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2011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1-8-5 11:42:38

  2011年是实施“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规划的第一年,必须确保起好步、开好局。根据海峡西岸经济区跨越发展的总体部署和国家、省对“十二五”污染减排的总体要求,现提出我市2011年度污染减排工作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一)全市目标任务

  2011年全市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分别比2010年减少3%(其中工业加生活COD减少3%,农业减少5%以上)、3%(其中工业加生活NH3N减少3%,农业减少5%以上)、2%、0.5%。

  (二)各县(市、区)目标任务

  各县(市、区)要围绕实现全市减排目标任务,认真组织本辖区减排项目,进一步挖掘减排空间和项目,确保实现本辖区年度减排目标,各地2011年四项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如下:

  梅列区COD、NH3N、SO2、NOx要分别比2010年减少0.6%(其中工业COD减少4%,农业减少5%以上)、0.4%(其中工业NH3N减少4%,农业减少5%以上)、2%、0.5%。

  三元区COD、NH3N、SO2、NOx要分别比2010年减少1.3%(其中工业COD减少4%,农业减少5%以上)、2.4%(其中工业NH3N减少4%,农业减少5%以上)、1%、0.5%。

  永安市COD、NH3N、SO2、NOx要分别比2010年减少4%(其中工业加生活COD减少4%,农业减少5%以上)、4%(其中工业加生活NH3N减少4%,农业减少5%以上)、4%、0.5%。

  大田县COD、NH3N、SO2、NOx要分别比2010年减少4%(其中工业加生活COD减少3%,农业减少5%以上)、4%(其中工业加生活NH3N减少3%,农业减少5%以上)、1.5%、0.5%。

  尤溪县COD、NH3N、SO2、NOx要分别比2010年减少2.7%(其中工业加生活COD减少2.7%,农业减少5%以上)、2.7%(其中工业加生活NH3N减少2.7%,农业减少5%以上)、1%、0.5%。

  沙县COD、NH3N、SO2、NOx要分别比2010年减少3%(其中工业加生活COD减少3%,农业减少5%以上)、3%(其中工业加生活NH3N减少3%,农业减少5%以上)、2.5%、0.5%。

  将乐县COD、NH3N、SO2、NOx要分别比2010年减少2.6%(其中工业加生活COD减少3%,农业减少5%以上)、2.6%(其中工业加生活NH3N减少3%,农业减少5%以上)、1%、0.5%。

  泰宁县COD、NH3N、SO2、NOx要分别比2010年减少2.6%(其中工业加生活COD减少2.6%,农业减少5%以上)、2.6%(其中工业加生活NH3N减少2.6%,农业减少5%以上)、1%、0.5%。

  建宁县COD、NH3N、SO2、NOx要分别比2010年减少4%(其中工业加生活COD减少4%,农业减少5%以上)、4%(其中工业加生活NH3N减少4%,农业减少5%以上)、1%、0.5%。

  宁化县COD、NH3N、SO2、NOx要分别比2010年减少4%(其中工业加生活COD减少4%,农业减少5%以上)、4%(其中工业加生活NH3N减少4%,农业减少5%以上)、1%、0.5%。

  清流县COD、NH3N、SO2、NOx要分别比2010年减少4%(其中工业加生活COD减少4%,农业减少5%以上)、4%(其中工业加生活NH3N减少4%,农业减少5%以上)、1%、0.5%。

  明溪县COD、NH3N、SO2、NOx要分别比2010年减少4%(其中工业加生活COD减少4%,农业减少5%以上)、4%(其中工业加生活NH3N减少4%,农业减少5%以上)、1%、0.5%。

  二、工作措施

  (一)强力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建设

  1.全面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任务。永安(二期)、建宁、列西、清流、宁化、明溪、大田县污水处理厂必须在6月份投入正常运行,进水浓度满足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需要。三明列东、尤溪、永安(一期)、沙县、泰宁、将乐县要继续完善污水收集管网,进一步提高实际处理负荷率和污水进水浓度(详见附件1、2、3)。

  2.规范处置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城镇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严格按照固体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现有污水处理厂污泥未及时、妥善处置的,自2011年起,必须全面、及时、妥善处置或者暂送垃圾填埋场卫生填埋,切实防止污泥二次污染。以生物制肥、锅炉炉窑(热电厂、垃圾焚烧厂、水泥窑、砖瓦厂)掺烧、深度脱水干化卫生填埋为主,其他方式为辅,抓紧实施污泥规范化处理处置。

