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2011年环境保护工作要点

发布时间:2011-10-11 11:12:32

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全市环保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科学发展的主题、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线和提高生态文明水平的新要求,把加强环境保护与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促和谐结合起来,以解决影响可持续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深入推进污染减排,持续改善环境质量,严格环境执法监督,切实保障环境安全,全面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为“十二五”环保工作创造良好开局。

按照上述要求,要围绕“四个确保”,实现“三大目标”,抓好“八项重点”。

“四个确保”,一是确保年度减排任务圆满完成,不出现指标完成“空白项”;二是确保服务到位,做好环评审批,积极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三是确保环境安全,高效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突出问题,全年不出现重大环境安全事故;四是确保年度考核达标,力争在全省污染减排、“双三十”、环保目标、城考、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重金属污染防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考核中实现争先创优。

“三大目标”,一是全市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比2010年削减1.5%,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量力争分别削减2.5%。二是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稳定保持国家二级标准;沧州市区、四个县级市以及纳入省“双三十”的县(市)全年二级及以上天数不低于310天,其它县(市、区)烟尘达标率达到98%以上。三是全市地表水省控监测断面全部达到省考核要求;南运河沧州市区段水质达到水环境功能区要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达标率稳定保持100%。

 “八项重点”:

(一)科学编制“十二五”环保规划,统筹五年环保事业发展

1、做好“十一五”环保规划终期考核工作,在全面总结“十一五”规划实施情况的基础上,按照省、市要求编制好“十二五”环保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及时印发执行。

(二)扎实推进污染减排,确保完成年度任务目标

2、全面完成全市“十一五”污染减排核查和考核工作,落实奖惩措施。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

3、扎实做好2010年度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科学确定“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并做好任务分解工作,认真编制全市“十二五”污染减排规划和全市2011年度减排计划。

4、全面总结“8755”减排工程成果,在扎实推进省“双三十”减排工作的同时,重新筛选8个重点县(市、区)和55家重点企业,实施新一轮“8755”减排示范工程。

5、严格控制污染增量。把区域总量指标作为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落实《沧州市区域禁(限)批建设项目实施意见》,对超总量和超标排污以及环境违法问题突出的县(市、区)或企业,实行“区域限批”或“企业限批”。

6、深入推进工程减排。在化工、电力、造纸、皮革、医药、建材、钢铁等重点行业谋划实施一批污染减排重点项目。贯彻落实《河北省火电厂降氮脱硝工程实施方案》,积极促进华润、沧东电厂烟气脱硝工程前期工作,力争年内开工建设。以集约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为重点,大力实施农业源污染减排工程。

7、更加重视结构减排。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清洁生产标准以及落后产能淘汰标准,建立新建项目与污染减排、淘汰落后产能相衔接的审批机制,实行“等量淘汰(置换)”或“减量淘汰(置换)”制度。对未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的县(市、区),暂停其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8、不断强化管理减排。以现役燃煤机组、钢铁行业烧结机脱硫设施和已投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为重点,强力督导已建成的污染治理设施高效稳定运行。

9、积极推广应用污染减排新技术。加大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脱氮、化工行业氨氮处理、钢铁烧结机脱硫脱硝、脱硫石膏综合利用、污水处理厂污泥和垃圾渗滤液处理处置等减排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力度,为顺利推进污染减排提供有力支撑。

(三)全面加强污染防治,推动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10、全面完成近岸海域水环境功能区划调整工作,进一步明确沧州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保护目标和主导功能,满足近岸海域开发利用和沿海环境保护的需要

11、贯彻落实《河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制定出台《沧州市饮用水源地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开展城市饮用水源地评估,巩固提高饮用水源地保护成果。

12、继续实行并完善重点河流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考核并扣缴生态补偿金制度,确保断面水质监测检查办法的科学化、规范化。统筹流域和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加大河流入海口环境监管力度,确保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稳定达标。

13、编制实施沧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以城市空气质量达标和分级管理为目标,加大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力度,严控机动车尾气污染,积极推进公交汽车使用新能源,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加速淘汰黄标柴油车。

14、制定实施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环保行动计划,不断深化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促进城市重污染企业搬迁、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和能源结构的进一步优化,继续取缔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能够通达的燃煤供热锅炉,坚决整治低效、不达标的烟气排放设施。按国家新指标做好城考各项工作,积极谋划省级环保模范城创建工作。

15、严格控制危险废物跨界转移和许可管理,对污水处理厂污泥、涉及重金属危废处理、蓄电池拆解、制革废物处理、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建立健全管理档案,强化全过程监管,提高固废污染防治管理水平。

16、以“双超双有”企业为重点,全面完成36家企业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鼓励一般工业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加强对重点企业污染减排对标活动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评估验收。

17、进一步规范上市企业环保核查工作,开展上市企业环保后督查,依法监管已上市企业所存在的环境问题并做好事前服务。

18、坚持典型引导示范,深化“绿色单位”创建。2011年,全市创建市级以上“绿色单位” 20家。

(四)大力实施“以奖促治”,深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19、强化生态文明宣传,扎实推进生态市建设,继续深化生态环保创建。2011年,全市力争建成1-2个国家级环境生态镇、1-2个国家级生态村、3-5个省级环境生态城镇,15个省级生态村。

