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2013年全市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

发布时间:2013-7-25 9:23:11

一、工作思路

把主要污染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改善民生的重要抓手,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立足点,不断深入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强化结构减排、细化工程减排、实化管理减排、推进科技减排,明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加大投入、完善政策、落实责任,确保实现2013年度减排目标。

二、工作目标

    全面完成自治区下达的2013年度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减排任务。

   三、2013年新增排放量预测

二氧化硫新增排放量5388吨。电力行业新增恒业成有机硅自备电厂33MW机组,按照2012年发电量测算排放量,新增1224吨;钢铁行业产能没有变化,无新增量;按照2012年非电非钢煤炭消耗增量532万吨和排放强度7.86测算,其他行业新增4164吨。

氮氧化物新增排放量2267吨。电力行业新增恒业成有机硅自备电33MW机组,按照2012年发电量测算排放量,新增616吨;水泥行业产能没有变化,无新增量;按照2012年非电非水泥煤炭消耗增量575万吨和排放强度2.87测算,2013年其他行业新增1651吨。

化学需氧量新增排放量317吨。按照GDP增速14%、人口增长2%测算,新增工业排放量113吨、生活排放量204吨。

氨氮新增排放量32吨。按照GDP增速14%、人口增长2%测算,新增工业排放量6吨、生活排放量26吨。

四、减排量预测及主要减排措施

   确定减排项目44个,其中二氧化硫16个、氮氧化物16个,化学需氧量、氨氮减排项目各6个。预计消减二氧化硫8220吨,氮氧化物3398吨,化学需氧量477吨,氨氮90吨。具体减排措施如下:

(一)强化结构减排。

按照自治区和乌海市政府淘汰落后产能计划,按时淘汰硅铁、电石、球团等企业。继续关停取缔白灰生产企业,巩固2012年关停白灰窑的减排成果。

(二)细化工程减排。

二氧化硫方面:完成海勃湾发电厂5、6号机组、乌海热电厂、京海煤矸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脱硫设施增容改造工程,海勃湾发电厂5、6号机组拆除旁路工程,乌海市包钢万腾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千峰电力分公司、内蒙古乌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水股份公司自备电厂脱硫设施“三自动”改造工程,德晟焦化和千里山焦化脱硫改造工程。

氮氧化物方面:完成海勃湾发电厂5、6号机组、京海煤矸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西来峰发电厂、乌海市西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乌海赛马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君正化工水泥分公司水泥窑脱硝治理工程。

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方面:完成乌海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神华乌海能源公司西来峰焦化厂焦化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工程、海勃湾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工程以及红墩绿源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巴音宝养殖公司环保治理工程。

(三)实化管理减排。

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全市火电机组脱硫设施稳定运行,不断提高综合脱硫效率;强化对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管,确保稳定运行。推进清洁生产,对化工、钢铁等重污染行业,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同时积极推广清洁能源;加强在线监控体系的建设,强化对排污企业的日常监督,保证在线监测数据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四)推进科技减排。

推进乌海市工业余热循环利用“311” 高科技示范工程,在所有焦化企业中进行推广,鼓励企业自建或采取合同能源管理等多种形式进行余热利用。推进“中、低压锅炉节水及废水近零排放”工程,年内力争完成50%中、低压工业锅炉废水近零排放改造。积极推进汽车“油改气”工程,力争改装车辆1500台。从政策、资金等多方面加大对中石油天然气公司年生产40亿立方米煤气制天然气项目、陕重汽集团年产5万辆新能源重卡汽车等节能减排项目的支持力度。

五、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减排目标责任。

  1. 强化减排指标分解落实。各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减排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减排工作的领导,认真抓好减排工作。定期开展减排督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各区政府、有关部门、工业园区要将每一个项目确定一名副处级以上干部作为督查责任人,倒排项目工期,确保如期完成。企业作为责任主体,要依法履行治污减排的责任。

2. 加强减排目标考核。完成年度减排任务的地区,优先加大对该区的污染治理和环境能力建设支持力度,并进行表彰奖励。未完成的地区实行“一票否决”,暂停该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由市监察局会同市环保局进行通报批评、约谈、诫勉谈话等,并责令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由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一是年度四项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有一项及以上未完成;二是重点减排项目未按责任书落实;三是监测体系建设未达到相关要求。

