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1-8-5 11:36:13

  为确保完成“十二五”及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任务,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意见》(闽政〔2011〕32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我市2011年度污染减排工作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目标任务

  (一)全市目标任务

  2011年全市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分别比2010年化学需氧量减少2.9%(其中工业加生活COD减少1.6%,农业5%)、氨氮2.9%(其中工业加生活NH3-N减少2.5%,农业5%)、二氧化硫3%、氮氧化物0.5%。

  (二)各县(市、区)目标任务

  各县(市、区)要围绕实现全市减排目标,认真组织实施本辖区减排项目,进一步挖掘减排项目和空间,确保实现本辖区年度减排目标,各地2011年四项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如下:

  延平区: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分别比2010年化学需氧量减少3.1%(其中工业COD减少1.6%,农业5.2%)、氨氮3.1%(其中工业NH3N减少2.5%,农业5.2%)、二氧化硫3%、氮氧化物0.5%。

  邵武市: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分别比2010年化学需氧量减少2.9%(其中工业加生活COD减少1.6%,农业5%)、氨氮2.9%(其中工业加生活NH3N减少2.5%,农业5%)、二氧化硫3.5%、氮氧化物1%。

  武夷山市: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分别比2010年化学需氧量减少2.9%(其中工业加生活COD减少1.6%,农业5%)、氨氮2.9%(其中工业加生活NH3N减少2.5%,农业5%)、二氧化硫3%、氮氧化物0.5%。

  建瓯市: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分别比2010年化学需氧量减少2.9%(其中工业加生活COD减少1.6%,农业5%)、氨氮2.9%(其中工业加生活NH3N减少2.5%,农业5%)、二氧化硫3%、氮氧化物0.5%。

  建阳市: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分别比2010年化学需氧量减少2.9%(其中工业加生活COD减少1.6%,农业5%)、氨氮2.9%(其中工业加生活NH3N减少2.5%,农业5%)、二氧化硫3%、氮氧化物0.5%。

  顺昌县: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分别比2010年化学需氧量减少2.9%(其中工业加生活COD减少1.6%,农业5%)、氨氮2.9%(其中工业加生活NH3N减少2.5%,农业5%)、二氧化硫3%、氮氧化物0.5%。

  浦城县: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分别比2010年化学需氧量减少2.9%(其中工业加生活COD减少1.6%,农业5%)、氨氮2.9%(其中工业加生活NH3N减少2.5%,农业5%)、二氧化硫3%、氮氧化物0.5%。

  光泽县: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分别比2010年化学需氧量减少2.9%(其中工业加生活COD减少1.6%,农业5%)、氨氮2.9%(其中工业加生活NH3N减少2.5%,农业5%)、二氧化硫3%、氮氧化物0.5%。

  松溪县: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分别比2010年化学需氧量减少2.9%(其中工业加生活COD减少1.6%,农业5%)、氨氮2.9%(其中工业加生活NH3N减少2.5%,农业5%)、二氧化硫3%、氮氧化物0.5%。

  政和县: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分别比2010年化学需氧量减少2.9%(其中工业加生活COD减少1.6%,农业5%)、氨氮2.9%(其中工业加生活NH3N减少2.5%,农业5%)、二氧化硫3%、氮氧化物0.5%。

  二、工作措施

  (一)结构减排

  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工信部《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公告)、省政府《关于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1〕30号)等文件规定,按期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设备。

  1.COD、NH3-N两项水污染结构减排项目(附件1、附件2)

  (1)造纸行业。对未实施废水深度治理、不能稳定达标排

  放的制浆、造纸企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依

  法关闭。立即组织淘汰关闭单条年生产能力3.4万吨以下非木浆、年产5.1万吨以下化学木浆、单条年生产能力1万吨及以下以废纸为原料的制浆生产线,幅宽在1.76米及以下并且车速为120米/分以下的文化纸、幅宽在2米及以下并且车速为80米/分以下的白板纸和箱板纸及瓦楞纸生产线,以及石灰法制浆工艺。2011年底前,淘汰以废纸为原料的抄宽1092mm及以下造纸机组成生产纸和纸板的生产线、抄宽1575mm及以下生产生活用原纸和迷信纸等造纸机(白纸边除外)、年产1万吨及以下造纸生产线。

