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长江中下游唐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2-9-18 14:55:07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转发环保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长江中下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的通知》(豫环文〔2011〕275号)的要求,切实做好我市长江中下游(唐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圆满完成《长江中下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为重点,以污染治理工程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为基础,以南阳-襄阳唐白河联防联控机制和环境监察、监测为手段,综合运用工程、技术、生态等方式,全面提升唐白河流域水污染治理和环境监管水平,重点保障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解决唐白河流域突出水环境问题,确保唐白河流域水质不断改善,促进唐白河流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唐白河流域产业结构和布局进一步优化,污染治理不断深入,水污染排放总量持续削减,水环境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重金属污染治理取得明显成效,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稳定达到环境功能要求,水环境质量保持稳定并有所好转,唐白河流域生态安全水平逐渐提高。

(二)水质目标
南阳市3个考核断面中,唐白河新甸铺断面水质达到Ⅳ类,唐河埠口断面水质达到Ⅲ类,白河翟湾断面水质达到Ⅳ类。

内乡县、镇平县、南召县、方城县、社旗县、唐河县、新野县、桐柏县出境水控制断面水质达到相应水质标准要求(详见附件1)。

以上断面除唐河埠口、白河翟湾断面由襄阳市监测站提供数据作为考核依据外,其它考核断面数据均由市环境监测站提供,各断面按21项因子(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铬、镉、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监测和考核。

(三)总量目标
唐白河流域内各县区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根据南阳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结合各县区出境水控制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改善总体需求以及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等另行确定。

三、工作任务
(一)加强饮用水源保护
1.健全饮用水水源水环境监控制度
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污染排查和整治,保障城乡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市环保局每月对全市水源地水质进行监测,每年对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进行1次水质全指标监测分析,并及时公开发布相关信息。加强水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提高监测和管理水平,启动水源毒性预警监测。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2.强化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管
2012年底前,依法拆除或关闭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取缔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网箱养殖;依法拆除或关闭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对二级保护区内的网箱养殖进行生态化改造。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新、改、扩建项目要满足《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要求。“十二五”期间,加强垃圾填埋场、地下油罐、矿山开发和危险品运输等污染防治力度。

责任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水利局

3.制定城市饮用水水源污染应急预案
2012年底前,对威胁饮用水水源安全的重点污染源要逐一建立应急预案,建立饮用水水源污染来源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处理和水厂应急处理“三位一体”的饮用水水源应急保障体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饮用水水源污染应急预案,加强应急能力建设,提高环境应急能力保障水平。

责任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

(二)提高工业污染防控水平
1.严格环境准入
提高环境准入门槛,新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在唐白河流域主要汇水区域内严禁审批排污量大的涉水项目,从严审批产生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新建和扩建项目。鼓励发展低污染、无污染、节水和资源综合利用的项目,严格控制新、改、扩建项目资源利用率和污染物排放强度,新建项目须达到行业清洁生产水平或国内外清洁生产领先水平。合理规划产业布局,坚决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冶金、纺织、危险化学品仓储等有关建设项目,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管理。实行新建项目环评审批的新增排污量和治污年度计划完成进度挂钩机制。

责任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

2.加强工业企业污染治理
实行强制淘汰制度,加大工业结构调整力度,推进产业优化升级,鼓励发展循环经济,促进流域工业、企业污染深度治理。对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以及水污染严重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坚决关停取缔。鼓励企业在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集中建设污水深度处理设施。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经限期治理后仍不能达到治理要求的,要依法停产或关闭。坚决取缔关停“十五小土”“新五小”等重污染企业,对于潜在环境危害风险大、升级改造困难的企业要逐步予以淘汰。

责任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市环保局

3.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要按照循环经济理念,调整经济发展模式和产业结构。鼓励企业实行清洁生产和工业用水循环利用,发展节水型工业。流域内制浆造纸企业、焦化企业、直排唐白河及其支流的化工企业、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其他使用有毒有害原料或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超总量排放的企业,要依法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大力推进清洁生产审核提出的高、中、低方案的实施。鼓励未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推行工业用水循环利用,发展节水型工业。

