用率达到25%以上。岗南水库、黄壁庄水库主要水质指标稳定保持在国家地表水Ⅱ类水质标准,集中饮用水源地水质稳定达标。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洗城净天工程
1.完成主城区煤炭使用量削减任务。市发改委负责,电业局、环保局配合,制定削减方案和分解削减指标。
2.沟通协调冀中能源、神华集团等优质煤源,确保市区及向市供热的所有单位,全部使用优质低硫煤。加强对低硫煤炭的日常监管,禁止在市内销售和燃用含硫量超过0.8%的煤炭。市发改委、市环保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
3.安排专项配套资金,推进 “城中村”优质低硫煤炭的推广使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内各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4.拆除供热管网覆盖区域的分散燃煤锅炉。市内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5.实施“改气、改电”工作,将天然气管网覆盖区域的燃煤锅炉全部改烧天然气,非覆盖区域内改用电等清洁能源。市内各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制定燃煤小锅炉改气、改电优惠政策,落实奖励补贴资金。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负责。
6.加强对所有10吨/时以上燃煤锅炉和年燃煤量5000吨以上的窑炉监管,确保所有烟尘和二氧化硫自动监测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区、正定新区管委会负责。
7. 9月底前完成中电投河北分公司所属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公司热电二厂、高新区热电煤气公司于烟气治理工程,并完成脱硫分布控制系统(DCS)改造工作。市环保局负责督促。
8.6月底前完成河北裕华热电有限公司1号机组脱硫设施提升改造工程。市环保局负责督促。
9.10月底前完成辛集市澳森钢铁有限公司烧结机脱硫工程,投入试运行,年底前通过验收。辛集市政府负责。
10.10月底前完成河北鑫跃焦化有限公司烧结机脱硫工程与主体工程,并投入试运行,之前不得启用烧结机。矿区政府负责。
11.确保电力企业脱硫设施综合运行率达到95%以上。市环保局负责。对煤质控制不力的电力企业依法处罚,由发改、电力等部门,实施降低发电负荷、停机等措施。
12.年底前河北华电石家庄裕华热电有限公司1号机组脱硝工程开工建设。市环保局负责督促。
13.督促于10月底前完成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上安电厂三期工程机组脱硝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的报批工作,年底前开工建设。井陉县政府负责,市环保局督导。
14. 6月底前完成河北西柏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3号机组低氮燃烧技术改造;10月底前完成三期工程机组脱硝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的报批工作,年底前开工建设。平山县政府负责。
15.年底前完成鹿泉金隅鼎鑫水泥有限公司水泥回转窑烟气脱硝方案。鹿泉市政府负责。
16.启动16家企业搬迁工作,其中重污染企业13家。年内完成石家庄第一橡胶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搬迁改造。市工信局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17.按照“垃圾无积存,道路、庭院、楼房、车身、树叶无尘土,工地围挡、拆迁洒水、砂土覆盖、物料棚化、路面硬化、路边绿化和学校操场绿化塑化分别达到100%”的工作标准,开展垃圾清除、道路清洗、工地抑尘、庭院保洁工作。市城管局、建设局、交管局、交通局、园林局、相关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18.做好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的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防燃、防尘措施。各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区、正定新区管委会负责。
19.杜绝占道露天烧烤;凭环评报告审批广场和院内露天烧烤,严禁非法经营。市工商局、市食药监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局负责。
20.明确施工单位拆迁扬尘防治措施,做好日常的监督检查,并按检查结果核定保证金扣除数额;对拆迁和建筑企业扬尘污染严重的,清理出我市建筑市场。市建设局负责。
21.做好渣土运输监督管理,确保渣土运输无遗洒。市城管局、市交管局负责。
22.6月底前对高邑、井陉等地的陶瓷企业,藁城、新乐、正定、无极等地的板材企业,井陉、矿区、平山、元氏、赞皇煤炭储运和洗煤企业粉尘污染进行集中整治,完善提高有组织源和无组织源的污染防治,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相关县(市)区政府负责。
23.6月底前对井陉县钙镁企业进行整顿、压缩、搬迁、整合,对允许保留的钙镁企业进行综合整治,实现稳定达标排放。井陉县政府负责。
24. 6月底前完成《石家庄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市法制办、市环保局、市交管局负责。
25.对所有外地转入我市的机动车实施国家排放标准第三阶段排放控制要求(简称国Ⅲ)。对转入我市的机动车,公安交管部门受理,环保部门进行审验,对达不到国Ⅲ(不含)排放标准的外地车辆或检测不合格车辆,公安交管部门不予办理转入手续。市交管局、市环保局负责。
26.实现“尾气检测”系统与公安交管的“安检”系统联网,并保证尾气检测为机动车检测的一个工位,由微机控制机动车环保年检和安检,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尾气环保检测率。在用机动车经检验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核发环保合格标志;未通过环保年检的或环保年检不合格的,不予发放环保标志,不予办理安全年检签章手续。市交管局、市环保局负责。
27.制定黄标车淘汰计划,按机动车注册时间先后,年底前淘汰2000年前注册机动车总量的50%。市交管局负责。
28.利用目测判断、摄像取证和遥感检测等设备,对行驶中的机动车随时进行道路抽检,确保在用车环保检测率和稳定达标率,督促在用车辆保持良好的尾气排放状态。市交管局、市环保局负责。
29.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不同类别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程度,对机动车采取限时段限通行路段的交通管制措施。创建一条汽车尾气达标示范街,设立警示牌,严格限制不达标车辆驶入(中山路体育大街—维明街)。市交管局负责。
30.开展“无车日”、“每周少开一天车”等系列活动,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市交管局、市环保局负责。
