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2014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14-8-1 15:07:34

根据《泉州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泉州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实施意见》、《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各县(市、区)和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的通知》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4年度泉州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计划的通知》,结合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实际,现制定石狮市2014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计划如下:

一、全市目标任务

2014年全市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排放总量应分别比2010年减少6.48%、8.24%、10%、6.4%以上,分别比2013年减少0.5%、0.5%、0.5%、0.2%。

其中,鸿山热电厂二期2×1000MW发电机组项目的主要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实行单列考核,项目投产带来的主要污染物正常增量不计入减排考核基数。

二、重点减排项目

(一)结构关停项目

市经济局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对确认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设备坚决给予淘汰。市环境保护局要加强环境执法监督管理,对没有能力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治理设施不健全的、污染物超标排放的纺织印染(含水洗)、皮革、化工、食品、电镀等重污染行业的小型企业,要坚决依法给予停产关闭。通过淘汰落后产能和关闭污染企业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和优化。

(二)城镇和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减排项目

各镇人民政府、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要认真实施《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4年度泉州市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任务的通知》(泉政办〔2014〕31号)的计划项目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4年度市重点项目年度工作目标的通知》(泉政办〔2014〕7号)的减排项目,严格按时序进度推进项目建设。要监督各污水处理厂做好污泥的规范化处理处置工作,全面、及时、妥善处置污水处理厂污泥,积极推进污泥无害化焚烧处置,防止二次污染。

1.原有已投运的生活污水处理厂要进一步提高负荷率和进水浓度。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要进一步加强中心区污水配套管网建设和污水截污、雨污分流工作,充分挖掘潜力,提高运行负荷率和进水浓度,确保皇宝(福建)环保工程投资有限公司2014年全年平均日处理水量达到10万吨/日,COD、NH3N全年平均进水浓度分别达到230mg/L、25 mg/L以上;稳定运行中心区污水处理厂尾水回用工程,确保2014年全年平均运行负荷率达到70%;启动中心区污水处理厂扩建二期(5万吨/日)建设的前期工作。蚶江镇人民政府应进一步加快生活污水配套管网建设,2014年12月前完成蚶江镇区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并接入石狮市科达凯瑞尔水务有限公司进行处理,提高石狮市科达凯瑞尔水务有限公司的运行负荷率和进水浓度。

2.永宁镇污水处理厂要稳定正常运行。永宁镇人民政府要科学安排污水管网建设计划,进一步加快永宁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的建设进度,确保该厂全年稳定正常运行,运行负荷率达到60%以上。

3.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进一步完善管网配套,实现开发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排污企业的废水必须自行处理达到接管标准要求方可排入污水管网。石狮市科达凯瑞尔水务有限公司必须稳定运行污水处理设施,2014年7月份起运行负荷率达到50%;安装的治污设施中控系统和在线监测设备必须稳定正常运行,在线监测设备应与环保部门有效联网。

4.大堡(南华、光华)、伍堡(海天)及锦尚(绿源)工业集控区污水处理厂(环境工程公司)必须按规范运行污染治理设施与监控设施,在线监测设备应与环保部门有效联网。石狮市海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1万吨/日中水回用工程和石狮市绿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1万吨/日中水回用工程要稳定正常运行,尾水必须回用于集控区内工业企业。石狮市南华环境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石狮市海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石狮市绿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必须严格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 2012),于2014年12月底前完成印染废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工程并投入正常运行。

(三)工业废水治理工程减排项目

积极推进印染行业转型升级,促进印染企业改造提升、整合重组、集聚入园、节约用地、节能减排。纺织印染(含水洗)、制革、化工、食品等行业企业在确保废水稳定达标排放的同时,要分期分批实行全行业废水深度治理,通过实施清污分流、清洁生产审核、完善生化处理设施、实施深度治理、水回用等措施,减少废水污染物排放量,或者经论证后接入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深度处理。对于未能稳定达标的企业一律责令停产、限期整改,对治理无望的或未按期完成整治任务的,责令关闭。

