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3-11-18 11:43:05

为贯彻落实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州政发〔2012〕14号)精神,深入推进我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确保“十二五”期间全市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的完成,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削减存量、消化增量、控制总量、监督排量、腾出容量”的原则,细化工程减排、强化结构减排、实化管理减排,明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要求、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加大投入、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形成合力,确保圆满完成“十二五”污染减排工作任务。

二、减排基数与工作目标

(一)减排考核基数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以2010年污染源动态更新数据为基数。2010年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为: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5578吨(含工业、生活、农业);氨氮排放总量703吨(含工业、生活、农业);二氧化硫排放总量3608吨(含工业、生活);氮氧化物排放总量3195吨(含工业、生活、机动车);铅排放总量0.054吨。

(二)减排目标

总体目标:到2015年,全市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含工业、生活、农业)分别控制在5348吨、657吨以内,比2010年分别减少4.13%(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4%)、6.53%(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6%);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3428吨、2917吨以内,比2010年分别减少5.0%、8.69%(其中机动车排放量减少6%); 铅排放总量在2010年基础上维持不变,严格控制新增涉铅项目。

年度目标:“十二五”期间,各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按总体目标的20%安排,即每年削减化学需氧量46吨、氨氮9.2吨、二氧化硫36吨、氮氧化物55.6吨、铅维持不变。

重点减排项目详见附件3。

三、工作重点

(一)强化源头管理,严格控制污染增量。严把项目准入关,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严格控制新建造纸、印染、农药、氮肥、煤电、钢铁、水泥等项目,新建项目按照最严格的环保要求建设治污设施。

(二)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快推进落后产能淘汰,对在产业政策名录中列为淘汰类的项目和设备,要有计划地实施关停和淘汰。2015年前完成列入《吉首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落后产能淘汰工作。核准审批新建项目要求关停的产能必须按期淘汰。鼓励支持低排放支柱产业的发展。

(三)加大污水处理、垃圾渗滤液治理及污水管网工程建设力度。一是加快推进城区污水处理管网建设工程和重点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2015年前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88%以上,重点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二是升级改造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提高脱氮除磷能力。三是大力推进垃圾渗滤液治理、污泥无害化处理和再生水回用。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50%,再生水回用率达到10%,垃圾渗滤液实现达标排放。

(四)加大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污染治理力度。一是以造纸、水泥、有色和黑色金属冶炼、化工为重点,积极开展工程减排。 实施造纸废水提标治理工程;积极推进水泥行业脱硝工程建设,新建的新型干法窑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并安装脱硝设施。二是加大对重点企业排污口规范整治和在线平台监控力度,通过在线监控平台确保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100%。

(五)加大农业污染源治理力度。一是新建畜禽养殖场全部配套建设规范的处理设施,明确污染物排放量指标。二是已有规模化养殖场必须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和废水贮存处理设施,实施多元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程。对养殖专业户和散户进行适度集中,实施污染物统一收集和治理。鼓励建设畜禽养殖有机肥生产利用工程,继续做好各种实用型沼气工程,积极推进其它方式的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三是重点流域、区域和重点保护水体要严格按照要求逐步缩减围网养殖面积,减少水产养殖污染排放;四是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调整种植结构,推广循环农业生产模式,最大限度地防止污染物流失。五是启动对农业污染环保监管,全面开征畜禽养殖排污费。

(六)采取综合措施,控制机动车尾气氮氧化物的排放。一是控制机动车增长速率和保有量,从源头控制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二是严格执行机动车淘汰制度。除正常淘汰达到使用年限的机动车外,还须加强对机动车尾气的监测,加速淘汰“黄标车”。三是全面提升车用燃油品质,推进车、油同步升级。

(七)加大环保日常监管力度。一是加大环境监测、监察力度。国控污染源和重点减排项目开展监督性监测每季不少于一次,环保设施运行监察每月不少于一次,确保结构减排项目能通过核查核算。二是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管,确保污水处理达标排放,确保污水处理厂减排成效。三是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减排工程进度开展联合督查,通报进度情况。四是对实施减排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难点定期调度,强化减排组织保障。五是对新、扩、改建项目全面实施总量控制、排污许可、限期治理和清洁生产审核,多途径强化环境监管力度。

四、组织机构

成立吉首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市环保局、市监察局、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公用事业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统计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交管大队、市政府督查室、市质监局、市物价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局、市科技局、市卫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旅游局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减排办),办公地点设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市减排办主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研究减排工作。

减排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政府办:综合协调、指导全市总量减排工作,监督、检查全市总量减排进展情况,制定全市总量减排总体实施方案,建立污染减排考核机制。

(二)市环保局:负责全市主要污染物减排的日常工作,核查核算,负责跟踪监督工作进展;负责监督排污企业落实减排项目;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管,保障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协助市公安局交管大队完成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任务。负责对上沟通联络,积极争取国家环保部、省环保厅和州环保局对我市污染减排工作的指导和支持。

(三)市发改局:负责加强对减排工作的规划指导,将主要污染物减排工程建设优先列入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积极争取国家、省、州对我市重点减排项目的政策和资金支持;研究制订全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优化产业布局、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负责制定城镇和乡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建设计划和收费政策。

(四)市经信局: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制订并落实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污染企业关停计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业企业清洁生产计划,加强并实施对工业企业减排工作的指导监督。按期完成国家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加大小锅炉、小热电、小化工等产业的淘汰力度。

(五)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规划制定,及相关协调工作。

(六)市公用事业局:负责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和运行管理,保障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水质和进水量,督促污水处理厂正常稳定运行,负责全市生活污染源减排任务的完成。

(七)市畜牧局:负责畜禽养殖业的污染防控和治理及减排任务的完成。

(八)市农业局:负责农业面源环境污染治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农业面源减排监管能力,控制化肥、农药使用,提高其使用效率。

(九)市公安局交管大队:负责淘汰“黄标车”工作,完成全市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任务。

(十)市商务局:负责提供报废拆解车辆数,淘汰、以旧换新和清洁能源改造的比例不低于2010年汽车保有量的10%, 保障全市使用国四标用油。协助市公安局交管大队完成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任务。

    (十一)市财政局:加大对减排监督管理体系和重点减排项目的资金投入,协助市发改局争取国家、省、州对我市重点减排项目的资金支持。

(十二)市工商局:负责对依法实施取缔关闭的企业吊销其营业执照,并提供有关材料证明。

(十三)市统计局:配合做好全市主要污染物减排的统计工作;负责提供全市GDP及其增长率、工业增加值及其增长率;全市低COD排放行业的工业增加值;全市重点氨氮排放行业的工业增加值;产品产量;非电用煤量及全社会用煤量;城镇常住人口数和增长率、全口径核算企业产量等统计数据。

(十四)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会同环保部门完善减排工作问责制,对各部门的减排工作实施监督;会同市环保局、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公安局交管大队等有关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对重点项目减排工作进行督查。

(十五)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我市污染减排工作。

五、考核办法

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分项考核、综合考评、按绩划等的方式,分年度进行考核。

(一)考核对象

市直有关部门。

(二)考核内容

1.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按照与市人民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的要求,考核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

2.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监测、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据有关指标、监测、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的正式文件和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

3.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关停落后产能时间及证明文件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进行评定。

(三)考核计分

六、奖惩措施

(一)实行行政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考核结果作为对市直有关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实行行政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实行预警和限批制度。凡半年督查中发现没有按进度完成项目和任务的单位,对其领导班子实施黄牌警告。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企业,暂停审批该企业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三)对完成任务好的单位和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吉首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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