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源是我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重点领域。2010年,全市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4.82万吨,氨氮排放量为0.57万吨,其中农业源化学需氧量为1.16万吨,氨氮排放量为0.12万吨,分别占全市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的24.1%和21.1%,为做好我市农业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确保完成省下达“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2]238号)、《印发广东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部门分工的通知》(粤府办〔2012〕42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二五”农业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农函〔2012〕134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到2015年,全市80%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固体废弃物和废水贮存处理设施;健全农业源污染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全市农业源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分别控制在1.04万吨和0.1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1.16万吨、0.12万吨分别减少10.34%、16.67%。
(二)年度目标。
指标 |
2013年 |
2014年 |
2015年 | |||
污染物 |
COD |
氨氮 |
COD |
氨氮 |
COD |
氨氮 |
排放量(万吨) |
1.16 |
0.12 |
1.12 |
0.11 |
1.04 |
0.1 |
二、主要任务
(一)科学规划,优化畜禽养殖业布局。
各地要加快编制和实施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认真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依法划定禁养区。针对目前各地禁养区、适养区和限养区划定存在的边界划定不清晰等问题,进一步完善禁养区、适养区和限养区的划定工作,优化畜禽养殖业总体布局。各地划定、完善禁养区、适养区和限养区的有关情况于2013年底前报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局和市畜牧兽医局备案。
(二)严格准入,控制畜禽养殖新增排污量。
各地 “十二五”期间必须将每年的农业源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市下达的年度控制指标内,同时对畜禽养殖业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项目,在县(市、区)辖区内原则上必须做到污染物总量“增减平衡”。即:畜禽养殖项目新增的污染物排放量必须有相应的畜禽养殖项目削减量。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且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业主应向当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申报领取《排污许可证》,规范设置排污口,严格执行广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
(三)突出重点,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治理。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按照《广东省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主要污染物减排技术指南的通知》(粤农〔2012〕140号)和《“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环发〔2011〕148号)要求进行治理,加强对已有污染治理设施的管理,确保长期稳定的运行效果,积极实施升级改造,不断提高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水平。年出栏量5000头以上的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小区)要采取“干清粪、粪便生产有机肥或粪便沼气处理、污水进行厌氧—好氧—深度处理达标排放”的治理模式进行治理,周边有足够农田、林地或果园等土地的,要充分利用土地的消纳能力减少污染物排放; 年出栏量5000头以下(不含本数)的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小区)要采取“建设治污设施、无污水排放口、生产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完全还田利用”的治理模式进行治理;规模化养鸡场(小区)推荐采取“干清粪方式、粪便全部生产有机肥且无废水排放”的治理模式进行治理,粪便确实无条件生产有机肥的,可采用“干清粪+粪便直接农业利用”或“垫草垫料+垫料农业利用”的治理模式,但应确保有足够的消纳利用土地。
(四)集中治污,降低养殖专业户排放强度。
各地通过政策鼓励、资金扶持、技术指导等措施,加强对养殖专业户开展污染治理的引导,以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为契机,推动有条件的村镇建设集中治污设施。畜禽养殖较密集的地区,要在2014年前建设至少一家畜禽养殖废弃物集中式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设施,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集中利用、集中治污。鼓励畜禽养殖专业户将废弃物委托给具备处理能力的单位进行综合利用或处置,提高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污染防治水平。
(五)加强监管,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各地要采取联合监督、专项监督和日常性监督等多种形式,加大畜禽养殖业监管执法力度,定期组织开展全市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严格查处畜禽养殖业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各地要加快制定畜禽养殖业整治方案,开展统一、集中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整顿行动,依法关闭、拆除禁养区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按照《广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 /613—2009>》执行,不含低于该标准养殖规模的散养户);非禁养区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应依法完善相关手续,改造提升现有污染治理设施,强化综合利用和污染防治水平,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对禁养区内依法关闭、拆除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各地要按照经省政府同意,省环保厅、省农业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生态健康发展的意见》(粤环发〔2010〕78号 )的规定进行补偿;对非禁养区内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各地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坚决予以停业、关闭。
