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商城县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实施方案(2011年-2013年)

发布时间:2012-3-6 11:00:09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1〕56号)、《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信阳市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信政办〔2011〕46号)和《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信政〔2010〕3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注重民生,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作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举措。统筹谋划、突出重点、集中连片、分步实施,通过“抓点、带线、促面”,不断深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政策,将村庄连片整治作为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主要方式,逐步改变农村地区的脏、乱、差现象,切实解决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影响农村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农村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发展道路。

(二)基本原则

一是示范先行。选择具备实施条件的地区,率先开展综合整治。二是确保实效。把突出环境问题是否解决、区域环境状况是否获得改善,作为衡量连片综合整治成效主要标准。三是整合资源。通过中央和省财政资金引导,县、乡政府和企业、社会共同投入,各部门涉农资金在连片项目区进行整合。四是逐步深化。在先期示范、总结经验基础上,逐年扩大整治范围,逐步达到片片相连、整体改善。

(三)时限划分

我县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时限为2011年—2013年。

二、项目区选取和项目设计要求

(一)项目区域选取原则

根据《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09〕11号)明确的重点地区,结合我县实际,优先将以下地区作为项目区域:

1.可以充分发挥连片整治效果的饮用水水源集中区,农村污染问题较大的次级河流周边地区,重大生态工程区;

2.已有一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基础,连片综合整治项目在1-2年可以取得明显成效的地区;

3.环境问题相类似,通过集中连片整治可使多个村庄同时受益的地区。

(二)项目设计要求

村庄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要满足以下三个基本要求:

1.项目区原则上应全部在我县行政区范围内;

2.项目应率先安排在人口相对集中,受益人口较多的行政村;

3.拟开展治理的连片村庄存在同类环境问题,或影响相同的环境敏感目标,或通过建设集中的大型污染防治设施,可以同时受益。

三、项目区背景

我县农村地区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二是农村居民环保意识亟待提高。三是农村畜禽养殖污染没有得到有效治理。四是农业面源污染较为严重。五是生活饮用水质量有下降的趋势。

四、目标任务

根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项目环境成效评估办法(试行)》、《国家级生态村创建标准》、《河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指标要求,通过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使整治范围内各项指标达到以下标准:

(一)自来水普及率≥90%,村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100%。

(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80%(污水集中处理模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60%(污水分散处理模式)。

(三)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10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70%。

(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70%。

(五)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管理责任制,乡镇配备专职环保管理人员,行政村配备兼职环保管理人员。

(六)村容村貌:村有卫生保洁人员,清扫保洁到位。柴草、杂物、畜粪等分类堆放整齐;无乱搭乱建、残墙断壁、乱涂乱画、乱堆乱放等现象。

五、整治内容与实施计划

(一)连片整治内容

2011年—2013年我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和人居环境质量改善为主要目标,重点开展与区域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村庄环境连片综合整治。整治内容以工程技术为主,同时兼顾农村环境管理和政策示范,建立区域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综合示范区。

(二)技术方案

我县项目单位在选择治理工程技术时,要根据《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50445-2008)》、《农村生活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20号)、《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和有关技术文件要求,依托当地资源优势和已建环境基础设施,采取操作简便、运行维护费用低、辐射带动范围广、连片效益好的技术模式。具体要求如下:

1.生活污水收集系统。人口密集、经济发达、并且建有污水排放基础设施的连片村庄,可采取合流制收集污水;对于人口分散、经济欠发达的连片村庄,可采用边沟和自然沟渠输送,也可采用合流制。

2.生活污水处理系统。①治理区域范围内村庄布局分散、人口规模较小、地形条件复杂、污水不易集中收集的连片村庄,应采用无动力的庭院式小型湿地、污水净化池和小型净化槽等分散处理技术;②村庄布局相对密集、人口规模较大、经济条件好、村镇企业或旅游业发达的连片村庄,宜采用活性污泥法、生物膜法和人工湿地等集中处理技术;③距离市政污水管网较近、符合高程等接入要求的村庄污水要采用城乡一体化处理技术模式。