责任单位:所在地地方政府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

4.加强环境监管,加大环境执法力度
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2012年底前按唐白河总量控制要求发放排污许可证,把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各个污染源,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排污。国控、省控重点工业污染源在2012年12月30日前全部安装自动监控装置并与市环保局联网,实行实时监控、动态管理。市、县区环保局要加大对各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频次,重点监测和检查有毒污染物排放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

责任单位:所在地地方政府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5.防范环境风险,确保流域水质安全
唐白河流域12县区要加强辖区内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确保在2012年6月30日前全面排查一次并及时排除环境安全隐患,以后每年要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排查结果报市环保局备案。强化产业集聚区及重点企业监控,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机制,各县区政府要在2012年7月20日前制定针对性的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并加强应急演练,以后每年要组织1-2次环境应急演练并逐步提高应急能力建设,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减少环境风险,确保唐白河流域水质安全。

责任单位:所在地地方政府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三)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有效控制城镇污染
1.合理确定污水处理厂设计标准及处理工艺
唐白河流域各县区的污水处理厂建设要按照“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原则优化布局,根据当地特点合理确定设计标准,选择处理工艺。内乡县、方城县、新野县和卧龙区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和市白河南污水处理厂要确保在2014年6月30日前建成投运,官庄工区和鸭河工区要积极做好污水处理厂的可研、环评、选址等前期工作,确保在2015年底前建成投运;高新区在2012年底前完成辖区内污水管网与市中心城区污水管网的对接工作。2012年底前唐白河流域各县区已建成投运的污水处理厂必须达到一级B及以上排放标准(GB18918-2002),新建的污水处理厂须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GB18918-2002)。在“十二五”期间若国家有明确规定作提标处理的,应按国家指定的标准进行提标改造。到“十二五“末完成对唐白河流域各县区的所有污水处理厂除磷脱氮的改造。具体提标改造和除磷脱氮改造以当年市政府下达的环保目标要求为准。

责任单位:所在地地方政府、市白河南污水处理厂的建设由市住建委负责
2.加强污水处理厂配套工程建设
唐白河流域各县区应按照“厂网并举、管网优先”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大力推行雨污分流和现有雨污合流管网系统的改造,提高城镇污水收集能力和处理效率,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在2012年底前必须实现雨污分流改造并确保实际处理能力达到设计处理能力的65%以上。高度重视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理处置,新建污水处理厂和现有污水处理厂改造要统筹考虑配套建设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设施要确保在2013年底前建成投运,到“十二五”末唐白河流域各县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全部配套污泥处理处置设施。

责任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设施的建设由市住建委负责

3.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
唐白河流域内所有县市区必须加大污水处理费的收缴力度,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并按标准足额征收,收费尚未到位的市、县政府应安排支持资金,确保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正常运行。

责任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委

4.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与运营监管。
污水处理设施设计要严格控制规模与投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要采取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推行特许经营,加快建设进度。到“十二五”末,建成满三年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实际处理能力不得低于设计能力的80%。2012年底前已投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出水口应全部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并与市环保局联网,实现污水处理厂的动态监督与管理。

责任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住建委

(四)加强农村面源污染控制
1.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的整治
在2012年底前取缔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网箱养殖,对二级保护区内的网箱养殖进行生态化改造,在唐白河流域主要汇水区内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划定并批准实施,禁养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已建的畜禽养殖场要在2013年底前全部完成搬迁或关闭。鼓励禁养区外的养殖方式逐步由散养向规模化养殖转变,到“十二五”末实现禁养区外无散养;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全部建立配套的粪便和污水治理设施,产生的粪便和污水要实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和减量化处理,实现养殖废水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畜牧局、市水利局

2.农业种植的管理
“十二五”期间全面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科学施用农药,严禁使用剧毒、高残毒农药和国家命令禁止的农药,大力提倡生物防治,市农业局负责在2012年12月30日前组织编制完成“十二五”期间农药、化肥使用减量控制规划并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减少农药、化肥造成的农业面源污染,减轻入唐白河水流的面源污染负荷。

