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陉县“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

发布时间:2012-12-26 10:50:45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减排部署,确保省、市对我县下达的“双三十”县“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的完成,实现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编制本减排规划。

一、总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立足点,深入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强化结构减排、细化工程减排、实化监管减排,明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要求、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加大投入、完善政策、落实责任,确保完成“十二五”污染减排目标。

(二)基本原则

1.有利经济发展的原则。加快经济发展是保持井陉稳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基础和前提,开展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必须坚持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原则,通过发展经济来解决在经济发展中产生的环境问题。

2.服从环境质量的原则。制定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必须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和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3.遵守法律法规的原则。各类污染源治理必须按要求达标排放,消除违法排污,以体现国家法律的强制性和建立法制社会的要求。

 (三)总量控制指标

“十二五”期间国家将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氨氮(NH3-H)和氮氧化物(NOx)纳入总量控制指标体系,统一要求、统一考核。并将污染源普查口径的农业源纳入总量控制范围。

(四)规划基准年与排放基数

规划编制的基准年为2010年,规划目标年为2015年。

排放基数以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后的2010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基础。

二、井陉县2010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一)化学需氧量排放量

全县COD排放总量为3964.40吨。其中:工业源COD排放量为366.5吨,占排放总量9.24%;城镇生活源COD排放量为261.91吨,占排放总量6.61%;农业源COD排放量为3335.99吨,占排放总量84.15%。

(二)氨氮排放量

全县氨氮排放总量为320.11吨。其中:工业源氨氮排放量为75.95吨,占排放总量23.73%;城镇生活源氨氮排放量为52.22吨,占排放总量16.31%;农业源排放量为191.94吨,占排放总量59.96%。

(三)二氧化硫排放量

全县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34165.88吨,其中:工业源二氧化硫排放量为33823.88吨,占排放总量的99.00%;城镇生活二氧化硫排放量为342.00吨,占排放总量的1.00%。

(四)氮氧化物排放量

全县氮氧化物排放量为50107.07吨,其中:工业源氮氧化物排放量为50054.07吨,占排放总量的99.89%;城镇生活源氮氧化物排放量为53.00吨,占排放总量的0.11%。

三、井陉县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新增量预测

通过对全县社会发展总体趋势分析,预测未来五年主要污染物新增量。根据“十二五”主要污染物预测方法,结合我县“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情况和“十二五”发展规划,预测我县“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新增量为867.34吨,氨氮新增量为152.16吨,二氧化硫新增量为2839.00吨,氮氧化物新增量为2370.00吨。新增量年度和分类预测情况详见表一、表二。

井陉县“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新增量年度预测表

表一                                                           单位:吨

年 度

化学需氧量

氨 氮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2011

183.65

29.70

567.80

474.00

2012

179.07

32.36

567.80

474.00

2013

171.70

31.09

567.80

474.00

2014

167.60

29.99

567.80

474.00

2015

165.32

29.02

567.80

474.00

合 计

867.34

152.16

2839.00

2370.00

井陉县“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新增量分类预测汇总表

表二 单位:吨

类别

化学需氧量

氨氮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工 业

63.61

42.85

2839.00

2370.00

城镇生活

803.73

109.31

农 业

0

0

合 计

867.34

152.16

2839.00

2370.0

四、井陉县“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可达性分析

根据国家“十二五”总量减排“增量自行消化,存量按比例消减”的原则,井陉作为“双三十”县总量减排任务艰巨,减排形势十分严峻。通过算清存量、新增量减排,认真分析减排潜力,落实减排项目,确保“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的完成。

(一)井陉县“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

县“十二五”期间工业、城镇生活和农业源主要污染物存量削减任务为:化学需氧量388.51吨、氨氮34.89吨、二氧化硫7653.16吨、氮氧化物25053.54吨(详见表三)。其中:

1.主要污染物存量减排任务

(1)工业和城镇生活主要污染物存量减排比例为:每年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下降1.96% 、2.18% 、4.48% 、10% 。工业源和城镇生活源主要污染物存量削减目标任务为:化学需氧量53.41吨、氨氮12.56吨、二氧化硫7653.16吨、氮氧化物25053.54吨。

(2)农业源主要污染物存量减排比例为:每年化学需氧量、氨氮分别下降2.01%、2.33% 。农业源消减目标任务为:化学需氧量335.10吨、氨氮22.33吨。

井陉县“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存量削减任务表

表三                                                           单位:吨

类别

化学需氧量

氨氮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工业和城镇生活

53.41

12.56

7653.16

25053.54

农         业

335.10

22.33

0

0

合         计

388.51

34.89

7653.16

25053.54

2.主要污染物新增量减排任务        

通过预测,我县“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新增量减排任务为:化学需氧量867.34吨、氨氮152.16吨、二氧化硫2839.00吨、氮氧化物2370.00吨。