  (二)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1.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工信部《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公告)等文件规定,加强涉水行业整治,结合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及重点行业专项整治,淘汰能耗高、污染重、效益低的落后产能,关停尤溪坂面乡福利纸制品厂、宁化县青瑶造纸厂、沙县高砂欢顺纸厂、永安市佶鼎精密化工有限公司、永安市建华工贸有限公司智发轻钙厂等企业(详见附件4、5)。

  2.坚决执行国家“上大压小”政策,年内关停永安亿力热电2×2.5万千瓦机组,三钢四台小烧结机;认真落实省政府批转的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淘汰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建福水泥厂1-3#窑、福建省沙县洛山水泥、大田县铭溪石凤水泥有限公司等落后水泥产能;关闭大田县升宏硅业有限公司、明溪县宏顺金属有限公司、明溪县华联硅业有限公司等高能耗、高污染企业 (详见附件6、7)。

  (三)加快工业污染治理

  1.持续推进制浆造纸企业废水深度治理。青山纸业、腾荣达制浆、饶山纸业等所有制浆造纸企业必须在6月底前完成废水深度治理工作,达到 GB3544-2008《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时段排放标准。未完成深度治理工程或者不能稳定达标的造纸企业,责令停产、限期整治,对治理无望的责令关停(详见附件8)。

  2.全面加强化工、食品、印染等行业综合整治。沙县麦丹、三明明恒、尤溪昌泰纺织印染、永安英汉凯丰等企业必须按时完成废水深度治理工程,提高废水循环利用率,削减污染物排放量(详见附件8)。

  3.加快工业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水集中治理项目建设。已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的必须确保区内企业排放符合接管标准,方可排入污水管网;永安市尼葛开发区污水处理设施要尽快投入运行,三元经济开发区、梅列经济开发区、泰宁经济开发区要在2011年底前建成污水处理设施(详见附件9)。

  4.提高燃煤电厂脱硫效率。永安火电厂必须同步建设脱硫、脱硝设施,不设置烟气旁路,综合脱硫效率要达到90%以上。青山纸业、永安智胜化工、福建纺织化纤、三明化工等企业自备电站烟气旁路必须全部实施铅封,完善烟气在线监测及中控系统建设,提高脱硫设施投运率和脱硫效率,减少SO2排放量(详见附件10)。

  5.实施钢铁及建材行业脱硫脱硝。三钢、闽光冶炼要加强运行管理和技术改进,综合脱硫效率要达到80%以上。三钢、1#、2#及200 m2烧结机,福建红火水泥、将乐金牛水泥等9家规模大于2000吨熟料/日的新型干法水泥窑,要做好脱硝技术跟踪及储备,在2013年底前建成投运脱硝示范工程(详见附件12)。

  (四)农业COD、NH3N 治理减排工程

  1.严格控制畜禽和江河湖库水产养殖总量。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必须立即关闭、拆除到位。未经环保、国土、工商、质量监督等部门审批的养殖场,一律依法关闭、强制拆除。政府严格控制区域内畜禽和江河湖库水产养殖总量。现有分布在沙溪、金溪、尤溪等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所在湖库的投饵类、施肥类网箱养殖场(点),由所在县(市、区)政府于2011年10月底前全面取缔。

  2.全面治理畜禽养殖污染。所有不属于拆迁关闭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以及养殖专业户,应在充分考虑生物安全与环境风险的基础上,采取生态种养、生物发酵床、垫草垫料等养殖方式减排,所产生的废物、废水经处理后完全进入农田利用。对于不能改进养殖方式的,限期完成全过程综合治理,包括建设雨污分离污水收集系统、采用干清粪的方法收集粪便、尿液进入沼气池发酵处理、沼液经生化处理或多级氧化塘处理后达标排放或灌溉还田、粪渣和沼渣通过堆肥发酵制取颗粒有机肥或有机无机复混肥。2011年底前各县(市、区)改进养殖方式或者进行全过程综合治理的养殖数量(头/只数),应占当地养殖总量(头/只数)的30%以上(详见附件13)。

  3.引导科学种植。大力实施测土配方施肥技术,防治化肥和土壤有机质流失。推广循环农业生产模式,减少污染物排放。

  (五)全面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

  1.坚决淘汰老旧机动车。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一律强制报废;对距离强制报废期不足一年的汽车,一律不予过户。对已到使用年限机动车辆,排放不达标的机动车辆,以及黄标车,限期予以淘汰。2011年各县(市、区)机动车NOX排放总量必须低于2010年(详见附件14)。