(四)火电热电企业脱硫脱硝工程减排项目

1.福建省鸿山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要进一步加强脱硫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完善脱硫工艺、在线监测系统和中控系统,脱硫设施投运率应达100%;自动添加脱硫剂设施必须稳定规范运行,自觉使用低硫煤,综合脱硫效率达到95%以上;要稳定规范运行低氮燃烧和脱硝设施,提高脱硝设施效率和运行投运率,综合脱硝效率达到70%以上。

2.福建省石狮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要结合技改项目,于2014年12月前建成投运炉外脱硫设施和SNCR脱硝设施。进一步加强脱硫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完善脱硫工艺、在线监测系统和中控系统,脱硫设施投运率应达100%;自动添加脱硫剂设施必须稳定规范运行,自觉使用低硫煤,综合脱硫效率应达到80%以上;按期建成投运SNCR脱硝设施,综合脱硝效率应达到50%以上,同时确保NOX达标排放。

3.福建清源科技有限公司应进一步完善脱硫工艺、在线监测系统和中控系统,自动添加、计量脱硫剂设施必须稳定规范运行,必要时新上稳定脱硫设施;自觉使用低硫煤,提高脱硫设施投运率和脱硫效率,脱硫设施投运率应达100%,综合脱硫效率应达到80%以上;于2014年6月前稳定运行脱硝设施,提高脱硝设施运行投运率,综合脱硝效率应达到50%以上,同时确保NOX达标排放。

4.鸿山热电厂二期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规范建设和稳定运行脱硫脱硝设施,尽可能采用优质低硫煤,确保各项废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五)非电企业废气减排项目

1.湖滨、凤里街道办事处,宝盖镇、灵秀镇人民政府,宝盖山风景区管委会应严格贯彻落实《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按规定的时限淘汰高污染燃料设施,改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采取措施严格监管,杜绝“死灰复燃”。

2.积极推进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替代。积极推进印染热定型机中温中压蒸汽或天然气替代燃煤热载体炉加热项目,于2014年12月前完成印染集控区燃煤热载体炉的清洁能源替代或集中供热。福建省石狮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和福建省鸿山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应积极开展祥鸿锦三镇工业集控区集中供中压蒸汽管网建设,2014年6月底前完成中压蒸汽管道敷设。鼓励支持其他行业企业燃煤锅炉实施清洁能源替代,不得改用未经严格论证、没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使用生物质燃料设施。

3.实施燃煤锅炉减排治理。福建日盛化工有限公司必须于2014年4月底前进一步完善脱硫工艺、脱硫在线监测设备和中控系统,安装自动添加、计量脱硫剂设施并稳定规范运行,提高脱硫效率,综合脱硫效率要达到70%以上。

4.严格控制新上中小规模燃煤锅炉。在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和集中供热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项目不予批准新上燃煤自备电站和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在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和集中供热区域范围外,新建、扩建项目应优先采用清洁能源,不得批准新建、改建未经严格论证、没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使用生物质燃料设施项目,不再批准新上燃煤自备电站和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重油、渣油)锅炉,确需新上燃煤自备电站和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重油、渣油)锅炉的必须同步配套除尘、脱硫、脱硝设施,1蒸吨/小时以下锅炉鼓励采用电锅炉。

(六)畜禽养殖业减排项目

严格实施禁养措施。全面实行畜禽养殖业关闭,全市辖区范围内禁止新建畜禽养殖场,全市辖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一律依法关闭、强制拆除。

(七)机动车减排治理项目

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十二五”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3〕120 号),严格落实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工作各项措施。全市2014年起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做好2015年起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车用柴油的准备工作。继续推进老旧机动车淘汰工作,2014年全面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并及时注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各驻石单位应于2014年排查所属财政资金购买的“黄标车”情况并登记造册,制定计划,分期分批于2015年底前淘汰;严格禁止使用年限距强制报废年限不足一年的、污染物排放水平等不符合要求的机动车转入。建设全市机动车环境监管信息系统,全市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机构实施技术改造,并于2015年1月1日起采用工况法。加强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于2014年下半年在中心区划定区域实施“黄标车”限行,开展在用车环保检测和联合执法。

