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2011年重点区域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1-4-25 11:30:32
为持续改善我市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确保完成郑州市下达的环境保护责任目标和污染物减排目标,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2011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201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改善我市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污染减排为抓手,继续强化流域水污染治理、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重点区域污染防治和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加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巩固、提高环境综合整治成果,促进环保目标的全面完成,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步伐,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目标
  全面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深化工业污染防治,深化双洎河流域环境综合整治,深化城区大气污染防治;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治理,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项目建设,推进饮用水水源地环保专项整治。进一步夯实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促进重点区域流域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深入开展,为“十二五”环保工作的全面开展和污染减排目标的全面完成奠定基础。
  三、主要任务
  (一)双洎河流域环境综合整治
  1.新郑市第一污水处理厂深度治理工程2011年3月底前建成投运,2011年6月底前通过环保验收,出水水质达到一级A标准。
新郑市第二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2011年9月底前完成主体工程建设和配套污水管网建设,2011年11月底前建成投运。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责任人:市住建局局长
  2.启动双洎河、黄水河人工湿地工程建设,2011年11月底前完成征地选址、可研和环评工作。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人:市水务局局长
  3.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防止污染反弹。对污染严重、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依法关闭,凡属“十五小”、“新五小”污染企业,出现一起,取缔一起。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
  责任人: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行政负责人
  4.强化环境监管,提高环境管理水平。
  加强新建项目的环境管理。新、改、扩建项目严格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严厉查处未批擅建、未按环评批复要求进行建设、擅自试运行和长期试运行不办理环保验收手续的环境违法行为。
  强化环境执法。加大对双洎河沿岸工业企业及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监管力度,对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及偷排的企业发现一起,严肃处理一起,确保双洎河流域水质的改善。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人:市环保局局长
  (二)全面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
  1.2011年6月底新郑市龙湖镇污水处理厂完成调试,出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一级A标准,申请郑州市验收。
  责任单位:龙湖镇政府 市住建局 市环保局
  责任人:龙湖镇镇长 市住建局局长 市环保局局长
  2.辛店镇、孟庄镇建设污水处理厂,于2011年10月底前完成选址征地、可研和环评工作。
  责任单位:辛店镇政府 孟庄镇政府 市发展改革委 市住建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环保局 市规划城管局
  责任人:辛店镇镇长 孟庄镇镇长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市住建局局长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市环保局局长 市规划城管局局长    
  3.郭店镇、薛店镇于2011年10月底前启动污水管网建设工程,将污水纳入污水处理厂处置。
  责任单位:郭店镇政府 薛店镇政府 市住建局  市规划城管局 市环保局  责任人:郭店镇镇长 薛店镇镇长 市住建局局长 市规划城管局局长 市环保局局长
  4.完善双洎河沿岸污水管网,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于2011年11月底前完成建设。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和庄镇政府 梨河镇政府 新村镇政府 城关乡政府 八千乡政府
  责任人:市住建局局长 和庄镇镇长 梨河镇镇长 新村镇镇长 城关乡乡长 八千乡乡长
  5.开展农村人工湿地生态污水处理系统建设。结合新农村建设,辛店镇北靳楼村、龙湖镇泰山村建设人工湿地生态污水处理系统,对农村(社区)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
  责任单位:辛店镇政府 龙湖镇政府
  责任人:辛店镇镇长 龙湖镇镇长
  6.继续加强生态创建。启动生态市创建规划编制,开展生态乡镇、生态村建设:2011年11月底前,龙湖镇完成省级生态乡镇验收。和庄镇、新村镇、辛店镇编制省级生态乡镇规划,并通过省环保厅评审。完成5个省级生态文明村创建:薛店镇观沟村(移民村)、郭店镇新李营村(移民村)、和庄镇老庄刘村、和庄镇傅庄村、具茨山国家级森林公园管委会驮窑村。完成6个郑州市级生态文明村创建:新村镇裴里岗村、和庄镇傅庄村、薛店镇观沟村(移民村)、薛店镇常刘村、城关乡官刘庄村、郭店镇新李营村(移民村)。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龙湖镇政府 和庄镇政府 新村镇政府 辛店镇政府 薛店镇政府 城关乡政府 郭店镇政府  具茨山国家级森林公园管委会
  责任人:市环保局局长 龙湖镇镇长 和庄镇镇长 新村镇镇长 辛店镇镇长 薛店镇镇长 城关乡乡长 郭店镇镇长 具茨山国家级森林公园管委会主任
  7.强化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在农村区域推广使用天然气(沼气),对生活垃圾进行集中收储、集中处理。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2011年11月底前,完成河南雏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污染治理示范工程。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 市环保局
  责任人: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行政负责人 市环保局局长
  8.涉重金属企业整治。对全市重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进行规范整治,2011年10月底前完成整治任务。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 市环保局
  责任人: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行政负责人 市环保局局长