20、进一步完善“以奖促治”政策措施,加快落实河北省“百乡千村”环境综合整治行动计划,确保80个试点村完成治理任务。积极做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试点”考核和验收工作。

21、深入开展农村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狠抓农作物秸秆禁烧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努力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加强对自然保护区、重点风景名胜区、农村饮用水源地、生态旅游开发和非污染性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管与执法检查。全面完成沧州市生物多样性调查评价工作。

22、做好土壤污染环境风险评价,对城市周边、重污染企业周边、集中治污设施周边、饮用水源地周边、废弃物堆存场地以及典型的污水灌溉农田等开展土壤治理修复和风险控制试点工作。

23、结合环保“利剑”行动和环保专项行动,加大对农村工业企业污染的监管、治理力度,坚决取缔、关停无环保手续、无污染防治设施、严重污染农村环境的违法企业。

(五)强化环保把关引导,力促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24、着力强化审批服务。围绕全市重点项目建设,改进工作作风,畅通“绿色”通道,积极开展“上门服务”活动,推行重点项目全程跟踪帮扶机制,服务好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25、加快推进规划环评。以化工、石化、火电、钢铁等行业和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等区域为重点,加快规划环评实施步伐,优化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

26、不断深化项目环评。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耗能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切实规范化工、石化、火电、钢铁等项目的环评审批,一律不批未进园区的项目以及未开展规划环评的园区内的项目,对化工石化类项目进一步明确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

27、切实抓好验收管理。加强项目审批后的环境监管,逐步建立 “三同时”动态管理系统。针对重点行业、敏感区域和敏感问题,积极开展建设项目试生产环保专项检查。全面清理2006年以来市以上审批的建设项目,集中整改突出问题。

28、进一步加强辐射安全监管。积极配合省环保厅组织换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加大对辐射类项目环评、验收等环节的执法检查力度,建立健全从审批到送贮全过程的辐射安全环境监管机制。

(六)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29、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和重金属排放企业百日严查行动,彻底取缔“十五小”企业,严肃查处涉重金属、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对钢铁行业、重金属企业、污染减排工程整治情况进行后督察。

30、强化环境应急管理,进一步完善重点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重点行业企业及化学品企业环境风险数据库,积极做好环境风险评估工作。深入开展环境风险源隐患排查活动,进一步提升环境应急能力,妥善处理环境突发事件,确保全市环境安全。

31、开展环境监察稽查试点工作,探索稽查工作内容、方法和步骤,规范环境执法行为,提高环境执法水平。加大排污费征收管理力度,组织开展重点县(市、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征收排污费稽查活动。

32、加大重点区域、典型案件的挂牌督办、责任追究和后督察力度。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33、贯彻落实《沧州市环境信访管理办法》和《沧州市环境信访工作考核办法》,深入开展环境矛盾纠纷排查活动,畅通投诉渠道,做好领导干部接访、下访(约访)工作,推动源头治理、属地解决信访问题,提高满意率,降低投诉率。

(七)创新政策机制,增强环境保护生机与活力

34、推进全市环境保护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健全完善环保、金融信息共享机制和平台,定期通报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结果,积极研究充分运用评价结果的有效办法。

35、认真落实《河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办法》,在全市逐步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为优化经济结构和打造沿海经济发展强市提供排污总量保障。

36、贯彻落实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在重污染行业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在重污染化工企业、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危险废物处置,以及石化、放射源使用等行业企业探索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

37、全面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燃煤电厂等重点企业污染治理设施以及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工作,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设施和自动监控设施的达标运行率。

38、深化“十百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程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和完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机制。加强环境保护新闻舆论引导和监督,大力实施“新闻督查”,促进环境突出问题的有效解决。

八、加强队伍和能力建设,不断提升环境管理水平

39、深入推进全市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力争60%的县(市)环境监察机构达到环境监察国家东部地区三级或以上标准。探索开展市、县两级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示范建设。

40、加强国控、省控重点企业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扎实做好“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三年行动计划”考评工作。积极推进环境监测机构标准化建设,力争75%的县级站达到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

41、整合多方资源,积极推进市、县两级环保宣教机构建设。进一步完善环保宣教制度,提高环保宣教效果。

42、加快 “数字环保”工程建设,认真做好“国家环境信息与统计能力建设项目”沧州项目的组织实施,努力实现省、市、县三级数据交换与共享,逐步推进环境管理核心业务信息化。

43、继续实施“素质再提高”工程。聘请省级以上环保专家举办高层次的环保培训班,对党政领导、环保工作人员和企业法人代表进行有针对性地讲座和培训。继续选送业务素质高、协调能力强的年轻干部到环保部学习培训。

44、深化创先争优活动,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和机关建设,大力营造学先进、找差距、作表率、振奋精神谋发展的良好氛围,进一步改进环保队伍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

45、进一步完善《沧州市环保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制度建设,扎实推进反腐倡廉和精神文明工作,重点抓好基层民主评议,不断提高全市环保系统的凝聚力、战斗力、创造力、执行力。(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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