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秦政[2011]165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区情实际,制定方案如下:
一、“十二五”主要节能目标
(一)主要目标。严格按照市下达给我区的“十二五”各项节能减排目标,建立目标跟踪、反馈机制,确保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改局、环保局、统计局负责)
1.到2015年,全区万元生产总值能耗比2010年降低14%,年均下降2.97%;万元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14%。
2.到2015年,全区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含工业、生活、农业)分别控制在575吨和91吨以内,比2010年的647吨和106吨分别减少11%(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13%,农业排放量减少10%)和14%(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15%,农业排放量减少13%);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1148吨和207吨以内,比2010年的1262吨和233吨分别减少9%和11%。
(二)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确保实现约束性目标为核心,更加注重能耗总量控制与标准限额约束,更加注重结构节能减排与工程节能减排,更加注重重点领域突破与整体协调推进,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思想、舆论、组织等手段,使节能减排贯穿于生产、建设、流通、消费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加快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全面落实各项目标责任
(三)分解目标任务。综合考虑全区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现状、资源环境容量、减排潜力等因素,将市下达我区节能减排目标科学合理分解落实到各重点单位、企业,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联动的目标责任体系。按照完成任务进度不低于时间进度的要求,统筹安排各年度目标,避免出现前松后紧的被动局面。(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改局、环保局、统计局负责)
(四)强化部门责任。区发改局、开发区、住建局、交运局、公安分局、农牧局、商务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要按照“条块结合”的原则,结合上级部门工作要求,明确本领域“十二五”及分年度工作目标,完善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做到可统、可查、可考;制定实施方案,确定工作重点,强化政策措施,健全推进机制,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深入开展。(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
(五)建立督导、考核、奖惩机制。实行单位GDP能耗年度下降率、累计下降率及能耗增量三重控制,坚持年初部署、年中督导、年底考核制度。定期公布我区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对不落实节能措施的部门和企业,报区政府依规采取惩戒措施。不断完善节能减排考核办法,把目标考核与部门目标评价相结合,把落实五年目标与完成年度目标相结合,把年度目标考核与进度跟踪相结合。区政府每年向区人大、市政府、市人大报告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把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各有关职能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建立节能减排表彰奖励制度,对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目标、不积极采取措施的部门和企业,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改局、环保局、监察局、统计局负责)
三、加快推动结构调整
(六)做好“十二五”节能减排规划编制工作,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以我区“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为总纲领,围绕我区产业结构调整的总体思路,编制我区“十二五”节能减排规划。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立足点,深入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综合考虑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与环境保护要求,有针对性地分年度安排主要污染行业结构减排项目,调整工业经济内部结构,确保实现“十二五”污染减排目标。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发展高端旅游、总部经济、文化创意、高新技术等,鼓励和支持高耗能行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加快淘汰落后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提高生产效率,降低资源和能源消耗。(区发改局、环保局负责)
(七)严把项目准入关口、坚决淘汰落后产能。运用行政手段加强节能减排准入管理、环境影响评价,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严控高耗能项目落地和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把新建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建立项目审批联动机制,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示制度。对没有总量指标来源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审批;对未完成年度减排目标、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的企业,实行阶段性环评限批。新建项目严格按照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执行,必须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范围内。对违规建设的“两高”项目由区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所有新上工业项目必须采用国际国内最先进技术工艺,必须按照循环经济理念考虑产业链的延伸,必须达到同行业能耗、污染物排放先进水平,必须将能耗、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范围内。建立健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责任制,不得进行越权审批,严肃查处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直至撤销职务。根据全市制定重点行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落实市分解下达给我区的各年度工作任务。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改造升级,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对虚假淘汰行为,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区发改局、环保局、监察局负责)
(八)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全面实施“旅游立区”战略,紧紧围绕“高端旅游、总部经济、文化创意、高新技术”四大经济增长点,促进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构建以旅游业为核心的现代产业体系。到2015年,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全部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60%以上。(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九)加快发展服务业。把握国家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契机,大力培育、发展现代服务业,促进以旅游业为龙头的现代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打造世界知名的滨海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到“十二五”末,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80%以上。(区各相关部门负责)