31.严格落实秸秆禁烧各项制度,力争在夏秋两季不着一把火,不冒一股烟;杜绝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落叶、杂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32.在国家大气自动监测点位周边4平方公里区域创建大气污染控制示范区。市内五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33.建立空气质量联防联控制度,凡空气质量预测三级和三级以上,根据不同预警级别,发出预警指令,相关部门及重点企业要按照指令要求,采取整改、停工、限产等预警措施。市环保局负责空气质量预警的发布和预警措施落实情况的统计汇总。市环保局负责。市政府督查室会同市监察局、市环保局、新闻媒体对预警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导、问责和曝光。
(二)清源净流工程
1.严格执行水源保护有关规定,并按照国家规范年底前完成立标工作。有关县(市)区政府负责。
2.6月底前完成《石家庄市市区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报审工作;加快《岗南黄壁庄水库生态补偿办法》立法工作。市法制办会同市环保局负责。
3.取缔岗南、黄壁庄水库内吸铁船及未经国家审批的运输船和打渔船,以及在饮用水保护区河道内的吸铁、采砂船。平山县、鹿泉市、灵寿县政府负责,
4.6月底前制订下槐镇、西柏坡镇、温塘镇入库生活污水环境综合治理方案,并通过专家论证;10月底前按照方案进行实施,确保改善入库水质。平山县政府负责。
5.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及上游地区油类和危险化学品运载、装卸和储存设施的监管,督促其完善防溢流、防渗漏、防污染措施。相关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市水务局负责。
6.年内在滹沱河、沙河、磁河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各建设1眼水质监测井工作,加强水源地水质监测和评价,确保饮用水质量。市环保局会同市水务局、财政局和新乐市、正定县政府负责。
7.确保排水单位入河排污口水质COD浓度控制在50毫克/升以内。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8.保证南栗明渠临时泵站稳定运行。民心河二期筹建处负责,市财政局、市电业局配合。
9.4月底前修订完善主城区污水处理厂建设规划。制定市区污水管网优化、互联互通、合理调度方案;8月底前完成管网联通工程,确保市区污水全部进入到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排放。市建设局负责,规划局、水务局、城管局配合。
10.加快无极县城北工业区污水处理厂改造进度,6月底前提出解决磁河废水排放路由方案,并组织实施。杜绝向磁河排放生产废水,非汛期确保无水。无极县政府负责。
11.定期公布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企业名单。市环保局负责,石家庄日报社配合。
12.建设行唐县龙兴奶牛养殖小区、行唐县康源奶牛养殖小区奶牛养殖污染治理示范工程,4月底前开工建设,8月底前示范工程投入试运行。行唐县政府负责,市畜牧水产局配合。
13.建设河北兆江养殖有限公司肉(种)猪养殖污水治理示范工程,年底前污染治理示范工程投入试运行。灵寿县政府负责,市畜牧水产局配合。
14.确保桥东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工程4月底前全部投入运行,6月底前通过验收;牵头组织有关县(市)、矿区,推进省级重点镇和现状人口1万以上的镇建设污水处理厂,督促藁城市岗上镇年内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执行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一级A标准,并通过验收。晋州市总十庄镇、井陉矿区贾庄镇、鹿泉市铜冶镇、平山县温塘镇、平山县西柏坡镇、正定县诸福屯镇完成镇污水处理厂开工建设前的准备工作。市建设局负责。
15.开工建设桥西污水处理厂一期升级改造工程,改造期间要确保桥西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日处理水量不低于20万吨;6月底前一期工程恢复日处理水量16万吨的能力,出口浓度达到国家二级排放标准;7月底前,升级改造工程全部完工,8月底前达到国家一级A排放标准;9月底前二期工程通过验收。市城管局负责。
16.年底前完成日处理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良村南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建设。市建设局牵头,藁城市政府配合。
17.7月底前开工建设正定新区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正定新区管委会负责。
18.加快西北部水利防洪生态工程污水处理厂工程进度,7月底前投入试运行,9月底前通过验收。市园林局负责,鹿泉市、桥西区政府和市国土局、市电业局配合。
19.确保无极县城市综合污水处理厂扩能改造工程于5月底前通过验收并投入正式运行,城北工业区综合污水处理厂于10月底前通过验收并投入正式运行,无极县制革废水集中处理一期工程年底前完成主体工程建设。无极县政府负责。
20. 3月底前完成元氏县槐阳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工程通过验收并投入正式运行;启动元氏县槐东污水处理厂建设,年底前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环境影响报告的审批。元氏县政府负责。
21.3月底前完成栾城县污水处理厂二期扩能工程。4月20日前对总退水渠(南石环路—衡井线)东岸的污泥晾晒点进行清理,防止出现河水的二次污染问题。栾城县政府负责。
22.确保井陉县污水处理厂出水达标,3月底前将中水全部回用于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上安电厂;启动井陉县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建设,年底前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环境影响报告的审批。井陉县政府负责。
23.建设赵县配套收水管网,做到收水范围内污水应收尽收,建成的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投入使用并通过验收。赵县政府负责。
24.6月底前完成晋州市城市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通过验收并投入正式运行。晋州市政府负责。
25.年底前完成深泽县城南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通过验收并投入正式运行。深泽县政府负责。
26.年底前完成辛集市清洁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辛集市佳洁水处理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主体工程建设。辛集市政府负责。
