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2-9-20 14:27:52

  一、节能减排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和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相结合;坚持优化产业结构和推动技术进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相结合;坚持技术节能减排与管理节能减排相结合;坚持政府推动与市场驱动相结合;坚持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形成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主要目标。到2015年,全市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0.896吨标准煤(按2005年价格计算),比2010年降低17%。2015年,全市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含工业、生活、农业)分别控制在16.2万吨、1.55万吨以内,比2010年分别减少13.3%(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16.5%)、16.7%(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17.4%);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12.9万吨、11.1万吨以内,比2010年分别减少18.1%、17.9%。

  二、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三)合理分解节能减排指标。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节能潜力、环境容量及产业布局等因素,将全市节能减排目标合理分解到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和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要把节能减排指标纳入本行政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层层分解落实节能减排指标,明确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排污单位的目标任务,按年度签订责任书。

  (四)完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和节能监测,建立和完善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以及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指标统计公报制度,强化用能单位能耗计量、记录等工作,完善统计核算与监测方法,建立回收能、可再生能源、循环经济等统计评价报告制度,提高能源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节能减排决策、考核提供依据。修订完善减排统计监测和核查核算办法,统一标准和分析方法,实现监测数据共享。加强氨氮、氮氧化物排放统计监测,建立农业源和机动车排放统计监测指标体系。继续做好市及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公报工作。

  (五)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完善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机制,把对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目标考核与行业目标评价相结合,把落实5年目标与完成年度目标相结合,把年度目标考核与进度跟踪相结合,进一步加大督查考核力度,增强督查考核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及时性。完善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各部门“双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每年要向市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以及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市政府每年组织开展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加大问责力度,落实节能减排“一票否决”制度和“四不一奖”规定。对节能减排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个人和成果给予表彰奖励。

  三、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六)加快优化产业结构。积极构建节约型产业体系,培育新经济增长点。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全面提升生活服务业,积极发展农村服务业,促进服务业拓宽领域、扩大规模、优化结构、提升层次,推动服务业跨越式发展。实施新兴产业培植工程,加快发展“四新一海”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发展新信息、新材料、新医药、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海洋开发、高端装备制造等产业,全力构建以新兴产业为先导,以先进制造业为支柱,以生产性服务业为支撑的现代工业体系。到2015年,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42%,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29%。

  (七)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把钢铁、铝冶炼、铜冶炼、铁合金、电石、焦炭、水泥、煤炭、电力、造纸、烧碱、玻璃等高耗能行业作为重点管理和监控对象,要加强源头控制,认真执行《潍坊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依法严格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审查,严格贷款审批,从源头上严把项目审查关。建立健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责任制,严肃查处越权审批、分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格控制“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出口。承接产业转移必须坚持高标准,严禁污染产业和落后生产能力转入。加强生产许可管理,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产品和能评、环评审查未通过的项目,一律不予办理生产许可证。

  (八)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结构升级的实际,突出高端高质高效,加快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步伐,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着力提高传统产业中高新技术的比重;加快重点行业、企业由一般制造向价值链高端延伸,着力提高非加工环节在制造业中的比重,大幅提高传统产业先进产能比重。在产业改造升级中重点抓好技术改造这一环节。抓住钢铁企业重组机遇,合理布局,调整产品结构,提高钢铁产业附加值。贯彻落实加工贸易禁止类、限制类商品目录,强化加工贸易企业准入管理,严禁开展高耗能、高排放和过多消耗国内紧缺资源的加工贸易。使用限制类工艺技术、装备,生产限制类产品的加工贸易企业要加快转型升级。引导加工贸易企业集群由加工装配向自主研发、设计制造和营销服务延伸。

  (九)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我市重点行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分解落实省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落实目标责任制,确保完成任务。淘汰落后产能是推进节能降耗的有效手段,进一步加大钢铁、造纸、印染和酒精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力度,推动小热电、小锅炉集中整治,实施“上大压小”,对燃煤锅炉集中区域、工业园区和供热覆盖区域实施集中供热,鼓励燃煤电厂对周边企业和城区开展集中供热。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指导、督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和权益保护工作。做好中央、省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申报安排工作。积极淘汰高耗能落后生产工艺、产品和设备。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示制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严格控制国家及省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县市区(市属开发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实施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或限电、停止供电等制约措施;对虚假淘汰行为,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地方政府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调整优化能源结构。按照安全、高效、清洁的原则,稳步发展利用传统能源。科学有序开发利用煤炭资源,从严控制燃煤火电新增规模,积极推广应用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在做好生态保护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发展以光热利用、光伏利用为主的太阳能产业,以高端风电装备、风电场建设为主的风电产业,以生物质能装备制造、生物质能综合利用为主的生物质能产业,以地源热泵装备制造、地热能用于建筑供热/制冷为主的地热能产业。鼓励太阳能集热系统在工业、公共机构、商业和居民生活领域的大规模应用。科学规划风场使用,发展高端风电设备制造,因地制宜,有序推进生物质能、地热能利用。

