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2012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2-8-21 15:38:52
为持续改善我市环境质量,确保完成2012年度省定环境保护责任目标,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2011〕9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环保厅等部门2012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2〕13号)和《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2年度环境保护责任目标的函》(豫环函〔2012〕4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环境综合整治,进一步提高行业、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能力与污染防治水平,完善环保基础设施,有效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持续改善环境质量,保障我市环境安全。
实现“四个确保”,即:确保出境河流断面水质达到省定目标要求,确保城市集中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以上,确保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292天以上,确保全面完成省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
二、工作任务与工作责任
(一)城市集中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深化城市集中饮用水许寨地下水水源地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在巩固2011年许寨地下水水源地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成果的基础上,继续深化水源地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强化水源地保护区取水井的基础设施建设,取水井周围一级保护区必须设置隔离围栏,树立警示标志;规范城市集中饮用水取水规划,对取水井实行编号备案管理,确保城市集中饮用水安全;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保持高压态势,切实解决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制止并整治到位。
(2)完成时限与工作职责
2012年4月底前,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完成城市集中饮用水取水规划,对城市供水取水井进行编号,报市政府备案。市环保局对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编号备案的取水井,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要求的项目、频次进行取样监测、上报。
2012年4月底前,由市水利局牵头,洗耳河、煤山街道配合,完成城市集中饮用水取水井周围一级保护区隔离围栏的设置,树立警示标志和保护区管理规定的宣传信息栏。
2012年11月底前,由市环保局牵头,排查城市集中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二)大气环境综合整治
1.持续开展207国道沿线、产业集聚区内物料加工及堆放场地及焦枝铁路沿线(汝州辖区段)货场等的扬尘治理
(1)工作任务
依据《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洗选煤物料加工及堆场企业实施方案的报告》(汝政文〔2010〕63号)的要求,持续开展207国道沿线、产业集聚区内物料加工及堆放场地及焦枝铁路沿线(汝州辖区段)货场等的扬尘治理。对上述区域内手续不全的物料加工企业坚决予以取缔,露天物料堆放场地一律清除。露天装卸物料应当建设防风抑尘、喷淋洒水等抑尘措施;运输砂石、渣土、土方、垃圾等物料的车辆采取蓬盖、密闭等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因物料遗撒或者泄漏而产生扬尘污染。
(2)完成时限与工作职责
2012年7月底前,由小屯镇、汝南街道、骑岭乡、陵头镇等牵头,公安、国土、发改、环保、电力、交通运输、工商等部门配合,完成207国道沿线、产业集聚区内物料加工及堆放场地、焦枝铁路沿线(汝州辖区段)货场等的扬尘治理任务。
2.市区扬尘治理
(1)建筑施工实施密封作业、建筑垃圾实施密闭运输。具体措施包括:建筑施工现场设置围挡,土堆、料堆有覆盖、密闭等防尘措施,工地内车行道路采取硬化或铺设礁渣、细石或者其他功能相当的抑尘材料,运输车辆冲洗干净后出场;拆迁施工采取边施工边洒水等防止扬尘污染的作业方式,主体工程拆除后,及时将建筑垃圾清运完毕;露天装卸物料应当采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运输砂石、渣土、土方、垃圾等物料的车辆采取蓬盖、密闭等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因物料遗撒或者泄漏而产生扬尘污染;严禁凌空抛掷建筑垃圾、废料等,防止扬尘污染。
(2)完成时限与工作职责。
自本实施方案发布之日起,立即启动建筑施工扬尘治理监管工作并实施常态化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3.工业废气治理
(1)工作任务
按照省环保厅要求启动水泥行业脱硝治理示范工程建设工作。2012年6月底前,天瑞集团汝州水泥有限公司、天瑞集团水泥有限公司完成氮氧化物治理工程的方案编制上报工作,并开工建设,11月底前完成工业窑炉低氮燃烧和烟气脱硝治理任务;2012年7月底前,天瑞集团水泥有限公司完成物料堆场扬尘治理任务;河南巨龙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完成燃煤堆场的封闭或挡风抑尘墙的建设,并采取喷淋洒水措施。
依据《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我省新型墙体材料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豫发改工业〔2008〕549号)的规定,全市所有发改、土地、环保等手续符合相关规定的年产规模3000万块以上的煤矸石砖烧结企业,必须进行脱硫除尘治理,废气污染物“浓度、总量”双达标排放;2012年10月底前,3000万块(含3000万块)以下规模的新型墙材生产线必须停产,按照新的准入标准完成升级改造,逾期达不到行业准入标准的一律关闭。
2012年6月底前,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9号令)的规定,关闭取缔24门以下轮窑以及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砖瓦烧结窑炉。
2012年6月底前,河南神火新材料有限公司必须进行供热替代,关闭2台35吨燃煤锅炉;市区内不得擅自新建燃煤锅炉;市区范围内2蒸吨以下燃煤锅炉逐步使用清洁能源,废气达标排放。
2012年汝州市重点污染源环境综合整治名单见附件1。
(2)完成时限与工作职责
2012年11月底前,由市环保局督促天瑞集团汝州水泥有限公司、天瑞集团水泥有限公司完成工业窑炉低氮燃烧和烟气脱硝治理任务。
2012年4月20日前,由市环保局联合国土、发改等部门完成煤矸石砖烧结企业的相关手续甄别工作;2012年10月底前,由市环保局督促全市所有手续齐全的年产规模3000万块(含3000万块)以上的煤矸石砖烧结企业,完成脱硫除尘治理任务,达到国家污染减排认定标准。
2012年6月底前,由市环保局督促河南巨龙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完成燃煤堆场的封闭或挡风抑尘墙的建设任务。