(十)调整优化能源结构。加快推进生物质能、沼气、太阳能等非化石能源的开发利用,稳步发展新型能源,改变能源供应结构,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支持煤炭清洁化、高效化、低碳化利用,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区农牧局)
四、突出抓好重点区域、领域和企业节能减排工作
(十一)狠抓重点企业节能减排。抓好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工业企业的管理。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全面推行编制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加强对工业企业的用能有效监管。在全区工业企业中开展能效对标活动,提高企业能源利用效率和水平。加强合同能源管理能力建设,培育和选树一批合同能源管理典型和模范单位,从政策和资金上给予帮扶,培育节能服务市场,促进节能服务产业的健康发展。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步伐,大力开展排污对标和清洁生产行动。加强对重点排污企业的管理,要求其安装污染治理设施并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重点工业企业的减排工程要严格按我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规划落实。(区发改局、开发区、环保局负责)
(十二)推动建筑领域节能减排。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建成1个以上绿色建筑示范小区。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设计、施工阶段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分别达到100%。加快既有建筑节能和热计量改造步伐,落实热计量收费制度。推动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比例达到38%以上。全力推进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确保按要求完成。(区住建局、物价局负责)
(十三)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加快构建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优化交通运输结构。着力构筑以快速、大运量公交为主体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打造畅通城市。落实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准入制度,普及驾驶员节能技术,降低营运车辆能耗。推广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加速淘汰老旧汽车、机车、船舶,2015年前全部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的运营黄标车。严格实施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加快实施第五阶段排放标准。(区交运局负责)
(十四)加强农业农村节能减排。加快淘汰老旧农用机具,鼓励采用节能型机械、设备,推广农机维修十大节能减排技术。推进农村节能型住宅建设,推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建设户用(联户)沼气。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大力开发秸秆利用新途径。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农村清洁工程,鼓励污染物统一收集、集中处理。通过政策引导和监督管理促进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全面开展,形成源头减排、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相结合的全过程农业面源污染控制与管理体系,严格执行GB18596-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监督畜禽养殖企业做到达标排放。到2015年,全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必须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和废水贮存处理设施,并保证治污设施正常运行。因地制宜推行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新建村民集中住宅楼的村庄污水集中入网或建设污水处理站,确保农村生活污水达标排放。推广测土配方施肥,鼓励使用高效、安全、低毒农药。(区农牧局、环保局、戴河镇、海滨镇负责)
(十五)推进商贸流通节能减排。在商贸服务领域开展节能减排行动,加快设施节能改造,严格用能管理,引导消费行为。在零售、住宿、餐饮等重点行业树立节能减排示范企业,示范带动商贸流领域节能减排,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和消费。宾馆、景区、车站等经营场所,要积极采用节能、节水、节材型产品和技术,严格执行夏季、冬季空调温度设置标准。超市、商场等场所要推行节能标签,引导居民购买使用高效节能家电、照明产品,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和消费。(区商务局、环保局、旅游局负责)
(十六)抓好公共机构节能减排。强化公共机构新建建筑节能评审和监管,推进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用能系统、供热计量、水电气等)。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严格用油定额管理,实行单车能耗核算和节能奖励,公示单车能耗数据。组织实施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程、绿色照明工程、零待机能耗工程、资源综合利用工程等,建立完善公共机构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加强能耗监测平台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到2015年,以2010年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为基数,人均能耗下降15%,单位建筑能耗下降12%。(区监察局、环保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负责)
五、强力推进节能工程建设
(十七)实施节能技改重点工程。谋划实施锅(窑)炉改造、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节约替代石油、建筑节能、绿色照明等节能技改工程。组织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根据上级安排及时发放对家用电器、照明产品、交通工具、工业设备等高效节能产品的财政补贴,大幅度提高高效节能产品市场占有率。(区发改局、开发区、商务局、财政局负责)
(十八)实施污染减排重点工程。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包括西北部片区污水入网工程和8号泵站及配套污水管网建设工程,改造提升现有设施,逐步实现污水管网城乡全覆盖。积极开展燃煤锅炉节能改造、清洁能源置换、烟气脱硫工程,拆除集中供热范围内的分散小锅炉,加快推进热电联产工程建设,结合实际有计划实施现有集中供热站燃煤锅炉脱硫治理工程建设,逐步安装脱硫设施和在线监控系统,全面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区住建局、环保局负责)
六、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十九)推进循环示范引导工程。在集发生态农业示范园区被列为省级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循环经济项目及工程的推进力度。(区发改局、开发区负责)
(二十)推行清洁生产。制定清洁生产推行计划,重点围绕主要污染物减排和重金属污染治理等突出环境问题,全面推进农业、工业、服务业清洁生产,从源头和生产过程减少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发布清洁生产审核方案,公布清洁生产强制审核企业名单。实施清洁生产示范工程,推广应用清洁生产技术。(区环保局负责)
(二十一)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建立健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制度,完善分类回收、密闭运输、集中处理体系。加强餐厨垃圾回收、管理和利用。到2015年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100%。(区商务局、城管局、环保局、发改局负责)
