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1-8-3 10:05:22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1〕5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注重民生,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作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举措,将村庄连片整治作为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主要方式,统筹谋划、突出重点,整合资源、协调联动,通过“抓点、带线、促面”,不断深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政策,集中资金投入一批、见效一批,着力改变农村地区的脏、乱、差现象,切实解决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影响农村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实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与农村环境保护良性互动,促进农村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发展道路。

(二)基本原则

1.突出重点。农村环境问题成因复杂,许多历史遗留问题难以在短期内解决,必须运用综合措施,集中投入资金,优先解决影响面大、矛盾突出的环境问题,力求在较短时间内有效解决村庄饮水安全、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等突出问题,改善村庄环境状况,使农民得到实惠。

2.示范先行。选择有工作基础、具备实施条件,通过连片综合整治可以真正起到示范效果、提供经验的地区,率先开展示范。

3.确保实效。把突出环境问题是否解决、区域环境状况是否改善、农村环境管理能力是否提升,作为衡量连片综合整治成效的主要标准。

4.整合资源。中央财政资金及地方配套资金作引导,整合各部门涉农资金集中投向连片项目区,广泛吸引企业、社会共同投入,鼓励农民投资投劳。

5.逐步深化。在先期示范、总结经验基础上,按照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支持重点,逐年扩大整治范围,逐步达到片片相连、整体改善、全面提升的目标。

(三)时限划分

我市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示范时限为2011—2013年,3年示范成效评估基准年为2010年。按照2011年、2012年、2013年三个阶段逐步推进,1年进行项目成效小评估,3年进行全市成效大评估。

二、示范区域选取和项目设计要求

(一)示范区域选取原则

在《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河南省“以奖促治”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9〕143号)明确的重点地区基础上,优先将以下地区作为示范区域:

1.存在突出环境问题,需要通过连片村庄同步治理才能根本解决的“问题村”集中分布地区。

2.可以充分发挥连片整治效果的饮用水水源集中区和重要水库,受农村污染影响较大的河流周边地区以及国家南水北调等重大工程实施区。

3.已有一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基础(包括已经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整理、基本建成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等),连片综合整治示范项目在1—2年可以取得明显成效的地区。

4.环境问题相类似,通过集中连片治理可使多个村庄同时受益的地区。

(二)示范项目设计要求

村庄环境连片综合整治示范项目要满足以下三个基本要求:

1.示范项目区原则上应在同一个县级行政区范围内;

2.示范项目受益人口原则上不低于2万人;

3.拟开展治理的连片村庄存在同类环境问题,或影响相同的环境敏感目标,或通过建设集中的大型污染防治设施可以同时受益。

优先支持的示范项目包括:

1.改善人居环境质量、保护饮用水水源相关的连片村庄污染治理项目。

2.在不出现重复投资的前提下,与国家、省在重点流域、区域开展的重大环境保护工程实施进度一致的村庄连片整治项目。

3.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内容的地区的项目。

三、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2011—2013年,按照省相关工作要求,通过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使整治范围内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得到有效保护,农村生活污水、垃圾、畜禽养殖污染得到有效治理,面源污染得到明显缓解,村容村貌焕然一新,人居环境全面改善。

(二)具体指标

1.自来水普及率≥90%,村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100%。

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80%(污水集中处理模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60%(污水分散处理模式)。

3.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10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70%。

4.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70%。

5.户外道路硬化率≥90%。

6.林木覆盖率≥35%。

7.户用卫生厕所普及率≥80%。

8.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50%。

9.农村清洁能源普及率≥50%。

10.有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

11.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管理责任制,乡镇配备专职环保管理人员,行政村配备兼职环保管理人员。

12.村容村貌:村有卫生保洁人员,清扫保洁到位;柴草、杂物、畜粪等分类堆放整齐;乱搭乱建、残墙断壁、乱涂乱画、乱堆乱放等现象得到有效整治。

13.群众满意度≥90%。

四、示范内容与技术方案

(一)连片整治示范内容

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和人居环境质量改善为主要目标,重点开展与区域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村庄环境连片综合整治。示范内容以工程技术示范为主,同时兼顾农村环境管理和政策示范,建立区域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综合示范区。

整治内容按照《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申报指南(试行)》要求确定,不包括测土配方施肥、卫生厕所改造、道路硬化、村庄绿化等已有国家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建设内容。