2012年4月20日前,由市工信局牵头,发改、国土、环保等部门配合,完成手续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煤矸石烧结砖企业、选煤企业等的甄别工作。2012年6月底前,由市工信局牵头,公安、发改、环保、电业、国土、工商及企业所在地乡镇、街道配合,完成违法违规洗煤厂、煤矸石烧结砖厂等企业的关闭取缔任务。
3.机动车尾气治理
(1)工作任务
在我市全面实施Ⅳ阶段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销售、购置(或从外市转入)不符合国家Ⅳ阶段标准的机动车,一律不予注册登记或者办理转籍过户手续。鼓励高污染的老旧“黄标车”提前报废,对使用年限到期、尾气排放超标的黄标车强制报废,不得延期。
(2)完成时限与工作职责。
2012年6月31日前,由市公安局负责实施Ⅳ阶段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强制报废黄标车的任务。
(三)水环境综合整治
1.污水处理厂建设
(1)工作任务
完成汝州市城东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任务(一级B升至一级A标准);汝州市城东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系统投入使用,中水回用率达到15%以上。完成汝州市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进度的70%。启动1—2个建制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2012年12月底前,完成工程建设进度的60%。
(2)完成时限与工作职责
2012年4月底前,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水利、发改、环保等部门配合,保证汝州市城东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系统投入使用,中水回用率达到15%以上。
2012年10月底前,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环保局配合,完成汝州市城东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任务。
2012年12月底前,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财政、国土、环保、水利等部门配合,完成汝州市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进度的70%。
2012年12月底前,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财政、环保、国土、水利等部门和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配合,启动建制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完成工程建设进度的60%。
2.排放废水企业治理
(1)工作任务
依照《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6号)和《河南省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号)的规定,对水污染物排放超标或者超总量的企业,依法实施限期治理。
(2)完成时限与工作职责
2012年4月20日前,环保局完成相关行业污染源调查工作,确定整治企业名单,对限期(停产)治理的企业下达限期(停产)治理通知书,确保2012年10月底前完成治理任务,通过环保达标验收。
(四)涉重金属、化工等行业的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组织对全市涉重金属行业(包括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业、含铅蓄电池制造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电子元器件制造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进行排查,确定整治企业名单,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对无环保手续、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依法实施关闭;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重金属排放企业,按照省环保厅制定印发的相关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要求,依法实施限期治理。
2.完成时限与工作职责
2012年4月15日前,由市环保局牵头,各乡镇、街道配合,完成涉重金属、化工等行业污染源的调查工作,确定整治企业名单,对限期(停产)治理的企业下达限期(停产)治理通知书。
2012年6月底前,由市工信局牵头,国土、发改、环保、电业、工商等部门及各乡镇、街道配合,对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依法关闭到位。
(五)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完成2011年度2个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任务;完成2012年度养殖企业污染减排目标任务和2011年排查上报的禁养区内养殖企业搬迁关闭任务;完成4个省级生态村和2个省级生态乡镇的创建任务,并全部通过上级部门的验收和命名;完成生态旅游示范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
2.完成时限与工作职责
2012年6月底前,由市环保局牵头,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配合,完成2011年度2个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通过上级验收并投入运行。
2012年12月底前,由市环保局牵头,相关乡镇配合,完成4个省级生态村、2个省级生态乡镇创建任务。
2012年12月底前,由市畜牧局、环保局共同牵头,国土、工商、工信、发改、电业等部门及企业所在地乡镇、街道配合,完成2011年排查确定的禁养区内养殖企业搬迁关闭任务。
2012年10月底前,由市畜牧局、环保局共同牵头,工信、发改等部门配合,完成全市畜禽养殖企业污染减排项目建设任务(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污染减排项目名单见附件2)。
2012年12月底前,由市环保局牵头,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配合,完成生态旅游示范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
三、工作标准与工作要求
(一)工作标准
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标准:通过整治,促进该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优化升级,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实现区域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标准:达到各行业环境标准及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要求。
关闭、拆除违法企业或者生产线标准:依法吊销或者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妥善处置原料。
停产治理、限期治理、深度治理标准:治理工艺符合国家环保技术政策和省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要求,治理期间不得超标排污。
(二)工作要求
