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2-8-20 10:52:06
为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任务,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1〕47号)和省政府与我市签订的《滨州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要求,现就我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生态市建设,强化工程减排、管理减排、结构减排,实现控新增、减存量、调结构,确保完成“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削减目标,为我市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提供有力保障。
二、控制目标
2015年,全市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含工业、生活、农业)分别控制在13.3万吨、0.77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15.2万吨、0.91万吨分别减少13%(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16.5%)、15.3%(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16.5%);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7.56万吨、4.71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9.11万吨、5.48万吨分别减少17%、14%。农业源和机动车尾气全市及各县(区)执行统一减排比例,即农业源COD13.75%、氨氮15.57%,机动车氮氧化物14%。
三、主要措施
(一)科学分解工作任务。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减排潜力、环境容量、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及产业布局等因素,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将全市减排目标任务合理分解到10个县(区)和11个市直职能部门。
(二)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对年度减排目标未完成、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的地区和企业,实行阶段性环评限批。严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即擅自开工建设、未经环境保护验收即擅自投产;对未通过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加强环评审查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规审批行为;对电力、钢铁、水泥、造纸、印染等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单独控制;对未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环境质量同比恶化的县(区),暂停审批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实施燃煤总量控制,高耗煤项目不予立项、不予总量确认,对确需实施的项目,各县(区)应落实总量指标;引导企业调整能源结构,提高清洁能源使用比例。
(三)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按照国家《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要求,建立淘汰落后产能的监督管理机制和政策体系,制定落后产能“十二五”分年度淘汰方案,加快淘汰热电、钢铁、造纸和纺织等行业中的落后产能;继续做好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推动小热电、小锅炉集中整治,实施“上大压小”,对燃煤锅炉集中区域、工业园区和供热覆盖区域实施集中供热,鼓励燃煤电厂对周边企业和城区开展集中供热;按照新的行业排放标准,加快工艺改造,降低污染物排放量,加大对不达标企业处罚和治理力度;加大“两高一资”企业关停和搬迁力度,全面实现“进区入园”。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优先保障重大建设项目、产业集聚区项目、国家鼓励类项目,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四)实施重点行业减排工程。
实施水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实行造纸、印染等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加大造纸、印染、化工、食品饮料等重点企业工艺技术改造和废水治理力度,全市单位工业增加值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强度分别下降50%以上。加大排水管网建设完善力度,实施雨污分流和污水管网检漏纠错,提高污水收集处理率及污水处理设施进口浓度;改造提升现有设施,强化脱氮除磷;推进中水回用、污泥处理设施建设。到2012年年底,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全部建成污水集中治理设施或者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治理。到2015年,70%的建制镇建成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全市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15(建议)万吨,城市和县城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0%,全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转负荷率平均达到80%以上。强化城镇污水处理厂脱氮除磷,加快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建设,扩大市政再生水利用量,大力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到2015年,全市城市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回用率达到30%以上,乡镇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回用率达到20%以上,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50%以上。强化垃圾渗滤液治理,实现达标排放。
实施大气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实行电力、钢铁等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脱硫脱硝工程,加快推动燃煤火电、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等行业脱硫脱硝。新建燃煤机组全部配套建设脱硫脱硝设施,现役燃煤机组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进行更新改造或淘汰。燃煤机组脱硫设施烟气旁路自2012年开始分批拆除,至2013年年底全部取消。燃煤机组全部进行低氮燃烧改造或加装脱硝设施。钢铁行业现有单台烧结面积90平方米以上烧结机开展脱硝示范工程建设。石油石化催化裂化装置全面实施烟气脱硫改造。焦化企业实施焦炉煤气脱硫脱氢工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其中熟料生产规模4000吨/日以上的水泥生产线全部实施脱硝改造。推动规模大于30蒸吨的燃煤锅炉开展低氮燃烧改造或配套脱硝工程。
实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鼓励集约化养殖,推进养殖专业户向规模化养殖转变;鼓励生态养殖,强化种养结合,合理控制畜禽养殖总量;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为重点,实施养殖场沼气工程、污水治理工程,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和污水储存处理设施并保障正常运行;建设秸秆、粪便、生活垃圾等有机废弃物处理设施,推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推广节约型农业技术和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提倡增施有机肥,科学合理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控制机动车排放污染。完善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和环保标志管理,健全机动车环保检测/维修管理体系,提高机动车环保检测率和环保标志发放率;对黄标车(即2005年以前注册的国Ⅰ以下汽油车,国Ⅲ以下柴油车)出台区域限行政策,加速淘汰黄标车;提高外地车辆转入标准,严禁尾气超标车辆转入我市;结合我市实际出台尾号限行政策;按上级统一布署提高车用燃油标准。
(五)加强环境监督管理。
加强重点污染源和治理设施运行监管。严格排污许可证管理。强化重点流域、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污染源监管,适时发布主要污染物超标严重的重点环境监控企业名单。组织开展污染减排专项检查,对减排进展缓慢的县(区)、重点项目予以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要与各类评优创先和建设项目审批挂钩。
列入国家和省重点环境监控范围的电力、钢铁、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的企业,要安装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定期报告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推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联网共享。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监控平台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做好运行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审批该地区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和省建设资金。