(二)技术方案

1.技术路线

根据《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50445—2008)》、《农村生活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20号)、《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和有关技术文件要求,村庄环境连片综合整治的技术路线是:针对区域性突出环境问题类型,在优先开展污染物源头削减、资源化利用的基础上,按照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和分类指导的原则,推进分散处理与集中处理相结合、城镇与周边农村污染治理相结合、农村生活与农业生产污染防治相结合,尽可能选取依托当地资源优势和已建环境基础设施、操作简便、运行维护费用低、辐射带动范围广(突出连片效益)的技术模式,并注重技术集成和改进创新。

2.技术方案

(1)生活污水收集系统。人口密集、经济发达并且建有污水排放基础设施的连片村庄,可采取合流制收集污水;对于人口分散、经济欠发达的连片村庄,可采用边沟和自然沟渠输送,也可采用合流制。

(2)生活污水处理系统。①治理区域范围内村庄布局分散、人口规模较小、地形条件复杂、污水不易集中收集的连片村庄,宜采用无动力的庭院式小型湿地、污水净化池和小型净化槽等分散处理技术;②村庄布局相对密集、人口规模较大、经济条件好、村镇企业或旅游业发达的连片村庄,宜采用活性污泥法、生物膜法和人工湿地等集中处理技术,其中位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的村庄,须按照功能区水体相关要求及排放标准处理达标后排放;③距离市政污水管网较近、符合高程等接入要求的村庄污水可采用城乡一体化处理技术模式。

(3)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系统。①区域城镇化水平较高、经济较发达、交通便利的连片村庄,要采用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置技术模式,村庄配置完善垃圾收集/运输系统,乡镇建设可覆盖周边村庄的区域性垃圾转运/压缩设施,纳入县级以上垃圾处理设施统一处理;②布局分散、经济欠发达、交通不便的村庄,要在优先推行垃圾分类(减少需处理垃圾量)基础上,选取有机垃圾与秸秆、稻草等农业废物混合堆肥等资源化利用技术,无法资源化利用的垃圾定期运到附近城镇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4)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根据养殖种类、养殖规模、当地的自然地理环境条件以及排水去向等因素,确定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艺路线及处理目标。①源头控制技术。通过优化饲料配方、提高饲养技术、改进清粪工艺等措施,减少养殖污染物产生量和处理量。②畜禽养殖粪污利用和处理技术。养殖区周边有足够的可以消纳粪污的农田,粪污应首先进行固液分离,固体粪污制造有机肥,废水经处理后还田利用,但粪肥用量不能超过作物当年生长所需养分的需求量,并应符合当地环境容量的要求;没有充足土地消纳利用粪污时,应建设区域性有机肥厂或处理(处置)设施;位于划定的限养区的养殖小区和散养密集区要考虑采用治理达标技术模式,养殖废水经处理后达到《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要求。

(5)连片村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历史遗留工矿污染治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根据污染源类型和当地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选取适宜技术开展治理。

五、资金管理

(一)专项资金来源。根据财政部、环保部同意将我省纳入第二批全国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示范省的复函,中央财政将在三年内向我省投入专项资金9亿元,其中2011年2.5亿元、2012年3亿元、2013年3.5亿元。中央和地方财政按1∶1的比例投入。省、市、县三级资金配套比例为3∶4∶3。市、县级配套资金由市、县级财政解决。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加大对我市农村沼气建设、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的投入力度。

整合涉农资金。市直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在安排项目资金时优先支持农村环境整治片区,按照性质不变、渠道不乱、统筹安排、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将村庄道路、供水、排水、沼气、电力、通讯、绿化等设施建设资金向农村环境整治片区集中。各县区政府要按此要求集中使用各项涉农资金,集合部门优势,整合区域资源,扩大综合整治成果,真正形成规模效应。

(二)使用方向。按照突出重点、兼顾全局、点面结合、示范先行的原则,优先支持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县区政府所在地、乡镇政府所在地、新农村建设示范区等开展集中连片综合整治。鼓励支持经济基础条件好、辐射带动作用强、有一定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基础、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相对完善、地方积极性高、资金配套有保障的地方开展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各县区要按照集中连片、示范先行的原则安排项目,每个县区每年可设1—2个示范乡镇(办事处),项目布局应相对集中。