  2.做好国四机动车油品替代准备工作。按照省里统一部署,从2013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供应机动车用国四油品。

  三、严格监管确保减排设施稳定运行

  (一)完善减排监测体系。落实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和经费保障,健全覆盖全市国控、省控、县(市、区)重点污染源的自动监控网络并逐步拓展。完善自动监控系统管理机制、体制,规范运营维护,认真抓好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验收、联网工作,重点突出数据有效性审核及使用。充分发挥在线监测监控作用,提升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管质量和效率,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率和污染物排放达标率。

  (二)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加强环保监察、监测队伍建设,增加编制和专业技术人才,配备先进完备的监测、执法装备,强化业务知识培训教育。加强污染防治和减排设施检查、监管,对违法排污的企业坚决依法查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项目监督管理,促进减排设施正常稳定运行。

  (三)健全污染治理中控系统。进一步完善现有燃煤电厂(热电厂、自备电站)、钢铁烧结机脱硫中控系统,城镇污水处理厂中控系统,推进企业减排设施自动化控制。所有燃煤电厂(热电厂、自备电站)、非电行业企业脱硫、脱硝工程都必须规范建设和完善脱硫、脱硝中控系统、在线监测系统。所有县(市)污水处理厂和设计规模1万吨/日以上建制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以及废水排放量在1万吨/日以上的化工、造纸、纺织染整、食品、制药、电镀行业工业企业,都要按要求规范建设污水处理(或预处理)设施中控系统、在线监测系统。

  (四)严格排污许可管理。按照排污权有偿使用的原则,根据减排需要和各行业排污实际、减排潜力,全面清理、重新核发排污许可证,严格规定排污单位允许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排放浓度、排放总量及排放方式、时限、去向、排污口数量与位置等。

  四、持续完善政策为减排提供保障

  (一)执行脱硫电价政策。继续对脱硫设施投运率、脱硫效率和在线监控设备管理不符合规定的燃煤电厂扣减脱硫电价,并对不按规定铅封、取消(封堵)烟气旁路的燃煤电厂,视同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扣减脱硫电价。

  (二)完善城镇污水处理运营费同处理效果挂钩政策。执行省上制定的污水处理运营费同处理效果挂钩政策,将污水处理厂COD、NH3N、总氮、总磷、污泥处理合格率等统筹纳入运营管理考核内容。

  (三)实行钢铁烧结机和玻璃炉窑脱硫差别电价政策。对未建烧结机、玻璃炉窑脱硫设施的钢铁、玻璃企业,实施差别电价政策;对安装了在线监控设备并正常联网的钢铁和玻璃生产企业,进行脱硫效率考核,对达不到考核标准要求的,实行用电加价。

  (四)执行工业废水深度治理经济约束政策。对不按规定期限完成深度治理、节水回用、减排污染任务的,采取提高水价或者其他经济约束措施。对造纸、纺织印染、食品和农副食品加工等重点耗水行业,要实行差别水价政策,提高工业用水(包括自来水、地表水、地下水等)水价,提高后的水价要略高于本行业废水处理达标后再深度处理再生回用水所需的费用。

  (五)实行未完成减排任务的限批政策。对不按计划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或者管网配套年度任务的市、县、镇,暂停当地排放废水污染物的新扩建工业项目、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设的除污水垃圾产业化项目外的城建项目的立项、用地、环评审批。对不按计划完成污水集中治理设施建设或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治理任务,以及不按要求实施集中供热或者虽建集中供热设施但不按要求拆除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的小锅炉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国土、环保部门暂停其区内新建、扩建产生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用地、环评审批。对不按要求完成减排任务的地方和企业,实行必要的环保限批。

  (六)实行评先创优减排“一票否决”政策。对重点减排工程没有按期建成、年度减排任务没有按时完成,以及不按计划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或者管网配套年度任务的县(市),暂停当地创建环保模范城市、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园林城市等的评比工作,政府主要领导和相关分管领导不得参加有关先进、优秀评比。

  五、进一步健全减排责任制和问责制

  (一)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减排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责任制,加大减排资金投入,落实减排项目,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按期实现减排目标。

  (二)企业减排主体责任。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目标责任,确保按规定时限完成减排项目。要定期向环保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减排项目进展情况,自觉接受监督。对未按期完成减排任务的排污企业,要予以公开通报、限期整改、项目限批,强制实行清洁生产审核,并向金融机构通报相关情况,列入企业征信系统。

  (三)部门“一岗双责”。各部门要认真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按照各自分工,齐抓共管,扎实推进污染减排。