  四、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十一)实施节能科技提效工程。围绕电力、煤炭、钢铁、有色金属、石油石化、化工、建材、造纸、纺织、印染、食品加工等传统行业,开展燃煤锅炉(窑炉)节能改造、区域大型热电联产、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换热技术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蓄冷蓄热、节约和替代石油、输配电系统、建筑节能等10类节能技术产业化和技术改造,突出抓好短流程铸造推进工程、电机系统节能工程、太阳能集热系统在工业企业推广应用工程、LED照明产品在企业推广应用工程和合同能源管理推进工程“五大重点节能工程”,5年内,力争实现节能量200万吨标准煤。

  (十二)实施水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实行造纸、印染等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加大造纸、印染、化工、食品饮料等重点企业工艺技术改造和废水治理力度,全市单位工业增加值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强度分别下降45%。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2012年年底前,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全部建成污水集中治理设施或者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治理。到2015年,有条件的建制镇建成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市和县城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0%,全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转负荷率平均达到85%以上。强化城镇污水处理厂脱氮除磷,加快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建设,扩大市政再生水利用量,大力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到2015年,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回用率达到40%,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强化垃圾渗滤液治理,实现达标排放。

  (十三)实施大气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实行电力、钢铁等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脱硫脱硝工程,加快推动燃煤火电、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等行业脱硫脱硝。新建燃煤机组全部配套建设脱硫脱硝设施,现役燃煤机组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进行更新改造或淘汰。2013年年底前,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应按照规定取消烟气旁路。2014年年底前,全部燃煤机组按照规定取消烟气旁路,单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全部安装或完成脱硝设施改造,其他发电机组进行低氮燃烧改造或加装脱硝设施。钢铁行业现有单台烧结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烧结机开展脱硝示范工程建设,2015年,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比2009年降低47.4%以上。石油石化催化裂化装置全面实施烟气脱硫改造。焦化企业实施焦炉煤气脱硫脱氢工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其中熟料生产规模4000吨/日以上的水泥生产线全部实施脱硝改造。推动规模大于30蒸吨的燃煤锅炉开展低氮燃烧改造。火电、钢铁、建材等重点行业实施烟(粉)尘深度治理,努力减少颗粒物排放量。加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重金属污染防治,开展重金属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

  (十四)实施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围绕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领域,通过建立试点示范,组织实施好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业余热余压利用、“城市矿产”资源化利用、再制造产业化、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城乡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8项重点工程。

  (十五)加大节能减排资金投入。节能减排重点工程所需资金主要由项目实施主体通过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社会资金、国际金融组织资金解决,各级人民政府应安排一定的资金予以支持和引导。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承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主体责任,严格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市专项资金对重点建设项目给予适当支持。

  五、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十六)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严格落实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责任管理。按照节能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原则,根据全市及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能耗状况、节能潜力等情况,科学确定能耗总量控制指标,建立强度指标与总量指标相结合的节能指标体系,通过实施能耗总量控制,确保完成能耗强度目标。将节能评估审查作为控制地区能源消费增量和总量的重要措施。严格控制非电煤炭消费总量。

  (十七)完善科学化、常态化的节能预警调控机制。按照科学监测、超前把握、提前干预的原则,建立完善节能预警长效机制。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以及城乡建设和消费领域全面加强用能管理,切实改变敞开口子供应能源、无节制使用能源的现象。加强监测预警,及时跟踪监测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和重点行业能源消费指标,对能耗增长过快的行业和企业,逐户进行分析,提出调控企业名单,纳入有序用电、用能管理,落实调控措施,确保调控实效,避免预警调控盲目应急现象。