3.生活垃圾收集、处理技术。①区域城镇化水平较高、经济较发达、交通便利的连片村庄,要采用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置技术模式,村庄配置完善垃圾收集、运输系统,乡镇建设可覆盖周边村庄的区域性垃圾转运、压缩设施,纳入县级以上垃圾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已建成的垃圾中转站要切实发挥作用;②布局分散、经济欠发达、交通不便的村庄,要在优先推行垃圾分类,按照“资源化、减量化”的要求,选取有机垃圾与秸杆、稻草等农业废物混合堆肥等资源化利用技术,无法资源化利用的垃圾定期运到附近城镇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4.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模式选取。根据养殖种类、养殖规模、当地的自然地理环境条件以及排水去向等因素确定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艺路线及处理目标。对于位于各地划定的限养区的养殖小区和散养密集区要考虑采用治理达标技术模式,养殖废水经处理后达到《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要求。

六、运行管理

我县在选择治理工艺时,应首先考虑运行成本低、治理效果好、能够长期发挥作用的工程项目。大、中型集中治污设施,可建立工程管理委员会或受益村民合作组织进行管理;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分户治污设施,实行“自用、自管”,也可探索适当收费-物业化管理方式。运行费用采用财政适当补助,受益群众适当收费,引入市场化运营机制的办法来解决。

七、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

成立县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统一领导全县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各乡镇、产业集聚区、管理处负责辖区内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加强对组织实施的领导。

(二)明确职责

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是一项系统工程,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协同推进,务求实效。具体工作分工如下:由县水利局牵头,县环保局、卫生局配合负责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由县环保局牵头,县公用事业管理中心、县住建局配合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由县公用事业管理中心牵头,县环保局配合负责农村生活垃圾处置工作;由县农业局、畜牧局牵头,县环保局配合负责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住建局配合负责道路整治工作;由县林业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配合负责乡镇绿化工作;由县卫生局负责农村改厕工作;由县农业局牵头,县畜牧局配合负责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由县发改委牵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农业局、环保局配合负责农村清洁能源普及工作;由县农业局牵头,县环保局配合负责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建设工作;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环保局、县住建局配合负责农村地区矿山企业周边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配备农村环保专、兼职管理人员,开展村容村貌整治等综合性工作。

(三)项目管理

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实行县级报账制、核算制和分期分批拨付制,县财政部门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和项目完成进度分期分批拨付项目资金。由项目施工单位向乡镇政府提出报账申请,并附有效报账凭证;乡镇政府根据实施进度提出申报意见,经县环保部门审核,由县财政部门核拨给施工单位。乡镇政府在项目通过验收1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决算,报县环保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县财政部门申请拨付项目尾款;县财政部门在项目决算审查通过1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尾款拨付给施工单位。有关乡镇政府及管理区在省财政厅下达资金预算10个工作日内,需据实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报县财政部门和环保部门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市财政局和环保局审核后,报省财政厅、环保厅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完善后报省环保厅备案。项目一经批准,申报单位不得擅自调整、改变建设内容,不得降低目标要求、压缩投资规模。如确需调整,须经县财政、环保部门审核同意,报市财政局、环保局批准。县财政、环保部门要及时在县新闻媒体、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布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及验收考核情况。乡镇政府及管理处要会同村委会将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安排在村庄张榜公布。

(四)资金管理

县级财政积极筹措配套资金,按照中央和省的要求配套到位;县政府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各自职责,在安排项目资金时优先支持农村环境整治片区,整合各部门涉农资金,按照性质不变、渠道不乱、统筹安排、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将村庄道路、供水、排水、沼气、电力、通讯、绿化等设施建设资金向农村环境整治片区集中。

(五)加强监管

县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有关乡镇政府及管理处建立“月调度、季督查、年考核”工作制度。乡镇政府及集聚区、管理处于每月20日前上报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并于每年1月20日前将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报县财政局、环保局。县财政局会同县环保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将相应扣减或取消安排下年度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要按政务公开的原则予以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县环保部门建立项目督查考核制度,定期开展现场督查和调度工作,项目完成后及时考核验收。(商城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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