  (2)纺织印染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74型染整生产线、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前处理设备、浴比大于1∶10的间歇式染色设备,淘汰落后型号的印花机、热熔染色机、热风布铗拉幅机、定形机,淘汰高能耗、高水耗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淘汰R531型酸性老式粘胶纺丝机、年产2万吨以下粘胶生产线、湿法及DMF溶剂法氨纶生产工艺、DMF溶剂法腈纶生产工艺、涤纶长丝锭轴长900毫米以下的半自动卷绕设备、间歇法聚酯设备等落后化纤产能。强制使用小浴比染色设备和工艺,限期淘汰单位产品水耗超标的染色设备和工艺。

  (3)食品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落后酒精生产工艺及年产3万吨以下的酒精生产企业、年产3万吨以下味精生产装置、环保不达标的柠檬酸生产装置。

  (4)化工、制药等行业。加强涉水行业整治,结合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及重点行业专项整治,淘汰能耗高、污染重、效益低的小化工、小制药等行业落后产能(生产线)。

  2.SO2、NOx两项气污染结构减排项目(附件3)

  (1)燃煤电力行业。继续推进电力行业“上大压小”,淘汰运行满20年、单机容量10万千瓦级以下的常规火电机组,服役期满的单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下的各类机组,供电标准煤耗高出全国平均水平15%的非供热燃煤机组,环保不达标的各类机组。

  (2)建材行业。淘汰窑径2.2米及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高铝水泥除外)、水泥湿法窑(主要用于处理污泥、电石渣等除外);淘汰年产70万平方米以下中低档建筑陶瓷砖、年产20万件以下低档卫生陶瓷生产线,建筑卫生陶瓷土窑、倒焰窑、多孔窑、煤烧明焰隧道窑、隔焰隧道窑、匣钵装卫生陶瓷隧道窑;淘汰石灰土立窑,实心粘土砖,砖瓦24门以下轮窑以及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土窑。

  (3)燃煤锅炉。推行燃煤锅炉集中区域和工业园区集中供热,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的企业应实施集中供热或使用清洁能源,拆除锅炉。

  3.推进重点排污行业企业整合提升

  (1)建立健全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负责全面清查本辖区内造纸、印染、皮革、化工、火电、钢铁、建材等企业的基本情况,组织实施淘汰工作。要建立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制度,对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给予适当资金补助,重点支持解决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有关职工安置、企业转产、改造升级等问题。对企业依法依规淘汰关闭落后产能所削减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可调剂给当地新上项目使用。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较好的企业,在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节能减排资金、融资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

  (2)鼓励重点排污行业“上大压小”。对造纸、印染、化工、皮革、合成革、火电、建材等重点排污行业,实行全行业排污总量控制,鼓励企业通过行业内兼并重组整合,或者引进规模大、工艺技术和设备先进、污染排放低的生产线,加快淘汰、关闭落后产能,实现“增产减污”,腾出的排污总量指标可直接调剂给新上项目使用,促进传统重点排污行业升级优化。

  (3)严格控制新上中小规模燃煤锅炉。以工业园区及大企业为中心建立集中供热区,集中供热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项目不予批准新上燃煤锅炉。集中供热范围外新建、扩建项目应优先采用清洁能源,原则上不再批准新上规模小于20蒸吨的燃煤锅炉,确需新上的必须同步除尘、脱硫、脱硝。

  (4)大力推广清洁能源和清洁生产。对无法进行集中供热或热电联产覆盖范围外的小型燃煤锅炉,要积极改用LNG或改电。分期分批加快实施皮革、造纸、制药、纺织印染、化工、电镀等重点污染行业全行业强制清洁生产审核。