3.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

根据国家规定的总量减排原则,我县“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为:化学需氧量1255.85吨、氨氮187.05吨、二氧化硫10492.16吨、氮氧化物27423.54吨(详见表四)。

井陉县“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表

表四                                                            单位:吨

类别

化学需氧量

氨氮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存量减排

388.51

34.89

7653.16

25053.54

新增量减排

867.34

152.16

2839.00

2370.00

合     计

1255.85

187.05

10492.16

27423.54

(二)减排任务分解

为确保“十二五”减排目标任务的完成,重点实施产业结构减排、工程治理减排和管理减排。经核算、筛查,确定减排项目14个,其中:工业源减排项目8个、生活源减排项目3个、农业源减排项目3个。减排项目分年度实施,计划减排化学需氧量1795.66吨、氨氮235.21吨、二氧化硫17605.57吨、氮氧化物36662.21吨(具体减排项目见附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分解任务、认真考核、兑现奖惩

1、加强组织领导。为保证“十二五”污染减排任务的完成,成立污染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县长任减排领导小组组长,主管副县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环保局局长担任。污染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污染减排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落实工作。

2、分解减排任务目标。按照《井陉县“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表》中各单位、各企业承担的减排项目,明确本单位“十二五”及各年度污染减排目标,并完善措施、健全机制、狠抓落实。要求各企业、各单位制定本单位切实可行的减排计划,明确完成任务的时限和进度,同时与县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做到“目标、任务、标准、时限、奖惩”五明确。各企业、各部门必须要按照任务、时间、进度要求,同步完成。

3、认真督导考核。必须坚持年初部署、随时督导、年底考核的机制。对每一项减排工程逐一督导落实,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完善污染减排考核办法。各减排企业、单位按要求、按时上报减排进度,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督导检查,及时召开污染减排调度会,及时解决污染减排存在的问题。县政府每年对各减排单位进行污染减排目标评价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各减排企业、单位每年要向县政府报告污染减排措施落实情况。

4、严格兑现奖惩。坚持把污染减排目标完成和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建立污染减排奖惩制度,对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未完成年度减排目标的单位,限期整改,对该企业或单位所属的建设项目禁(限)批,取消各类奖励补助资金,限制各类建设性贷款,取消该企业、单位及领导、主管领导的评先资格,取消授予各项荣誉称号。

(二)严格控制新污染源,实行容量总量控制

1、坚决禁止“两高一资”(高污染、高能耗和资源性的行业)以及产能过剩行业(钢铁、水泥等行业)项目新建和扩建。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审批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新(改、扩)建项目的污染物排放要以新带老并呈减量化。对未依法开展环境质量影响评价且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的规划和建设项目,或不符合产业政策,没有可靠污染治理设施和造成生态环境不可逆破坏及布局不合理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真正从源头上严把污染控制关。

2、实行容量总量控制制度,建立以环保容量为基础的新建项目审批制和工业类项目环境保护准入标准。环保部门依据当地的环境容量和水污染物排放许可总量以及工艺水平等核定允许排放量,严格控制新建项目的审批;对无环境容量和总量来源的项目一律限制审批,严格实施环境容量“一票否决制”。

(三)加大调整落后产能力度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切实把淘汰落后产能作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抓住关键环节,突破重点难点,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关停一批耗能高、效益低、污染重的工业企业。

(四)加大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力度

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加快城镇雨污分流和排污管网改造,实现污水处理扩容增能,提高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处理率和达标排放率。

(五)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力度

要合理规划发展养殖,重点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挂牌整治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积极推广生态养殖,加快建设养殖场、养殖专业户沼气工程和畜禽养殖粪便资源化利用工程,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实现畜禽粪便的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置。

(六)强化监管力度,确保工业企业全面达标

加强对老污染源监管力度,重点抓好水泥、石灰、钙镁、煤炭等重污染行业污染控制,加快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对不能稳定达标和没有治理设施的排污单位一律停产治理;对治理无望和非法排污企业依法关闭;对达标后仍不能满足排污总量要求的,必须坚决削减排污量;对已关闭的减排工程项目,要加大现场监管力度,防止死灰复燃;对已实行减量排污的企业,一经发现违法超标排放,责令停业整顿。

(七)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全面推行清洁生产

认真贯彻实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加强工业企业的清洁生产审计和ISO14000环境质量认证工作,抓好重点行业能源、原材料、水资源等消耗定额管理。以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探索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工业园区和城市循环经济发展模式,逐步实现产品、企业、园区的分层次生态管理。以水泥、钙镁、煤炭等企业为重点,依法实行清洁生产审核,利用先进技术、生产工艺、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提高中水回用率,减少生产废水的直接排放。

(八)加强宣传,提高全民节约意识

将节能减排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宣传节能减排工作的总体部署和政策措施,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大力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切实提高群众资源意识、节能意识和环保意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井陉县人民政府)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