(二)确保完成自治区向社会公告的重点减排工程。

我市列入自治区向社会公告的重点减排项目共10项,电力行业氮氧化物工程治理项目6项,分别为海勃湾电厂、西来峰电厂、京海电厂共6台机组;水泥脱硝工程治理项目2项,分别为西水股份公司和赛马水泥公司各一条生产线;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程项目2项。这些项目是自治区与我市鉴定的责任书中的重点项目,并于2月22日在自治区政府网站进行了公告,这是对全社会做出的承诺,所涉及的项目单位要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承诺,倒排工期,确保如期完成,否则,责令停产整治。

(三)突出抓好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

对纳入2013年减排责任书中的电力、水泥企业脱硫脱硝工程进展情况实施月调度,每月报送实施进度,确保按时完成。所有电力企业在年内启动脱硫设施增容改造工程,2014年6月底前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达到火电企业新标准要求。5月底前,所有循环流化床锅炉脱硫系统全部实现自动添加脱硫剂、自动计量脱硫剂使用量、自动监测。海勃湾发电厂5号机组9月底前取消烟道旁路。机动车尾气监测覆盖率达到80%以上,全市建成区实行黄标车限行。加大老旧机动车、黄标车淘汰力度。严格执行脱硝临时补贴电价政策,污染治理资金向减排倾斜。

(四)深入挖掘燃煤锅炉方面的减排潜力。

三区政府要对辖区内的锅炉进行详细的摸底调查,对具备天然气替代条件的燃煤锅炉必须改烧天然气,不具备天然气替代、具备余热利用条件的必须以余热锅炉替代燃煤锅炉。提高管网覆盖面,以集中供热替代分散燃煤锅炉。加快对能耗高、排放大的锅炉淘汰力度,推广节能环保型锅炉。要按照核算细则要求,做好燃料替代、余热替代和集中供热替代锅炉的减排档案。

(五)从源头控制污染物排放新增量。

1. 严格控制污染物新增量。严格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进一步提高行业环保准入门槛,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新上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自治区和我市产业结构调整要求,技术先进可行并进驻工业园区。严格实行总量前置制度,没有总量的地区新上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新增量必须根据国内国际最先进工艺技术计算,并满足国家总量控制要求。

2. 有效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建立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机制,制定实施方案,把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区,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建立能源消费总量预测预警机制,跟踪监测各区能源消费总量。

(六)强化减排监督检查。

1. 加强重点污染源监管。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完善中控室建设,严肃查处污水处理不达标、设施运行不正常、污泥处置不规范等行为,将处理水量、水质达标情况作为污水处理运行经费拨付的依据之一。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厂但不正常运行的地区,暂缓审批该地区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涉水项目的国家和自治区建设资金。推进电力企业脱硫设施运行规范化管理,实施最严格的脱硫设施启停机管理,脱硫设施停运时,发电机组必须同时停运,对全口径统计电力企业每月进行一次综合评估,确定每月综合脱硫效率,并进行通报。强化重点污染源监管,适时发布主要污染物超标的重点企业名单。列入国家重点环境监控范围的电力、钢铁、水泥、污水处理厂等企业,要强化污染治理设施中控系统和自动监控设施的监督检查,实时监控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确保稳定高效运转,定期报告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对没有建设安装中控系统和自动监控设施的全口径核算企业,要加快中控和监控设施建设进度,务必于6月30日前投入使用。对电力企业入炉煤硫份每月不少于两次抽查监测,对超设计硫份的企业定期予以通报,并进行处罚。

2. 加强减排执法监督。开展减排专项检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重点污染源的环境监管力度,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减排设施未按要求运行等行为,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依法进行高限处罚,并加收超标排污费,对存在问题实施限期治理,对拒不整改的企业实施强制断电断水;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上市公司融资与再融资不予核查;对超标排污的火电机组建议扣减脱硫电价并实施处罚。实行减排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七)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减排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

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意见》(内政办发〔2007〕101号)精神,逐步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和社会参与的污染物减排投入机制。在国家、自治区安排加强“三大体系”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的基础上,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及时安排配套资金,加强减排体系建设,切实扭转我市污染源例行监测、环境监察、应急监测、在线监测、自动监控网络平台建设和环境统计工作薄弱、能力不强的局面。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将每年征收的排污费以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加强环保部门自身能力建设,并每年安排污染减排奖励基金。按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逐年增加环保部门工作经费和专项治理经费。严格执行建立健全减排管理、监察、监测、服务协调统一的管理体系,完善机构,充实人员。(乌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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