  (二)工程减排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大力度,全面推进重点减排工程项目,确保新增削减量落实到位。

  1.排放COD、NH3-N的工业废水深度治理工程(附件4、附件5、附件6)

  (1)工业园区必须全面实施集中治理。所有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南平工业园区高新区和江南区、福建闽北经济开发区、邵武经济开发区、建瓯城东工业园区、光泽工业园区金岭工业园),必须在2011年底前全部建成污水集中治理设施或者经论证后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治理。已实行集中治理的要加快管网配套,浦城工业园区、武夷山国家旅游度假区、光泽工业园区和顺工业园确保2011年底前工业园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其他由县(市、区)自行设立的工业区,要在2012年底前建成集中治理工程。

  (2)实施工业废水深度治理。造纸、印染、皮革(含毛皮)、化工、制药、石油加工、炼焦、农副食品、食品、饮料、有色等行业,分批实行全行业废水深度治理,减少废水污染物排放量。

  (3)提高工业企业水回用率。2011年底前,造纸行业在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规定的吨产品废水排放量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水回用率,以废纸为原料的造纸企业2012年底前吨产品废水排放量要低于10吨,其中一般包装用纸和纸板吨产品废水排放量要力争低于5吨。印染行业要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加大水回用力度,2013年底前单位产量废水排放量力争下降50%左右,水回用率力争达到50%左右。合成氨生产企业2013年底前工艺用水循环利用率要达到90%以上,NH3-N排放浓度要力争低于30mg/L,吨氨产品废水排放量要低于10吨。

  2.排放SO2、NOx的锅炉(炉窑)脱硫脱硝工程(附件7、附件8、附件9)

  (1)提高燃煤电厂脱硫效率。南纸股份有限公司自备电站的脱硫烟气旁路,必须实施铅封,并在充分论证确保不影响生产安全、供电供热可靠性的前提下于2012年底前予以拆除(封堵)。南纸及武夷味精两公司必须加强脱硫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综合脱硫效率要达到95%以上。采用循环流化床炉内脱硫的邵武中竹自备电站,2011年底前应改造实现自动添加脱硫剂,必要时进行炉外脱硫,提高脱硫效率。

  (2)限期建成投运火电厂脱硝装置。燃煤电厂、企业自备电站应分批限期在2013年底前全部完成低氮燃烧改造或者建成投运脱硝设施,脱硝效率必须达到70%以上。采用循环流化床锅炉的企业自备电站,NOx排放浓度要低于100毫克/立方米,达不到要求的应进行低氮燃烧改造或者加装脱硝设施。

  (3)加快有色金属行业生产工艺设备更新改造。加大冶炼烟气中硫的回收利用率,SO2含量大于3.5%的烟气要抓紧实施并确保于2012年底前完成烟气制酸或其他工程,回收烟气中的硫;低浓度烟气和制酸尾气排放超标的,要开工建设并确保于2012年底前建成投运脱硫设施,稳定达标排放。现有烟气制酸设施要加强管理和工艺技术改进,提高SO2吸收率。

  (4)加大建材行业脱硫脱硝力度。所有建筑陶瓷业、陶瓷制品业要分批全面实施煤改天然气(LNG)或者改电,没有条件改用LNG且又零散分布的建筑陶瓷企业要限期淘汰。开展规模大于4000吨熟料/日的新型干法水泥窑低氮燃烧改造和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脱硝设施建设试点,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炼石水泥厂要在2012年底前完成低氮燃烧改造并建设烟气脱硝设施。

  (5)开展非电燃煤锅炉脱硫脱硝。规模大于20蒸吨的非电燃煤锅炉,要着手开展并确保于2013年底前建成投运脱硫设施及完成低氮燃烧改造。

  3.生活COD、NH3N治理减排工程(附件10、附件11、附件12、附件13)