推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特许经营。总结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经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采用多种建设运营模式开展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工业园区污染物集中治理、畜禽养殖业污废集中资源化处置,确保处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实行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制度,推进环保设施的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服务。加强减排监管能力建设,推进环境监管机构标准化,提高工业污染源监测、机动车污染监控、农业源污染检测和减排管理能力,建立健全市减排监控体系。
(六)强化目标考核。完善减排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机制,把对各县(区)目标考核与行业目标评价相结合,把落实五年目标与完成年度目标相结合,把年度目标考核与进度跟踪相结合,进一步加大督查考核力度,增强督查考核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及时性。完善各县(区)、各部门“双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每年要向市政府报告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以及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将各县(区)和市级有关部门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全市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县域经济考核、乡镇(办)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加大问责力度,落实减排第一责任人、“一票否决”制度。对减排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探索建立领导干部离任减排工作审计制度。完善财政激励政策,逐步加大市级减排的投入力度,完善减排财政补贴激励政策。加快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实施和能力建设。认真实施“以奖代补”、“以奖促治”和生态补偿政策。
(七)深入开展减排宣传。宣传减排先进典型,曝光反面典型,增强全社会的减排意识,为减排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完善和落实环境质量公报、减排结果发布和企业环境违法通报等制度,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监督权,鼓励全社会自觉参与和监督减排工作。
四、职责分工
按照属地为主、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建立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职责体系。
(一)各县(区)政府和各管委会。
对本辖区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负总责,各县(区)政府、各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减排工作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总量控制的组织领导管理体系,把减排指标纳入本行政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制定总量减排实施方案,将市里下达的减排指标层层分解落实,明确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重点单位和重点排污单位的目标任务,按年度签订责任书,加大减排资金投入,扎实推进减排工作;健全县(区)减排档案和台账,督促、指导重点减排企业健全减排档案和台账。
(二)市级有关部门。
1.市发改委。加快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严控电力、钢铁、有色金属、水泥行业新增产能,落实污水处理产业化政策;推进能源结构调整,严控新增煤炭消费量,发展清洁能源,接纳市外来电;推进火电机组“上大压小”;争取国家和省对我市重点总量减排项目的资金支持。
2、市环保局。牵头推进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指导、协调、督促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完成全市“十二五”总体减排目标;编制“十二五”及各年度总量减排计划,分解落实减排目标,调度、考核各县(区)及市直各部门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加强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三大体系”建设,监督排污单位实施在线监控、完善中控系统;严把环境准入关,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3.市经信委。加快淘汰钢铁、有色、建材、造纸、印染、皮革等行业落后产能;推进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控制“两高”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组织推广使用车用国IV标准油品,加快提升车用燃油品质;发展循环经济,推行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率。
4.市公安局。制定实施机动车尾气氮氧化物减排计划,确保完成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比2010年减少14%的整体目标;配合环保部门全面推进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加大老旧机动车淘汰力度,结合我市实际逐步实施黄标车区域限行、机动车尾号限行等政策;配合环保部门建立健全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信息系统,提供机动车保有量及各年度新注册、转入、转出、注销车辆有关明细信息。
5.市住建局。制定实施全市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监督指导各县(区)配套完善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网建设,推进雨污分流工程,提升纳污能力和污水处理率;实施污水处理设施深度治理与升级改造,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回用,城市(含县城)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率达到25%以上,乡镇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率达到20%以上;指导监督污泥无害化处置,使无害化处置率达到50%以上;强化垃圾渗滤液治理,实现达标排放。
6.市畜牧兽医局。科学布局畜禽养殖业发展,制定实施全市“十二五”畜禽养殖业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实现畜禽化学需氧量、氨氮分别比2010年降低12%、13.9%的整体目标;组织实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污染治理工程,鼓励养殖专业户适度集中,对粪污进行集中收集和统一处理;配合农业部门推广种养结合,提高粪污还田数量和质量;配合环保部门建立畜禽养殖业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健全减排相关台账。
7.市农业局。开展生态循环农业试点示范工作,推广种养结合,扩大有机肥施用面和覆盖率;提高测土配方施肥覆盖率和化肥利用率,减少面源污染;配合环保部门建立农业源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健全减排相关台账。
8.市商务局。落实限制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出口政策,严控“两高”产品出口;推动先进减排技术、工艺和设备的引进和推广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有关机动车尾气氮氧化物减排工作。
9.市统计局。推进各级总量减排统计体系建设,指导督促各县(区)、市直部门和重点企业加强总量减排相关数据的统计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行业发展、能源消耗、人口增长等减排数据统计,提供减排核查核算相关统计数据;加强经济社会发展数据与总量减排数据的综合分析,及时提出预警建议。
10.市海洋与渔业局。组织制定江河湖库投饵类水产养殖总量减排措施,实施水产养殖污染整治,科学控制水产养殖发展规模,促进水产养殖整合、优化;组织实施江河湖库水产养殖容量控制制度,根据重点流域和水源地保护需要,取缔或减少投饵性网箱、围网养殖。
11.市服务业发展局。强化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工作,加强对汽车流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等行业的监管,建立健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登记备案等台账资料,并按减排核查有关要求提供环保部门机动车回收拆解的相关证明材料。(滨州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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