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地区2012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及减排计划

发布时间:2012-7-16 11:22:34

  为全面实现和田地区“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根据自治区环保厅《关于做好2012年总量控制计划和相关工作的通知》(新环总量发〔2011〕663号)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2012年总量控制工作总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两个可持续”要求,把环境保护与推动发展方式转变、污染减排与促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环境治理与保障改善民生有机结合起来,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严格按照“应治尽治和消除违法排污”的要求,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强化污染治理,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努力实现和田地区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的批复》(新政函〔2011〕343号)精神。
  5、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和田地区行署签订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
  6、自治区环保厅《关于做好2012年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工作的通知》(新环总量发〔2011〕633号)。
  7、自治区环保厅《“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管理办法》。
  (三)编制原则。
  (1)完成总目标的原则。坚持完成自治区确定的2012年及“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2)有利于发展的原则。按照环保优先、生态立区的要求,科学利用环境资源,不断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3)服从环境质量的原则。根据区域环境、经济社会发展特点、环境质量现状和主要污染物特性,以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保障群众身体健康为重点,切实保护与改善环境质量。
  (4)守法原则。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依法防治和消除各类违法排污现象。
  (5)可行性原则。加强各项污染减排措施的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保证减排目标和计划任务相互吻合。
  (6)辖区管理原则。各县市辖区内所有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减排)工作均由各县市负责管理,对污染源实行全口径管理。
  二、基准年及计划编制范围
  基准年:本计划编制的基准年为2010年,以2010年地区污染源普查更新数据及2011年污染源数据变化情况为基础,对2012年总量控制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主要污染物及范围:对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四项主要污染物实施总量控制。
  三、总量控制目标
  根据我地区经济发展目标和减排潜力,2012年我地区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9083吨以内,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在14976吨以内,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在16189吨以内,氨氮排放总量控制在1049吨以内。
  (一)结构减排。实现结构减排的小火电企业1家(和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拉斯奎火电厂)。
  (二)管理减排。
  1、加大在线监测建设和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在线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增强在线监测数据的可靠性,强化在线监测对治污设施运行的监管作用,确保治污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提高治污设施的投运率,达到管理减排目的。
  2、加强全口径管理。各县市要加强水泥、污水处理厂等重点行业全口径管理,严格要求本县市辖区内所属重点行业企业,按月上报全口径报表,并经县市环保局审核后按季上报地区环保局。
  3、加大监察监测力度。对列入减排计划的项目按月开展环境监察,督促企业加快治理进度,发现问题要果断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上报;按季开展减排项目的监督性监测工作,对季节性生产的企业要加大监测频次,实行按月监测。
  (三)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2012年机动车淘汰、转出884辆(依据自治区环保厅2012年机动车淘汰减排项目表)。
  (四)重点控制区总量控制任务。
  1、重点控制区。“十二五”期间,全地区大气重点控制区内二氧化硫总量要控制在1551吨;氮氧化物排放量要控制在1062吨以内。与大气污染有关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均要明确该项目是否在大气重点控制区内。
  地表水重点控制区内,不得新增废水污染物排放口,原有废水排放源要逐步实现达标排放。“十二五”期间,全地区地表水重点控制区内化学需氧量总量要控制在1.82吨;氨氮排放总量要控制在0.20吨以内。地下水富藏区内不得设置废水排放口。与水污染有关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均要明确该项目是否在地表水重点控制区或地下水富藏区内。
  2、新增污染源。按照自治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考核原则,新增污染源必须达标排放。新增污染源在投产后如果不能实现达标排放,将用该新增污染源的超标排放量,扣减该县市“十二五”期间取得认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量。
  不在大气重点控制区内有废气排放的建设项目所需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总量指标,可从地区“十二五”减排潜力企业的减排量中申请使用;不在地表水重点控制区和地下水富藏区内的有废水排放的建设项目所需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总量指标,可从地区“十二五”减排潜力企业的减排量中申请使用。
  四、污染减排和总量控制部门职责
  各县市人民政府是污染减排的责任主体,排污单位是污染减排的实施主体。各县市要成立污染减排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加强对污染减排工作的督导。环保、公安、畜牧、住建、发改、经信、统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在污染控制、污染减排等工作上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污染减排工作的落实,并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各单位职责如下:
  地区环保局负责总量控制计划制订和督促落实;组织对各县市污染减排工作的督查、指导;对排污单位及减排项目进行环境监察、环境监测;督促超标、超总量排污单位进行治理;组织协调减排项目的竣工验收;对违法排污单位依法进行处罚;对实施减排的项目按要求建立档案;对不能落实污染治理设施、资源浪费大、污染严重的企业,向统计部门提供企业名单和该企业财务报表等统计资料,经统计部门耗能测算后,予以通报等。
  地区经信委负责牵头组织对落后产能、工艺进行清查,对列入关闭淘汰名单的单位实施关闭,坚决杜绝死灰复燃,对其它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提出关闭实施方案。对超标、超总量排污的企业联合环保部门督促其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地区发改委负责严把国家产业政策关口,提高门槛,积极引进科技含量高、能源消耗少、环境效益好、污染物排放少的项目,防止能耗高、污染重的落后项目。推动清洁能源的普及使用。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提高高耗能产品差别电价标准。
  地区住建局负责抓好天然气入户、集中供热、城市污水设施建设、建筑节能等重点节能减排工程。重点督促和田市污水 处理厂建设工程建设完成。
  地区统计局负责对地区及各县市一、二、三产业能耗情况、GDP完成情况进行内部通报。
  地区财政局负责安排专项资金,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减排重点工程建设,为污染减排工作提供资金保证。
  地区国土、工商、电力部门负责对新建企业或排污企业整改不到位的,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整改到位。
  地区公安局负责地区机动车淘汰工作。对在地区注册的2000年前的老旧机动车及高污染排放的黄标车辆(未达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排放达不到国Ⅲ的柴油车,贴黄色环保标志)进行强制淘汰,确保完成地区淘汰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任务。
  地区畜牧兽医局负责畜禽养殖业的污染治理工作。对地区畜禽养殖业进行全面排查,督促各县市畜禽养殖场按照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及《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开展污染治理工作,制订地区“十二五”畜禽养殖业污染减排治理方案,确保完成年度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作任务。
  地区广电局、和田日报社负责加大对污染减排的舆论宣传,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地区监察局负责依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要求,加大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杜绝行政不作为现象,对污染治理滞后的国有企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重点减排项目及预期削减能力
  2012年我地区重点减排项目计划为:实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结构减排项目 1个,预计减排二氧化硫227吨,减排氮氧化物196吨。(新疆和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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