(二十二)建设节水型社会。加强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严格水资源保护。推广管道输水、膜下滴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提高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加快重点用水行业节水技术改造,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促进单位工业增加值取水量下降,限制高耗水项目。加强城乡生活节水,推广应用节水器具。合理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超采地下水,推进再生水、海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利用。(区水务局负责)
七、切实完善经济政策
(二十三)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对实施热计量的建筑,全部实行热计量收费。对单位产品(工序)能耗超过国家、省制定的能耗限额标准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进一步完善环保收费制度,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原则,适时、适当提高排污费收费标准。(区物价局、环保局、发改局、住建局负责)
(二十四)健全财政激励政策。积极争取重点节能工程、循环经济、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及污水管网工程等中央、省级预算内补助资金和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支持。逐年提高区级节能专项资金规模,设立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征收的惩罚性电费专项用于支持节能减排。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完善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逐步提高节能环保产品比重,研究实行政府节能环保服务采购。(区发改局、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负责)
(二十五)落实税收调节政策。全面落实国家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的财税政策,加快落实国家支持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切实落实企业购买并使用列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设备优惠政策,做到应减尽减、应免尽免。推动落实和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利用的税收政策。(区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负责)
八、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二十六)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按照“统筹协调、严格管理、鼓励交易”的原则,实行定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作为控制全区能源消耗增量和总量的重要手段。建立能源消费总量预测预警机制,跟踪监测全区能源消费总量和高耗能行业用电量等指标,及时预警调控。(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统计局负责)
(二十七)及时调控用电量增速。把用电量增速作为实现节能目标的监测指标,坚持用电月会商、月监测、月通报制度,增速过快及时预警,并把用电量增速调控到合理区间。精确测算、合理分解重点用能企业全年用电量限定指标,按月进行核查、预警,对超过限定指标的企业果断采取停电、停水措施。(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统计局、电力公司负责)
(二十八)严格依法监督监察。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常性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节能环保产品质量和能效标识的监督抽查。严格排污许可证管理,并与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和绿色信贷相挂钩,凡不能按时完成减排工程的企业收回排污许可证。对于完不成减排指标和重点工程的企业实施限批,或不予核准该企业新建项目的排放总量。提高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安装率、在线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污染治理设施的投运率和运行效率。对严重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违规使用明令淘汰用能设备、虚标产品能效标识、减排设施未按要求运行等行为,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环保局、监察局、质监分局负责)
(二十九)健全规章和标准体系。严格执行节能减排有关法规,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严格执行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标准、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主要耗能行业节能设计规范、主要用能产品(设备)能效标准及节水、节材、废弃物回收与再利用等标准,清洁生产审核标准和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治理技术规范,推行绿色产品、绿色企业标准体系,逐步建立健全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节能环保标准体系。(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三十)改进统计、计量方法。实行全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消费月报制度,提高统计工作的时效性。建立企业增加值能耗统计监测制度,提高企业与地区能耗统计考核的一致性。继续实行对重点能耗企业的“一企一册”的管理制度,加强预测预警,搞好统计分析,提高统计工作的指导性。修订减排统计、监测办法,加强氨氮、氮氧化物统计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农业源和机动车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推动落实重点用能单位按要求配备计量器具,推行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做好统计分析,严格控制污染物新增量。(区统计局、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环保局、质监分局负责)
(三十一)建立节能减排部门联动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调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环保部门负责减排工作;监察部门对不认真履行节能减排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单位和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拨付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项目专项资金;国土资源部门要抓好节约集约用地措施的落实;工商部门要对被关闭企业依法责令其限期变更、注销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电力部门要对被依法关闭的企业或生产线和停产治理企业停止供电;农业部门通过政策引导抓好农业污染减排。(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
(三十二)强化节能减排宣传工作。将节能减排、低碳生活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制定宣传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政府机关要率先垂范,开展创建节约型机关活动。教育部门要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内容纳入各中、小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中,从小培养青少年的节约和环保意识。企事业单位、社区等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节能环保宣传,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要组织好每年一度的节能宣传周、节水宣传周及世界环境日等宣传活动,使全社会形成“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良好风尚。(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环保局、水务局、教育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镇街等负责)(北戴河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