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2-7-31 10:11:22

   为切实做好“十二五”期间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确保完成“十二五”期间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四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2012〕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污染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作为持续改善环境质量、腾出环境容量、保障偃师经济发展所需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主要途径,强化结构减排、细化工程减排、实化监管减排,持续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实现“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目标
    到2015年,全市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含工业、生活、农业)分别控制在1.06万吨、0.0697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1.21万吨、0.0828万吨分别减少11.8%(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14%)、15.9%(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16.2%);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1.82万吨、4.4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2.25万吨、5.76万吨分别减少19%、23.6%。
    三、主要措施
    (一)严格控制新增污染。严格控制高能耗、高污染项目,对此类项目,原则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信部门不予立项,环保部门不予通过环评审批,国土资源部门不予批准用地申请;对确需实施的项目,必须先落实环境总量指标,通过“上大压小”实施。加强环保审批管理,火电、钢铁、化工、印染、造纸等行业新增主要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一律实行减量替代,不能提出总量有效替代途径的一律不予审批;严格污染减排年度考核,对未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的乡(镇、区),暂停审批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的项目;采取有效措施,引导企业调整能源结构,合理控制能源消耗量,适时建立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机制,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此项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负责实施。
     (二)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实施结构减排。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关于印发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落后生产能力目录(2011年本)的通知》(国家发改委第9号令)要求,制定“十二五”落后产能分年度淘汰方案,加快淘汰钢铁、建材、造纸、有色金属和电力等行业中的落后产能。
    其中淘汰钢铁、建材、造纸、有色金属等行业中的落后产能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实施,淘汰电力行业内的小火电机组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实施。
    按照新的行业排放标准,加大限期治理力度,督促企业加快生产和治污改造,减少排污量,对不能按期达到新排放标准要求的,及时报请市政府予以关闭;同时,加强已关闭企业(生产线)的后督查工作,杜绝死灰复燃。
    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实施。
    (三)继续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十二五”期间,重点推进市、重点乡镇及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完善污水管网,增加污水日处理能力1万吨以上,新建污水处理厂处理负荷率不低于70%,现有污水处理厂处理负荷率不低于80%;30%以上的乡镇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建成投运,配套完善污水管网,处理负荷率不低于75%;全市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全部实施升级改造,大力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和污泥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到“十二五”末,中水回用率提高至20%以上,污泥全部做到无害化集中处置。
此项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公用事业局、各乡(镇、区)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负责督促实施。其中,市区污水处理厂建设责任单位为市公用事业局,各乡(镇、区)污水处理厂建设责任单位为本乡(镇、区),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建设责任单位为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四)进一步深化工业企业工程治理减排。推进造纸、化工等高耗水行业工艺技术改造、废水深度治理及中水回用,实施偃师市博毅纸业有限公司、偃师市洁达纸业有限公司和偃师市首阳山第二卫生纸厂等3家造纸企业废水深度治理工程和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二分公司中水回用工程。推进电力行业脱硝工程建设,对未采用低氮燃烧技术或低氮燃烧效率低下的现役燃煤机组进行更新改造,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现役燃煤机组全部加装脱硝设施,综合脱硝效率不低于70%;取消燃煤机组脱硫设施烟气旁路,进一步提高综合脱硫效率;新建燃煤机组必须配套建设高效脱硫脱硝设施,脱硫效率达到95%以上,脱硝效率达到80%以上。推进非电脱硫,所有钢铁企业及10t/h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实施脱硫深度治理。
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督促实施,各相关企业、各乡(镇、区)为责任单位。
    (五)开展机动车污染减排。合理控制机动车增长速度,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逐步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的尾气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运营汽油车和尾气排放达不到国Ⅲ标准的运营柴油车(即黄标车);严格二手车转入条件,控制机动车新增污染物排放量。
    此项工作由市公安局负责。
    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制度,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
    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配合。
    推广使用高品质车用燃油,鼓励使用新型清洁燃料,逐步推广供应符合国Ⅳ标准的车用燃油;全面实施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
    此项工作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展改革委、商务局负责。