  市环保局负责监督本《实施意见》的落实。负责提出减排任务分解、分工落实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下达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每年度减排工作计划。负责监督排污企业落实减排项目,对未按期建成治理设施或者建成治理设施不正常稳定运行的,要提出处理意见并依法查处;负责监督排污单位实施在线监控、完善中控系统,并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监控情况和处理意见。配合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各行业减排项目的实施。牵头开展并配合国家环保部、省环保厅对全市减排情况、重点减排项目进行核查核算。

  市发改委负责组织制定区域、行业布局和发展规划,控制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高排放行业发展。协同有关部门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污水处理产业化政策。积极争取国家、省对我市重点减排项目的资金支持。

  市经贸委负责指导督促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推动企业达标排放。负责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提请政府关闭、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装备和产品,负责制定并监督落实本市产业结构调整措施。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指导督促企业开发技术改造和污染减排,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负责监督工业园区减排工作,指导督促工业园区落实污染集中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配合做好工业减排项目核查核算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督促城乡生活污染减排,制定并监督落实县、市、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推进管网配套和雨污分流工程,完善污水收集系统,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镇污水处理相关的减排政策并监督实施。配合做好生活减排项目核查核算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指导督促畜禽养殖业污染减排,制定并监督落实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实施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指导督促各县(市、区)科学合理控制畜禽养殖业发展规模,促进畜禽养殖业整合、提升、优化。配合做好农业减排项目核查核算工作。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机动车强制报废、淘汰的监督管理工作,向环保部门提供机动车相关数据,配合做好机动车减排项目核查核算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推进公共交通发展,严禁污染物排放不合格车辆进入运输市场,协助有关部门推进国四油品替代。

  市财政局负责筹措必要的减排专项资金,加大减排监督管理体系资金投入和重点减排项目的资金投入。

  市物价局负责牵头组织执行减排价格政策。

  市统计局定期向市环保局通报经济社会发展、行业发展、能源消耗、人口增长情况,协助环保部门开展污染减排核算和统计工作。

  市电业局配合环保部门实时监测燃煤电厂脱硫设施运行情况,监督脱硫设施投运率和脱硫效率,并将结果报告有关部门;配合经贸部门执行节能调度和差别电量发电计划,执行对污染企业的限电、停电措施;配合环保、价格部门对燃煤电厂脱硫情况进行考核,并按省物价局核定的脱硫电价政策做好电费结算和扣减脱硫电价款工作。

  市监察局根据减排工作要求,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职能部门的减排工作情况实施监督,对执行不到位、不得力、不落实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其他相关部门也要结合各自职能,积极配合推进减排工作。

  六、工作机制

  (一)进一步健全上下联动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减排项目推进力度,市里重点抓对减排有根本性作用的大项目以及区域性治理项目,中、小项目由县(市、区)分级抓,形成上下联动、良性互动的减排项目推进格局。

  (二)进一步强化减排项目调度机制。重点减排工程企业每月5日前要向所在县(市、区)环保局报告减排项目进展情况。燃煤电厂、污水处理厂每月5日前要向所在地环保局报告上月生产运行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各县(市、区)环保局每月 8日前要汇总本辖区重点污染源和年度减排项目进展情况并上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定期召集各县(市、区)环保局、有关重点减排企业召开重点减排项目进展分析会,每季度或半年向市政府报告一次重点减排项目进展。结合工作进展,适时召开重点减排企业座谈会。

  (三)进一步完善减排档案台帐制度。县(市、区)环保部门和排污单位要按档案台帐统一模式要求,规范建立并完善减排工作档案台帐。加强减排业务技能培训,提高减排工作监督管理水平。

  (四)逐步建立预警通报、约谈告诫制度。市环保局要及时跟踪、检查各地和重点减排项目进展,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对工作滞后、问题突出、形势严峻或者影响全市减排大局的地方和项目,要及时予以预警。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也要建立预警、通报制度。对减排工作严重滞后或者对全市减排大局产生不良影响的地方和项目,市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督办力度,并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商请市监察局牵头约谈当地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必要时市监察局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行政效能告诫,或者报请市政府组织约谈、告诫。

  (五)严格减排考核、责任追究制度。市环保局要严格执行《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办法》,对各县(市、区)、各重点减排行业减排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报经市政府审定后,有关部门依照相关程序和规定落实问责制。

  (六)进一步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继续组织新闻媒体加强减排宣传报道,加大舆论监督力度,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减排重要性的认识,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减排工作,形成强大的社会压力,促进排污企业增强减排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三明市人民政府)

明政文143号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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