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县2011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1-4-25 11:23:56

为深入贯彻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市委“富民强市”总体要求,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解决事关民生的突出环境问题,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我县经济更好较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2011年洛阳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环境综合整治,使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持续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得到有效削减,为全面完成“十二五”污染减排任务奠定良好基础。

二、工作任务与工作责任

(一)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

1、涧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

城关镇人民政府、铁门镇人民政府、磁涧镇人民政府、新安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洛新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环保局、发改委、水利局、建设局、涧河治理工程指挥部应根据市、县政府确定的2011年涧河出境断面水质目标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或部门职责,根据本方案要求对辖区内或职责范围内流域水环境进行环境治理。涧河流域综合整治重点是: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不具备开展环评条件的企业,依法关闭;对环保手续不完善的企业,下达停产通知,未经环保验收,不得投入生产;对所有工业排污口进行规范化整治,推进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加大河道综合整治力度,实施生态修复工程,增加河流自净能力;加大流域内污水处理厂的环境监管力度,确保稳定运行,达标排放;完善污水管网配套建设,提高城镇污水处理率。通过环境综合整治,使涧河水质有明显改善,水质达到政府责任目标要求。(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

2、金水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

五头镇人民政府、正村乡人民政府应根据市、县政府确定的2011年金水河出境断面水质目标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治理方案,根据治理方案要求于2011年10月31日前全面完成辖区内或职责范围内流域水环境治理。五头镇人民政府、正村乡人民政府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主管副乡(镇)长为具体责任人。

(二)区域大气污染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

结合本地实际,对产业聚集区、风景名胜区(点)周边区域500米内(含)燃煤手烧炉、窑炉及冲天炉和大气污染严重或群众多次投诉的企业进行全面核查,对其依法限期拆除或关闭(搬迁);对硅石加工企业进行深度治理,通过区域大气治理全面改善当地环境质量。重点整治区域为新安县产业集聚区及310国道沿线铁门镇区域内企业外排废气、交通扬尘、建筑施工扬尘等。铁门镇、新安县产业集聚区、城关镇、发展改革、环保、建设、交通、市政、交警大队、万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在按照2010年县政府印发的《关于印发2010年新安县产业集聚区及310国道沿线铁门镇区域大气治理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10〕85号)治理方案的基础上,结合本方案,通过区域环境治理,改善新安县产业集聚区及310国道沿线铁门镇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附件3)

继续对各乡(镇)铝炉进行环境综合整治。手续齐全的铝炉必须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设施,外排废气不得有旁路,必须做到稳定达标排放,经监测合格后方可进行生产,达不到要求的实施停产;对出现违法生产、应拆除而拆除不到位、拆除后私自修复、无备案手续新建的、建设内容与备案不符、备案烧制石灰实际烧制铝石的铝炉由所在地乡(镇)政府组织强制拆除,并确保拆除到位;县发改委负责对已备案铝炉进行核查,对备案已过期还未开工建设和备案与实际建设、生产情况不符的铝炉向社会公示其备案作废;自2010年8月25日起,不再受理铝石烧结行业备案。(具体要求详见附件4)

(三)重点行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

1、电力、钢铁行业环境综合整治

根据企业生产规模、污染物排放量、治理现状,包括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三防”措施情况,确定对万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洛阳香江万基铝业有限公司、洛阳新黄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火电企业进行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对河南兴安线材有限公司、洛阳国泰钢铁有限公司、新安县华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钢铁行业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并依据省环保厅制定的各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

对纳入环境综合整治范围内的火电企业,督促按期完成电厂烟气的脱硝治理工程,达到环境综合整治确定的排放标准和脱硝效率要求;对现有钢铁企业的实施脱硫改造,达到我省确定的排放浓度和脱硫效率要求。

2011年3月15日前,依据省环保厅制定并印发的各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环保部门对整治企业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

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于2011年10月31日前完成验收。

环保部门督促企业按照限期治理通知书相关要求制定整治方案,并负责进行督办,确保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

万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新安县产业集聚区、城关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此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2、水泥行业环境综合整治

依据环保法律法规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04),依法对超标排污或环保手续不完备,违法生产的水泥企业实施停产治理。县环保局将整治企业名单报市环保局备案,各有关乡(镇)、产业集聚区、国营县营企业具体负责行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2011年3月1日前,环保部门依照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分别依法对我县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04)的水泥生产企业实施停产治理。

被停产治理的企业,于2011年10月31日前完成验收。

环保部门督促企业按照停产治理通知书要求,制定整治方案,并负责进行督办,确保按期完成任务;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企业负责人为此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3、铝、铅锌、钛、铜、淀粉、陶瓷、合成氨、造纸行业综合整治

县环保局组织对全县铝、铅锌、钛、铜、淀粉、陶瓷、合成氨、造纸行业进行调查,根据企业生产规模、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和环保手续办理情况,确定整治企业名单。环保部门严格按照《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6号)的要求,依法对企业实施限期治理。企业所在地乡(镇)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国营县营企业负责人具体负责行业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具体任务及要求详见附件5)

(四)乡(镇)医疗机构危废集中处置工作任务

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责令各乡(镇)医疗卫生机构把医疗危废交由有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并严格执行危废转移联单制度,以规范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的市场行为,保障环境安全。