三、工作措施

(一)完善减排监测和统计体系

认真实施《福建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13—2015年)》(闽政〔2013〕41号)和《泉州市2014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项目,规范落实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性监测。加强对辖区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2013年度已发挥减排效用的“十二五”治理工程减排项目的环境监管,确保监管频次不低于“每月监察一次、每季度监督性监测一次”,确保全市的国家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达75%、自行监测完成率达70%、监督性监测完成率达85%、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达80%、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达95%。市统计局、环境保护局要准确掌握火电(热电)、印染等全口径核算行业企业的生产情况,指导、督促企业依法据实统计并报送产品产量等减排核算数据。

(二)加强污染源监督管理

强化环保日常监督检查和重点排污企业的监管工作。要坚持“勤查严管重罚”的高压态势,定期在《石狮日报》等主流媒体公布违法排污、停产整顿、关闭取缔的环境违法企业和未完成减排任务的企业名单,推动减排计划项目建设进度,保证减排治理设施稳定规范运行、达标排放,督促落实关停淘汰措施。纺织印染(含水洗)、食品、皮革、电镀、化工等重污染行业企业,凡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或将废水非法排入水井、矿井等可能污染地下水的,严格依法责令停产整顿,限期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责令关闭;其他行业企业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严格依法停产整顿,限期完成整改。

(三)完善约束政策

严格落实并健全减排约束政策。根据省政府和省直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试点,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完善城镇污水处理运营费同处理效果挂钩政策,市外经局牵头落实污水集中处理不到位的工业园区处罚规定和园区污水处理厂运行考核政策。市环境保护局落实“环评限批政策”,对未完成减排目标任务的乡镇(街道)、工业区、企业,实行必要的项目环评限批;金融办落实“绿色信贷政策”,对不落实环保要求的企业严格授信管理。

(四)履行减排责任

1.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减排工作负总责,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年度减排计划,将减排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具体项目,按照重点项目管理规定狠抓项目的推进落实,确保按期完成并实现减排目标。

2.企业减排主体责任。企业是减排主体责任单位,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自觉进行污染减排,确保按规定时限完成减排任务。列入减排计划的企业应于每月2日前向市环境保护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减排项目进展情况,自觉接受监督;对未按期完成减排任务的企业,市环境保护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并向金融办通报相关情况,企业环保违法信息纳入泉州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交换与共享平台;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责。

3.部门监督管理责任。市直有关部门要强化“十二五”重点领域减排工作部门分工责任。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加强日常环保执法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工业企业实施污染深度治理,严格查处减排治理回潮现象。市经济局(重点办)、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监督落实列入《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4年度市重点项目年度工作目标的通知》(泉政办〔2014〕7号)中的重点减排项目。市经济局负责监督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措施,并配合相关部门指导督促工业企业落实环保相关制度。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围绕城镇生活污水减排项目及其COD、NH3N减排计划的需求,部署协调推进全市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的建设推进工作;指导督促各城镇污水处理厂规范稳定运行,协调平衡中心市区污水处理厂处理水量和年度减排计划;指导促进中心区管网建设和维护、疏浚、雨污分流工作,进一步提高市区污水收集率。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指导督促开发区实施污染集中处理及区内企业落实污染治理工作。市经济局、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根据职责,联合推进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工作。市统计局负责审核把关涉及减排的经济社会统计数据。

(五)加强调度预警和监督检查

强化减排工作调度和推进机制。市减排工作办公室负责全市减排工作的统筹推进、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必须采取措施按期落实重点减排项目,于每月5日前将减排工作进展和对策建议报市减排工作办公室。市减排工作办公室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分析评估减排工作进展并通报存在问题,对工作严重滞后、问题突出的地方和企业实行预警通报,必要时报请市政府组织约谈;对相关责任人员报请监察部门给予效能告诫、纪律处分。(石狮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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