  (1)新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要加快投运并确保负荷率。2010年建成但未正常投运的顺昌、松溪、光泽、政和、武夷山二期、武夷山二厂,要加快管网配套和运行调试,确保2011年6月底前正常投运,全年负荷率达到70%以上。

  (2)2010新投运的污水处理厂要切实提高负荷率并确保正常稳定运行。浦城污水处理厂,要切实加快管网配套,加强运行管理,稳定达标排放,全年平均负荷率达到75%以上。

  (3)原有已投运污水处理厂要进一步提高负荷率。南平塔下、南庄、武夷山一期、邵武、建阳、建瓯等污水处理厂,要进一步加强管网配套和雨污分流工作,挖掘潜力,提高负荷率,确保全年基本满负荷运行。

  (4)加快重点流域沿岸建制镇和其他地区重点建制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闽江沿岸建制镇,其他地区镇区人口在3万人以上的建制镇,列入农村连片整治、新农村建设试点、小城镇改革试点计划的建制镇,要因地制宜加快实施镇区污水集中处理。其中,建瓯东风镇、建瓯东游镇、浦城仙阳镇要在2011年底前实现污水集中处理。建瓯徐墩镇、建阳水吉镇、邵武和平镇要积极开展污水处理项目前期工作,确保在2011年底前完成项目审批,争取开工建设。

  (5)加快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再生水回用。现有不达标、不稳定达标的污水处理厂,要加快改造,确保全面稳定达标排放。各市县要根据环境保护和节水等实际需要,对现有污水处理厂进行改造,提高排放标准。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尾水实行回用。

  (6)规范处置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城镇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严格按照固体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现有污水处理厂污泥未及时、妥善处置的,自2011年起,必须全面、及时、妥善处置或者暂送垃圾填埋场卫生填埋,切实防止污泥二次污染。以生物制肥、锅炉炉窑(热电厂、垃圾焚烧厂、水泥窑、砖瓦厂)掺烧、深度脱水干化卫生填埋为主,其他方式为辅,抓紧实施污泥规范化处理处置。

  4.农业COD、NH3N治理减排工程(附件14)

  (1)严格控制畜禽和江河湖库水产养殖总量。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必须立即关闭、拆除到位。未经环保、国土、工商、质量监督等部门审批的养殖场,一律依法关闭、拆除。各县(市、区)政府严格控制区域内畜禽养殖和江河湖库水产养殖总量。现有分布在闽江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所在湖库的投饵类、施肥类网箱养殖场(点),由所在县(市、区)政府于2011年10月底前全面取缔。

  (2)全面治理畜禽养殖污染。所有不属于拆迁关闭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以及养殖专业户,应在充分考虑生物安全与环境风险的基础上,采取生态种养、生物发酵床、垫草垫料等养殖方式减排,所生产的废物、废水经处理后完全进入农田利用。对于不能改进养殖方式的,限期完成全过程综合治理,包括建设雨污分离污水收集系统、采用干清粪的方法收集粪便、尿液进入沼气池发酵处理、沼液经生化处理或多级氧化塘处理后达标排放或灌溉还田、粪渣和沼渣通过堆肥发酵制取颗粒有机肥或有机无机复混肥。2011年底前,各县(市、区)改进养殖方式或者进行全过程综合治理的养殖数量(头/只数),应占当地养殖总量(头/只数)的30%以上。

  (3)引导科学种植。大力实施测土配方施肥技术,防治化肥和土壤有机质流失。推广循环农业生产模式,减少污染物排放。

  5.机动车排气NOx治理工程(附件15)

  (1)坚决淘汰老旧机动车。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一律强制报废;对距强制报废期不足一年的汽车,一律不予过户。对已到使用年限的机动车辆,排放不达标的机动车辆,以及黄标车,限期予以淘汰。2011年各县(市、区)机动车NOx排放总量必须低于2010年。