责任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农业局

3.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的治理
“十二五”期间,唐白河流域各县市区政府应对唐白河干支流两侧2公里范围内的村屯,组织开展以生活垃圾、污水的村屯治理工作。2012年底前完成村屯的治理任务20%,以后逐年完成20%-30%的村屯治理任务,“十二五”末要完成全部村屯的整治任务。农业部门要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完善“户集、村收、镇运、县处理”的梯次网络,全面实现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收集处理目标。

责任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农业局、市住建委、市畜牧局

(五)大力推进落实,确保按时完成《长江中下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中制定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和污染防治项目建设任务
按照《长江中下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规定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和污染防治项目建设任务(详见附件2),相关县市区政府要大力推进项目建设,制定项目进度计划表,明确各自所涉及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和污染防治项目的完成年限,强化项目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确保所涉及的项目在十二五期间全部按时完成建设。

责任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目标责任
坚决落实各级政府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是各县区人民政府。为加强规划的实施,市政府专门成立了领导小组(详见附件3)。各县区也要及时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把规划目标与任务分解落实各相关部门、乡镇及企业,制定具体的落实方案,并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将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和任务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实行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按期高质量完成规划任务。

(二)多方筹措资金,完善奖惩机制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为主、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拓宽融资渠道,落实规划项目建设资金。各县区政府尽快落实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加快项目推进工作,将其纳入本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对污染处理设施的建设用地、用电、设备折旧、税收等实行政策优惠。对农业源污染防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量大面广的项目,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动性、积极性,实施“以奖促治”。重点治理企业要积极筹集治理资金。企业改制要明确治理污染的责任。鼓励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或运营。

(三)强化项目管理,实施规划考核
各县区要加强对水污染防治项目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各项规定,确保水污染防治项目的工程质量。加强项目前期准备、实施、竣工验收、项目后评估等全过程管理,并向社会公布项目的环境效益。实施月报制度,每月3日前向市环保局报送项目的进度和实施情况。规划考核的重点是断面水质达标情况和规划项目建设情况。考核采用百分制,河流水质达标情况占考核总分的70%,规划项目完成情况占考核总分的30%;其中,凡重金属、类重金属超标的,考核断面将以零分计算。考核结果将作为组织部门对各县区政府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不达标的县区暂停项目环评审批,暂停安排国家、省环保补助资金。各相关县区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加大对考核断面水质和规划项目建设情况实施的推进监控力度。

(四)提升环境监管能力,严格环境监督
加强水质监测能力,市环境监测站重点配置一些分析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监测仪器设备,县市区站重点补充必要的仪器设备,形成由国控、省控、市控监测断面组成的水环境监测体系,实现主要河流跨市界、县界水环境质量的全面监控。提升执法监察能力,强化环境监督执法和污染源监控能力。重点工业污染源和污水处理厂须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建立自动化、立体化的应急监测体系,提高应急指挥综合反应能力,建立部门联动、全民参与、社会整体联动的综合应急管理机制。充分吸收和借鉴重大科技专项等相关研究成果,加大水污染防治适用技术研究和推广力度,特别是推广应用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改善、河流污染生态恢复、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城镇污水处理、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氮磷污染物控制等技术,提高环境监测水平。建立环境信息共享与公开制度。各部门要能力协作,实现水源地、污染源、流域水文资料等相关信息的共享,并及时发布信息,让公众了解县域水环境质量。加强环境宣传与教育,调动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推动规划任务的实施。

(五)强化环境执法,依法追究责任
对在规定时间内完不成规划目标任务的县区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仍不到位的县市区及企业要坚决实行挂牌督办、黑名单、一票否决和区域限批等措施。排污单位要认真落实规划要求,明确本单位的水环境保护职责。政府明令关停单位要按时完成关停任务;限期治理单位要认真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按期完成;实施清洁生产单位要按同行业高标准严格执行;存在污染隐患单位要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建立排污单位环境责任追究制度,对造成环境危害的单位要依法追究责任,依法进行环境损害赔偿。坚决遏制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强化日常环境监督管理,深入开展环保专项执法检查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依法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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