  (十八)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依法加强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开展节能低碳行动,完成省下达的节能量目标。打造全员参与的节能低碳企业文化理念,将节能低碳融入企业研发、生产和管理每一个环节。推行能源管理师制度,到2015年,市重点用能单位都要按照规定配备能源管理师,建设企业能源管理中心示范项目。加强企业能源计量监测,推进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开展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审计。深入开展能效对标活动,加强能效标杆企业建设。实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建立企业用能总量与单位能耗指标相结合的节能目标考核制度和节能量交易制度。完善量化否决性考核指标。每年组织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公布考核结果。对未完成年度节能任务的企业,强制进行能源审计,限期整改。中央和省属企业要接受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

  (十九)推动建筑节能减排。制定实施绿色建筑行动方案,从规划、法规、技术、标准、设计等方面全面推进建筑节能。强化新建建筑节能管理,积极推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提高节能标准执行率和工程质量。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和低能耗建筑,积极开展绿色建筑星级评价标识,深入推进墙材革新,推广使用新型节能建材和再生建材,继续推广散装水泥。加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完善以政策导向和市场化手段相结合的节能改造机制,实施“节能暖房”工程,对供暖系统进行系统节能改造,根据气候变化实时调整供暖强度,实时监测供热负荷波动情况,做到热输出功率和供热负荷的精确匹配,改造供热老旧管网,解决管网水力平衡问题,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和能耗定额管理。推动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将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纳入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质量监督等环节,加强监督检查。积极稳妥推广地源热泵供热制冷技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使用污水源热泵进行建筑供热,实施一批太阳能光电、地源热泵、LED(发光二极管)照明示范工程,到2015年,城市和县城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在设计阶段达到100%,施工阶段达到98%以上,全市累计建成绿色建筑200万平方米以上,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680万平方米,新增太阳能光热建筑应用面积1500万平方米以上,太阳能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装机容量达到3兆瓦以上,城镇应用可再生能源的新建建筑达到50%以上。

  (二十)推进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加快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积极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科学合理配置交通资源,优化交通运输结构。推广新能源、清洁能源汽车等高效低耗车型。深入开展“车船路港”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推广应用交通节能新技术。推广甩挂运输,建立交通综合信息平台。到2015年,营运车辆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比2005年下降10%,其中营运客车、营运货车分别下降6%和12%;营运船舶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下降15%。加快淘汰高耗能老旧车、船等运输工具。到2015年,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加快提升车用燃油品质。实施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并逐步实施第五阶段排放标准。全面推进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探索城市机动车保有总量调控办法。

  (二十一)促进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加快淘汰老旧农用机具,推广农用节能机械、设备和渔船。落实家电下乡政策,推进节能型住宅建设,促进农民生活节能。加快太阳能热水器在农村的普及应用,到2015年,农村太阳能热水器普及率达到35%以上。发展户用沼气和大中型沼气,加强运行管理和维护服务。完善秸秆气化技术及系统装备,开展农村秸秆气化工程。到2015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全市适宜农村沼气用户普及率达到28%以上。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农村清洁工程,鼓励污染物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程,实现80%以上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固体废弃物和废水贮存处理设施或实行生态环保养殖模式。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分布式、低成本、易维护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广应用节约型农业技术,开展测土配方施肥,鼓励使用高效、安全、低毒农药,推动有机农业发展。

  (二十二)推动商业和民用节能。在商贸服务业和旅游业广泛开展节能减排行动,推广合同能源管理试点工作,加快节能设施改造,严格用能管理,引导消费行为。加强商业企业、酒店宾馆能耗计量统计和管理,制定实施商业企业、酒店宾馆能耗定额标准,鼓励应用高效空调、楼宇能源管理系统等节能技术产品。鼓励商场、超市销售节能环保商品。推动宾馆和酒店应用节能灯具。宾馆、商厦、写字楼、车站等要严格执行夏季、冬季空调温度设置标准。落实节能环保产品惠民补贴政策,在居民中积极推广使用高效节能环保家电、照明产品,鼓励购买节能环保型汽车,支持乘用公共交通工具,提倡绿色出行。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限制过度包装,抑制不合理消费。

  (二十三)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减排。严格执行新建建筑节能标准,强化公共机构新建建筑节能评审,加强建设过程节能监管,提升节能水平。“十二五”期间,完成公共机构(机关办公和大型公共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目标任务,重点推进建筑围护结构及用能系统的节能改造。开展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树立一批节约型公共机构典型。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全面实行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制度,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及定期核定行驶里程、用油额度、运行费用支出统计报告和公布制度。在全市公共机构中全面推进绿色照明工程,推广LED高效光源。楼梯、走廊、卫生间等公共部分的照明,安装节能技术较为成熟的延时开关或感应开关等自动控制装置。大功率的公共照明系统要加装智能照明控制设备,力争办公区高效光源使用率达到100%。到2015年,全市公共机构人均能源资源消耗比2010年下降15%,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3%。