    (六)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污染治理工作。适度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加快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推进畜牧业经济增长方式由数量增长向质量、环保效益同步增长转变,同时做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污染治理工作,全面开展农业源污染减排工作。以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为重点,加快实施养殖场沼气工程和畜禽养殖粪便资源化利用工程。各乡(镇、区)要大力发展规模化养殖和生态养殖,制定“十二五”规模化畜禽养殖分年度整治计划,到2015年所有经过规模场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固体废物和污水储存处理设施均配套完善,并正常运行。
此项工作由市畜牧局牵头,环保局配合,各乡(镇、区)负责实施。
    四、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减排责任。市政府成立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各乡(镇、区)、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减排工作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积极建立和完善减排工作组织领导体系,落实各项措施,明确责任,分解落实减排任务;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确保企业严格遵守减排政策和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自觉履行减排义务,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的减排工作格局。
    (二)强化目标责任考核,严肃责任追究。将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碧水蓝天工程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并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行政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对超额完成污染减排目标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未完成减排任务的,一律予以一票否决;减排工作推进不力、影响全市减排任务完成的,要承担行政责任。
    (三)制定完善减排政策,建立长效机制。建立污染减排长效机制,综合采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技术手段,持续推进污染减排工作。“十二五”期间,要制定完善有利于节能减排的价格、金融和投资政策,依法足额征缴排污费,严格执行高耗能企业差别电价政策,完善落实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电价、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政策;推行绿色信贷制度,根据企业环境守法情况划分信用等级,实行差别化的信贷政策,促进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推行绿色证券制度,严格上市企业环保核查;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化解环境污染事故风险,维护受害者合法权益。深入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建立市级排污权交易平台,实现排污权交易市场化,推动企业减排由强制行为向自觉行为转变,以经济手段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四)加大财政投入,拓展融资渠道。各乡(镇、区)要将环保投入列为财政支出的重点,在积极争取国家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的同时,进一步加大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投入。市财政每年从市级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采取补助和奖励等方式,支持重点污染减排工程建设。鼓励、引导企业和社会资金投入环保基础设施、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等减排领域,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和社会参与的污染减排投入机制。
    (五)严格环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进一步严格环境准入,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建立排污总量指标预算管理体系,将新建项目排放总量指标与污染减排工作情况挂钩,在新建项目总量指标核定时坚持多减多核、少减少核、不减不核的原则;推进环境监管机构标准化,提高污染源监测、机动车污染监控、农业源污染检测和减排管理能力,建立健全减排监控体系,加强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
    (六)明确责任分工,实施部门联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制定相关配套的政策措施和具体实施方案,督促、指导各乡(镇、区)开展减排工作。市环保局负责污染减排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计划制定以及核查核算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积极争取上级污染减排专项资金支持,将污染减排重点工程优先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制定产业结构调整、清洁能源替代、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等有关污染减排的产业政策和规划;市监察局负责对负有污染减排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实施效能监察,并对其未按要求履行监管职责、未完成污染减排工作任务的行为进行问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淘汰落后产能相关的政策措施制定及督促落实;市公用事业局负责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及污泥处置设施的建设运营,污水配套管网建设按照属地划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各乡(镇、区)负责,确保“十二五”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0%以上,中水回用率达到20%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垃圾填埋场渗滤液的治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污染减排的财政资金保障和专项资金落实;市统计局负责及时统计、汇总污染减排核算所需的有关统计数据,包括GDP、工业增加值、城镇常住人口、煤炭消耗量、主要耗能产品数据等;市公安局牵头,交通运输局、环保局配合,负责落实机动车报废制度、简易工况法尾气检测和发放机动车环保标志,制定黄标车限行制度,确保全市机动车减排任务完成,并建立机动车减排统计体系,统计汇总保有量、转入、转出、注销车辆等相关信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展改革委、商务局负责制定提升车用燃油品质等有关制度和管理办法;市农业局、畜牧局负责农业源包括畜禽养殖业的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全市农业源减排任务的完成;市科技局负责加强科技攻关、推进先进污染减排技术的研发与应用。其他各部门要按照污染减排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共同推进减排工作。
    (七)深入开展减排宣传教育,引导全民参与。加强面向不同社会群体的污染减排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社区等广泛开展减排科普宣传活动,营造全社会监督污染减排的氛围。通过主要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污染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阶段性成效,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减排宣传,增强全社会的环保意识。表彰奖励一批减排先进单位和个人,组织媒体宣传减排工作先进典型,揭露和曝光反面典型。完善和落实环境质量公报、污染物减排结果发布和企业环境行为通告等制度,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鼓励社会各界依法有序地监督污染减排工作。(偃师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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