  (三)大气环境综合整治
  开展机动车尾气环境综合整治,2011年11月底前建成机动车尾气检测简易工况,与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严厉打击排放超标车辆,尤其是冒黑烟车辆上路行驶违法行为,改善城市环境质量。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市公安局 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人:市环保局局长 市公安局局长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四)强化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
  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的通知》(郑政〔2010〕26号)要求,对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在《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郑政〔2009〕6号)实施后的违法建设项目依法进行全面整治,2011年11月底前整治到位,确保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水质达标率在98%以上。
  责任单位:郭店镇政府 新村镇政府 市水务局
  责任人:郭店镇镇长 新村镇镇长 市水务局局长
  四、部门职责
  市环保局: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监管和督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违法排污企业,对超标排污企业实施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并组织验收,对严重环境违法案件及时移交有关部门,统一发布环境综合整治信息。
  市发展改革委:加大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投资工作力度,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手续。加大工业结构调整力度,督促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工艺技术落后、资源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严重的落后企业(生产线)的淘汰、关闭工作。
  市财政局:及时、足额拨付用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的国债和财政专项资金。
  市工商局:根据政府依法做出的处罚文件和通报,对关闭企业依法责令其限期变更、注销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市住建局: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督管理,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及其配套管网建设,确保污水处理厂达到规定运行负荷要求。
  市规划城管局:对乡镇污水处理厂及污水管网建设工程做好规划指导,及时办理建设项目规划相关手续。
  市水务局: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监督管理,开展双洎河综合整治、人工湿地建设,对依法关闭的违法企业停止生产用水供应。
  市供电公司:对被依法关闭(或拆除)的企业(或生产线)和停产治理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电。不得向“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及其它不符合环保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供应生产用电。
  市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进行清理,对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不认真履行环保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实施责任追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抓好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政府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建立健全环保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确保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严格目标考核
  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是政府环保目标的重要内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要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体系。市政府将于2011年11月底对年度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完成优秀的单位和表现突出的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对不能按期完成综合整治任务的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和责任单位,视为当年目标未完成,依据郑州市《关于实行节能减排目标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的规定》,实行“一票否决”。
  (三)强化环保督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和各相关单位要加强日常巡查,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和“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要加大对列入环境综合整治任务中排污企业的监管力度,建立监管记录,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建立督查制度,每季度对辖区内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完成情况督查一次。市环保局要强化环保督查制度,每季度对全市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同时要组织进行不定期的明查与暗访,督查情况要定期进行通报。
  (四)落实资金保障
  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负责综合整治各项工作任务的资金保障,确保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建设和奖励资金足额、及时到位。
  六、责任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河南省监察厅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豫监发〔2003〕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对目标不落实、未完成方案所列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影响环保目标和污染减排目标完成的,由市监察部门会同环保部门追究相关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因违法排污或工作失职造成重点区域流域环境严重污染、影响恶劣,属于行政机关的,由市监察部门会同环保部门查处,污染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行政机关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追究单位和责任人责任。(新郑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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