  六、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二十四)加强对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指导。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要做好区域循环经济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提出发展循环经济的战略目标及分阶段推进计划。围绕钢铁、电力、石油加工、化工、建材、造纸、纺织、装备制造、食品、电子信息等10个重点行业,重点培育10家循环经济示范企业、10种循环经济示范模式。围绕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发展,以农业产业链延伸、废物综合利用、可再生能源利用为抓手,重点培育6种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模式。依据我市现有资源和区域优势,把服务业循环经济发展作为建设循环型城市的重要载体,加快发展旅游业,物流业,重点培育3种循环经济发展模式。逐步加大循环经济投入,完善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财政金融政策体系。

  (二十五)全面推行清洁生产。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清洁生产“十二五”推行规划》,完成省下达的清洁生产审核任务,将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清洁生产审核纳入节能目标责任考核。重点抓好蓝色经济区、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两大区域内及钢铁、电力、石油加工、化工、建材、装备制造、纺织、食品、造纸等重点行业的清洁生产,积极推进农业、建筑、交通、商贸服务等领域的清洁生产。大力研发推广重大清洁生产技术,培育清洁生产先进单位。加大清洁生产审核力度,鼓励企事业单位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完善清洁生产咨询服务体系,开展清洁生产宣传培训。

  (二十六)推进资源综合利用。以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为重点,加大煤矸石、粉煤灰、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工业副产石膏等大宗工业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加强建材工业与煤炭、电力、冶金、化工行业的核心链接,鼓励利用固体废弃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培育资源化处理废弃物的示范项目,积极开展试点示范,提高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到2015年,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积极推广建材、钢铁、化工、焦炭等行业利用工业余热余压发电技术,开展工业窑炉的余能发电和热的分级利用,进一步提高余热余压利用效率。推进农业废弃物、农产品加工副产品、林木“三剩物”(采伐剩余物、造材剩余物、加工剩余物)、次小薪材等资源化利用。发展代木产品。

  (二十七)加快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化。充分发挥现有产业消化功能,做好利用技术的研发推广,建设一批示范工程,确定一批示范企业。以潍柴动力被国家确定为全国首批机电产品再制造生产基地为依托,立足我市装备制造业发达的良好基础,积极推进发动机、农业装备、工程机械、办公设备等再制造基地的发展和建设,至2015年,发动机再制造产量力争突破2万台/年。探索构建规范有序的再生资源集散、加工、交易“三位一体”的体系,以废旧轮胎、废玻璃、废塑料、废旧家电、包装废弃物、报废机动车船、废弃农地膜、废电子产品、废办公设备的回收利用为重点开展产业化基地建设,不断拓展再生资源的开发利用领域,鼓励引导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品向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转变。

  (二十八)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建设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回收处理体系,提升改造城市现有垃圾收集设施,推广潍坊金丝达印染有限公司城乡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技术,培育2-3个城乡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示范项目。总结我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经验,拓展建筑垃圾的应用领域,实施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工程。至2015年,全市建成以建筑废弃物为主料的各类生产企业15家以上,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以我市列为全国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为契机,加快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体系建设进程,建立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长效工作机制,实现餐厨废弃物的稳定回收处理。2013年年底前,完成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的各项任务。

  (二十九)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建立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实行市、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控制管理,逐步形成需水管理机制,确保完成省下达的各项节水目标。对农业灌区进行节水改造和续建配套,推广普及常规节水灌溉技术,适当发展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先进节水技术。实行工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取水定额管理。加快重点行业节水改造,严控新上高用水工业项目,积极推进企业水资源循环利用和工业废水处理回用。加强海水、矿井水、雨水、再生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开展海水淡化及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创建示范城市。推进城镇供水管网改造,推广应用节水器具,广泛开展节水型城市创建活动。