  (2)做好国四机动车油品替代准备工作。力争2012年底前完成并从2013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供应机动车用国四油品。

  (三)监管减排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减排设施按期建成、稳定运行,确保污染物去除率和排放达标率。

  1.完善减排监测体系落实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和经费保障,健全覆盖全省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的自动监控网络并逐步拓展。完善自动监控系统管理机制,规范运营维护,认真抓好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检定、验收、联网工作,重点突出数据有效性审核及使用。充分发挥在线监测监控作用,提升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管质量和效率。

  2.健全污染治理中控系统进一步完善现有燃煤电厂(自备电站),城镇污水处理厂中控系统。推进企业减排设施自动化控制,所有燃煤电厂(自备电站)、非电行业企业脱硫、脱硝工程都必须规范建设和完善脱硫、脱硝中控系统、在线监测系统。所有排放污水的工业企业和污水处理单位,都要按要求安装污水排放在线监控系统;所有县级以上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规模1万吨/日以上的建制镇污水处理厂,以及废水排放量在1万吨/日以上的化工、造纸、纺织染整、食品、制革、制药、电镀行业工业企业,都要按要求规范建设污水处理(或预处理)设施中控系统。

  3.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加强环保监察监测信息队伍建设,配备先进完备的监测、执法装备,提高业务素质,推进环境监察监测标准化建设。加强污染防治和减排设施检查、监管,对违法排污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4.严格排污许可管理按照排污权有偿使用的原则,根据减排需要和各行业排污实际、减排潜力,全面清理、重新核发排污许可证,严格规定排污单位允许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排放浓度、排放总量及排放方式、时限、去向、排污口数量与位置等。

  (四)政策减排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已有的各项减排经济政策,进一步制定、完善减排政策体系,充分发挥政策推动减排的作用。

  1.严格新(扩)建项目总量指标调剂新(扩)建工业项目新增的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必须在区域内通过淘汰落后产能或者实施工业、生活污染治理新增的削减量中调剂,不予审批不符合总量指标调剂要求的项目,且不得重复使用已调剂的削减量。对实行全行业排污总量控制的造纸、印染、化工、皮革、合成革、火电、建材行业,新(扩)建项目所需总量指标,必须在本企业或本行业内通过淘汰落后产能或者实施深度治理新增的削减量中调剂。

  2.实行未完成减排任务的限批政策对不按计划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或者管网配套年度任务的县(市、区)、镇(乡),暂停当地以排放COD、NH3-N为主要污染物的新扩改建工业项目审批。对不按计划完成污水集中治理任务,以及不按要求实施集中供热或者虽建集中供热设施但不按要求拆除小锅炉的开发区(工业园区),暂停其区内新扩建排放COD、NH3N、SO2、NOx的项目审批。对不按要求完成减排任务的地方和企业,实行必要的环保限批。

  3.执行相关减排政策

  认真执行脱硫电价、脱硝电价政策。执行污水处理运营费同处理效果挂钩政策,将污水处理厂出水COD、NH3N、总磷、污泥处理合格率等统筹纳入运营管理考核内容。

  4.实行评先创优减排“一票否决”

  对重点减排工程没有按期建成、年度减排任务没有按时完成,以及不按计划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或者管网配套年度任务的县(市、区),暂停当地创建环保模范城市、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园林城市等的评比工作,政府主要领导和相关分管领导不得参加有关先进、优秀评比。

  (五)责任减排

  1.政府属地管理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减排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加大减排资金投入,落实减排项目,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按期实现减排目标。

  2.企业减排主体责任

  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目标责任,确保按规定时限完成减排项目。要定期向环保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减排项目进展情况,自觉接受监督。对未按期完成减排任务的排污企业,要予以公开通报、限期整改、项目限批,强制实行清洁生产审核,并向金融机构通报相关情况,列入企业征信系统。

  3.部门“一岗双责”责任

  各部门要认真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按照各自分工,齐抓共管,充分发挥减排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加强沟通配合,协调联动,扎实推进污染减排工作。