(六)源头控制,大力发展生态农业。
各地要注重调整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和精准农业,推广节肥节药节水技术,大力推广物理防治、生物防治技术,提高综合防治水平。大力发展滴灌、喷灌等节水灌溉技术,推广水肥一体化技术,提高水肥利用率,减少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根据环境容量,合理调整养殖布局,鼓励和支持农户种养结合等传统形式,积极引导发展农牧林种养结合等形式的生态养殖模式。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积极推行清洁生产,从源头和生产全过程控制污染物排放。推广高效安全配方饲料,减少有毒有害废弃物排放,不断提高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水平,做到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
(七)加强减排能力建设,夯实农业源减排基础。
各地要建立完善农业源减排统计体系,以县(市、区)为基本单位,组织开展农业源环境统计,明确专业统计人员,配备统计软件和专用计算机,保证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全部纳入统计范围,并逐个摸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同时对各地在清理整顿行动中依法关闭、拆除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存、出栏量要及时从统计数据中扣除。各地要加强农业源减排监测能力建设。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开展日常监测和监督性监测。鼓励有条件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安装废水处理在线监测、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视频监控等设备,并与市环保局重点源监控中心联网。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考核。
农业源主要污染物减排是新领域,各地要高度重视,将其纳入总量减排工作统筹考虑,各级农业(畜牧)、环保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切实负起责任,建立分工协作的减排联动机制,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推进污染减排工作格局。各地要制定本地区“十二五”畜禽养殖业减排方案,并于2013年5月底前报市环保局、农业局和畜牧兽医局备案。市环保局会同市农业局和畜牧兽医局将各级政府的年度农业源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纳入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体系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予以通报。
(二)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建立激励机制。
各地政府大力支持农业源污染减排工作,研究制定畜禽生态养殖及污染防治治理贷款贴息等支持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广大公众积极参与畜禽养殖的污染防治和生态化建设,支持畜禽养殖场(小区)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实施“以奖促治”政策,对符合有关条件、推行资源化利用和全过程污染治理的养殖场(小区)按规定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三)加强科学指导,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撑。
加大科技投入,整合优势科技力量,积极推动农业源减排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与转化,努力攻克减排的关键性技术,打破农业源减排的技术瓶颈。
(四)强化宣传培训,提高群众污染减排意识。
强化对各级农业、畜牧、环保部门以及畜禽养殖企业的管理和技术培训,逐步建立重点减排工程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培训上岗机制,加强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指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及网络等媒体,多渠道、多形式,全面深入宣传农业源污染减排工作,提高群众参与农业污染防治的意识,营造人人参与的污染减排氛围。
四、职责分工
(一)农业(畜牧)部门。
1.组织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减排工作,着力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
2.负责制定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推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和废水贮存处理设施;推动养殖废弃物的肥料化和沼气化处理,扶持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建立大中型沼气工程。
3.督促检查各地畜禽养殖业污染减排工程落实情况;督促指导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建立生产运行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减排台账(见附件2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主要污染物减排核查表);配合环保部门组织、指导各地政府依法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配合环保部门开展农业源污染减排核查核算工作;向市环境保护部门提供畜禽养殖业减排所需的统计数据。
4.负责组织推广集中养殖、集中治污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小区的建设,推广畜禽养殖业畜禽清洁生产、生态与健康养殖技术。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强化农产品环境安全管理,加强农药、化肥、等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大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力度,推进沼气化处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
(二)环保部门。
1.负责编制农业源污染减排规划和分解目标任务,提出本地区内农业源污染总量控制和减排的政策建议;会同农业(畜牧)部门建立完善农业源污染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
2.负责组织农业源减排数据的技术核查,建立农业源污染减排基础档案;开展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专项检查,加大规模畜禽养殖治理设施环境监管力度。
3.负责编制全市污染减排年度工作报告和预测分析报告,按半年、年度编制减排形势分析预警报告。
4.负责牵头组织检查、指导、督促各地落实农业源总量控制和减排工作要求;配合农业(畜牧)部门督促检查辖区内畜禽养殖业污染减排工程落实情况。(汕尾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