(三)资金拨付程序。市财政局先行全额下达中央资金预算指标,待县区配套资金到位后,由县区级财政、环保部门向市财政局、环保局提出申请并提供县区配套资金预算指标文件、资金到账凭证等资料,市财政局、环保局审核确认后按资金配套比例下达市级专项资金,并争取省级专项资金。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实行县级报账制、核算制和分期分批拨付制,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和项目完成进度分期分批拨付项目资金。由项目施工单位向乡镇政府提出报账申请,并附有效报账凭证;乡镇政府根据实施进度提出申报意见,经县级环保部门审核,由县级财政部门核拨给施工单位。乡镇政府在项目通过验收1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决算,报县级环保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项目尾款;县级财政部门在项目决算审查通过1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尾款拨付给施工单位。

(四)资金监管。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将相应扣减或取消安排下年度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市财政局、环保局要制定《鹤壁市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要按政务公开的原则予以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六、项目管理

(一)项目申报审批。按照《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申报指南(试行)》的具体要求,坚持逐级上报、专家审核、层层筛选的原则,确定项目总数及投资额度。项目由县区政府组织申报,市财政、环保部门审查,经市政府同意,报省财政厅、环保厅初审,经省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环保部备案,由各县区政府组织实施。

(二)项目实施。乡镇政府在市财政局下达资金预算15个工作日内,将经市财政、环保部门审核同意的项目实施方案报省财政厅、环保厅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完善后报省环保厅备案。项目一经批准,申报单位不得擅自调整、改变建设内容,不得降低目标要求、压缩投资规模。如确需调整,须经市财政、环保部门审核同意,报省财政厅、环保厅批准。项目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由市财政、环保部门统一安排招投标,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具体项目施工。市环保部门在项目实施3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设计施工图纸、招投标文件、工程预算书、工程施工合同等材料报省环保厅备案。市财政、环保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指导、督促和考核验收,并在县区政府提出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申请1个月内组织相关部门及行业专家开展验收,市环保部门在项目通过工程验收40个工作日内将工程竣工报告、项目决算书等报省环保厅备案。

(三)项目运行管理。1.探索建立治污设施运行维护资金保障机制。根据地方实际,可选择财政补助、适当收费、建立完善补偿机制、引入市场化运营机制等途径,以保障设施长期运行。2.设施管理维护。①大、中型集中治污设施,可建立工程管理委员会,或由受益村民合作组织进行管理。②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分户治污设施,实行“自用、自管”,也可探索适当收费—物业化管理方式。

(四)实行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公示制。各级财政、环保部门要及时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布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及验收考核情况。乡镇政府要会同村委会将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安排在村庄张榜公布。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市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长刘新勇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肖树楷、市财政局局长杜国庆、市环保局局长刘山岭担任,成员由市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水利、农业、畜牧、气象、教育、旅游、卫生、国土资源、林业、交通运输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统一组织领导全市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

(二)统筹推进。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是一项系统工程,各部门要加强协调,整合资源,协同推进,务求实效。具体工作分工如下:由市水利局牵头,市环保局、卫生局配合,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由市环保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负责农村生活垃圾处置工作;由市农业局、畜牧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负责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负责道路整治工作;由市林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配合,负责乡镇绿化工作;由市卫生局(爱卫办)负责农村改厕工作;由市农业局、市农机局牵头,市畜牧局配合,负责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由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农业局、环保局配合,负责农村清洁能源普及工作;由市农业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负责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建设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负责农村地区矿山企业周边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由各乡镇政府(办事处)负责配备农村环保专、兼职管理人员和村容村貌整治等工作。广泛发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各界开展帮扶支援,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深入开展城乡共建、村企共建、军民共建、党政机关挂钩共建等活动,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的浓厚氛围。

(三)加强督查。市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县区政府建立“月调度、季督查、年考核”工作制度。相关县区财政、环保部门于每月25日前上报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至市财政局、环保局,并于每年1月25日前将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报市财政局、环保局。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实施进度和成效,资金到位和安排使用,后续管理措施与制度的建立等内容。市财政局、环保局对工程管理、工程进度、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及时分析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宣传推广先进经验,确保项目在既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

(四)落实责任。各县区要结合实际,确定开展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的内容、范围、目标、措施、责任分工及投入资金数额,建立目标考评机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局面。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不等不靠、以我为主、主动治理农村环境的县区、乡镇,予以奖励和补助;对不能如期完成年度治理任务的县区、乡镇,停止安排或追缴下达的补助资金,并取消下年度申报资格。(鹤壁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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