  环保局负责监督《工作意见》的落实。负责监督排污企业落实减排项目、实施在线监控、完善中控系统,对未按期建成或者不正常稳定运行治理设施的,要提出处理意见并依法查处。配合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各行业减排项目的实施、研究制定减排政策。牵头开展并配合国家环保部、省环保厅对全市减排情况、重点减排项目进行核查核算。

  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制定重点区域发展规划,推动重大产业合理布局,引导社会投资方向,控制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高排放行业发展。协同有关部门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污水处理产业化政策。积极争取国家、省上对我市重点减排项目的资金支持。

  经贸委负责指导督促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推动企业达标排放;负责制定并监督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措施,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提请政府关闭、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装备和产品;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指导督促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污染减排,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配合做好工业减排计划制定和项目核查核算。

  外经贸局负责指导督促工业园区落实污染集中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以及区内企业减排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督促城乡生活污染减排,制定并监督落实市县、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推进管网配套和雨污分流工程,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镇污水处理相关的减排政策并监督实施。配合做好生活污染减排项目核查核算。

  农业局负责指导督促畜禽养殖业污染减排,制定并监督落实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实施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指导督促各地科学合理控制畜禽养殖业发展规模,促进畜禽养殖业整合、提升、优化。配合做好畜禽养殖减排项目核查核算。负责制定并监督落实水产养殖业减排措施。

  公安局(交警支队)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机动车强制报废、淘汰的监督管理工作,向环保部门提供机动车相关数据,配合做好机动车减排项目核查核算工作。

  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推进公共交通发展,严禁污染物排放不合格车辆进入运输市场,协助有关部门推进国四油品替代。

  财政局负责筹措必要的减排专项资金,加大减排监督管理体系和重点减排项目的资金投入。

  物价局负责牵头组织执行减排价格政策。

  统计局负责协助环保部门开展污染减排核算和统计,提供经济社会发展、行业发展、能源消耗、人口增长等情况。

  质监局负责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检定,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受检情况,配合监督自动监控设备安装和联网。

  监察局根据减排工作要求,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职能部门的减排工作情况实施监督,对执行不到位、不得力、不落实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其他相关部门也要结合各自职能,积极配合推进减排工作。

  三、工作机制

  (一)上下联动

  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减排项目推进力度,市里重点抓对减排有根本性作用的大项目以及区域性治理项目,中、小项目由县(市、区)抓,形成上下联动、良性互动的减排项目推进格局。

  (二)项目调度

  重点减排工程企业每月要向所在县(市、区)环保部门报告减排项目进展情况。燃煤电厂、污水处理厂每月要向所在地环保局报告上月生产运行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县(市、区)环保部门每月要汇总本辖区进展情况并上报市环保局。

  (三)减排台帐

  各级环保部门和排污单位要按档案台帐统一模式要求,规范建立并完善减排工作档案台帐。加强减排业务技能培训,提高减排工作监督管理水平。

  (四)预警通报

  市环保局要加强跟踪检查,适时通报各地和重点减排项目进展;对工作滞后、问题突出、形势严峻或者影响全市减排大局的地方和项目,要及时予以预警。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也要建立预警、通报制度。

  (五)约谈告诫

  对减排工作严重滞后或者对全市减排大局产生不良影响的地方和项目,市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督办力度,必要时商请市效能办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行政效能告诫,或者报请市人民政府组织约谈、告诫。

  (六)减排考核

  市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办法》,对县(市、区)、各重点减排行业减排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七)责任追究

  对各县(市、区)、各重点减排行业和领域年度减排工作考核结果,报经市政府审定后,有关部门依照相关程序和规定落实问责制。

  (八)宣传发动

  各县(市、区)政府要继续组织新闻媒体加强减排宣传报道,加大舆论监督力度,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减排重要性的认识,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减排工作,形成强大的社会压力,促进排污企业增强减排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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