27.启动新乐市第二污水处理厂、藁城市水处理中心配套管网工程、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管网工程、高邑县凤城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工程、灵寿县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工程建设,年底前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环境影响报告的审批。新乐市、藁城市、高邑县、灵寿县政府负责。
28.6月底前完成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废”处理中心废水治理改造工程,并通过验收。市环保局负责。
29.规范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工作,确保已经投入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将辖区的污水应收尽收,达到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一级标准。进水口、出水口COD自动监控装置和流量计正常运行;污水处理厂中控室正常运行。相关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部门负责。
30.对污水处理厂实行周报告制度,汇总、掌握各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确保自动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可靠,污水处理厂中控系统运行稳定,相关数据保存达到要求。市环保局负责。
31.加强制药、化工、造纸、淀粉等重污染企业向污水处理厂排放废水控制标准的备案管理及日常监管;明确企业废水排放控制要求,并定期公告;停产的搬迁企业必须达标处理废水、废渣,对污染场地进行清理、恢复,并经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停止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市环保局负责。
32.市水务局负责,会同栾城县、赵县政府,4月底前彻底拆除洨河沿线的水闸和电站,禁止利用污水灌溉农田,保证河道畅通,河水稳定下泄。栾城县、赵县政府应加快洨河两侧水利设施建设,修建机井,解决农田灌溉问题。
33.市水务局、环保局负责,启动洨河生态湿地建设项目,争取纳入国家海河流域专项规划。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一是在市三年上水平办公室成立“蓝天碧水”指挥部,组织指挥大气和水污染防治攻坚。二是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调度指挥,定期召开例会研究解决阶段性重大问题,指导工作的开展。
(二)强化监管机制
一是强化生态补偿金扣缴机制。继续实行各县(市)、区水质考核点位水质达标情况与财政挂钩制度。提高考核标准,在坚持每月一考核的基础上,增加动态考核。二是强化挂牌督办机制。对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群众健康安全的环境问题,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环境问题,重大环境违法案件,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和错误做法实施挂牌督办制度。对挂牌督办企业或单位,在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整改要求和时限,并定期公布整治工作进展和整治结果;对一个地区有多家违法企业被挂牌督办的,将对其所在地实施“区域限批”;对在挂牌督办工作中督办不力、监管不到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三是强化行政问责机制。各级监察机关、环保部门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对工作懈怠、拖沓致使任务完不成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领导责任,因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处理。实行重点治污工程进度和水质目标考核情况领导问责制,对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或建设)和重点脱硫工程未达到时限要求,延迟半年的,由市委、市政府对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进行诫免谈话;延迟三个季度的,对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纪律处分;延迟一年且当地水和大气污染严重状况仍无明显改善的,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要引咎辞职。对那些因违法排污而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和污染纠纷案件,特别是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违法行为,除环保部门依法予以经济处罚外,属应受党政纪处分的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交,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者给予党纪处分;属涉及触犯刑律的案件,要及时向公安、检察机关移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是强化自动监控机制。对国控、省控和市重点企业、所有污水处理厂,均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系统联网。对擅自修改在线监测数据的,一经发现,排污许可证不予通过年检;虽安装但未尽维护义务致使设施不能运转的,将吊销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与环保有关的评优评先和优惠政策一律不予考虑。
(三)加大宣传力度
市委宣传部负责,积极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宣传活动,通过开设专栏或专题,对全市环保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全方位的跟踪报道,对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公开曝光。
(四)加大资金投入
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研究制定有利于推进环保重点工作的“以奖促治”“以奖代补”财政补贴政策。各县(市)区加大对环保重点工作的财政政策支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引导企业进行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逐步淘汰落后产能。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