  七、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

  (三十)加快节能减排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在市、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科技计划和专项中,加大对节能减排科技研发的支持力度,完善以市场为导向、以用能排污单位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体系。继续推进节能减排科技专项行动,组织高效节能、废物资源化以及小型分散污水处理、农业面源污染性治理等共性、关键和前沿技术攻关。积极培育市级节能减排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不断壮大节能减排专家队伍,充实专家库,努力创建省级以上节能减排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加强资源环境高技术领域创新团队和研发基地建设。充分利用国家鼓励政策,积极引进节能减排技术及关键设备和重要资源能源。进口贴息资金优先用于节能、环保类设备引进项目。

  (三十一)加大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加快推进节能减排重大技术与装备产业化,重点支持高效节能电机、低品位余热利用、半导体照明、短流程铸造、太阳能集热系统应用、高效蓄冷蓄热、地热和浅层地温能应用、生物脱氮除磷、烧结机烟气脱硫脱硝一体化、高浓度有机废水处理、污泥和垃圾渗滤液处理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资源化等关键技术与设备产业化。发展热电联产,推广分布式能源。加快节能环保产业基地建设,推动节能环保产业集聚化、规模化发展。

  (三十二)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应用。建立节能减排技术遴选评定及推广机制,每年发布优秀节能环保技术、产品和设备并推广应用。在工业、农业和城市的节能减排领域,树立一批节能减排科技典型,力争“十二五”末全市工业企业普遍采用节能降耗技术与装备,县城、农村普遍使用节能减排技术与设施。

  八、完善节能减排经济政策

  (三十三)推进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认真落实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政策,理顺资源性产品价格关系。推行非居民生活用水超额累进加价政策、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政策。严格贯彻执行电力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居民生活用电阶梯价格政策。深化供热体制改革,结合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新建建筑节能强制标准的实施,稳步推进供热计量收费。严格落实脱硫、脱硝电价政策。贯彻落实污水处理费政策,探索将污泥处理费用逐步纳入污水处理成本。改革垃圾处理收费方式,加大征收力度,降低征收成本。

  (三十四)完善财政激励政策。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投入力度,确保节能减排工作需要。认真实施“以奖代补”、“以奖促治”和生态补偿政策以及采用财政补贴方式推广高效节能家用电器、照明产品、节能汽车、高效电机、太阳能产品等支持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大力发展节能环保服务业。研究实行节能环保服务政府采购。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完善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健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评价监督机制,逐步提高节能环保产品比重。到2015年,节能产品采购金额占同类产品采购金额的比重达到90%以上。

  (三十五)落实税收支持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支持节能减排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依法清理取消涉及矿产资源的不合理收费基金项目。认真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进出口税收政策,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对用于制造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按照国家要求,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三十六)强化金融支持力度。各类金融机构要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创新适合节能减排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模式,简化贷款审批手续,优先为节能减排项目提供融资服务,并从严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信贷投入。鼓励节能减排企业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方式进行融资。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社会捐赠资金和国际援助资金增加对节能减排领域的投入。提高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贷款门槛,将企业节能环保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和银监机构信息披露系统,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及证券融资联动。建立绿色评级制度,将绿色信贷成效与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评价、机构准入、业务发展相挂钩。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重点区域涉重金属企业应当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三十七)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加大与有关国际组织、政府在节能环保和新能源等领域的交流合作力度,争取外资优惠贷款、赠款,深化节能减排基础课题合作研究,学习和借鉴国际节能减排领域的先进经验和机制,引进先进技术、理念,提高节能减排创新能力。

  九、强化节能减排监督检查

  (三十八)健全节能环保制度规定。贯彻落实国家和省节约能源、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制定重点用能单位监管、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节能减排区域(企业)限批、餐厨废弃物利用等政府规范性文件。修订完善节能奖励、节能监察等规章制度。

  (三十九)严格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落实节能评估审查、等量置换、专家评审制度,把节能评估审查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年度节能减排目标未完成的地区和企业,实行阶段性能评、环评限批。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加强能评和环评审查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规审批行为。能评费用由节能审查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安排。

  (四十)加强重点污染源和治理设施运行监管。严格排污许可证管理。强化重点流域、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污染源监管,适时发布主要污染物超标严重的重点环境监控企业名单。列入国家和省市重点环境监控范围的电力、钢铁、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的企业,要安装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定期报告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推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联网共享。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监控平台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做好运行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加强重点行业脱硫、脱硝中控系统建设。推进污水处理厂规范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中控系统。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污水处理厂建成后1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审批该城市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建设资金。

