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市2012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2-5-24 10:07:22
    为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洛阳市2012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环境综合整治,使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持续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得到有效削减,为全面完成“十二五”污染减排任务奠定良好基础。
  二、工作任务与工作责任
  (一)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我市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重点是:对于污水管网覆盖到的区域,所有工业污水处理达标后要截流进入污水管网;对于尚未覆盖到的区域,所有工业污水必须达标排放,否则依法予以取缔。市区区域内的所有排污口必须全部截流进入污水管网。加大流域内污水处理厂的监管力度,确保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2.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2012年3月20日前,完成市区内尚未进入污水管网的污染源排查工作,确定整治项目。3月25日前,将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企业名单报市环保局备案。10月31日前,全面完成环境综合整治任务。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牵头,相关乡(镇、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本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副职为具体责任人;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局、水利局、工商局、公用事业局、公安局和供电公司配合落实。
  (二)区域大气污染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对我市区域内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重点行业、企业实施深度治理,确保达到河南省行业排放要求。依法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集中整治市区乱排乱放行为和扬尘点、扬尘路段。整治名单报市环保局备案,并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2.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2012年3月20日前,相关乡(镇、区)和部门要全面核查方案确定区域内的污染项目,确定综合整治项目名单,提出整治要求、完成时间并报市环保局核准。3月底前,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产治理。4月30日前,对于实施关闭的企业,各乡(镇、区)负责关闭到位。对于符合补办环评手续条件的企业,要在停产、停建的同时,尽快补办环评手续;对于具备环评手续但未经许可私自投产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产,并限期补办试生产和验收手续。9月30日前,全面完成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对于仍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停止其生产供水、供电;对于经营危险废物的单位,吊销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此项工作由市水利局、环保局和供电公司负责落实。
    以上工作由市环保局牵头,相关乡(镇、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本单位的第一责任人,主管副职为具体责任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水利局、工商局、公用事业局、公安局、供电公司负责配合落实。
  (三)重点行业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1)涉重金属行业(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业、含铅蓄电池制造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电子元器件制造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重新排查辖区重金属企业,督促企业建立减排档案,完善减排资料,做好自测和企业排污及周边监督性监测。按照《河南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要求,对无环保手续、不能达标排放、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依法关闭;对不符合现行环保要求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依据省环保厅制定的重金属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责令其限期治理。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落实。
  (2)钢铁、炭素、橡胶行业。由相关乡(镇、区)负责,核查本辖区的钢铁、炭素和橡胶行业,确定整治企业名单,制定整治方案。对排放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影响责任目标断面达标的企业,依法实施限期治理和深度治理。按照《河南省钢铁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要求,督促钢铁企业达到整治要求;按照《河南省非电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要求》的相关规定,督促炭素企业完成烟气、扬尘治理任务。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依法关闭。
  (3)化肥行业。企业外排废水要全面稳定达到《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38—2008)表2的要求,并逐步减少新鲜用水量。
  (4)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厂外排废水的19项因子要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
  2.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2012年3月20日前, 完成污染源排查,确定整治企业名单,并报市环保局备案。3月底前,按照《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和省环保厅相关要求,对相关企业实施限期治理。4月底前,对于实施关闭的企业,各乡(镇、区)负责关闭到位。8月底前,完成市污水处理厂整治任务。10月底前,全面完成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
    以上工作由市环保局牵头,相关乡(镇、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本单位的第一责任人,主管副职为具体责任人;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水利局、工商局、公用事业局、公安局、供电公司负责配合落实。
  (四)风景名胜区及其周边、郑西高铁沿线、主要道路两侧锅(窑)炉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按照《偃师市碧水蓝天工程实施方案》要求,各乡(镇、区)负责排查本辖区的手烧燃煤锅(窑)炉,重点是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风景名胜区(点)及其周边、郑西高铁沿线、主要道路周边区域的燃煤手烧炉、窑炉及冲天炉,组织拆除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手烧炉,对于未在集中供热、供气区域内的锅(窑)炉督促其所属单位完善脱硫除尘设施改造任务。
  2.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2012年4月底前,完成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手烧炉拆除工作。10月底前,完成锅炉脱硫除尘设施改造任务。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牵头,相关乡(镇、区)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的第一责任人,主管副职为具体责任人。
  三、工作标准
  流域环境综合整治标准:达到省与洛阳市、洛阳市与我市签订的年度环保责任目标确定的断面目标值。
  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标准:通过整治,促进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优化升级,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实现区域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标准:达到各行业环境标准及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要求。
  关闭、拆除违法企业或生产线标准:依法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妥善处理危废物。
  限期治理、深度治理标准:治理工艺符合国家环保技术政策和省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要求,治理期间不得超标排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行各乡(镇、区)、各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制,市政府将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各乡(镇、区)、各部门环保目标管理体系。各乡(镇、区)、各部门要将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科学制定工作方案,确保全面完成任务。
  (二)加强调度,强化监督。建立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定期报告和环境质量定期分析制度。各乡(镇、区)、各相关部门要于每月20日前将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度、阶段性效果、环境质量情况、污染物削减情况等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负责定期汇总、上报市政府和洛阳市环保局,并予以通报。各乡(镇、区)、各部门要建立工作督办机制,逐项建立监管档案,加大监督管理,定期进行督查,督促企业按时完成治理任务。同时,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严防已关闭企业死灰复燃。
  (三)落实责任,分工协作。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涉及的各乡(镇、区)和部门要建立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究环境形势,切实解决存在问题。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环保部门: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监管力度,实行严格的环保目标考核,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加大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督导力度。
  监察部门:对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对环境违法违纪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处理不力,甚至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用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专项资金。
  国土资源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因环境问题被政府关闭矿山企业的采矿许可证的吊销、注销工作,对取缔、关闭“十五小”企业和违法建设项目的用地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市区河流沿岸排污口进行截流,确保污水进入污水处理厂。
  公用事业部门:督促加快环境综合整治涉及到污水处理厂的整治进度,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和指导,提高已投运污水处理厂运行水平。
  水利部门:依法吊销关闭企业的取水许可证,停止供应生产用水。
  工商部门:对于关闭企业,依法责令其限期变更、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供电公司:对于被依法关闭(拆除)的企业(生产线)、停产治理企业、未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电。
  (四)加强宣传,社会监督。2012年3月20日前,在市电台、电视台、《西亳新讯》公布本年度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12月10日前,向社会公布各项任务的完成情况。市环保局要切实加大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着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严格考核,追究责任。各乡(镇、区)、各部门要于2012年10月31日前全面完成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对未按期完成综合整治任务的,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偃师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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