重点工作任务是:卫生、环保部门对全县医疗危废的产生、贮存、处置情况进行排查,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识;对辖区内医疗危废产生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必须与有资质单位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合同,纳入无害化集中处置;产废单位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完善危险废物管理内部台账,确保危险废物管理规范、安全、有序。(具体任务及要求详见附件6)

(五)2011年新安县污染减排项目建设工作任务

河南万基铝业有限公司火力发电项目(洛阳万基发电有限公司火力发电项目)应在2011年3月底前完成验收工作,项目通过验收应同时满足减排核查要求。

洛阳万基碳素碳素有限公司二分厂脱硫工程要在2011年3月底前完成验收并满足核查要求。

万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新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7#8#机组在2011年3月底前取得国家发改委火电机组关闭公告。

依据十二五规划, 2011年10月31日前,县城第二污水处理厂及污水管网建设工程必须开工建设。

新中安污水处理厂、洛新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应遵循源头削减和全过程控制原则,加强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源头控制,实现污泥的减量化、稳定化和无害化。

建设部门负责县城污水管网扩建工程,扩大县城污水管网铺设工程,提高污水收集率。

新安县五峰畜牧场沼气工程项目要在2011年3月底前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建成台帐档案,符合减排核查要求。

(2011年新安县污染减排项目建设具体任务及要求详见附件7)

(六)县城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工作任务

坚持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切实做好饮用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工作,以上河饮用水源地、南岗饮用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为主线,按照“统一领导、属地管理、部门配合、整体推进”的工作原则,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使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顺利开展,消除污染隐患,确保我县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安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第五十七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第五十八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和第五十九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规定,对企业废水、及周边村庄生产和生活废水提出具体的治理要求。

新安县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建成后,园区内所有企业生产生活废水和园区内村庄及周边村庄生产生活污水必须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2011年新安县县城饮用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具体任务及要求详见附件8)

(七)厂容厂貌综合治理工程工作任务

在全县范围内筛选出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环保手续完善、已实施清洁生产、通过环境综合整治的企业进行治理(符合要求的企业名单见附件9),筛选出的企业要按照因地制宜、体现特色、适宜美观原则,合理规划厂容厂貌治理方案,对厂区重要地点进行环境绿化设计,提高绿化水平,做到点线面相结合,成片绿化和见缝插绿相结合。

厂容厂貌治理方案要切实可行,治理效果要达到治理方案要求。县政府按治理费用划拨相应比例的资金,达不到治理效果的企业扣减或取消环保治理补助资金。

三、工作标准、时限、责任人

流域环境综合整治标准:达到2011年度环保责任目标所确定的断面目标值。

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标准:通过整治,促进该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优化升级,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实现区域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标准:达到环保部各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要求。

关闭、拆除违法企业或生产线标准:必须依法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

停产治理、限期治理、深度治理标准:治理工艺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技术政策和省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要求,治理期间不得超标排污。

环境综合整治各项工作时限和责任人见附表1—9。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环境综合整治是全县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全县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要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抓好此项工作,主要领导要认真组织,亲自抓、负总责。要加强领导和督促检查,切实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管理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

(二)强化监督管理。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列入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的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任务的监控力度,建立监管档案,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要加强日常监管,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死灰复燃。

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继续督促辖区内所有重点排污企业(含投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污。

(三)严格依法行政。对企业实施关闭、下达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任务,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依法下达通知书,明确告知企业关闭、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的时限、要求、权利和义务。

(四)建立协调机制。环境综合整治的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协调机制,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环保部门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部门加大环保重点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力度。对不符合国家或省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企业依法予以淘汰。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按要求完成本次环境综合整治下达的任务,确保辖区内不出现“新五小”、“十五小”等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关闭取缔的落后产能、生产线,出现反弹的应在企业发生违法行为一周内依法进行关闭取缔。监察部门对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用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专项资金。国土资源部门解决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因环境问题被政府关闭矿山采矿许可证的吊销与注销工作。公安部门对关停拆除工作中出现的阻挠执法人员现场执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给予严厉打击。工商部门对未按期完成污染治理任务或政府予以取缔(关闭)的企业,依法吊销(暂扣)其工商营业执照。建设部门督促加快环境综合整治涉及到的新(改、扩)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脱氮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进度,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和指导,提高已投运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水平。卫生部门督促、指导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医疗垃圾进行集中处置。水利部门 对依法关闭的违法企业,吊销取水许可证,停止生产用水供应;按照水功能区划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依法取缔违法设置入河排污口。农业部门结合年度沼气工程建设、秸秆综合利用、资金补助等措施,督促秸秆和粪污水资源化利用。电业部门对被依法关闭(拆除)的企业(生产线)、停产治理企业、未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停止供应生产用电。金融部门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或未完成本次整治任务的企业实施信贷限制,对政府要求关闭拆除的企业停止信贷。

(五)及时加强调度。县环保局要将列入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的依法被关闭企业及生产线名单、停产和限期治理企业名单据实上报市环保局备案,并于每月20日向市环保局报送本月综合整治工作进度。同时县环保局及时将2011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县人民政府。

(六)进行社会监督。广电局要于2011年3月10日前在我县新闻媒体公布本年度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在12月10日前将各项任务的具体完成情况向社会公告。县政府在年中、年底两次向社会公布各乡镇、工业集聚区和有关部门工作进展及任务完成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七)实行责任追究。2011年10月底前未完成本方案所列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视为该乡(镇)、相关委局、相关单位的环境保护目标没有完成,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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