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丰县2013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3-9-17 11:25:56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意见》(豫政〔2011〕7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2011〕92号)、《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意见》(濮政〔2012〕21号),为更好地完成今年全县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十八大精神,以控制增量、削减存量、完成减排量为目的,以政府为主导、以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参与,确保实现污染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编制依据

1. 《环境保护法》;

2. 《水污染防治法》;

3. 《大气污染防治法》;

4.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

5.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意见》(豫政〔2011〕74号);

6.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2011〕92号)

7.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意见》(濮政〔2012〕21号);

8. 《濮阳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濮阳市2013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

9. 《清丰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10. 《清丰县2013年政府工作报告》。

(三)口径和范围

2013年减排总量绝对值以2010年清丰县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以下简称污普更新)排放量数据为基准,减排率以2010年污普更新排放量为基数。其中未纳入污普更新口径和2012年环境统计的污染物总量不作为减排计划重点,不产生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或减排量大于污普更新量的工程措施不考虑。2012年未计入工程减排项目的减排量仍计入。

清丰县辖区内的所有企业,不论隶属关系,均在计划范围。

二、减排目标

到2015年底,我县化学需氧量年排放总量要在2010年基础上削减10.72%,由8468吨减少到7560吨以内;氨氮年排放总量要在2010年基础上削减14%,由634吨减少到545吨以内;二氧化硫年排放总量要在2010年基础上削减2.7%,即由2462吨减少到2395.5吨以内;氮氧化物年排放总量要在2010年基础上削减6%,由1192.4吨减少到1121吨以内。

2013年,根据市政府与县政府签订的环境目标责任书规定,清丰县今年主要污染物污染减排任务为:化学需氧量1065吨、氨氮133吨、二氧化硫259吨、氮氧化物123吨。

三、全县主要污染物减排措施

(一)治理工程减排

城市污水处理:由于我县多处高档住宅小区建成入住,城镇人口不断增加,县污水处理厂将进一步提高污水收集率和提标改造。经核算,该项目今年可削减化学需氧量350吨、氨氮35吨(见附件1)。

畜禽养殖业治理工程:2013年,我县将继续加大畜禽养殖业废水治理力度,共有10家养殖企业可在2013年形成减排能力,预计可减排化学需氧量713.6吨、氨氮96.19吨(见附件2)。

工业企业工程治理:2013年,我县天方华中制药有限公司和福润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两家企业的污水处理设施已投入正式运行,污染物消减率达90%,预计可减排化学需氧量146.2吨、氨氮11.5吨(见附件3)。

(二)结构调整减排

2013年我县关闭的4家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预计实现减排化学需氧量139.5吨、氨氮13.9吨、二氧化硫262.794吨、氮氧化物24.546吨(见附件4)。

四、减排目标可达性分析

(一)废水减排目标分析

2013年,我县通过污水处理厂增加收水量提标改造、加大养殖业废水治理力度、关闭的工业企业生产线等措施,预计可形成减排化学需氧量1369吨、氨氮157吨。以上项目如能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到位,经上级部门确认后,可以完成2013年减排任务。

(二)大气减排目标分析

2013年,我县通过非电力企业的整治及结构调整等措施,预计可形成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减排能力262.794吨、24.546吨,并通过提高城镇人口气化率,加大农村沼气池建设力度,促进企业改进工艺、实施清洁生产,有效降低社会燃煤量,减少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以上项目如能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到位,可以完成2013年减排任务。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组织

县委、县政府对污染减排工作十分重视,将其做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为把污染物减排计划落实到实处,确保我县减排任务的完成,成立了以县长为组长,主管副县长为副组长,各乡镇长、县直单位一把手为成员的清丰县节能减排领导小组,负责全县节能减排改造。

(二)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建立部门联动机制

充分发挥节能减排领导小组职能,每季度召开一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会议,听取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汇报,研究存在的问题,安排部署下一步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工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协调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发改部门负责将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区域、产业发展规划,将污染减排重点工程优先列入县重点建设项目计划,负责制定产业结构调整、清洁能源替代、环保基础设施建 设等有关污染减排的产业政策和规划。负责能源结构调整,严格控制煤炭消耗新增量;城建部门负责负责县、重点乡镇及产业集聚区等各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完善现有污水管网。“十二五”期末,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80%以上,所有产业集聚区实现污水的全收集和全处理;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实施升级改造,清丰县污水处理厂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和污泥处置设施建设,中水回用率提高至20%以上;畜牧部门负责全县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以猪、牛、鸡三大类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为重点,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程,到2015年,60%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和废水贮存处理设施,实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畜禽粪便资源化率达到95%以上。“十二五”期间,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必须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和废水贮存处理设施,实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畜禽粪便资源化率达到100%;统计部门负责按照时间节点提供全县污染减排核算所需的有关统计数据;环保部门负责污染减排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计划制定以及核查核算工作,工业污染防治,确保完成工业减排任务;监察部门负责全县行政效能监察和对污染减排工作完成情况的监督,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未能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单位及个人进行行政问责。其他部门要配合上述单位的工作。

(三)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各有关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落实目标责任,强化管理措施,自觉完成减排目标。对未按规定建设和运行污染减排设施的企业和单位,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没有完成减排任务的企业实行“黑名单”制,金融部门不予贷款,已经贷款的予以追回,电力部门限制供电负荷直至停电,对恶意排污的行为实行重罚,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县环保局要加大执法和处罚力度,会同县监察局公开查处一批严重违法排污的典型案件。

(四)加强重点排污企业的监督管理

逐步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建立重点排污企业总量台账制度,首先对省控和市控重点排污企业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排污总量台账制度。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公布企业排污情况,加大新闻和公众监督力度,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做到稳定达标排放。排放总量超过主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规定总量的企业,经政府批准后实施停产治理。

加强重点排污企业的监督监测,凡我县省控、市控重点排污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测装置,经县环保部门验收后投入使用,并保证污染源在线监测装置正常运行,监测数据直接传递到市环境监控中心的数据平台。污染源在线监测装置出现故障,排污企业要在2小时之内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于24小时内维修恢复正常运行,如果在规定时间内不能修复,则应及时向环境监察部门报告、并委托环境监测部门进行现场取样监测,排污总量以环境监测部门出具的监测数据与企业正常生产时废水(废气)排放量计算。县环境保护局要加强对重点排污企业废水(气)在线监测装置的巡检和对比校验,确保其在线监测装置正常运行。

(五)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严格总量控制,把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没有环境容量的区域或没有经过污染物总量置换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六)进一步强化环境监管。充实减排机构人员力量,增加资金投入,完善减排三大体系,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七)强化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减排。2013年重点推进第二污水处理厂建设。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和季报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逐步实行按污水处理量、污水排放浓度拨付经费。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的则公开通报,限期整改。(清丰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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