1.严格依法行政:对企业实施关闭、下达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任务,必须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要逐厂下达通知书,明确告知企业关闭、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的时限、要求、权利和义务,所有法律文书必须完整并归结成档。
2.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工作:治理单位必须按照治理通知书的要求,及时上报治理方案,通过审查后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进行治理,治理完成后必须经过相关业务部门组织的验收;治理期间不得超标排污;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依法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乡镇、街道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高度重视,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实施方案,推动措施落实。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纳入政府环保目标管理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各乡镇、街道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健全整治工作机构并充实力量,科学制定工作计划和方案,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确保全面完成任务。
(二)加强调度,强化监督。建立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和环境质量定期分析制度。有关单位要于每月20日前将环境综合整治具体工作进度、阶段性效果、环境质量情况、污染物削减情况等及时报送市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市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定期汇总后上报市政府并通报各乡镇、街道和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情况作为年底市政府考核环保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依据之一。
(三)落实责任,分工协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建立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分析环境形势,解决存在问题。
环保部门: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监管和督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违法排污企业,对超标排污企业实施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并组织验收,对污染问题严重地区、严重环境违法企业实施挂牌督办,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度迟缓的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启动预警机制;负责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信息。
发展改革部门:加大环保基础设施、污水处理厂新(改、扩)建项目、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的审批、核准、备案工作力度。对被依法关闭(拆除)的企业(生产线)、停产治理企业、未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督促供电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电。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对环境违法违纪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处理不力,甚至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财政部门:负责及时、足额拨付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专项资金。
国土资源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因环境问题被政府依法取缔关闭的“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和违法建设项目土地占用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加快乡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进度,提高已投运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效率。
水利部门:对被依法关闭的企业,吊销取水许可证,停止供应生产用水。
工商部门:对被依法关闭的企业,责令其限期变更、注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由工商部门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
公安部门:负责在新车入户车辆注册登记、转籍过户时严把机动车尾气排放关,不符合标准的不予注册登记、转籍过户;完成强制报废黄标车的任务。
畜牧部门: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环境管理,督促完成禁养区内养殖企业搬迁(或关闭)和规模化养殖企业污染治理任务。
(四)注重宣传,强化监督。市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要向社会公布各乡镇、街道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进展及任务完成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加大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鼓励先进,督促落后,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五)严格考核,追究责任。各乡镇、街道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认真制定本辖区、本部门的环境综合整治计划,并于2012年4月25日前报市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备案。2012年12月31日前,要全面完成本方案确定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对目标不落实、未完成方案所列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影响环保目标和污染减排目标完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关于印发〈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通知》(豫监发〔2003〕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由市监察部门会同环保部门追究相关责任单位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汝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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