  (四十一)加强节能减排执法监督。严格落实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把节能环保执法与帮促服务相结合,日常监察与专项监察相结合,开展市、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联动、部门联合执法。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强化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加大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建筑施工阶段标准执行情况、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情况,以及节能环保产品质量和能效标识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严重违反节能环保和统计法律法规、浪费能源资源、污染环境、统计数据造假的,依法严厉查处;对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违规使用明令淘汰用能设备、虚标产品能效标识、减排设施未按要求运行的,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十、推广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四十二)加大能效标识和节能环保产品认证实施力度。扩大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识实施范围,加强宣传和政策激励,引导消费者购买高效节能产品。继续推进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环境友好型产品、环保装备认证,开展太阳能行业联盟标志产品认定,突出重点耗能行业、节能环保产品制造业和新能源产业开展节能环保认证示范。逐步推进企业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强化节能环保认证监督管理,规范认证行为,扩展认证范围。以强制性认证产品监管为重点,严格依法查处认证违法违规行为。

  (四十三)建立“领跑者”标准制度。实施“领跑者”能效标准,明确实施时限。将“领跑者”能效标准与新上项目能评审查、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相结合,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加快标准的更新换代,促进能效水平快速提升。

  (四十四)加强节能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认真贯彻国家能源产业政策,按照省下达的发电计划合理安排本地公用及自备电厂月度发电计划,根据机组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状况确定利用水平,适当提高高效、环保机组的设备利用小时;按照“以资定电”、“以热定电”原则,申报年度综合利用、热电联产机组发电量计划。加强自备电厂监管。推进节能发电调度,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长效机制建设。强化有序用电管理,推进市、县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终端联网,建设完善有序用电智能决策系统。

  (四十五)加大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实施力度。认真落实差别电价政策,严格执行差别电价实施范围和加价标准。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

  (四十六)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落实财政、税收和金融等扶持政策,加快培育一批有特色、高水平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扶持壮大节能服务产业。引导用能单位、节能服务公司、担保公司、金融机构加强合作,打造“一站式”合同能源管理综合实施平台。完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和交易制度,培育第三方审核评估机构。建立健全节能服务业诚信体系。鼓励重点用能单位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引导和支持各类融资担保机构提供风险分担服务。

  (四十七)支持开展能源环境交易试点。建立节能交易平台,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加快能源环境交易市场机制建设。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创建排污权交易中心和平台,完善排污权交易市场机制。

  (四十八)推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特许经营。总结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经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采用多种建设运营模式开展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工业园区污染物集中治理,确保处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推进环保设施的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服务。完善市场准入机制,规范市场行为,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十一、加强节能减排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

  (四十九)加快节能环保标准体系建设。认真执行国家、省有关重点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产品能效和污染物排放等节能环保标准以及建筑节能标准和设计规范,提高准入门槛。建立完善我市水、大气和重点行业、机动车尾气等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开展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工作,组织试点单位创建活动。

  (五十)强化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加强节能管理和能源统计能力建设,完善机构,充实人员,加强培训。加强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配备监测和检测设备,完善市、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节能监察体系。加强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监督检查,推动重点用能企业建立完善测量管理体系,强化能源计量统计人员培训。开展城市能源计量建设示范和能源计量标杆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加强减排监管能力建设,推进环境监管机构标准化,提高污染源监测、机动车污染监控、农业源污染检测和减排管理能力,建立健全市、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减排监控体系。

  (五十一)加强节能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组织实施节能管理数字化工程,突出企业、行业和政府三个层次,加快建设能耗数据采集分析、节能信息发布和协同自动化办公“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信息平台。完善平台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市、县市区(市属开发区)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基础数据库,增强节能管理和执法机构办公自动化水平。推动重点企业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流程的智能化改造,利用物联网、传感器等技术、产品,对能源数据进行实时采集、集中处理、动态显示和智能分析。

  十二、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

  (五十二)加强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把节能减排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体系以及基础教育、职业教育体系。组织开展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等主题活动,加强日常性宣传教育,普及节能减排知识,深入开展“齐鲁资源节约行”、“绿色环保我先行”等活动,积极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采取的政策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宣传先进典型,营造浓厚氛围。

  (五十三)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突出抓好家庭社区、青少年、企业、学校、军营、农村、政府机构、科技、科普和媒体等10个节能减排专项行动,通过典型示范、专题活动、展览展示、岗位创建、合理化建议等多种形式,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发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作用,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

  (五十四)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带头节能减排。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将节能减排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细化管理措施,树立节约意识,践行节约行动,争做节能减排的表率。(潍坊市经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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